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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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
(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坚持司法为民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广泛,内涵深刻,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的行动指南,力求认识上有新高度,行动上有新举措,实践中有新成果。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观;以实体正义为根本价值、以程序正义为基本保障的司法公正观;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为根本要求的办案效率观;以保障尊重当事人权利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为主要目标的审判公开观;以平等保护和不偏不倚为基本要求,以适当行使职权促进诉讼能力平衡为实现途径的司法中立观;以不利用职权谋取任何非法利益为基本准则的职业廉洁观。
2、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现代法治理念的支配下,结合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形成的。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
工作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对于进一步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从以下几个方面细解了司法为民:一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二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三是检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四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五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六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七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就是司法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法院及法官的职责就是司法,司法的终极目标或本质要求,就是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部执法活动公正。因而,公正司法就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裁判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司法为民的第一要务,就是公正司法。坚持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它揭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总归宿,就是要求党的全部工作,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为最高标准,始终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不从根本上解决执政为
民的问题,就会影响民心向背、影响政权性质,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司法为民,是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部分,司法为民就是把人民赋予我们的审判权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表明,作为审判人员,没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固然不可能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也难以为人民谋利益,这两方面是紧密结合的,立场观点的问题必须解决好,工作水平和审判能力的问题也要解决好,即既要有司法为民的观念,也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司法为民的水平。不改变那种:“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状况,司法为民就变成空话。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与司法为民的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准了,法院的改革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有成效。
3、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必然要求。同时司法为民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执政为民”的理念,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及时制定下发了
司法便民、利民、护民的23项措施,2005年,又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司法为民”已然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不仅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且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公正、高效、文明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司法为民活动的开展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二)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的要求,目前一些仍不足的做法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的要求,结合我们目前一些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主要还存在以下不足:
1、庭审形式化。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程序,然而,在实践中,公开开庭成为一种形式。开庭前,主办人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得到充分质证的情况下已形成基本的处理思路,并确定庭审调查焦点,调查范围。在开庭审理中完全按照预定的固定的程式和内容进行审理,审判人员已经形成的固有思路很难在庭审中被改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的激烈辩论无动于衷,有些主要事实没有进行庭上质证,使当事人颇有微词。
2、法院偏重庭审公开和宣判的公开,而对一些审判环节的公开却受到漠视。
3、对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保障不力。主要表现在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各方在举证时限内提供的证据不及时将证据副本送达另一方,导致当事人各方在庭审前无法充分了解对方的诉讼证据及理由,在开庭审理中匆匆忙答辩,致陈述不充分,使当事人一方有产生诉讼“偷袭”的感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证人作证的有关问题,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庭审中宣读证人证词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极其少见,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在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个别案件,甚至允许证人旁听法庭审理或者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词等,相关法律确定的法官认证规则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全凭法官自由心证,有的法官是重在法庭上不作认证;一些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对当事人各方意见自始至终不作明确表态。即使判决结果俭公正,当事人在感觉上也会对判决结果持不定态度,内心矛盾并未排除。
4、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真正落实。该制度在增加司法的民主性、公开性,有利于廉洁执法和发挥司法的教育功能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院只是空设,没有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没能真正落实。
5、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地方国家机关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审判人员的任职、待遇,法院的建设等等无不依赖于地方,当地方利益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审判人员较难公正地处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组织的非法干预的原则无从贯彻,司法公正与正义难于实现。还有一些法院提出“当好企业的好参谋”、“全力为区域经济保驾护航”则必然大大加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双重“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对实现司法中立、当事人地位平等造成了阻碍,使司法中立、公正和平等原则大打折扣。
6、实现社会公正与正义,需以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为保障,由于管理体制上尚未完全统一,导致审判人员素质提高不快,钻研业务缺乏动力和压力。
7、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量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以及法官断层的矛盾更为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换位,进一步扩大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高比例,及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相比较,难免会给人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嫌。
(三)以司法为民为切入点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如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相结合?针对上述所列之不足,结合当前法院改革的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
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现代司法理念中最核心的理念是司法公正,其他理念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每一名法官都要牢记司法必须公正这一宗旨,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无论任何压力,任何干扰,都要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纠纷,不能以任何理由偏袒诉讼一方,做到对所有当事人都一视同仁,要保持司法廉洁。在办案过程中要彻底摒弃钱情义观念,不得介入任何个人利益,更不得故意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