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规定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实施监督执法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共治,主动服务。
第四条本规定适合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审查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烟、灭火救援和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功能。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造平面布置、防火防烟设施配置、消防给水、消防电源等内容,并应当经过消防设计单位的审查。
第七条消防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机构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并组织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消防设计的调整和完善,并报请消防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和施工记录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将相关档案提交消防机构进行备案。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由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时,应当检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通道、避难层、疏散通道等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原则。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四条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消防技术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养员工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验收和检测,确保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配合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示例2. 消防设施验收及检测标准3. 消防宣传教育材料本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2. 消防技术标准:指被国家或地方消防部门正式发布并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 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
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第二十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 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 域内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责任主体: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单位等各方。
2.设计阶段: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包括确定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数量、布局等。
同时,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消防要求。
3.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包括施工人员应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并进行临时用电、临时用火等消防安全管理。
4.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要求得到落实,防止安全隐患的出现。
5.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前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
只有通过消防验收后,建设工程才能开始使用。
6.维护管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7.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一般性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确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保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消防设计与施工第四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设置和施工符合消防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如需变更或调整,应当重新报批。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监督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安装验收,检查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保证建筑内部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有效、灭火器材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条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合格后使用,并应当定期检查、验收、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消防电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和装置。
特别是住宅区、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和装置设置应当按照规定完备、可靠、有效。
第四章消防检查与监督第十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常规和不定期消防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就本行业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设计单位的职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逃生设施,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监督,确保设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评估单位的职责对于特种建筑和大型建筑,应由评估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评估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设备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采购。
施工过程中,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负责人,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八条验收范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消防实验、演练。
第九条验收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申请消防验收,提交有关资料和技术文件。
(二)验收机构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验收报告应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验收结果对于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应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若不符合验收要求,应责令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管理对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以及其他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等过程中,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国家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2. 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3. 指导和监督省级、市级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4. 协调解决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消防安全问题。
省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全省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2. 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检查;3. 指导和催促市级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4. 审查和批准特殊建造物的消防设计文件。
市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2.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3. 审查和批准普通建造物的消防设计文件;4. 对违法建造工程进行处罚及强制整改。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设计单位及其人员、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建造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监理、设计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弃置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消防安全管理条例》3.《建造消防设计规范》4.《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验收管理办法》5.《建造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指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等过程中,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活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要求1.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消防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消防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3. 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提高其可靠性和适用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建立健全消防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总体要求1. 按照消防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消防安全措施。
3.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4.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消防审查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建筑设计要求1. 建筑平面布局应便于消防车辆的进出,消防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的通过要求。
2. 建筑物内部设有合适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
3. 各种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4. 建筑物内设置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灭火器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消防设备设施要求1. 消防设备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配置。
2. 消防设备设施应满足消防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应部门的验收。
3. 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
4. 消防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根据需要进行,保证其技术状态的先进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七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向所在地消防部门提出消防施工方案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
2.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组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3. 根据消防施工方案,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施工用品。
第八条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1. 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消防标志,保持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畅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强化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火安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性质、用途、建筑物高度、房屋面积、人员密度等因素确定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标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消防设施图纸、消防设备清单等。
第八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起进行审查,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火源的防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登记和消防合格证明手续。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章行政执法和违法处罚第十六条消防部门有权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设计第三条【项目消防审核】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有关消防机关申请进行项目消防审核。
第四条【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消防设计部分,明确项目的消防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施工和验收第五条【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消防要求,对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明确消防设施的位置、数量和技术性能。
第六条【施工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设施施工、检验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建筑物使用管理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和测试。
第八条【灭火和应急措施】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灭火预案,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演练,保障灭火救援的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于消防监督机构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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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等。
三、消防设计与审核1. 每项建设工程在进行设计之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消防设计方案,并经专业消防设计师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
2. 消防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布局、疏散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方面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
3. 消防设计审核机构应依据国家消防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消防设施与设备1. 建设工程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与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栓、灭火器等。
2. 消防设施与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消防产品认证要求,并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消防设施与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五、消防安全标识1. 建设工程应设置合适清晰的消防安全标识,包括消防出口标识、灭火器使用标识等,以便指引人员疏散和使用相应的消防设施。
2. 消防安全标识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制作,确保可见性和易懂性。
六、消防演练与培训1. 建设工程的管理者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疏散和灭火技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2. 消防演练应模拟真实场景,并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器材,保障演练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 对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监督检查与罚则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落实。
2.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工程,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监督检查与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八、附则1.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令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南京廖华
公安部令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南京廖华一:总则1.1 目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消防设计与审查2.1 消防设计(1)建设工程应编制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方案,详细规划消防设施的布置、安装和使用。
2.2 消防审查(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消防审查,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三:消防工程施工与验收3.1 消防工程施工(1)消防工程施工应符合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3.2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1)消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消防部门提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消防部门应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发放相应证书。
四:日常监督管理4.1 建设工程消防档案(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档案,记录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情况。
4.2 定期检查(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五:处罚措施5.1 违法违规行为(1)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2 处罚范围(1)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1.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工程消防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消防法》。
一:总则1.1 目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南京市公安局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消防设计与审查2.1 消防设计(1)建设工程应编制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方案,明确消防设施的布置、安装和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遵守本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法规和消防法规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布置和消防安全的有效防控。
第六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内容,并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合理组织消防设施的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与功能正常。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隐患。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包括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由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消防设施的维修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消防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等级进行合理配置;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布置、疏散、灭火、报警、排烟、防排烟设备等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
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修改的原因和内容;消防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给予书面意见;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
消防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安装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工程验收单位进行;消防验收应根据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
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修监督管理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维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检测。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维修情况,并将维修记录和维修结果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设施缺陷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规定。
一、总则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对于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三章消防施工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施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消防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施工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验收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_______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装置满足法定要求,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高效,确保监管工作的廉洁性。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要监督机构为公安消防部门。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消防设计符合法定要求;(二)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得到落实;(三)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四)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装置符合法定要求;(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依法采取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督办等方式,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程序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程序包括:(一)设计审查程序:申请人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二)施工监督程序: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三)设备验收程序:设备供应商提供消防设备和器材,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检测和验收;(四)竣工验收程序: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五)维护管理程序: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贯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旳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合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旳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原则,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旳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工作。
详细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立案。
跨行政区域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旳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照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旳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旳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
新颁布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实行之前,建设工程旳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立案旳,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立案时旳原则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行。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旳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规定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减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旳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立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旳公众汇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旳,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旳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品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旳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旳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规定旳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旳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旳,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旳,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消防方面的规定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消防规定一: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
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
业主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
建设工程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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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规定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消防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建设工程消防规定。
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机构对于大型建设工程来说,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至关重要。
该机构负责制定工程消防管理制度、监督消防工程施工和日常维护,并进行相关培训。
消防管理机构还要负责建立消防档案,进行消防设备的巡检和维修。
此外,机构还需要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协调消防工作。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消防安全应被纳入考虑。
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消防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确保建筑物符合消防分区要求,以阻止火灾蔓延。
2. 设计合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的安全撤离。
3. 安装可靠的火灾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时探测和扑灭火灾。
4. 设置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以供应急使用。
5. 考虑消防车辆通行的条件和道路设置。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设备和器材是建设工程中重要的防火措施之一。
根据消防规定,建设工程必须配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包括:1. 火灾报警系统:可及时探测到火灾并发出警报,使人们能够及早采取适当的措施。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旦火灾被探测到,自动开启喷水灭火,迅速扑灭火灾。
3. 消防栓和消防水泵:为灭火提供足够的水源,确保灭火工作的进行。
4. 灭火器:方便灭火工作的进行,适用于小规模火灾的扑灭。
5. 防排烟系统:确保火灾时烟雾排放畅通,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
四、建设工程消防演练建设工程消防演练是提高人们应对火灾的能力和反应速度的重要方式。
消防演练应定期进行,以确保人员熟悉火灾发生时的应急逃生程序,掌握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和设备的技能,并协调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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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与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与其她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与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与人员违反消防法规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与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与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与安全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与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与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与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与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与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与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与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她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与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与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她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就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选用的消防产品与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与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与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她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与质量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