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型司法理念的践行者
射阳法院侯建伟事迹材料
射阳法院侯建伟事迹材料
《射阳法院侯建伟事迹材料》
射阳法院侯建伟是一名优秀的法官,他在长期的司法工作中展现出了出色的能力和精湛的执法水平。
他始终保持了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
侯建伟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一丝不苟地遵守法律规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他注重调研案情,深入挖掘证据,保障每一起案件的公正裁决。
他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提醒自己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做到公正、廉洁、担当。
在司法工作中,侯建伟法官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法官的职责和使命。
他对待每一起案件都认真对待,兢兢业业,细致入微。
他与当事人沟通时,始终以和为贵,解决纠纷。
他耐心聆听当事人的诉求,积极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指导。
他的工作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除了司法工作,侯建伟法官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心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他不仅在司法上做到公正,还在生活中做到仁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
侯建伟法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公正廉洁、担当尽责的司法精神,成为了法院的一面旗帜。
他的事迹激励着全体工作人员积极投身司法事业,为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不懈奋斗。
侯建伟法官是射阳法院的一名杰出法官,他的事迹将会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司法事业,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鲍卫忠法官先进事迹
鲍卫忠法官先进事迹
鲍卫忠法官是一位先进的法官,他在司法职业中展现出了崇高的才能和高尚的品质。
以下是他的一些先进事迹:
1. 与法律尽忠职守:鲍卫忠法官对法律始终保持高度敬畏和遵守,始终以公正和公正的态度处理所有案件,并始终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2. 人民至上:鲍卫忠法官将人民的福祉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
他在审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力维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3. 公正廉洁:鲍卫忠法官始终坚持公正、廉洁的原则,严守法律底线,坚决反对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他以身作则,成为许多法官和律师的榜样。
4. 具备卓越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鲍卫忠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他对法律问题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独到的见解,能够准确地分析和解决复杂的案件。
5. 弘扬法治精神:鲍卫忠法官通过他的先进事迹,积极弘扬法治精神,引导社会各界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鲍卫忠法官以他的才能和品质成为了人们心目中的先进法官,他的先进事迹将继续激励和影响着更多的司法从业者。
司法司法背后的正义与公平
司法司法背后的正义与公平司法背后的正义与公平司法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是维护公平的重要机构。
在司法的背后,正义和公平融为一体,共同构建着社会的法治基础。
本文将从司法的角度,探讨正义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背后的秉持正义与公平的方式。
一、正义与公平的内涵及其关系正义是指对于道德、法律及社会价值的认同和实践,是一个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
而公平则强调各方的权益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得到平等对待。
正义和公平并不是孤立的概念,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司法领域,正义体现为公正的判决和审判程序。
司法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作为实施正义的主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审理案件,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公正、平等的对待。
只有在司法的过程中充分体现正义,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
二、司法中的正义实践司法实践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具体手段。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的主体,担负着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秉持正义与公平的原则,并基于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1. 公正的审理程序公正的审理程序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要求。
司法机关应确保案件的审理程序合法、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应公开进行,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度。
法庭应独立、中立,追求公正的目标。
2. 案件的公正裁决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方。
裁决应当秉持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三、司法中的公平实现司法的公平体现在对待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和公正裁决,以及对法律的平等执行。
公平是司法实践的重要标准,也是司法机关及从业人员应坚守的原则。
1. 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平等的对待。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庭都应公正对待,确保双方平等发言权和申辩权。
司法人员应坚守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2. 法律的平等执行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基石,司法机关应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论法治中国与司法公信力——郑成良教授访谈
人物访谈 论法治中国与司法公信力郑成良教授访谈郑成良㊀夏纪森❋㊀㊀郑成良教授简介:郑成良,男,1955年出生于内蒙古突泉县㊂法学博士,著名法学家,国内法学界发起权利本位学术讨论的学者之一㊂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首批文科资深教授㊂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法官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㊁副校长㊂现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㊂被采访人:郑成良(以下简称 郑 )采访人:夏纪森(以下简称 夏 )夏:郑教授,您好!非常感谢您能接受我的采访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的概念,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㊂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郑:在理论上回答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关键的论题㊂我们所要达成的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定性㊂一方面,它必须是法治国家,如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一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符合法治国家的普遍规律,简单地说,这个普遍规律就是ruleoflaw(法律的统治或法律至上),这意味着一切公权力都必须处于法律之下,接受法律的管辖㊁监督和评价,如果做不到这一❋郑成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夏纪森,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㊂法律与伦理178㊀点,可能有社会主义国家,但肯定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㊂另一方面,法治国家有不同的类型,如果不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可能有法治国家,但不会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而在当代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关键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开了党的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形成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㊂夏:郑教授,就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历史演进而言,1982年是一个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年份㊂这一年,中国共产党人在自己的党章中首次确立了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的法治原则㊂到目前为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法执政,已经基本成为社会的共识㊂对于这个法治原则,您怎么认识?郑:1982年确立的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这一法治原则表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实践在理论认识上产生了实质性的重大飞跃,党与法律的关系被重新考虑,由此也为党的领导权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开辟了历史可能性空间㊂此后,1999年的法治原则入宪和2014年的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总目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进一步使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法治原则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制度安排的两个既定和不可放弃的选项㊂在当前这种现实社会语境下的党的领导,与历史上那种站在法律之外和之上的党的领导,已经不是同一概念,依法执政成为唯一能够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实现党的领导权的基本方式㊂此时,如果对这两种有实质区别的党的领导方式没有清醒的认识,如果在观念和行动上仍然停留在过去时代的历史惯性中去理解和处理党与法律和党的领导权与法治的关系,是十分危险的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法执政,无疑已经基本成为社会的共识,不过,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来看,这种共识还不够坚实和强大㊂这是因为,在理论上认识到党必须遵循法治的规律来行使领导权固然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但是,它也只能解决党的领导权与法治原则在观念上相互兼容的问题,而只有同时在理论上回答清楚党如何遵循法治的规律来行使领导权,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如何依法执政,才能够解决党的领导权与法治原则在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和治国理政的实际行动上相互兼容的问题㊂后一个问题是更加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㊂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确认了这一概念,并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㊂ 法治中国 与 法治国家 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什么不人物访谈179㊀同呢?郑:我以为,就法学理论的纯粹学术意义来说, 法治中国 与 法治国家 是实质同一的概念,两者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㊂无论是原有的 法治国家 概念,还是现在的 法治中国 概念,其核心含义都指向一个法治的共和国㊂不过,如果从文化传播的意义上看,或者从推动社会形成主流法律观念的意义上看, 法治中国 概念的提出也具有重要的新意,即它除了指向一个法治共和国的目标之外,也蕴含着中国法治的全球视野问题和全球环境下的中国法治问题㊂法治国家 是与 人治国家 相对应的概念,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㊂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的主流法律观念视法治为异端;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否定和怀疑法治的态度也一直没有完全消失㊂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㊂ 法治 入宪之后,已经没有什么人公开反对法治,但是,对于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仍然存在对立的意见㊂近来出现的一些声音,似乎表明我国社会在法治方面的共识还远远没有达成㊂而 法治中国 概念的提出,有可能为我们通过理性的思考和平等的讨论来逐渐形成法治共识提供某种视角㊂夏: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即 法治中国 的提出更加强调了中国的法治特色?郑:应该说, 法治中国 是一个具有时空维度的概念㊂在时间的维度上, 法治中国 作为一个目标,意味着当下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转型过程之中,法治主义的观念㊁行为和制度安排,正在逐步生成并替代人治主义的观念㊁行为和制度安排,尽管这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其间或还会出现某些曲折甚或倒退,但是,这个历史进程一旦开启,任何回到人治的势力都不可能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中长期持续下去㊂在空间的维度上, 法治中国 又是一个具有国际比较意义的概念㊂如果我们真的决心走出人治,梦想着自立于世界法治国家之林,就必须回答作为法治国家的中国,与其他法治国家的共同性与特殊性的问题㊂尽管每个能够被称为法治国家的个体都不能不具有自己的个性,尽管法治中国的制度安排和实现路径也不可能与某个其他法治国家完全雷同,但是,在世界各法治国家之间,也不可能毫无共性可言㊂可以说,既存在法治国家的普遍法律价值,也存在各国的法治特色㊂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已经没有什么人怀疑中国的市场经济与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具有某些共同规律,但法律与伦理180㊀是,否认法治国家的共同规律的观点仍然大行其道,此间的令人困惑之处,殊不可解㊂本人认为,无论是全盘否定法治国家的共同规律和普遍法律价值,还是全盘否定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都是非理性的态度,在 法治中国 的视角下,理性地回答中国法治的全球视野问题和全球环境下的中国法治问题,把法治共同规律和中国特殊问题有机地统一协调起来,才是破解问题的关键所在㊂夏:司法权威的塑造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中之重㊂我知道,您曾经对司法公信力问题做过深入的研究㊂能否请您谈一谈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是什么?郑:司法权威是由司法拘束力和司法公信力所构成的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并引起普遍服从的公共性力量㊂其中,司法拘束力是引起普遍服从的强制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能力;司法公信力则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㊂显而易见,必须把司法拘束力视为司法权威的必要要素,因为强制力是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缺少的因素,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原则和规则都必须能够借助最后的手段保证其实施,通过切实的强制手段,如监禁或财产制裁,比如罚金㊁刑罚㊁损害赔偿㊁没收财产,使社会组织能使个人服从这些原则和规则㊂无论多么公正的法律制度也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能自愿服从它的各项规定,自愿承担一切义务㊂相对而言,只有司法公信力才是构成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㊂这是因为,单纯凭借强制力所引起的普遍服从,是一种被动和被迫的服从,以这种服从为基础所建立的法律秩序是不稳固和难以持久的,反之,唯有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的普遍服从,才是主动和自愿的服从,才可能形成稳固和持久的法律秩序;同时,单纯凭借暴力来引起服从与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来引起服从,也是司法强权与司法权威的分水岭㊂现代化的司法权威是一种理性化的权威,它与那些建立在个人魅力或神圣传统之上的权威是不同的㊂因为,理性化的司法权威建立在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对法律制度本身的信任和信赖之上㊂如果法律制度本身是非理性的,不仅缺乏条理,漏洞百出,逻辑混乱,而且人们的理性难以理解法律为什么作这样的而非那样的规定;如果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缺乏信任和信赖,不愿意对法律持合作态度,甚至随时打算抛弃或反抗法律,那么,司法的权威性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㊂因此,现代司法的公信力,实人物访谈181㊀际上也就是以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司法权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来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的能力㊂从主要之点上说,司法公信力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即司法权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㊁司法判断力㊁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来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㊂夏:根据您刚才的论述,在逻辑顺序上,显然,司法公信力的第一个要素是确保公众对司法既判力的信任和信赖㊂那么,能否请您谈一下何谓司法拘束力?郑:司法拘束力是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国家强制力㊂按照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的类型,可以将司法拘束力大体上分为三类㊂第一类是司法裁判文书(简称 裁判 或 司法裁判 )的拘束力㊂裁判既包括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也包括对案件程序问题所作出的裁定,在扩展意义上还包括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㊂裁判的司法拘束力与裁判的效力是同义概念㊂因为,裁判的效力也就是裁判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对相关主体不问其自愿与否均须使其服从的强制性力量㊂第二类是非裁判性司法文书的拘束力㊂司法机构在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除判决和裁定之外,还会作出许多具有某种司法拘束力的决定㊂例如,普通法系中法院发出的各种令状(writ),像调卷令状㊁禁审令状㊁传讯令状㊁人身保护令状,等等;大陆法系中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㊁搜查决定㊁支付令㊁扣押财产或查封银行账户的通知等,都属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拘束力的司法决定,相关义务人无论是否自愿,均须服从㊂第三类是非书面司法行为或司法裁决的拘束力㊂在某些特殊场合,为维持必要的司法秩序,法官和法院有权以即时性命令来支配和控制相关人的行为,对于此种命令,相关人员也须服从㊂如将违反法庭纪律者逐出法庭㊁制止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人身攻击,等等㊂在司法拘束力的三个方面内容中,司法裁判的效力显然最为重要,它构成了司法拘束力的核心内容㊂夏:是不是可以说,司法权的核心就是判断权?郑:解决纠纷的司法权,在本质上就是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上作出权威性判断的权力㊂正因如此,许多学者指出,司法权的核心是判断权㊂值得指出的是,对案件事实问题的争议作出合理的判断,时常是一件法律与伦理182㊀并不轻松容易的事情㊂对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作出合理的判断,也同样如此㊂面对那些在涉讼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有争议的复杂案件,如何在各方的争议中作出恰当公允的合理判断,就更加具有挑战性㊂因此,司法公信力作为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当然地包含着公众对司法裁判者的判断力能够予以信任和信赖的内容㊂那些准备对司法予以信任和信赖的人们,必须能够相信法官具有公允地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的理性判断能力,具有公允地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涉讼事实的理性判断能力,而构成这种理性判断能力之基础的,就是既熟知 常理 又精通 法理 的司法 职业智慧 ㊂如果司法不能满足公众这种理性的期待,它的法官队伍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时常在案件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上作出一些经不起理性分析的错误判断,那么即使人们相信司法裁判具有不可变更的绝对既判力,它也还是不能唤起理性个人的信任和信赖㊂夏: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在解构西方传统法学理论时,曾经把代表传统法律理念的 法律ˑ事实=判决 的公式修改为 个性ˑ刺激=判决 的公式㊂对于这种观点,您怎么看?您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司法的自制力呢?郑:所谓司法自制力也就是司法自律或自我约束的能力㊂如果在既判力和判断力方面,司法已经表现出值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品质,但是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能力,那么,它仍然不能具备起码的公信力㊂因为仅仅凭借司法既判力和判断力,并不足以保证司法者一定会对正在审理的纠纷作出合法和公正的裁判㊂和不幸卷入纠纷的当事人一样,司法裁判者也是一个有血有肉㊁有着七情六欲的感性的人,所以,在履行职责㊁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他也像其他人在各自的生活领域中一样,可能深深地被某种外部信息所刺激和诱导,从而有意识地偏离法律规则和职业戒律所指示的行为方向㊂尽管现实主义法学夸大了偶然性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但是,外部刺激可能影响法官的司法行为,却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㊂如果考虑到法官在行使司法权重新分配利益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在外部诱惑或者压力面前,把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加入对案件裁判结论的权衡中,那么,司法自制力对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就更加显而易见㊂司法自我约束的能力,实质上就是他们在外部的诱惑和压力面前,在个人的情绪㊁情感和欲望冲动之下,能否保持对法律的忠诚的能力㊂假如公众对司法裁判者忠诚于法律持怀疑的态度,他们就没有理由对司法予以人物访谈183㊀信任和信赖,在这种情况下,谈论司法公信力也就变得毫无意义㊂因此,无论是在制度安排的层面,还是在司法行为的层面,理性化的司法权威必须能够让公众感知到司法裁判者具有必要的自我约束能力,而且,一旦有些具体的司法裁判者个人在主观上缺乏这种能力,制度性因素也足以比较有效地遏止或削弱他们故意为非的动机㊂夏:为什么司法排除力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呢?郑:司法排除力是指司法排除一切私人和公权力对审判与执行施加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能力㊂假如司法在既判力㊁判断力和自我约束力方面都足堪信任和信赖,但是,它在审判和执行判决的过程中时常无力抵御来自司法程序外部的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那么,司法排除力就构成了 公信力木桶 中最短的一块木板,司法公信力的大小㊁有无均决定于此㊂所以,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不能不当然地包括他们对司法排除力的信任和信赖㊂对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排除能力是司法权履行司法职能能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㊂一个在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面前徒唤奈何的软弱无能的司法权,一个在外部压力下不断变形的司法权,一个见风使舵㊁根据力量对比来确定司法行为方向的司法权,不仅无力承担起它本应承担的司法职能,还会彻底毁掉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而公众一旦对法律本身失去了信心,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也就成了空中楼阁㊂夏:毋庸讳言,在我国走向法治的当下过程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瓶颈性制约因素,社会公众敢于㊁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的局面还远远没有形成㊂一方面,公众对于司法过程中发生的消极现象越来越警觉和忧虑;另一方面,社会对司法职能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㊂您认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是否与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有直接的关系?郑:在我国现阶段,从司法过程的内部因果关系上看,制约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第二是司法体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㊂其中,前者是显在的和表象上的原因,后者是深层的和根本的原因㊂公正的法律若要不打折扣地得到实现,直接取决于适用法律的司法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 职业能力欠缺者,不足以实现法律的公正;职业道德品质欠缺者,不可能有持久的热情去追求法律的公正㊂从这个角度上说,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确实是影响司法公信法律与伦理184㊀力的重要因素㊂但若由此认为妨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最主要因素是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则让人不敢苟同㊂个人素质是一个变量,是一个难以摆脱偶然性摆布的存在物;制度安排则是一个常量,是具有必然性力量的存在物㊂设计合理并有效运作的司法体制应该能够借助于恒定的因素来保证司法者个人素质得到提升,至少不至于下降㊂而反观现实,一个人成为司法官员后自身素质得到提升者固然很多,但是,因经不起诱惑和压力而走向反面者也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概率㊂在司法既判力㊁判断力㊁自制力和排除力方面存在的消解司法公信力的种种问题,当然与个人素质有直接关系,不过,我想还是邓小平同志说得对,制度问题远比个人品质问题更为根本㊂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把个人素质的问题转换成可操作的制度安排问题,必须把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放在法治发展战略的重心位置,走一条以制度保证司法公正㊁强化个人素质的路子㊂夏:在当下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㊁完善司法责任制㊁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㊁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作为 四梁八柱 ,将法官㊁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作为其中的关键举措㊂就法院系统的改革而言,法官员额制改革具有基础性意义,它是推动我国司法形态转变㊁司法改革深化的重要抓手㊂那么,从理论上该如何确立司法改革的立足点和参照系?郑:我觉得,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应当是经过持续的努力为当代中国建立一个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匹配的㊁全面体现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㊂毋庸讳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还保留了许多苏联司法制度的痕迹,人治的色彩也还远远没有消退干净㊂与当今世界其他政治㊁经济大国相比,我们所面临的与司法制度不健全相关的问题,恐怕是最突出的㊂如果用冤假错案的数量㊁司法腐败行为的频率㊁司法公信力的高低㊁司法机构定纷止争能力的强弱㊁制约公共权力的力度㊁公民权利保护的可靠性等指标来检测,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很难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成绩单㊂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在建立之初就不是根据法治国家的司法规律来设计的,其已经远远滞后于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需要㊂过去,在司法领域,我们一直强调中国国情,一切从国情出发,这本身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㊂另一个方面是司法制度的建构必须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不能在强调国情的同时忽略了这另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㊂也正是由于在这个方面有所忽略,我们的司法制度在回应时代发展需要时才人物访谈185㊀显得力不从心㊂因此,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㊂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㊂以中国国情为参照,就是一切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以社会承受力允许为限度,哪怕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事情,超过了这个限度,也是走不通的,而且还可能削弱公众支持改革的热情㊂夏:本轮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是力图形成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的可操作的制度㊂对于这个提法,您认为是否合理?郑:我不知道这两句话原始出处是哪里,但这两句话,前一句符合司法规律,后一句似乎违反司法规律㊂试图建立让裁判者负责,而且终身负责的制度,这恐怕是把政治话语和逻辑机械地套到司法领域来了㊂不是说政治话语和逻辑不对,而是说它们不可以在无视司法规律的情况下直接在司法领域主宰一切,如果这样,司法过程就变成了纯粹的政治过程,司法所珍视的价值就可以轻易地被政治需要排除,几十年来,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太多了㊂从政治话语和逻辑看,建立法官责任制的目的是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从而增加法官枉法裁判的成本㊂这种目的是合理的,但是,合理的目的必须借助符合而不是偏离司法规律的制度安排来实现㊂法官需要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甚至终身负责吗?既需要也不需要㊂说需要,是指法官必须对自己在审判过程中的违纪㊁违法㊁犯罪行为,例如接受请托的行为㊁收受贿赂的行为㊁渎职行为等负责;说不需要,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在事实问题的判断和法律问题的判断上发生了错误,应当实行司法免责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这种错误的发生与法官的违纪㊁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有关联㊂当然,在工作机制上,完全可以把错案作为线索,来调查法官的违纪㊁违法和犯罪行为,但是不能反过来,盯住法官的错案,只要他错了,就让其承担责任㊂换言之,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不是监督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了什么判断,而是监督他实施了什么违纪㊁违法和犯罪行为㊂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一个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都很过硬的法官,也不能保证他的判断永远都正确,不然要二审程序和审监程序做什么呢?令人担心的是,某些地方的所谓改革举措,正是以监督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是否错误为着力点来推进 让裁判者负责 的制度建构的,如此 改革 下去,会越来越偏离司法规律㊂。
邹碧华:“要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
邹碧华:“要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作者:来源:《党史天地》2016年第16期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2006年当选“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邹碧华同志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
他崇法尚德,践行党的宗旨、捍卫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司法改革中,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生动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忠诚。
———2015年1月6日习近平对邹碧华先进事迹作出批示母亲叮嘱他“要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2014年12月10日,年仅47岁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带着对司法事业的热忱离开人世。
这位法官的“官阶”并不算高,但他的突然离世,却震动了整个中国法律界。
12月14日,上海龙华殡仪馆葬礼上,人们从四面八方赶来送别这位被称为法治“燃灯者”的大法官。
网友们评价,“他以一个法官的身份赢得了整个法律圈的尊敬”。
邹碧华,1967年出生在江西奉新县的一个小山村,他17岁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
1988年,他来到上海,进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成为一名书记员。
工作几年后,邹碧华考回北大读研,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考取北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2006年,邹碧华入选“上海十大杰出青年”。
评选时,他演讲的题目是《做有良知的法官》。
他说,自己第一次把当上法官的消息告诉远在江西小山村的母亲时,母亲叮嘱他,“要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
“没想到有这么好的院长”2008年,邹碧华接到通知,组织上任命他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
从一个精通业务的审判专家,转而做一个300多人基层单位的管理者,邹碧华感到了空前压力。
上任之前,邹碧华对长宁法院進行了摸底调研:干警心态不够振奋,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执行投诉信让人夜不能寐。
于是,他开始自学管理学。
何勇,长宁法院的一位老科员。
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当时已进入法院工作16年,党龄39年。
邹碧华到长宁法院报到的第二天,便带着中层干部前往每个庭室慰问。
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
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两大重要价值。
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不可分割,即公正是效率的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
在司法领域,公正和效率的价值体现在如何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合理的裁判、维护现代社会的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因此,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已逐渐成为现代司法工作的核心。
首先,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公正被视为一种价值理念,需要不断地以司法权力的实践、法律制度和司法流程来实现。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体现法治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公正和人民当家作主。
在保障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法律规范是关键的,司法工作者需要在法律定义下以公正不偏的态度面对每个案件,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合法,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此外,建立信息化的司法系统,增强司法透明度,是今天司法公正的必要方式之一。
随着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容易公开查看案件的详细情况和裁决的结果,这能够增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认同,也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责任感。
但是,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效率。
如果司法机关仅仅追求公正而忽略了效率,会带来事务滞后等不利影响。
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平衡案件审理中的速度、质量、精度和合理性,使其在公正的前提下,能够尽快有效解决案件和满足民众的期望。
其次,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司法效率是事务管理和法律实施的关键部分,也是现代司法工作中重要的价值和核心要素。
司法效率的提高可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减少纠纷和诀窍,增强司法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公信力。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技术的不断进步已经为司法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有力保障。
例如,审议过程中可以根据证据程序执行的自动化处理等,有效解决证据加工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使证据的处理更快速高效。
同时,法律修订和审查审核的自动化系统,也能够更好地保证法律精度,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协调进行,需要政府和其他相关政府机关不断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成立司法教育机构,增加司法工作者素质培训力度。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加强司法体系建设,保障法治的顺利实施。
在新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观点,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法官们应当自觉践行中立、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确保全体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2. 推进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效果随着科技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案件审理1的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更好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
3. 规范裁判尺度,实现审判一致性为了加强对裁判尺度的规范化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加强对裁判标准的制定和共享。
通过建立统一、公正、透明的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审判一致性,提高裁判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举可以有效降低司法的不确定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提升院校法学教育水平,培养高素质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法学教育在培养高素质法官方面的作用。
鼓励高校加强法学人才培养,注重培养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鼓励法院开展与高校的合作,推动司法教育与学术研究的深度融合。
5.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司法影响力2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进行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司法改革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推动国际法治秩序的建设,为国际社会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集成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果和公正性。
这些观点的提出,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名单正式公布
“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名单正式公布法制日报北京1月18日讯记者张晨张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司法部“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名单今天正式公布。
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主题宣传活动由司法部、人民日报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爱奇艺六家单位共同主办,是司法部重组后首次跨年度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于2018年11月15日正式启动,通过地方宣传推选、网络宣传投票、评委评选、宣传展播、揭晓仪式等环节,从全国605名候选人中评选出201名“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包括192名好榜样个人和9个好榜样集体。
这201名“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来自行政立法、监狱、社区矫正、戒毒、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普法、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援、司法鉴定、仲裁、法考多个业务领域,充分展现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司法为民、无私奉献的典型事迹和良好风貌,激励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只争朝夕,不负韶华,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司法部“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名单一、立法为民好榜样(21个)王鸿剑(北京市)赵春雪(天津市,女)王耀莉(河北省,女)赵宏研(辽宁省,女)张翠(黑龙江省,女)朱梓明(上海市)顾建(江苏省)金厚桥(浙江省)黄显鸿(安徽省)闵辉(江西省)蔡余(山东省)牛灵伟(河南省)杨建辉(湖南省)黄煜(四川省)肖芳(贵州省,女)岳丰(云南省)蔡军(陕西省)吴春雷(青海省)包晓荣(宁夏回族自治区,女)马明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湖北省襄阳市司法局立法科(湖北省,集体)二、监狱人民警察好榜样(21个)任全(北京市,满族)陈凯(天津市)赵莹(天津市,**,回族)范来艺(山西省)李春峰(吉林省)张国鑫(黑龙江省)胡水清(上海市)吕小莉(江苏省,女)宋飞(浙江省)张晴霞(安徽省,女)廖文静(福建省,女)张慧财(江西省)郭鹏坤(河南省)姚刚(湖北省)李绍元(湖南省)郑崇斌(四川省)夏灵(贵州省,女)白建省(陕西省)马占明(甘肃省)孙春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陈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社区矫正好榜样(10个)高博(北京市)张锡旺(天津市)刘媛(安徽省,女)张诒雁(福建省,女)盖颖(山东省)孙浣冬(河南省)叶冠西(湖南省)胡丽雅(广东省,女)王永刚(甘肃省)甘玲荣(青海省,女)四、戒毒人民警察好榜样(10个)李彦(北京市,女)王继峰(天津市)潘爱华(上海市,女)金云海(安徽省)李莉(湖北省,女)王裕见(重庆市)白鹰(四川省)四郎尼玛(西藏自治区,藏族)马腾(陕西省)司颜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行政复议好榜样(9个)高园(内蒙古自治区,女)殷磐石(辽宁省)孙洋(黑龙江省)赵德关(上海市)张启华(浙江省)王学堂(广东省)涂芳(贵州省,女)郑清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湖北省黄冈市行政复议局(湖北省,集体)六、行政执法监督好榜样(10个)史凯(北京市)杜金梅(内蒙古自治区,女)柴守峰(山东省)邓水利(湖南省)桂锦波(广东省)杨佳红(重庆市)陈冠伶(四川省,女)周琦(贵州省,女)万雄新(甘肃省)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上海市,集体)七、普法为民好榜样(10个)刘凝(北京市)王金海(辽宁省)黄奕(上海市)潘恒球(江苏省)陈锦燕(福建省,女)王纲(江西省)刘少华(湖北省)赵桂珍(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族)米合热尼沙吐呼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吴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调解为民好榜样(30个)王红丽(天津市,女)高晓晶(河北省,女)赵东会(山西省)斯仁山宝(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王彤(吉林省,**,满族)张鹏谦(吉林省,满族)李子奇(黑龙江省)张玉兰(黑龙江省,女)沈东(上海市)林新法(浙江省)金其华(安徽省)陈柏潮(福建省)阳昌绍(江西省)刘华明(山东省)牛秀丽(河南省,女)亢铃(湖北省,女)唐亮满(湖南省)肖俊(湖南省)何永钊(广东省)莫洪林(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李新华(海南省)陈和初(重庆市)刘萍(四川省,**,藏族)杨再锋(贵州省,土家族)许华(云南省,女)朗扎(西藏自治区,藏族)郝润英(陕西省,女)福建省南平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福建省,集体)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365调解室(青海省,集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九、基层法律服务好榜样(10个)董奎星(吉林省)赵明(黑龙江省)韩士成(江苏省)朱晓林(浙江省)程茂林(江西省)李荣凯(山东省)毛峰(广东省)余明财(海南省)罗劲松(重庆市)杨芳(贵州省,**,仡佬族)十、公证为民好榜样(10个)杨伟朦(河北省,女)万军海(黑龙江省)忻凌娜(上海市,女)苏国强(福建省)黄勇(江西省)马丽达(山东省,女)贾寅(湖北省)李益见(重庆市)李勇(四川省)王晓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法援为民好榜样(10个)时福茂(北京市)付国强(天津市)陈红(吉林省,女)章蓓蓓(浙江省,女)吴智尧(江西省)刘志丹(河南省)续辉(湖北省,女)廖付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吴敏(海南省,女)何蓉(四川省,女)十二、司法鉴定好榜样(10个)王旭(北京市,女)马士昌(河北省,回族)侯德福(辽宁省)李秀荣(黑龙江省,女)严慧(上海市,女)沈晓林(江苏省)马启敏(山东省)王高华(湖北省)邓振华(四川省)吴元明(陕西省)十三、仲裁为民好榜样(10个)辛跃鹇(河北省)张彤军(辽宁省)翁宁军(浙江省)徐芳(安徽省,女)林文阳(福建省)刘健勤(湖北省,女)黄译弘(湖南省,女)黎晓光(广东省,女)刘冬冬(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杨金勤(云南省)十四、律师服务为民好榜样(20个)马兰(北京市,女)佟丽华(北京市,满族)吴凤颖(天津市,女)李超(河北省)单宗辉(河北省)郎满红(山西省)李选生(山西省)张嘉良(吉林省)王帆(黑龙江省,女)朱山(江苏省)涂崇禹(福建省)彭华(江西省)王新亮(山东省)翟玉华(湖南省)唐国雄(广东省)王锦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陈国忠(甘肃省)李善鹏(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江苏省,集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回应多元需求——市二中院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
律 规 定 的行政 诉 讼受 案 范 围。 因碍 于 法律 知 识 匮乏 , 们 但 他 常常 感到 非 常 困惑 。 们 宁可 相信“ 院在偏 袒 行政 机 关 ” 他 法 。
通 过 通俗 易懂 的 比喻 和 耐心 细 致 的解释 ,卢 鹏 让不 少 人 最 终 消 除 了心 中的疑 虑 。“ 果 这些 人 没 能得 到 满 意 的解 释 , 如 很 可 能激 化 矛盾 , 社会 带 来 不稳 定 因素 。 ” 给 不满 足 于 只 为 个 别 来访 者 解 惑 的卢 鹏 ,希 望法 院对这 些 群 众 能够 更 加 耐
得她接待的第一位“ 来访者 ” 在接待窗 口颤巍巍地坐下后 , 。
那 位 老伯 告 诉她 , 自己凌 晨 5 就来 了。 伯 的案 子 一 审败 点 老 诉 了 , 本就 对 诉 讼 一知 半 解 的他 , 是不 知 道接 下来 该 怎 原 真
么办 了 。仔细 倾 听 了老人 的陈诉 后 , 嫣 和两 位 专家 深入 浅 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副院长陈立斌 曾对 “ 法律志愿者
服 务 窗 口” 二 中院 模式 ” 的“ 表示 肯 定 , 要 求在 上 海 市 有条 并
化解社会矛盾 , 拓展释法答疑功能
在 法 院搭 建 的服 务 平 台 上 ,法 律 志愿 者 给 出的 热 心帮 助, 往让群众容易接受, 往 这就 有 助 于 缓 和 社 会 矛 盾 , 动 推
40 上海人大 21 0 1年第 7期
补 了法 院诉讼 服务 体 系 的空 白 。
两
院
为了让“ 法律志愿者服务窗 口” 能顺利运行 , 市二 中院
还 专 门制 定 了 《 律 志 愿者 服 务 的若 干 规 定》 对 法 律 志 愿 法 ,
论理解与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特别观察第39卷(总第206期)论理解与践行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几个问题ʏ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ꎬ北京100745)㊀㊀ʌ摘要ɔ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ꎬ体现了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和与时俱进ꎬ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的工作目标ꎮ这项要求彰显了公平正义最大的平等性和普遍性ꎬ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和公正性ꎬ司法裁判公不公ꎬ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ꎮ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念ꎬ要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ꎬ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处理的期待相契合ꎮ司法人员只有坚持 司法为民㊁公正司法 的工作主线ꎬ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背景㊁丰富内涵㊁实施途径ꎬ并且勇于担当㊁积极践行ꎬ才能保证严格公正司法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㊀㊀ʌ关键词ɔ人民群众㊀人民性㊀司法案件㊀公平正义收稿日期:2019-12-11作者简介:胡云腾ꎬ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ꎬ教授ꎬ主要研究刑事法学㊁司法制度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ꎬ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ꎮ2012年12月4日ꎬ习近平总书记参加 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 ꎬ当时距他当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仅20天ꎮ他在会上发表的讲话中ꎬ第一次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ꎮ在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㊁2013年2月23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㊁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等多个场合ꎬ习近平总书记都反复强调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ꎮ之后ꎬ这项要求被相继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ꎬ同时删去了 都能 二字ꎬ定型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经典表述ꎮ现在ꎬ这项要求已经成为我国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ꎬ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众多耳熟能详的 金句 之一ꎮ就执法办案工作而言ꎬ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下简称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就是要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ꎬ努力不出现一个冤假错案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ꎮ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指出:我们 要懂得 100-1=0 的道理ꎮ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ꎬ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ꎮ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ꎬ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ꎮ [1]这一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了冤假错案对司法形象和当事人的严重危害ꎬ要求刑事执法办案要力争做到零差错ꎬ可以说从另一个侧面诠释了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ꎮ本文结合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ꎬ谈谈司法人员如何通过正确理解和践行这项要求ꎬ保证公正司法ꎬ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等问题ꎮ一㊁深刻理解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历史底蕴和时代价值㊀㊀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是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目标的科学总结和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ꎮ新中国成立70年来ꎬ政法工作走过了艰难曲折的历程ꎬ同时也是波澜壮阔的历程ꎬ政法工作目标和理念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ꎮ其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ꎬ虽然一度跌宕起伏ꎬ但是始终初衷不改ꎮ发展到今天ꎬ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获得感ꎬ具有前所未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ꎮ回顾历史ꎬ1956年之前ꎬ我国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和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其他敌对分子(简称镇反和肃反)ꎮ当时的政法工作ꎬ基本上是把全体公民分为两类ꎬ一类是极少数的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另一类是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ꎮ对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采取的主要是镇压㊁严惩和专政的手段ꎬ不会考虑让他们是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在1957年 反右派 ㊁1959年 反右倾 和1964年 四清 运动之后ꎬ虽然改变了把公民分为革命和反革命的思维ꎬ但在政法工作中ꎬ仍把全体公民分为好人和坏人ꎬ把违法犯罪行为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ꎮ好人即使犯了罪也可以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ꎮ而对坏人ꎬ即使没有犯罪ꎬ也要对他们实行专政并动辄限制㊁剥夺其言论㊁行动自由ꎬ也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ꎬ把各级政权机关变成革命委员会ꎬ把广大干部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ꎬ把广大知识分子打成反动学术权威和臭老九ꎬ把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子女打成 黑五类 ꎬ连政法机关也被砸烂或者撤消ꎬ更加极端地把公民分成两个阵营ꎮ 革命群众 可以实施打砸抢乃至各种违法行为ꎬ而对被作为革命对象的群体ꎬ则予以迫害打击ꎬ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所以ꎬ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时间ꎬ人们感受到的公平正义ꎬ既不是普遍的ꎬ也不是平等的ꎬ在冤错案件中甚至是颠倒的ꎮ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后ꎬ以1979年第一部刑法㊁刑事诉讼法颁布为标志ꎬ取消了把公民分为好人与坏人㊁把犯罪分为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二元思维ꎬ不论一个人是什么成分㊁什么身份ꎬ只有当其行为构成犯罪才会受到处罚ꎬ不犯罪就不会受到处罚ꎬ在犯罪以后对之处罚时ꎬ也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ꎬ从而首次实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全体公民的平等适用ꎬ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提供了立法依据ꎮ当然ꎬ由于历史和认识等局限ꎬ1979年刑法在体现公平正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ꎬ比如ꎬ刑法分则还把犯罪分为反革命罪和普通犯罪ꎬ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实行区别对待ꎬ在刑法总则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将公民分为人民和敌人等二元思维痕迹ꎮ后来ꎬ刑事立法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ꎬ在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 严打 斗争中ꎬ对一些犯罪的追究出现了定罪过严㊁量刑过重或程序过简等有悖公平正义的做法ꎬ甚至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ꎬ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ꎬ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提出ꎬ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把公民分为大多数和极少数㊁绝大多数与一小撮㊁最广大人民和极少数人等的分类ꎮ在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中普遍使用了 中国人民 任何人 所有人 的提法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提出来的ꎬ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脱贫攻坚路上谁也不能少㊁谁也不能拉下 的要求高度一致㊁相辅相成㊁相得益彰ꎮ二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人民性要求㊀㊀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引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的一段名言: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ꎬ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ꎬ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ꎬ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2]ꎮ这段名言对于我国践行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ꎬ也很有启发价值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要求ꎬ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铭刻在机关的墙壁上或者展示在信息屏幕上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予以践行ꎮ需要指出的是ꎬ要让这个要求走入干警的内心世界ꎬ还需要作出艰苦的努力ꎮ比如ꎬ每个干警都知道这个要求ꎬ有的人努力践行ꎬ白加黑五加二ꎬ甚至累倒㊁牺牲在工作岗位上ꎬ作出了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ꎻ有的人则视而不见㊁无动于衷ꎬ一如既往地混日子ꎻ还有少数干警ꎬ对着这项要求干着贪赃枉法的勾当ꎮ因此ꎬ只有将这项要求从挂在墙上到刻在干警的 心坎上 ꎬ并化作实际行动ꎬ才是临门一脚的真功夫ꎮ必须把践行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ꎬ与践行 不忘初心㊁牢记使命 的宗旨结合起来ꎬ通过加强党性锤炼ꎬ提升政治觉悟ꎬ提高司法能力水平ꎬ着力在司法实践中深化认识ꎬ勇于践行ꎮ人民性是政法机关的本质属性ꎬ 以人民为中心 是政法机关的根本政治立场ꎮ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项要求最鲜明的特点ꎬ就是突出了政法机关的人民属性ꎮ各级人民法院把这句话铭刻在法院的大厅里ꎬ就是把 人民群众 请进了人民法院ꎻ此前ꎬ 人民 二字只是写入牌匾挂在门外ꎬ现在请进法院像明镜一样高悬ꎬ意义十分重大ꎮ回溯历史ꎬ便可发现我国传统司法就很重视文化标识建设ꎬ其显著的标志便是:官府衙门通常要挂两块牌匾ꎬ一块是在审判台的上方ꎬ高挂 明镜高悬 ꎬ目的是让老百姓相信官吏秉公执法㊁公正办案㊁伸张正义ꎬ而在司法官员的视野可及之处高挂的则是 天理国法人情 ꎬ旨在提醒司法官员判案时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ꎬ不得伤天害理㊁渎职枉法㊁背离民情ꎮ新时代的司法是人民司法ꎬ人民法院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文化建设标识ꎬ是中华法院文化建设在新时代的创新ꎬ突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ꎮ司法的人民性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机关就是人民群众自己创设的司法机关ꎬ绝不是忽视群众诉求高高在上的衙门ꎬ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机关与旧社会司法机关的本质区别ꎮ二是司法机关行使的公权力来自于人民ꎬ属于人民ꎬ不是属于哪个阶层㊁哪个派别或者哪个部门ꎬ公权力的本质是人民主权ꎮ三是司法人员来自于人民ꎬ由代表人民的党组织挑选㊁由人民选出的代议制机关选择和任命ꎬ不像域外的司法官员那样ꎬ由法律精英团体推选或者由政客挑选㊁任命ꎮ四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任务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ꎬ人民群众需要什么ꎬ司法机关就提供什么ꎬ以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而马首是瞻ꎮ五是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ꎬ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ꎬ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纠纷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ꎮ六是司法机关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ꎬ也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工作部门ꎬ司法机关的工作ꎬ既是专门性很强的法治工作ꎬ也是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ꎮ七是司法人员要树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最根本职责的理念ꎬ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职责使命ꎬ敢于同一切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ꎬ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ꎮ八是坚持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最高的法律价值的理念ꎬ在众说纷纭和形形色色的公平正义观中ꎬ任何群体和个人的公平正义观都不能凌驾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之上ꎮ九是树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理念ꎬ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ꎬ坚持案件办的公不公㊁好不好ꎬ由人民群众来评判㊁说了算ꎬ决不能自我感觉良好ꎬ背离群众搞 王婆卖瓜㊁自卖自夸 ꎮ十是对人民群众要怀有深厚的感情和赤诚的情怀ꎬ把人民群众当亲人ꎬ与人民群众心连心ꎬ对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要及时予以满足ꎬ对人民群众的忧愁和焦虑要感同身受ꎬ自觉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ꎬ自觉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ꎮ三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公正性要求㊀㊀从五千年中国法制文明史看ꎬ中华民族是极为崇尚公平正义的民族ꎬ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把公平正义视为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理念ꎬ把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人生最高的价值追求ꎮ传统中国只用 天 来比喻两种人ꎬ一种人是至高无上的皇帝ꎬ称之为 天子 ꎻ一种人是公正不阿的司法官吏ꎬ称之为 青天 ꎮ前者是先人对权力的敬畏ꎬ后者是先人对公平正义的崇拜ꎬ可能也有对冤假错案的恐惧ꎮ我们还能看到ꎬ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ꎬ无数先贤为追求公平正义而前仆后继㊁慷慨就义㊁舍生取义ꎬ浩如烟海的典籍中义薄云天的案例不绝于书ꎮ即使是平民百姓ꎬ往往也把公平正义看的比生命㊁财产㊁爱情㊁婚姻和家庭等更为重要ꎬ为此可以义无反顾地舍去ꎮ宋朝官吏包龙图冒着丢掉性命的危险坚持公正办案㊁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故事千古传诵ꎬ清末四大冤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杨乃武的姐姐滚着钉板为弟弟喊冤告状的情节ꎬ其舍生取义的壮举至今仍让人动容ꎮ近年来ꎬ一些蒙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数十年如一日坚持上访申诉ꎬ很多人都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ꎬ很多当事人的悲惨故事令人唏嘘ꎮ我们一定要看到ꎬ在人民群众看来ꎬ追求公平正义比什么都重要ꎬ比什么都值得ꎮ在域外ꎬ法官在社会上同样受到普遍尊重ꎬ如我国的邻居日本ꎬ只有两种人是不能非议和侮辱的ꎬ一是天皇ꎬ二是法官ꎮ之所以如此ꎬ因为人们尊重的并不是法官这个职业ꎬ而是法官所坚守的社会公平正义ꎮ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十分重视的价值追求ꎬ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ꎬ就始终把消除人间不公正和不平等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ꎬ千千万万的中国共产党人抛头颅㊁洒热血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ꎬ就是为了消灭充满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及各种不公正现象的社会制度ꎬ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㊁洋溢着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ꎮ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ꎬ一定要体察到人民群众和中华传统法文化对公平正义的崇尚和执着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不公对人民群众的至深伤害ꎮ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平正义的重要阐述ꎬ他指出: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㊁保护人民权益㊁伸张正义ꎮ [3]进入新时代ꎬ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公平正义的鲜明特点和优越性:第一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实体和程序相脱节的公平正义ꎮ关于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标准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作了精准论述: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ꎬ以法律为准绳ꎬ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ꎬ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ꎬ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ꎮ 因此ꎬ我们既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惯常思维ꎬ严密防范过去不重视程序公正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悲剧重演ꎬ也要防止落入西方国家现代司法制度的窠臼 过于追求司法的程序繁琐而牺牲司法的实体正义ꎬ决不把司法活动变成偏离实体正义的程序争斗甚至程序游戏ꎮ第二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公平与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公平与正义相互割裂的公平正义ꎮ就司法活动而言ꎬ公平与正义既是高度契合的ꎬ也是有一定区别的ꎮ公平更强调显性的规则平等ꎬ而正义更强调隐性的价值平等ꎻ公平具有基础性ꎬ正义具有终局性ꎻ公平具有统一性ꎬ而正义具有丰富性ꎮ比如ꎬ在刑事诉讼中ꎬ每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ꎬ必须予以公平或者平等对待ꎬ但就每个被告人而言ꎬ其诉讼能力是不同的ꎬ且由于其经济条件不同ꎬ有的有能力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ꎬ有的则无能为力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ꎮ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中ꎬ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就可能遭受不利的处罚后果ꎮ所以ꎬ为了矫正基于公平原则带来的不公正ꎬ法律规定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ꎬ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等重刑的被告人ꎬ政法机关要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ꎮ通过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ꎬ对不能适应这一规则的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或救济ꎬ从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因此ꎬ在诉讼活动中ꎬ既要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ꎬ防止厚此薄彼㊁差别对待ꎬ又要根据实现正义的需要ꎬ对于诉讼能力弱无法利用自身能力来争取合法权益的当事人ꎬ依法予以必要的扶持ꎬ从而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ꎮ如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ꎬ原告上海欧宝公司诉辽宁特莱维公司欠款8600万元ꎮ在审理过程中ꎬ第三人谢某要求参加诉讼ꎬ并举报称这是原告㊁被告合谋制造的一起虚假借款案ꎬ目的是逃避其与特莱维公司一个合作项目的分红ꎬ要求判决这起诉讼是虚假诉讼ꎮ但是ꎬ谢某无法举证证明这是一起虚假诉讼ꎬ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都因此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ꎮ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本案以后ꎬ发现确有虚假诉讼嫌疑ꎬ便没有简单地按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ꎬ而是主动进行调查取证ꎬ并要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ꎮ最后发现本案的原告和被告都是由一对夫妻是出资成立ꎬ也就是 夫妻店 ꎮ他们通过多个关联公司相互转款ꎬ虚构了辽宁特莱维公司欠上海欧宝公司8600万元的债务ꎬ然后把特莱维公司与第三人谢某合作建设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查封保全ꎬ企图坑害第三人谢某和施工方ꎬ导致大量民工没有拿到工钱ꎮ查清这个事实以后ꎬ合议庭敢于担当以虚假诉讼判原告㊁被告败诉并罚款100万元ꎬ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起虚假诉讼案件ꎬ社会影响强烈ꎬ被评为2016年推动法治中国进程十大案例之一ꎬ对于打击一度猖獗的虚假诉讼现象ꎬ发挥了重要作用ꎮ又如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原则即 不告不理原则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居中裁判原则 ꎬ都是公平原则ꎬ固然要公平适用ꎮ但如果简单㊁机械地适用ꎬ有的当事人可能就无法获得司法正义ꎬ所以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并根据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来适用ꎮ比如ꎬ对于有的案件受害人因故不能告诉或不敢告诉的ꎬ就需要通过检察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帮助其告诉ꎻ对于有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或者受条件所限不能举证的ꎬ政法机关就要按照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主动依职权调查ꎻ对于因故没有能力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ꎬ政法干警要主动予以释明或提供帮助ꎮ再如ꎬ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对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另一方当事人设置的诉讼陷阱不能辨识ꎬ因而可能导致该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合法权益且影响司法公正的ꎬ法官对此就不能听之任之ꎬ而要进行必要的释明ꎬ避免司法成为一方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ꎻ还有ꎬ政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ꎬ要依法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ꎬ以增强其平等诉讼的能力ꎬ不得以公平为名ꎬ听任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技巧获取非法利益ꎬ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ꎬ伤害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三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刑事法律中的保护人民ꎬ重在强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ꎬ虽然保护人民中包括了保护人权的内容ꎬ但并不是重点ꎮ而刑事法律中的保障人权ꎬ重在强调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ꎮ人民和人权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ꎬ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ꎬ但因为各有侧重ꎬ且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也有所区别ꎬ所以需要在诉讼中通盘考虑㊁统筹实现ꎮ新中国成立后到2012年之前ꎬ我国刑事法律中只有打击犯罪㊁保护人民的规定ꎬ没有保障人权的规定ꎬ以致政法机关和执法司法人员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ꎬ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人权保障甚至侵犯人权ꎬ有的还酿成冤假错案ꎮ现在ꎬ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ꎬ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处于并重位置ꎬ这是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ꎮ在司法实践中ꎬ既要防止只强调保护人民而忽视保障人权ꎬ也要防止片面强调保障人权而疏于保护人民ꎬ必须正确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ꎬ把握好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的界限和尺度ꎮ处理任何案件ꎬ都要统筹兼顾ꎮ不得以保护广大人民利益之名ꎬ行侵犯㊁牺牲当事人人权之实ꎬ不择手段地去打击犯罪㊁惩治违法ꎻ也不得以尊重㊁保障少数人人权之名ꎬ对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予以放纵ꎬ像许多域外国家和地区经常出现的那样ꎬ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非常繁琐㊁非常缓慢ꎬ费用非常高昂ꎬ败诉的风险很大ꎮ出现了犯罪容易定罪难㊁逃避处罚容易但受到处罚难等奇葩现象ꎮ第四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被害人权利和保护被告人权利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ꎬ多数属于法律冲突中的弱者ꎬ所以ꎬ司法审判应当坚持实体权利保护优先原则ꎬ要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实体权利予以优先保护或者重点保护ꎬ防止出现只重视惩罚犯罪分子而忽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偏差ꎬ要重视如何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失ꎬ尽量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ꎬ抚慰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精神损害ꎬ防止因对被告人处罚不到位㊁赔偿不到位而给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ꎬ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ꎬ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肃惩治ꎬ从而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ꎬ预防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另外ꎬ政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ꎬ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ꎬ不得类推定罪出入人罪ꎻ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ꎬ不得违法严打或过度报复ꎻ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ꎬ证据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ꎻ要坚持程序保护优先原则ꎬ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ꎬ恪守存疑有利于被告即疑罪从无原则ꎬ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和公正ꎬ从而在另一个侧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五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统筹实现案件当事人获得感和社会公众获得感的公平正义ꎮ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包括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两个方面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ꎬ这两个感受是统一的ꎬ只要案件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也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山东聊城 于欢案 的二审过程和判决结果ꎬ当事人双方都感受了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各界也普遍认为二审裁判实现了公平正义ꎮ如果案件当事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往往也会纷纷吐槽ꎮ比如ꎬ 于欢案 一审裁判结果被媒体披露后ꎬ社会公众几乎一边倒地对于欢表示同情ꎬ认为一审处理不当ꎮ但是ꎬ在有些情况下ꎬ当事人的感受和社会公众的感受会出现某种疏离乃至背离的情形ꎬ当事人感受和认同的公平正义并非是社会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在一些民族地区ꎬ杀人㊁伤害案件盛行 赔命价 和赔血价 的风俗①ꎬ有些农村地区还存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做法ꎬ也有极少数政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存在违法调解或被告人花钱买刑的现象等ꎮ也许ꎬ在案件当事人或相关方看来ꎬ他们之间的谅解是自愿的㊁公平合理的ꎬ但在公众看来ꎬ则是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ꎮ必须坚决防止双① 赔命价 是指在发生杀人案件后ꎬ受害人家属向侵害人或其家属索要一定数量的财物或是金钱的赔偿ꎻ侵害人或其家属则以给付相应的财物或金钱ꎬ并就此达成双方的和解ꎮ这种做法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较为普遍ꎬ是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解决杀人㊁伤害纠纷事件的习俗㊁习惯方法ꎮ与 赔命价 性质相当的做法还有 赔血价 ꎮ 赔命价 赔血价 的习俗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ꎬ不过ꎬ 赔命价 习惯法表现最为突出㊁影响最为广泛的是藏族习惯法中的 赔命价 ꎮ据有关考证ꎬ藏族 赔命价 习惯法源于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二十条»ꎮ参见: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5%94%E5%。
法治工作者的初心和使命
法治工作者的初心和使命法治工作者,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者,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使命。
他们以法治为准绳,以公正为原则,不断努力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安定与和谐。
初心,是法治工作者坚守的精神基石。
从事法律工作的初衷,往往源于对正义的追求和社会的关怀。
初心使得法治工作者始终保持一颗赤子之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奋斗在法律的道路上。
作为法治工作者,他们的使命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治是社会的基石,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律的实施需要有专业的法治工作者,他们通过解决各类法律问题、执行法律规定、维护法律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治工作者的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他们要耐心倾听群众的诉求,及时解答法律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他们要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平等公正的司法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治工作者的工作范围广泛,他们既是法律的守护者,也是法律的推动者。
他们要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国家法律建设做出贡献。
同时,他们也要积极参与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认同和支持。
法治工作者面临的工作压力和挑战是巨大的。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素质。
在日常工作中,他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案件和矛盾纠纷,需要能够冷静处理,妥善解决问题。
同时,他们还要时刻保持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始终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治工作者的付出往往是默默无闻的,但他们的工作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了建设一个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
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努力,为社会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贡献着力量。
在法治工作者的身上,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力量,看到了正义的光芒。
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法治的精神,彰显了法治的价值。
他们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是法治文明的守护者。
司法的公众参与_司法回应民意的原则与机制_牟爱华
司法的公众参与:司法回应民意的原则与机制牟爱华(黑龙江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黑龙江哈尔滨150080)摘要:从保障司法的公众参与角度,研究司法为何和如何正确积极地回应民意,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回应民意机制,保障公民司法参与权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
司法回应民意应坚持司法独立与依法审判原则、理性与客观公正原则和程序正当与审判公开原则,并改革司法旁听制度,落实公民法院旁听权。
移植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拓宽法院吸纳民意渠道,参考吸纳理性正确的民意,改革和完善法院案卷信息和司法记录公开查询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关键词:司法;公众参与;民意;民主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915(2015)01-0056-07DOI :10.16387/ki.42-1867/c.2015.01.01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
对此,本文通过对公民司法参与的实现路径——建构司法积极有效回应民意的原则和建立相应机制出发,在分析“司法为何必须回应民意”的基础上,透过当前民意对司法问题的反应和司法对民意的回应现象,探讨司法回应民意应当坚持原则,进而探讨我国相关司法回应民意机制建构问题,为实现“保障人民群众司法参与”提供自己的浅见。
一、保障公民司法参与:司法回应民意的必要性“依宪治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核心不在于权力系统的内部均衡制约机制,而是权力外部制约机制——公民个人权利和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互动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司法的公众参与包括人民群众在司法程序内外对司法过程和结构的监督制约。
保障公民司法参与,对促进司法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实现阳光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要求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法律上,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均不得缺少国民的积极参与。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意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领域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的重大变革,引领着中国司法事业向着更加规范、公正、高效、便民的方向发展。
新时代司法理念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司法现代化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提出,对于我国的司法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司法依民情,进一步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实际需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作为执法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人员应该时刻牢记宗旨,服务人民大众,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司法服务。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法治属地化、法治便民化、法治普惠化,推动各级政府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共享法治成果的获得感。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中充分尊重法律法规,加强司法权威,坚持平等对待、公正执法,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成人人尊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以案为本,依法办案,依法阐释法律,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依法判断,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司法公正和法治基础上,才能始终坚守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初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和公平。
新时代司法理念强调全面提升司法现代化水平,建设现代化的司法体系和能力,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司法工作已经进入了全面信息化、智能化时代,需要不断引入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现代化的司法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社会和谐稳定、法治大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判后答疑:增强司法可接受性的路径依赖
为此 ,为 了减 少上诉 率 、申诉 率 和涉诉 信访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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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 方 面 , 院 努力 提 高 司法 的水 平 和 能力 , 强 一 法 加 对 案件 事实和 法律规 范 的把握 , 防止 司法 腐败 , 正 公
判决, 同时加强 判决 书 的辨 法析 理 , 力实 现 司法 的 努 程 序正 义和实 体正义 ; 另一 方面 , 在判 后对 当事人 提 出的判决 疑 问 、 异议 和 困惑进行 解答 释 明 , 化解对 司 法 的不满 , 进而 息诉 服判 , 强 司法可 接受性 。 增 ( ) 一 判后 答疑 的特性 分析 所 谓判后 答疑 ,是指 在正 式 的裁 判结 果 已经 做 出之后,当事人 以及 社会 民众 仍 然对 案件 的某些 过 程 环节 结果 有所 疑 问, 对 这些 疑 问, 针 由法 官就 判 决 的有 关 的程 序适 用 、 据认定 、 判理 由等 向当事 人 证 裁 和社 会舆论 做进 一步解 释 和说 明 。由此 判后 答疑 具 有 以下特性 。
不 同 ,有少 数案件 的当事人 在法 院判决 后乃 至几 次 再 审 、 审判 决后 仍然 不服 , 重 导致 涉诉 上访量 居高 不
法 功能 发挥 的基本 前提 ,是 现代 司法 的一项 基本 特
质。 司法 的可接受 性表 现为 当事人 对 司法过 程 和司
下 , 诉率 、 上 申诉 率 大 幅攀 升 , 为 困扰 司法 的一个 成
可接受 性是 指人 们 的内心 世界对 外在 世界 的某 种 因素或者 成分 的认 同 、 可 、 认 吸纳甚 至尊 崇 的心理 状 态或 者倾 向 。 司法 实践来 说 , 何衡 量诉讼 结果 , 从 如 或 者 是诉讼 结 果所 要追 求 的 目标 为 何,是 司法最 重 要 的 问题 之 一 。 针对 这个 问题 , 代 司法理论 已经 给 现
王志勇:将心比心 法亦有情
王志勇:将心比心法亦有情作者:李欣李爽来源:《北京支部生活》2021年第02期“我能够获此殊荣,除了荣幸,更多的是感恩。
我感恩这些年走访过的百姓乡亲。
在这个过程中,我得以重新审视、思考法律,懂得了人民的法院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真谛。
我也愈加相信:实践是最大的课堂,人民是最好的老师。
”2020年11月24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王志勇参加大会并获评“全国先进工作者”。
回忆起当天的场景,王志勇至今仍然感觉无上光荣。
王志勇,男,1980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2006年7月参加法院工作,现任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
10年来,王志勇处理信访案件1100余件,走访了全国近30个省级行政区的160个市县。
他用双脚践行群众路线,用“法亦有情”的钥匙打开了信访人的一把把“心锁”。
2010年3月,王志勇从法院执行庭转到信访办工作。
在很多人的眼里,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让人头疼:案子难啃不说,当事人怨气更大,每天接收“负能量”。
刚到信访办的时候,王志勇也想不通:还不到30岁,就到这样一个“非主流”的部门工作。
但面对信访积案和信访人期盼的眼神,除了“勇敢担当”,王志勇别无选择。
为了了解案情和信访人的真正诉求,信访人在哪儿,王志勇就去哪儿,虽然辛苦,却也越来越热爱这个散发着“泥土芬芳”的岗位。
有这样一个信访人老赵,固执地反复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虽然法院一直支持他的诉求,但他就是不满意,信访之路一走就是十多年。
王志勇接手这个案子后,第一次找他女儿就被怼了回来:赡养费我给,去见我爸不可能!于是,王志勇决定找住在河北农村的老赵聊聊。
老赵是“远近闻名”的信访户,没有电话,行踪不定,王志勇一连去了两次都没找到老赵。
第三次来到他家门口,苦等了三个多小时还是没人开门。
无奈之下,王志勇爬上了墙头,伸着脖子向里面喊:“老赵!老赵!”没想到老赵居然在家!他步履蹒跚地把王志勇迎进了门。
司法人文关怀理念 -回复
司法人文关怀理念-回复司法人文关怀理念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受害人及其家属、证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关心、尊重、帮助、关怀等,并通过温情、关爱的手段,回应、缓解、化解冲突、矛盾,建立司法公正、和谐的关系,促进人的尊严、自尊、独立、平等、公正、公开、文明、法制的社会关系。
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注重司法人文关怀理念,能够有效提升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水平,是司法工作顺利开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一、关怀被告人及其家属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关注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与被告人的沟通中表现出关怀之情。
对于心理紧张、害怕、沮丧的被告人,司法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此外,司法人员还应与被告人的家属保持沟通,及时向其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二、尊重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刑事司法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常常处于伤痛之中。
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司法人员需要在处理案件时给予被害人充分的关注和关怀。
首先是尊重其隐私和个人尊严,不擅自泄露其个人信息,避免二次伤害。
其次,要通过人性化的方式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交流,倾听他们的心声,提供心理和法律援助,并尽量减轻其心理负担。
三、关心证人及其他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证人的证词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为了保证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司法人员需要关心证人的安全和权益。
首先,司法人员应该确保证人的出庭安全,并为其提供必要保护和安全措施。
同时,司法人员应该采用适宜的方式对证人进行询问,保护其隐私,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侵扰。
对于其他当事人,如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司法人员也应予以尊重和关怀。
司法人文关怀理念的实施,不仅表现在司法过程和与当事人的沟通中,还应贯穿于司法机关的各个方面。
司法人员要以法治为基础,用法治的手段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感受。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实质正义的追求,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并尽量以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人民法官鲍卫忠先进事迹
人民法官鲍卫忠先进事迹鲍卫忠,一位平凡的人民法官,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现了一名法官应有的担当与责任,为社会稳定和公正司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他的工作生涯中,他以正直、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作为一名法官,鲍卫忠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
他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原则办案,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他深知法官的权力和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起责任,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
在他的审判过程中,他注重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鲍卫忠对法律的精通和严谨的研究也是他成功的关键。
他不仅熟知国内法律法规,还积极学习国际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在处理复杂案件时,他总是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运用法律知识和理论分析问题,找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他的专业素养和扎实的法律基础为他赢得了案件审理的高度评价和当事人的认可。
除了在工作中的杰出表现,鲍卫忠还以身作则,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他关心弱势群体的权益,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那些无力维护自己权益的人提供法律帮助。
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法官的社会责任与担当,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工作中,鲍卫忠始终保持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初心。
无论是审理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他都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力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他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的实际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鲍卫忠的先进事迹激励着广大法官和司法工作者。
他的精神和行为展现了一名法官的风范和使命。
他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为我们树立了标杆,也引领着我们继续前行。
我们应该向他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民法官鲍卫忠先进事迹,鼓舞着每一个人民法官。
他的工作经历和行为充分展示了一个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担当精神。
如何在法律服务领域中实践服务群众的理念
如何在法律服务领域中实践服务群众的理念在当今社会,法律服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如何在工作中切实实践服务群众的理念,是一个至关重要且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服务群众,首先要理解群众的需求。
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多样化的,涵盖了从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如邻里矛盾、婚姻家庭问题,到经济活动中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要深入了解这些需求,就需要我们积极与群众沟通交流。
不能仅仅坐在办公室里等待案件上门,而要主动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乡村,倾听群众的声音,了解他们的困惑和难题。
在与群众交流时,要保持耐心和亲和力。
很多群众可能对法律术语和程序并不熟悉,我们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他们解释,让他们能够理解自己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比如,在解释“违约责任”时,不要只是生硬地搬出法律条文,而是可以通过举例子的方式,比如“就像你租了房子,约定好每个月按时交租金,但你没交,这就是你违约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让群众能够快速明白其中的含义。
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渠道也是关键。
现在是信息化时代,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线上法律服务平台。
让群众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随时随地咨询法律问题,获取法律帮助。
同时,对于那些不熟悉网络操作的群众,也要保留传统的服务方式,如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在社区设置法律服务点等,确保每一个有需求的群众都能得到及时的服务。
降低法律服务的成本也是服务群众的重要体现。
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要积极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这不仅是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提供法律援助时,要确保服务质量不打折扣,让受援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公正。
服务群众还需要提高服务效率。
法律问题往往具有时效性,如果处理不及时,可能会给群众带来更大的损失。
因此,在接受委托后,要迅速行动,收集证据、分析案情,尽快为群众提供解决方案。
同时,要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等待时间,让群众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满意的结果。
司法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给每个人希望
司法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给每个人希望司法:公正的守护者,赋予每个人希望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作为司法的守护者,司法机构承担着维护公正、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从司法的定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机构的职能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彰显司法公正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并阐述司法公正带给每个人的希望。
一、司法的定义与意义司法是指依法审判和解决纠纷争议的行为,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司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司法决策应当以公正为基础,遵循法律的精神,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公正待遇。
司法公正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治理现代社会的重要方式。
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首先,司法公正保障了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公平待遇。
无论是贵族或平民,富人或穷人,在司法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司法公正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实施,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生活、工作和发展。
其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体现。
司法机构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对法治制度的认可。
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使法律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尊重,从而增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信任的建设。
最后,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公正的司法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防止冲突加剧和社会动荡的产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司法机构的职能与作用司法机构是司法公正的具体实施者,旨在依法审判和解决纠纷争议,为社会提供公正、公平的司法服务。
司法机构负有监管、审判和执行的职责,以保护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构应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势力的干涉和操控。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在司法公正的实现中起着核心作用。
四、司法公正带给每个人的希望司法公正为每个人带来了希望和保障。
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司法公正为其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法治环境,使每个人对法律有着公正的期待。
司法为民论坛发言材料
司法为民论坛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参加这次司法为民论坛,与大家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为民服务,如何让司法更加贴近民生。
在此,我要向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司法为民的思考。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司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关注民生,倾听民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是我们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衡量我们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
司法为民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最基本的期待。
司法为民,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司法判决都能体现民心、民意、民情。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也有助于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比如,一些司法案件处理不公,导致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作风不正,导致群众对司法工作产生不满;一些司法程序不透明,导致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为民的落实,也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呢?我们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力量。
我们要选拔任用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人员,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为民服务意识。
同时,我们要严肃查处司法腐败现象,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我们要完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保障司法为民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完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我们要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准确;我们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司法救助的及时、有效、公正。
我们要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
我们要推进审判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我们要推进执行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我们要推进司法数据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到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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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型司法理念的践行者
文/ 寿 东来
本市
“ 我花 1 0 0多 万 买 了 份 理 财 产 。 当 时 约
定如理财 计划提前 终止将通 知本人 , 但银行未 履行约定 。我该
应, 迈 出了回应型司法 的重要一步 。此外 , 法 院还 成立 了“ 郭杰 法 官巡回调解 工作 室 ” ; 每 年“ 3 ・ 8 ” 妇 女节 , 与 上海市 女子监 狱 女 犯开 展结对 帮 教 , 至今 己连 续 1 9年 ; 精心 打造“向 日葵 ” 工 程 ,完 善协助 执行 网络 ,确 保 民生案件 执行绿 色通道 发挥 效 应 ;积 极推进 青年法 官下 社区活 动 ……虹法人 以其 实实在在
一
等 ,对 虹 口法 院工作尤 其是 回应型 司法理 念 的创 新与 实践予
以充分 肯定 。 在虹法挂职锻炼 8个多月 了, 笔者深深体会到 , 司法作 为民 主社会 的一种治理工具, 既要体现法律 的神圣威严 , 也要关注普 通 百姓 的情感心 结。只有坚 持回应型司法 , 才 能拉近法律理性思 维与社会价值判 断的差异, 这本身也是一种有效的司法监督 。虹
口法 院的探索及其体现 出的司法回应能力 ,是法治精神的展示 ,
也是社会 民主的体现 , 将愈来愈成为法理与人心的粘合剂。 口
上海人大 2 0 1 4年第 5期 45
师 等各 自的职 能和 智 慧,又体 现 了 - 习法与 社会 联动 的集聚 效
站” 专 业 调解 平 台。“ 五室 ” 即医 疗事 故 、 物 业纠 纷 、 劳动 争
议、 妇儿 维权 、 交通 事故 专项 调解 工作 室 ; “ 两点” 即律师 志 愿 者法 律 咨询和 白玉兰开心 家 园心理 咨询工 作点 ; “ 一站 ”即 消
费者权 益保 护 工作站 , 这项 举措 既发挥 了法 官 、 街 道干 部 、 律
“ 公众开放 日” 活动持之以恒
今年 区“ 两会 ” 上, 不 少人大 代表 、 政 协委 员感 慨地 说 , 原 来法 院给人 的印象 总是灰色 的 围墙 、 不 苟言笑 的法 官 , 令人有 距离感 。但 自从 近年来虹 口法院邀请我们 旁听庭审 、 监督 审判 执行 工作等 , 改变 了 以往 的印象 , 体 察到法 官 的辛苦 与平 易近 人, 感 受 到法 院 的公 正与 透 明, 拉近 了法 院 与公众 的距 离 , 也 便于我 们更有效地 监督法 院工作 。虹 口法 院 白2 0 0 9年起就 尝 试举办 针对青少年 、 老 年人 的专题 开放 日活动 , 2 0 1 0年起正式 形成 了有组织 、 有主题 、 有 互动 的“ 公众 开放 曰” 活动 。2 0 1 3年 开始 又将该活 动 品牌 向规模 化 、 效应化 发展 。至今 已举 办“ 公 众开放 日” 3 0余场 , 累计 接待人 民群众 1 4 0 0余 人, 社会 反 响 良
好 。今年 4月 1 7日下 午, 市 人大侨 民宗委 、 外事委 主任委员张
丽丽一 行应邀走 进虹 口法 院,旁 听庭审 、参观法 治文化 设施
诉调对接分中心纷至沓来
回应 群 众司 法需 求 的一 条重 要途 径 就深 化 司法 联动 , 为
此, 虹 口法 院进行 了较长 时期 的探索 与创造 。近年 来 , 先后 在 辖 区八个 街道 设立 了诉 调对接 分 中心 , 并积 极打造“ 五室两 点
两
院
回 应 回 型 应 司 社 法 会 , 需 是 要 司 的 法 一 发 种 挥 审 能 判 动 工 作 用 作 模 以
式, 源 于上世 纪 6 0年代 美 国法社会 学 的观 点, 结 合 中 国 国情 , 简 言 之 即“民有 所 呼 、 我 有 所 应” 。随着社 会转型不 断深化 、 群众 司法 需求和 民主 意识 日益增 长 , 司法机 关如 何 _ J j . 群众 的司 法关切 与 需求充 分对接 、 体现 司法 为民 的价 值 取 向 ,更好 地为 法 治 型社 会 治理 模 式提 供 保 障 ?笔者 挂职锻炼 所在 的虹 口法院进行 了深 入 的探索 与实践 。
的行动 , 践行 着回应型 司法的理念 。
怎么办 ?” 在法 院与区消保委 等部 门联 合举办 的“ 3 ・ 1 5 ” 咨询现
场, 几位 阿姨焦 急地询 问法官 。 民一 庭 、 金融庭 的法 官耐 心解
答, 阿姨们终 于找到 了维 护 自身权 益的方 向。事后法 官们 向我
介绍 , 随着 金融市场 的发 展 , 名 目繁 多的金融产 品进 入寻 常百 姓家 。但 因其 高度专 业性 , 消 费者相 对处 于弱势 , 新 型金 融消 费纠 纷不 断出现 。面 对新 的司法 需求 , 虹 口法 院积极应 对 , 坚 持妥 善 审理各 类金 融 理财 、 证 券投 资 、 保 险 索赔 等新 型案 件 , 开展涉 金融案 件专 项执行 活动 ,近 年来对 7 7 5件案 件 的被 执 行人集 中曝光 , 执行到位 总标 的额达 1 2 0 0余万 元 。与此 同时, 还拓 展 思路 、 创 新方 式 , 与 区金 融办签 署 合作 备 忘录 , 与金 融 机构 、 企业 建立 常规金 融风险预 警及 纠纷化 解信 息沟通 平 台, 金融消 费者联合维 权站就在此 基础上应运 而生 。张斌 院长 、 蔡 新国副 院长在“ 3 ・ 1 5 ” 当天 为本市 首家金 融消 费者联 合维权 站 揭牌 , 石家 强院长助 理代表 虹 口法 院与区 消保委签 署 了 《 关 于 加强金 融消 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 的十 条意 见》 等 。这 一举措 , 无 疑是金 融消 费纠纷调 处联 动的机 制创 新 ,是进 一步 防范金 融 风险、 推进虹 口金融服务业 集聚发展 的有益探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