不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计价条款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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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与2013版最强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与2013版最强对比)

2017年10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文件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
1日起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2017版示范文本依然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文本目录也与2013版示范文本完全一致。

经研究对比,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对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条款进行修改,同时纠正了2013版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个别与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的地方。

此次修改,主要是因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7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对建质[2016]295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根据前述办法在质量保证金比例(3%)、预留、抵扣、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及责任期内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理等,作了相应的调整。

在此特别提示大家,对于有些微信公众号今天打出的“即将举办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培训班,收费几千甚至一两万元”的广告,大家不要上当,这应该是没有认真比对新旧文本的随便忽悠。

如果原来认真学习过2013版示范文本,没有必要参加什么17版
示范文本培训班。

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修改部分对照表。

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1999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分析

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1999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分析

更】、第1 1 条【 价格调整 】借鉴和吸收 了F I DI C 条款的大 部分规 定, 在合同中
明确 约定变 更估价 的原 则及程 序、 价 格调整 因素 及调整方 式 。 在1 3 版 施工 合同中1 0 . 4 . 1 【 变更估价原则】 第( 3 )
目中明确约定 变更导 致 “ 变化幅 度超 过1 5 %的”或 “ 无相 同项 目及类似项 目 单价的”按照 “ 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
救” 外还在 第3 条当中对承包方的项 目 经理及 人员缴 纳社会保 险做了相关约 定。 工程 系列保 险制度体 现 出当前 市 场环 境下承 、 发包双方保 险意 识在逐 步增强, 也是相关部门引导承 、 发包双 方有效化解 工程项 目风险的体现。
包双 方行为 、 防止和 解决 纠纷 以及促 进建 筑市场健康 有序发展 等方面发挥
6。~ 5
工裎 _ 老律 咨 询
F L V z H u
2 0 1 3 版 建筑 工程施 工合 同 ( 示范文 本) 与1 9 9 9 版 建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范文本 ) 的对比分析
③ 张丽朝 吴丽萍
2 0 1 3 版 建筑 工程 施 工合同 ( 示
9 9 版施 工合同) 的基 础上 , 参照国际惯 例、 听取 了各方 专家 和 技 术人 员的 意 见, 经过多次反复讨论 , 对部分 内容和 结构 作了较大幅 度的修 改和 调整 。 与 适用 了近 1 5 年 的9 9 版 施工合 同比, 1 3 版施 工合 同更好的体 现了示范文 本应

出台背景及法律地位
原 建 设 部 和 国 家 工商 行 政 管 理 局于 1 9 9 9 年1 2 月联 合颁布9 9 版 施 工合 同。 该合 同颁 布后 一直 引导着 建设 施 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 在规范承发

建设工程合同版本对比

建设工程合同版本对比

建设工程合同版本对比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约定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内容的合同。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

近年来,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我国不断对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2013版和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对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两个版本。

二、2013版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1. 合同协议书两个版本的合同协议书都包括以下内容:合同主体、工程概况、合同条款、合同价款、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在这些方面,两个版本的基本结构是一致的。

2. 通用合同条款(1)工程质量2013版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质量的要求较为简洁,主要强调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而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明确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

(2)工程进度2013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进度的要求较为简单,主要规定了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而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进度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同时,增加了对工期延误和提前完成工程的规定。

(3)合同价款2013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合同价款的规定较为简单,主要明确了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而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对合同价款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合同价款的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 专用合同条款2017版专用合同条款在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版专用合同条款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扣除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预留、抵扣、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及责任期内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理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与1999版的对比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与1999版的对比分析

院起 草和 修订 《 建 设工程 施工合 同 ( 示 范文本 ) 》 。形 成征求 意见 合 同双方 可针对具 体的工程 项 目要 求和条件对应 通用 合同条款 , 稿后 , 于2 0 1 1 年3 月 9日在住 建部 网站上 向社会公 开征求 意见 。 就 条款本 身进行 修改 、 细化 、 完善 、 补充或 另行 约定 。 通过 对专用 在对 征求 意见稿 进行 了修改 和完善 , 经过 4次专 家论证 会、 1 次 合 同条款 的修 改 , 满 足具 体建 设工程 的特 殊要 求 。 审定 会讨论 后 , 于2 0 1 2年 l 0月形成 了报批 稿 。 后又经 征求住 建
易 习惯不 适应 。 如合 同条款 不能 满足工程 量清 单计价 的 需要 、 投 验 收和工程 试车 、 竣 工结算 、 缺陷责 任与保修 、 违约 、 不 可抗力 、 保 标报 价 习惯 、 分包 习惯 、 支付 习惯 、 结算 习惯 、 争议解 决 习惯 等 。
示 范文本 的修订 势在 必行 。 为此 , 2 0 0 9 年, 住建 部建筑 市场监 管司委 托北京 建筑 工程学 险、 索赔 和争 议解 决等共 2 O 个 条款 。 ( 四) 专用合 同条款 专用 合同条款 是在合 同具体 条款中划有 空 白横道 线的地方 ,
( 五) 附 件
部标 准定额 司 、 工程 质量 安全 司的意见 , 对 示范 文本报批 稿进 行
因此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合同的宣誓性条款突出和强调合同使用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4当事人落款处增加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信箱等内7增加了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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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评析和建议建领城达

关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评析和建议建领城达

关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评析和建议建领城达关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评析和建议建领城达关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评析和建议作者:周吉高、李瑞升(单位: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2017年9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两部门表示,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并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2017版示范文本”),2017版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施工合同是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为重要的依据,尽管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必须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存在大量不使用示范文本签约,施工合同就无法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进而影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现象。

因此,作为建筑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示范文本对于笔者和笔者的主要客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更准确地理解2017版示范文本,笔者通过初步学习和研究2017版示范文本,并比较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的差异,形成了一些个人心得,希望能与各位读者和客户分享、交流。

一、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的差异及修订依据(一)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的差异经对比统计,两版示范文本一共存在九处差异,分别是通用条款七处,专用条款一处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处。

重要的修改集中在通用条款第15条,其他条款主要因与该条存在关联而被相应调整。

2017版示范文本没有新增或删减条款。

2017版示范文本对旧版文本的修改仅涉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两方面,其中针对质量缺陷责任期的修改主要在于:1.将缺陷责任期起算点由实际竣工日期调整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通用条款第15.2.1条、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但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

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对比

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对比

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对比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本文将对这三份示范文本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该文本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

相较于之前的版本,2015版的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更加注重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同样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该文本主要针对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以及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等领域。

相较于2000版的勘察合同示范文本,2016版文本在内容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更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在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修订后的文本仍然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

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比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比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 IC 《施工合同条件》对比分析许 海1,李 云2(11湖南城市学院监理公司,湖南益阳413000;21湖南城市学院土木系,湖南益阳413000)摘 要:通过对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 《施工合同条件》对比分析,得出了《示范文本》对监理工程师权力的一些限制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今后对《示范文本》进行改进的几点修改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 《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分析;建议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933(2005)02-0124-04四川建筑科学研究Sichuan Building Science 第31卷 第2期2005年4月收稿日期:2003212231作者简介:许 海(1968-),男,湖南益阳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1 前 言我国1991年订立的《土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 -91-0201正值我国监理制度处于雏形阶段。

按照FIDIC 的惯例,1999年我国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0201)以下称《示范文本》已弥补不少缺陷,正在逐步完善。

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它是在GF -91-0201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对其中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具有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

《示范文本》的出台,已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了自己巨大贡献。

而99版FIDIC 《施工合同条件》(简称新“红皮书”)有50年历史,已经发展成熟,对我国的施工合同的制定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因此,我们要吸取新“红皮书”的精华,完善我国《示范文本》,并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多次修订。

本文将对2013版和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对比,分析其主要修改内容。

一、合同协议书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合同协议书部分在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对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责任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同时,增加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

2. 修改原因:随着建筑市场的日益成熟,合同双方对于权益保护的需求不断增强。

为了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合同的可操作性,对合同协议书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通用合同条款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部分主要对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例如,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抵扣、退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及责任期内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理方式。

2. 修改原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的修订,对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以符合最新的政策要求。

三、专用合同条款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专用合同条款部分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了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对一些特殊条款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如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工期延误等。

2. 修改原因:由于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存在差异,为了确保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四、附件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附件部分主要对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例如,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方法,完善了工程验收的程序。

新版施工合同与旧版施工合同的处不同点对比分析

新版施工合同与旧版施工合同的处不同点对比分析
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
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
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
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 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 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 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 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之日起开始 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 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 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7
合同文本的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新版合同示 范文本与2013年版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 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对照表如下: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
金额;
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
证金;
保证金;
7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发布,两部委联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优秀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建纬所由总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师组织执笔,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虽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进行太多修改,但很多人却对其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读,还有很多培训机构也有意进行相关培训。

由于部分解读内容与修订的目的和初衷不尽一致,为避免误导广大从业者,有必要从修订者的角度对2017版示范文本进行解读.一、修订背景(一)国办发〔2016〕49号文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设置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及高比例保证金条款,此举在损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和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2016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近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2017版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9处内容有了新增或变更内容,一起看看都是哪里进行了修订吧。

一、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异同点:新增说明。

二、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谈2013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施工合同范本的相关比较

谈2013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施工合同范本的相关比较

谈2013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施工合同范本的相关比较文章对2013年7月1日出台实施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联的关键内容:合同价款、价款调整、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进行了比较与分析,并给出了有益的操作建议。

标签:2013清单规范2013施工合同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价款调整0 引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或“新清单计价规范”、“新计价规范“)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 版施工合同范本”或“新施工合同范本”)均在7月1日正式实施。

于国际接轨,市场定价的清单计价实施10周年之季,第三版清单计价规范发行之季,与清单计价配套的施工合同范本终于踱步而出……1 新清单计价规范与新施工合同范本出台背景十年前,2003清单计价规范推出,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清单模式,将建筑行业推进了市场经济。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理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让探试新果的人们记忆忧新,崭新的市场,基本建设快速的发展,入关依始金属价格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带来2004年钢材价格异动,让新模式的清单计价工程困惑重重,带来更多的思考。

人们即想到03清单计价规范本身的欠缺,也责怨到没有与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范本,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在颁布第56号文,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人们惊喜的发现这里有“与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条件”!然而这隐藏在招标文件下的合同条件并未受到人们广泛的重视。

2008清单计价规范第二版面市,一定风险范围、招标控制价、暂估价、计日工… …,让人看到了FIDIC的影子,似乎看到了成功就在眼前!5年过去,未等着人们总结08版的功过,全新的清单计价规范13版就已经来到人们面前。

这次13施工合同范本与13清单计价规范同步实施,真是让人新喜、让人期盼!1999年1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共47条177款,已寿终正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合同协议书之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合同协议书之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合同协议书之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王冠华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GF-2013-0201 GF-1999-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__(¥__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

2.合同价格形式:__。

第一部分协议书……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_元(人民币) $:__元较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中关于“合同价款”的规定,《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关于“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的规定基本是作了全新的修订,不仅在内容组成上由原“合同价款”修订为“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而且在“签约合同价”部分,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暂列金额”四项费用单列。

二、解读(一)签约合同价1.关于签约合同价首先,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须结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确理解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区别,以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确履行。

签约合同价,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规定,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合同价格,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2条规定,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第1567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不同施工合同范本比较

不同施工合同范本比较

不同施工合同范本比较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工程名称]的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现对不同施工合同范本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合同范本的选择[列举可供选择的施工合同范本名称,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并简单说明各自特点]二、合同主要条款比较1. 工程范围:详细描述各个范本对于工程范围的界定方式和具体内容。

2. 工程价款:包括计价方式、支付条件、调整机制等方面的差异。

3. 工期:明确不同范本中关于工期的规定,如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责任等。

4. 质量标准:对比各范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验收标准。

5. 双方权利义务:分析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不同范本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6. 违约责任:阐述不同范本中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

三、适用情况分析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双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每个范本的适用优势和局限性进行评估。

四、最终选择经过综合比较和分析,双方确定选择[具体施工合同范本名称]作为本工程的合同依据,并同意按照该范本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区别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区别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的区别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的核心合同之一,它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不同的计价方式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给出一个总的工程造价,业主据此确定合同金额。

在总价合同中,工程量和工作内容是预先确定的,承包商需要根据这些信息来计算工程的总造价。

总价合同的优点是简单明了,业主可以清楚地知道工程的总造价,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但缺点是如果工程发生变更,可能会导致承包商利润受损或者业主投资增加。

二、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给出各项工程内容的单价,业主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工程造价。

在单价合同中,工程量和工作内容是分开的,业主可以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支付工程款。

单价合同的优点是业主可以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支付工程款,更加公平合理。

但缺点是工程量和工作内容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承包商利润受损或者业主投资增加。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承包商根据工程的实际成本加上一定的酬金来确定工程造价。

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工程成本和酬金是分开计算的,业主需要支付工程成本和酬金两部分金额。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优点是可以根据实际工程成本来确定工程造价,更加公正合理。

但缺点是业主需要支付工程成本和酬金两部分金额,投资成本较高。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

总价合同简单明了,但可能存在变更导致投资增加的风险;单价合同可以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支付工程款,更加公平合理,但工程量和工作内容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承包商利润受损或者业主投资增加;成本加酬金合同可以根据实际工程成本来确定工程造价,更加公正合理,但投资成本较高。

业主和承包商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以实现双方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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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计价条款对比分析韦岩10010734 工程1班【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事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制等基本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和重要。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各种工程条款也在不断的修订与完善,来适应国际国内工程建设发展形势的需要。

我国施工合同应充分利用建筑业迅速发展和建筑市场不断扩大的机遇,充分发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作用,完善和优化我国建筑市场机制。

为此、本文就不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计价条款进行细致的对比和分析,从这一个侧面入手,来总结近些年来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更好的促进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

【关键字】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格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2001年12月11日我国也加入了WTO世贸组织;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已趋向多样化,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比例越来越大,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方式也呈现了多样化,有直接发包、招标等形式。

因此,顺应建筑市场经济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显示出了它的重要性。

并且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它经济合同相比,有其特有的特征。

首先,建设工程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形成建设工程产品的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加之建设工程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较大,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所有建设工程的特征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执行周期长、合同内容多和涉及面广等特点。

因此可以这么说,市场的关键在于合同,而合同是市场的灵魂。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而合同的核心是合同的定价。

合同价是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签定的工程造价,由于承发包方式的多种多样,合同价很可能是通过招标投标的中标价,也可能是通过直接发包的预算价或暂定价。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确定尤其显得格外重要,而合同价的确定往往与合同计价形式有关,不同的合同方式应采取不同的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特点是单价优先:既初步的合同总价与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之和发生矛盾时,则以后者为准,既单价优先。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

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

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它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

因此可调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

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

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

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

在合同签定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

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它的特点是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也有一定的优点: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投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紧急工程)。

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以及一些新型的工程项目和风险很大的项目(保密工程)。

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或CM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CM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一种方式是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照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第二种方式是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第三种方式是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不同的招标方式决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计价方式。

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或者纯单价合同,可以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而通过施工图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价合同,及通过直接发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

因此,从政府、中介机构到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重视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形式,弄清各种计价方式的优缺点、使用时机,从而减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经济纠纷。

合同价格是工程合同的核心内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其形成机制由政府指导定价转为面向市场竞争定价,这种计价方式的转变必然会需要合同管理机制做出相应地变革和创新。

所以选择什么样的工程计价类型便显得尤为的重要,对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也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国家建设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合同计价类型也会更加的完善与透彻,让国家的建设工程更加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参考文献】(1)袁宏川《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与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2)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3)彭高源《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管理研究》四川工程造价信息,2007(4)《建筑合同施工合同范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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