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高程控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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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高程控制测量

1、一般规定

1.1 高程控制测量的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为二、三、四、五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四等及以下等级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也可采用GPS拟合高程测量。

1.2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选择。首级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1.3 测区的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已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测量时,可沿用原有的高程系统;当小测区联测有困难时,也可采用假定高程系统。

1.4 高程控制点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1~3km,工业厂区、城镇建筑区宜小于1km。但一个测区及周围至少应有3个高程控制点。

2 水准测量

2.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注:1)结点之间或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其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0.7倍。

2)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n为测站数。

3)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和同等级的光学水准仪相同。

2.2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i,DS1型不应超过15秒,DS3型不应超过20秒。

2)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α对于二等水准不应超过0.2秒,三等不应超过0.5秒。

3)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因瓦水准尺,不应超过0.15mm;对于条形码尺,不应超过0.10mm;对于木质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2.3 水准点的布设与埋石,除满足4.1.4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将点位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或稳定的建筑物上,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当采用数字水准仪作业时,水准路线还应避开电磁场的干扰。

2)宜采用水准标石,也可采用墙水准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3)埋设完成后,二、三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必要时还应设置指示桩。

2.4 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各等级水准点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1)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

2) 三、四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

3) 数字水准仪观测,不受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较差指标的限制,但测站两次观测的高差较差,应满足表中相应等级基、辅分划或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的限值。

2.5 两次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对于二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观测的合格结果,其他等级则应将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取三次经果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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