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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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内民政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慈善组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1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款物募捐活动管理第三章应急款物的接受和管理第四章捐赠额的确认第五章应急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的管理使用,切实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慈善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用于应急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急款物的募集、接受、管理和捐赠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款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方”)向慈善组织捐赠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合法资产。

第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各级慈善组织应当按登记管理层级分别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的有序组织引导下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法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年5月18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款科目,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第五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批发公司货款管理制度内容

批发公司货款管理制度内容

批发公司货款管理制度内容r一、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为确保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货款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货款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货款收取、支付、核销及相关的财务管理活动。

二、职责分工1. 财务部负责货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货款的收取、核对、记账和结算等。

2. 销售部负责与客户沟通货款事宜,确保订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协商货款支付条件,保证货物供应的连续性。

4. 管理层负责审批重大货款事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三、收款管理1. 收款前,财务部应对照订单核实货物数量、金额等信息无误后方可进行收款操作。

2. 收到客户款项后,应及时开具发票,并将款项准确记入相应账户。

3. 对于逾期未付款的客户,应按照公司规定采取催收措施。

四、付款管理1. 采购部应在确认收到合格货物后,及时向财务部提交付款申请。

2. 财务部在审核付款申请时,需核对合同条款、货物验收情况及供应商资质。

3. 对于大额支付,需经过管理层的审批。

五、账务核对与报告1. 财务部应定期对账务进行核对,确保货款信息的准确性。

2. 每月底,财务部需向管理层提供货款管理报告,包括收款、付款、账龄分析等。

3. 对于发现的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处理。

六、风险控制1. 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2. 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应采取预付款或信用担保等措施降低风险。

3. 加强内部审计,防止内部欺诈和误操作导致的资金损失。

七、法律法规遵守1. 本公司货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对于国际贸易涉及的货款,还需遵守国际惯例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

八、制度的修订与更新1. 本制度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2. 任何制度的修订都需经过管理层的批准,并通知全体员工执行。

工程物资管理方案办法

工程物资管理方案办法

工程物质管理方法依据省企业《中国挪动通讯企业黑龙江有限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物质及余料管理方法(V1.0 )》通知要求,联合哈尔滨分企业实质状况,进一步增强工程精美化管理,规范工程物料使用管理的流程,促使企业健康、连续、稳固的发展,在总结过去经验并宽泛征采各方面的建议基础上,确实做到单项工程物料平时的精准管理,保证整个操作流程的规范化,以达到节俭工程资料的有效控制,特拟订此《工程物质管理方法》。

出库后的工程物料管理工作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落实 , 要求施工单位仔细学习管理方法,熟习操作流程,互相配合,踊跃交流,不停完美单项工程物料的管理工作。

一、物料管理操作流程1、工程动工前,施工单位对工程动工报告、全套设计文本(或工程草图、工程估算)、工程线缆总量等有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查。

2、施工单位提出用料申请,填报采买申请票据,一定详细注明资料品牌、规格型号、数目、领取日期等必需数据。

3、施工单位汇总工程的线缆使用总量,提早 3 天一致直挪动公司提出领料申请,组织生产部门领取施工线缆。

4、施工单位在工程物料领取后,严格依据设计文件审查、同意领料单并对应工程编号向生产部门发放物料。

5、施工单位在领取物料后,指派专人进行保存,同时对物料使用状况做好管控,防止资料浪费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受工程调整等客观要素的影响,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增减物料的,应实时向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提交更改申请,并注明增减缘故。

对需增添物料的,重复申请、审查、领料等有关操作流程;对需减少物料的,实时办理剩余资料退库手续,以便更好的保存和使用。

6、工程完工(完工)后,由生产部门出具工程完工报告,同时整理节余物料,并于 7 天内办理物料退库手续。

将完工(完工)资料、工作量资料和领、退料记录报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查。

7、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生产部门上报的工程完工(完工)资料、工作量资料和领、退料记录进行审查,并按30% 的比率对单项工程进行现场抽查。

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制度通用 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细则

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制度通用 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细则

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制度通用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细则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篇一一、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1.公司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文件袋、剪刀、小刀、直尺、起钉器等。

2.会务耐用用品包括:摆台花、桌牌、易拉宝、展架、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讲师电脑、插线板、订书机、POS机、绶带、横幅、翻页笔、移动硬盘、参会证等。

2.耐用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

二、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1.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公司所需用品、会务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公司所需用品包括:打印纸、墨盒、碳粉、白板笔、报销单、收据等。

3.会务所需用品包括:签到册、收据、签字笔、油性笔、订书针等。

4.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油性笔、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等。

5.每月25日前,由行政前台统计需购买用品名称及数量,经人事部主管初核,总经理复核,批准后由行政前台统一采购。

6.每月集中发放办公用品时间:每月1-2号(如遇假期,顺延)。

其余时间若需领用办公用品请至行政前台处登记领取。

7.电脑耗材品(鼠标、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键盘等)由必须由人事主管审核后方可领用,申领时必须以旧换新。

8.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

三、未列入耐用及易耗办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领,视具体情况具体看待。

四、会务用品、个人所需用品损耗标准详见附件。

五、若用品损耗超出损耗标准范围,则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六、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会务用品损耗标准:2、个人所需用品损耗标准:3、公司所需用品使用要求:(1)、A4、A3纸使用请勿浪费,请尽量重复使用纸张,节约环保;(2)、禁止使用公司打印机打印私人文件;(3)、白板笔借用后请放回原处,若因此导致丢失现象,责任到个人。

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发文

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发文

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发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管理,提高物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管理,严禁私自挪用、私自销售、私自调换和浪费。

第三条公司物资按价格、性质、用途等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物资档案,实行全员管理。

第四条公司物资的采购、入库、领用、使用、盘点等操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章物资的采购管理第五条公司物资的采购必须有明确的需求,不得盲目采购,同时必须经过合理的比价和审核流程。

第六条有采购需求的部门应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才能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请求。

第七条采购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供应商名录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正规的采购合同。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采购物资,并及时入库登记。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定期对采购合同及物资的质量、价格、数量等进行检查,确保采购的物资符合要求。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做好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采购清单、入库单等,做到凭证明有。

第三章物资的入库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物资的入库管理负责人应仔细核对采购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等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

第十二条公司入库管理负责人应在物资入库后做好入库登记,包括入库日期、品名、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

第十三条入库管理负责人必须对入库的物资进行分类、归档,并严格按照库存管理制度进行摆放。

第四章物资的领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物资领用必须填写《物资领用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十五条领用部门负责人应在领用物资后核对品名、数量、规格等是否与领用申请单一致。

第十六条领用部门应合理使用被领用的物资,不得私自挪作他用,更不能私自销售或外借。

第五章资产盘点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所有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数量、品质等与账面记录一致。

第十八条盘点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成盘点任务。

第十九条盘点结果应由盘点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盘点报告。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款物管理工作是指对被强制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管、评估、变卖及其他相关工作的管理。

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款物的接收与保管规定1.指定接收人员:设立专门的执行款物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执行款物的接收与保管工作。

2.接收程序与资料:接收执行款物时,要制作接收记录,并由强制执行机关负责人和接收人员签字确认。

同时,要详细记录款物类型、数量、质量、规格、现状等信息,并拍照并备案。

3.保管措施:接收后的执行款物应进行妥善保管,要加强保安工作,防止损毁、灭失等情况的发生。

二、执行款物的评估与鉴定规定1.评估人员的选择:评估执行款物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和经验,在执行款物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

2.评估办法与程序:评估应根据执行款物类型和特性,采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并记录评估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结论。

评估结果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相关当局,并留存相关评估文件。

三、执行款物的变卖与处置规定1.变卖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见,制定具体的变卖计划,明确变卖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及时公告和通知相关方。

2.变卖方式:变卖执行款物可以采取拍卖、竞价、协商等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变卖价格公平合理。

3.变卖后处置:变卖所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支付执行款项及相关费用,并分配给相关权利人,剩余部分如有,应予以退还被执行人。

四、其他有关规定1.执行款物信息公开规定:强制执行机关要定期公布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和执行款物的管理情况,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相关责任的追究:如有执行款物遗失、损毁等情况,要根据责任追究原则,查清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绩效考核与激励措施:对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出色的人员进行适当激励,确保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总之,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被强制执行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移动公司实物管理制度

移动公司实物管理制度

移动公司实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移动公司的实物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公司实物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移动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司内部及外部使用、管理的实物,包括办公用具、设备、资料、工具、车辆等实物。

三、责任单位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监督和评估实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设备部门负责设备管理和维护。

3.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实物管理预算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4. 各部门负责具体部门内部的实物管理工作。

四、实物采购与领用1. 移动公司实物采购需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经相关部门审批后进行采购。

2. 公司员工领用实物需填写领用单,并由领用人和主管签字确认,再到设备部门领取实物。

五、实物使用与保管1. 公司员工使用实物需按照实物使用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私自调换实物。

2. 使用实物的员工须定期检查、保养实物,确保实物的完好无损。

3. 不用实物的员工需将实物妥善保管,防止实物丢失或损坏。

六、实物维护与保养1. 设备部门负责公司设备、机械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公司员工需按照维护手册的规定,定期对实物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实物损坏。

七、实物报废与报修1. 实物报废需经过设备部门审批,并按照公司的报废程序进行处理。

2. 实物出现故障或损坏,员工需及时向设备部门报修,由设备部门负责维修或更换实物。

八、实物借用与归还1. 公司员工可根据工作需要借用实物,需填写借用单,并经主管签字确认后进行借用。

2. 借用实物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如有延迟需提前通知设备部门,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九、实物盘点与清查1. 设备部门每年对公司实物进行盘点清查,确保实物的数量、品质与台账一致。

2. 公司员工需配合设备部门进行实物盘点,如发现差异需及时报告设备部门处理。

十、违规处理1. 对违反实物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

2. 对因违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员工,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执行款物管理办法

执行款物管理办法

执行款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执行款物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法由XX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执行案款包括:(一)被执行人自行或第三人代为向人民法院交付的用于履行债务的款项;(二)人民法院强制扣划或提取的款项;(三)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强制处置所得的变价款;(四)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强制处置所得的拍卖款及过程中收取的保证金;(五)依法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赔偿款、赃款其他款项等。

第二条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局与本院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案款实行归集管理,统一使用省法院诉讼费与案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案款系统)收付案款,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对应。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助缴款机、银行网点、银行电汇进行缴款。

所有到账案款,案件承办人需在到账后5日内进行案款到账分配。

第五条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案款付款通知书》,按规定报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收到执行人员提供的《案款付款通知书》后经对账、审核合格后,两日内向当事人付款。

第六条本院执行局指派专人负责执行款的退款,逐案核查,案件承办人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并归入案件卷宗档案。

第七条本院财务部门开设执行款专户,并对每个案件在执行款专户中设立独立子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定期组织核对执行款进账、退款情况,确保执行款进账、退款清楚准确。

第八条本院建立执行案款管理工作考核通报制度,通过案款系统对执行案款收取发放进行全程监管,定期对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执行工作年终绩效考评。

第九条被执行人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法院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等情形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案款系统中的案款直接过付中记录。

公司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公司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公司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公司用品,通常指的是企业为员工工作需要配备的日常办公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具、打印纸、清洁用品等。

为了确保这些用品得到合理的分配与使用,制定一套详尽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基础的公司用品发放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用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及使用过程,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并提升工作效率。

所有用品的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1.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用品的采购、存储与发放工作,并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

2.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的用品需求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员工合理使用。

3.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用品采购及使用的财务合规性。

三、用品分类与采购根据用途和价值不同,公司用品分为普通用品和特殊用品。

普通用品如笔、纸张等由综合管理部门定期采购;特殊用品如打印机、投影仪等需经过需求申请和批准程序后进行采购。

四、领取流程1. 普通用品:员工根据实际需要向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领取请求,由管理员记录并发放。

2. 特殊用品:需填写申请表,说明用途和预计使用周期,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取。

五、使用与保管员工应当爱护公司用品,合理使用,不得私自带走或用于非工作相关事宜。

对于耐用的特殊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

六、盘点与报告综合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用品盘点,及时更新库存信息,并对用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编制报告提交给公司管理层。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用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严重者可能涉及赔偿损失或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由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修订。

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资源和利益。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1.19•【文号】民救函[1998]9号•【施行日期】199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1998]9号1998年1月19日)河北省民政厅:张北—尚义地震发生后,引起了国际社会与国内各界的极大关注,一些国家、国际组织、国外民间团体、以及国内各界主动提供援助,各种救灾捐赠物资正陆续运往你省。

为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一、加强组织领导。

灾区各级特别是省县两级应成立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外援物资的临时机构,接受项目援助的地区或单位,还应成立项目执行机构。

省要有代表驻北京办事处,负责援助物资到京后的转运事宜。

各级主要领导要有专人负责抓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使用范围。

分配救灾援助款、物要严格按照援助者的意愿,坚持专款专物专用的原则,重点使用,统筹安排,不得平均发放,严禁挪用。

除定向捐赠外,一律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生活和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对救灾援助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和变卖转卖。

捐赠款物的发放要增强群众监督的透明度,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款物总数;公开发放对象和原则;公开各户得款物的数额。

三、凡大额捐款,应用于重建灾民新村,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户施工的办法,限期完成。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征用,建筑税征收、建材供应等方面,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捐款建房原则上负担建房经费的40%,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集体和灾民个人共同负担,建房标准应参照当地平均水平,不易过高。

四、各有关部门对援助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发放后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贵州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8.06.22•【字号】黔民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黔民发[2008]35号)各市(州、地)、县(市、区)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为加强社会捐赠款物接收管理,确保社会捐赠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捐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并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捐助款物的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对社会慈善团体捐赠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促进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保证救灾捐赠款物真正用于灾区受灾群众。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各地的救灾捐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进行捐赠。

要加强对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捐赠和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将全部捐赠款物通过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送往灾区,并确保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

对违反有关要求的募捐活动,要及时纠正;对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对于借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要予以坚决打击。

三、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和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筑企业《项目库存物资管理办法》,加强物资调配与管理

建筑企业《项目库存物资管理办法》,加强物资调配与管理

HĦ城建十一经营发[20n]第号签发人:韦桂存关于印发公司《项目库存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机关各部室、项目部:为加强项目库存物资的统一调配与管理,增强成本控制意识,规范项目库存物资管理行为,使库存物资得以充分利用,使物资管理工作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受控、责权清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库存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项目库存物资管理办法》-O一一年八月八日主题词:项目库存物资管理办法通知主送:公司领导、各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隆兴碎公司、市政分公司存档(共印20份)项目库存物资管理办法总则为加强项目库存物资的统一调配与管理,增强成本控制意识,规范项目库存物资管理行为,使库存物资得以充分利用,减少浪费,使物资管理工作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受控、责权清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揽的全部工程项目。

第一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一条公司物资管理系统由施工管理部、行政保卫部、经营部、财务部组成。

各部门应设置物资管理专职人员,开展物资管理工作,并强化系统管理。

专职物资管理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二条施工管理部是工程库存物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物资系统的各项管理工作。

管理职责如下:(一)督促项目部对项目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核价后报至公司;(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库存物资的盘点、调拨及核价工作;(三)制定物资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指导各项目物资部门开展工作;(四)负责起草制定和组织实施物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五)负责推进和开展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公司物资市场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项目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物资管理水平。

第三条行政保卫部职责(一)配合施工管理部对已完工程库存物资的盘点、调拨;(二)负责项目固定资产的统计并推行信息化管理;(三)督促竣工项目部向公司报送项目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四)组织经营部、财务部共同对竣工项目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成本费用摊销及折旧计算。

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1.08.05•【文号】民电[91]323号•【施行日期】199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民电(91)323号1991年8月5日)安徽、江苏、河南、湖北、四川、浙江、贵州、湖南省人民政府并民政厅:目前,国内外及港澳台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陆续发往灾区。

国内外对于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都极为关注。

能否合理、准确、及时地分发,用于救灾、不仅关系到救灾的效果,也关系到救灾工作的声誉。

为了切实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分发、管理工作,除按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1991〕10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民政函第28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救灾援助和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1〕20号)的规定办理外,再作如下具体规定:一、救灾物资的种类、使用范围和发放对象:1.粮食、食品、食油、糖、菜蔬类,发给缺粮而又生活困难的灾民;饮料、营养品类,主要用于灾区儿童、病人的补养。

2.生活用品、日用杂品和小型生产工具,一定要发给缺少上述物品的灾民。

3.衣、被、棉毯类,要发给缺衣无被难以过冬的灾民。

对于数量较少的毛毯,主要发给灾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4.药品及医疗器械,一律交灾区医疗抢救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

5.建材类:水泥、木材、钢材、重点用于灾区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的维修与重建,多余部分一律用于无房户灾民修建房屋。

帐篷、油毡等物,主要用于无房户灾民的临时居住和搭建简易住所。

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09.21•【文号】民发[1999]55号•【施行日期】199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民发[1999]55号1999年9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去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严重洪涝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发扬“孺子牛”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1998年的抗洪救灾工作取得全面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

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民政部先后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检查、监督去年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国家审计署也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做了全面审计和检查。

总的看,去年全国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好的,灾区群众比较满意,党和政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个别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的问题,极少数地方基层干部甚至采取夸大、虚报灾情的办法,冒领、挪用救灾款物,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为切实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灾情统计、核查、报告工作做好灾情统计、核查、报告工作是救灾工作的基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计函[1995]290号),认真核实灾情,确保灾情数据客观准确,为及时分配使用救灾款物,有效实施灾害救助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灾害发生后,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农业、地震等部门对灾害做出详细评估,做到心中有数。

对各地上报的灾情要认真核查、核定,严格把关。

基层民政部门要坚持“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的工作原则,逐村逐户地核查灾情,登记造册,分类排队,必须掌握到户。

部里今后将通过卫星遥感技术、指派专家评估小组等多种手段核定、评估灾情,对瞒报特别是夸大虚报灾情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涉案暂扣款物的规范化管理

涉案暂扣款物的规范化管理

涉案暂扣款物的规范化管理王婵娟 焦文秀*摘要:我国现行的法规对执法机关暂扣款物管理均有明确规定,但实际运用中由于存在执行不到位、管理制度有缺陷、管理权属界定不清楚、执法不严等原因,致使各执法机关对暂扣款物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出现了票据管理不规范、暂扣款物管理混乱、暂扣款物处理随意、暂扣款被随意挪用等问题,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国家的合法权益,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笔者就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在暂扣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关键词:暂扣款物 规范化管理 措施暂扣款物是指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依法临时扣押的资金和物资。

暂扣款物是待处理的资金和物资,与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归属部分转为罚没收入和没收物资,还有一部分要退还案件当事人或销毁等,情况比较复杂,处理不当不但会侵犯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权,而且会严重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甚至会产生腐败问题,因而暂扣款物的扣押、处理程序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我国现行的法规对执法机关涉案款物管理均有明确规定,但实际运用中由于存在执行不到位、管理制度有缺陷、管理权属界定不清楚、执法不严等原因致使各执法机关对暂扣款物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管理和监督,出现票据管理不规范、暂扣款物管理混乱、暂扣款物处理随意、暂扣款被随意挪用等问题,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国家的合法权益,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现就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在暂扣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暂扣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针对暂扣款物的管理,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以上这些规定的实施,极大地推动、规范了暂扣款物的管理水平。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科学、高效的处理和使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涉案款物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的原则。

第三条涉案款物的管理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维护涉案款物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职权,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不被侵占和非法使用。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收缴和登记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收集、固定、收缴并登记涉案款物,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收缴应当遵循合法、正当、适用的原则,不能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收缴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扣押或转移。

收缴程序应当记录并告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八条收缴的涉案款物应当如实登记,并依法进行鉴定和评估。

鉴定结果和评估价值应当及时通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

第九条对于需财产保全的涉案款物,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采取科学、安全的方式,确保其不被丢失、损坏或盗窃。

第十一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其安全和保密。

保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符合安全、防火、防盗、防潮等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其安全和科学保管。

第十三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工程用款管理制度

工程用款管理制度

工程用款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用款的管理,确保用款的合理、规范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程用款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用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装修工程项目等。

三、用款来源1. 项目资金: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公司拨款、投资方投资、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

2. 其他资金:如有其他资金来源,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使用。

四、用款程序1. 编制用款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进度、用款需求等情况,及时编制用款计划,并报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2. 用款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用款计划,填写《用款申请表》,并注明用款金额、用途等相关信息,报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给财务部门。

3. 资金支付:财务部门在收到用款申请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将款项划拨至项目账户,并将支付凭证存档备查。

4. 用款结算: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进行用款结算,如有超支或结余情况,需报财务部门核实,保证用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五、用款管理1. 用款监督:项目负责人及时跟踪用款执行情况,确保用款符合相关规定,并保证用款的安全性。

2. 用款审查: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各项目的用款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整改。

3. 用款归档: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各项目的用款记录进行归档管理,确保用款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用款责任1. 项目负责人对所管理的资金使用负有保管责任,应做到精打细算,杜绝浪费和滥用。

2. 公司各部门负有监督责任,对项目用款情况应加强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并追究责任。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制度修订公司财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以上是本公司的工程用款管理制度,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确保用款安全合理,促进公司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关于执⾏款物管理⼯作的规定(试⾏)第⼀条本规定所指的执⾏款物是在执⾏程序中,依法应当由⼈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条各级⼈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款专户,对执⾏款实⾏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财务部门对执⾏款的收付进⾏逐案登记并建⽴明细账,执⾏机构应当指定专⼈负责对执⾏款的收付情况设⽴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明细记账。

案件承办⼈应当对每个执⾏案件的执⾏款往来情况进⾏登记,并归⼈案件档案。

第四条⼈民法院在强制执⾏中,执⾏款可以由被执⾏⼈直接交付给申请执⾏⼈,也可以从被执⾏⼈账户直接划⾄申请执⾏⼈账户。

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款,或因其他情况,⼈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执⾏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款专户。

第五条被执⾏⼈直接向法院⽀付现⾦或票据的,执⾏⼈员应当会同被执⾏⼈将现⾦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六条执⾏中确需执⾏⼈员直接代收现⾦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员在场,即时向付款⼈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笔录并由付款⼈签名。

收款⼈应当在回院后⼀个⼯作⽇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执⾏款专户。

第七条⼈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或买受⼈将保证⾦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法院执⾏款专户。

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机构名称、被执⾏⼈名称、案号。

第⼋条执⾏款到账次⽇,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机构,执⾏机构应当在五⽇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

第九条执⾏款到账后,执⾏法院应当在⼀个⽉内核算执⾏费⽤和执⾏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办理取款⼿续。

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第⼗条执⾏款专户的款项需要⽀付时,执⾏⼈员应当填报有关⽀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效的法律⽂书、⽴案审批表;(⼆)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三)申请付款⼈的有效⾝份证明。

涉案款物管理相关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相关规定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案款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案款管理,确保涉案案款的收取管理和支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案款是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由当事人或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缴纳、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扣押、提取、变价等方式收缴,并由人民法院暂为保管,应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程序中按规定发还相关当事人、上缴相关单位或本院依法处理的款项.第二条案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明确责任.案件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协调工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差错,加强案款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核对清理制度。

违反案款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统一管理。

所有案款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管理人员不得经办管理案款。

(三)统一单据。

收取案款应统一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正式票据。

(四)统一账户.案款由法院统一设立案款专用帐户,所有案款收支全部通过专户核算管理.(五)支付及时.财务部门在接到业务部门划款通知后,在五个工作内,按规定办理划款手续.第三条案款分类按照来源分类如下:(一)执行案款。

是指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暂由人民法院代为统一管理的款项,包括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现金、人民法院从金融机构扣划的属于被执行人的存款、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的款项以及其他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

(二)刑事案款。

是指人民法院收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收取涉案款项。

(三)民事案款。

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或处罚的罚金等款项。

(五)罚金。

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已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应当由服刑人员缴纳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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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抗灾救灾专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确保捐赠款物合理配置、规范使用,确保款物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灾后重建,提高捐赠款物使用效能,现将《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加强对捐赠款物的归集
第一条做好捐赠资金的跟踪落实工作。

对承诺捐款的企业、机构以及个人要进一步核实捐赠金额,做好登记、入账、统计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二条制定好捐助资金的总体使用规划。

对捐助款项的使用原则、分配方向要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捐赠款项有明确的使用计划。

第三条加强对捐赠款物的集中管理。

对各部门组织的捐赠,原则上要统一纳入市慈善会的管理范围。

对于分级管理的慈善组织也要把捐助的情况及时向市慈善会反馈。

第四条做好定向捐助的协调与管理。

对有定向捐助意愿的,要尽可能尊重捐赠人的意见,为其实现捐助意愿做好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章强化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五条对抗洪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本次救灾资金要单独立账,做到封闭管理、收支分设、专款专用、账目公开。

第六条做好捐赠物品日常管理。

对接受的所有物资,一般情况下,新品要做好质量检验,特别是对食品、药品,要在经过质监部门的严格检验合格之后,才可调往灾区使用。

第三章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要确保捐赠款物全部用于救灾。

按照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医的要求,主要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包括倒房重建、损房维修、安全过冬和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的保障。

第八条要严格捐赠款物的使用审批程序。

抗洪救灾捐赠款物由市慈善会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

第四章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对大宗款物的去向及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对每一笔超过30万的资金和物资的去向都要建立专门的记录,并形成专门的档案留存。

第十条加强对款物总体使用情况的反馈。

要将抗洪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慈善会进行反馈,有捐赠意愿要求的,要向捐赠人进行反馈。

待抗洪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结束后,统一由市慈善会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加强对抗洪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管。

各级慈善组织和捐款使用单位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捐款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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