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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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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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确定新增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正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以及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审计审计署《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当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人员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正确确认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同时通过对项目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实际基建支出的分析对比,及时反映项目投资的控制情况以及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正确执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各种执业规范和程序,指导我们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向,控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同时更好的服务于委托方,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据:1、本事务所与委托方签定的业务约定书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预算法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九号—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5、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 号]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 号]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8、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9、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10、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沪财基(1998)3 号11、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2、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等15、基本建设项目费用实际支出的各项标准,包括项目设计费、勘察费、施工监理费、住宅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用、供电及供水配套费等16、其他相关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目的:通过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基建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以确认该项目的全部基建投资支出(注: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基建资金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同时对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及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审核、分析,最终通过审计确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真实的资产价值及资产明细表。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1、审计目标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提高其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价和审计,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在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促进管理、提高效能”等方面的作用。

具体目标如下:(1)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2)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查明有关超支和超支原因,有无概算外项目和超标准、超规模建设。

(3)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成本计算是否正确,移交的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查明在建工程未能及时建成和交付使用的原因,并核实其投资额。

(4)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摊资的分摊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

(5)按概算和形象进度核实尾留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

(6)核实结余资金(即库存物资、结算资金和货币资金)的真实性,结余资金的处理是否合规,查明物资积压和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

(7)基建收入及处理是否合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8)各种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2、审计范围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具体内容为:①竣工决算编制依据:②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③建设成本:④交付使用资产:⑤尾工工程:⑥结余资金;⑦基建收入:⑧投资包干结余:⑨投资效益评价。

3、审计依据(1)法规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5]45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2016.6.30-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暂行办法

2016.6.30-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财政部特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建〔2016〕503号颁布时间:2016-06-30实施时间: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水利财会》2016 年第 4 期
法规介绍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各直属机 构 ,军 委 后 勤 保 障 部 、武 警 总 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有 关 人 民 团 体 ,各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局),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 括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 附 表 1)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说 明 书 、竣 工 财 务 决(结)算 审 核 情 况 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项 目 概 况 ;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 物 资 清 理 及 债 权 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 到 位 情 况 ,财 政 资 金 支 出 预 算 、投 资 计 划 及 到 位 情 况 ;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 目 结 余 资 金 分 配情况;
为 推 动 各 部 门 、各 地 区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本 建 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 决 算 管 理 中 反 映 出 的 主 要 问 题 ,依 据《基 本 建 设 财 务 规 则》, 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 决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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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介绍
《安徽水利财会》2016 年第 4 期
(五)项 目 概(预)算 执 行 情 况 及 分 析 ,竣 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确定新增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正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以及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审计审计署《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当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人员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正确确认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同时通过对项目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实际基建支出的分析对比,及时反映项目投资的控制情况以及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正确执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各种执业规范和程序,指导我们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向,控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同时更好的服务于委托方,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据:1、本事务所与委托方签定的业务约定书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预算法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九号—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5、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8、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9、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10、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沪财基(1998)3号11、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2、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等15、基本建设项目费用实际支出的各项标准,包括项目设计费、勘察费、施工监理费、住宅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用、供电及供水配套费等16、其他相关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目的:通过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基建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以确认该项目的全部基建投资支出(注: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基建资金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同时对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及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审核、分析,最终通过审计确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真实的资产价值及资产明细表。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doc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doc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财务资金,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决算工作。

其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果,提供依据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保证财务决算的科学、合理、准确和可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章决算责任和权限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责任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竣工财务决算计划和方案,并按规定将决算报告报送财务部门。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决算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共同完成。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财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和总结,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决算程序和要求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决算期间和范围,及时开展决算工作。

(二)收集项目竣工的相关材料,包括施工合同、支付证明、验收报告等。

(三)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核查和分析,确保合理、规范、合法的资金使用。

(四)编制决算报告,详细列示项目的投资规模、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果。

(五)财务部门审核核实决算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决算报告经审核,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七)决算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相关单位报送。

第九条决算报告应具备以下要求:(一)准确全面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

(二)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规定的要求。

(三)明确具体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2016.6.30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完整版)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完整版)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颁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7.1.1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确定新增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正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以及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审计审计署《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当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人员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正确确认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同时通过对项目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实际基建支出的分析对比,及时反映项目投资的控制情况以及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正确执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各种执业规范和程序,指导我们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向,控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同时更好的服务于委托方,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据:1、本事务所与委托方签定的业务约定书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预算法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九号—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5、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8、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9、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10、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沪财基(1998)3号11、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2、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等15、基本建设项目费用实际支出的各项标准,包括项目设计费、勘察费、施工监理费、住宅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用、供电及供水配套费等16、其他相关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目的:通过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基建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以确认该项目的全部基建投资支出(注: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基建资金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同时对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及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审核、分析,最终通过审计确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真实的资产价值及资产明细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范本模板】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范本模板】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2016.6。

30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使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化,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审计范围: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应经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审计方式、方法: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地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发送被审计单位和组织竣工验收的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

建设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三、审计主要内容:1 竣工决算编制依据。

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2 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

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 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

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审计署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计划单列市计委,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制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一九九二年先对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进行试点审计。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审计署,以便进一步完善该办法。

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使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化,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审计范围: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应经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审计方式、方法: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地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发送被审计单位和组织竣工验收的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

建设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 •【公布日期】1991.12.23•【文号】审基发[1991]430号•【施行日期】199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审计正文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审基发<1991>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审计署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计划单列市计委,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制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一九九二年先对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进行试点审计。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审计署,以便进一步完善该办法。

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使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化,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审计范围: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应经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审计方式、方法: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地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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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确定新增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正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以及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审计审计署《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当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人员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正确确认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同时通过对项目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实际基建支出的分析对比,及时反映项目投资的控制情况以及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正确执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各种执业规范和程序,指导我们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向,控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同时更好的服务于委托方,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据:1、本事务所与委托方签定的业务约定书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预算法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九号—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5、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8、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9、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10、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沪财基(1998)3号11、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2、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等15、基本建设项目费用实际支出的各项标准,包括项目设计费、勘察费、施工监理费、住宅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用、供电及供水配套费等16、其他相关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目的:通过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基建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以确认该项目的全部基建投资支出(注: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基建资金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同时对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及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审核、分析,最终通过审计确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真实的资产价值及资产明细表。

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及内容:1、审计范围:(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即从基本项目实施的第一笔资金投入或第一笔项目支出发生开始,到该项目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结束,所反映记载的项目事项的全部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的其他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设备、材料供应商中标通知书,设备、材料的询价及比价资料,合同会签资料等)。

(2)如果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改建项目采用全过程建设财务监理的方法,则在进行基本建设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时,根据实际财务监理的效果,通过一定程度的测试,可以适当运用财务监理报告的有关内容。

2、审计内容:(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改建项目的上级主管单位、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立项批复、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设计概算书等(2)基本建设项目的建筑及市政设计、地质勘察、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合同。

(3)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改建项目的国内、国际招投标资料、设备合同及安装施工或分包合同。

(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改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各专业分包合同(5)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改建项目根据设计概算或设计变更确认的单项工程核验单及总体设备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5)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改建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验收时的全部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基础控制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

(6)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四、竣工决算审计重点:1、审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情况,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竣工决算报告包括竣工决算报表、报表科目附注、报告说明。

审计人员应重点审计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项目竣工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合规。

2、审查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关注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审查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重点关注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

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完整,有无挤占工程成本,提高工程造价,转移建设投资的问题。

4、审查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

关注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销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

5、审查尾工工程。

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作量,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留足投资。

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

6、审查项目结余资金。

重点审核库存物资,防止隐匿、转移、挪用库存物资。

虚列债权债务,隐匿项目结余资金,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审查基建收入,关注基建收入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匿、转移收入的问题。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分成,足额上缴或归还建设贷款。

8、审查投资包干结余。

根据对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的分析,正确核算项目包干结余指标,防止将未完工程的投资做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

9、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根据项目设计概算批复,审核建设资金来源是否与设计概算内容一致,如果项目属于国债建设项目,重点关注国债是否专户存储,国债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批复的规定。

五、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的方法:(1)采用就地审计,并运用抽查和详查相结合、询证和函证相结合,以及计算等程序实施审计。

同时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要求,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可以代为编制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报表01—04表及基建财务竣工决算总表。

(2)根据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概算、变更设计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对拟交付使用资产所对应的相关明细单位工程、设备等进行现场核对、盘点、核实,以确认帐帐、帐实相符。

(3)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基建支出、工程审价报告、各种费用的合同,通过审计核准,调整实际建设投资。

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一)项目基本背景资料了解阶段:1、了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概算等基本背景资料。

2、了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配套及实际贷款、使用等情况。

3、了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建筑内容明细组成及配套设备情况,包括: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概算金额等要素,并形成单位建设项目和设备的概算明细表。

4、了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建立的内部控制程序、相关的流程、实际执行情况等。

5、了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的方法,包括:各种款项的支付审批程序、会计事项的处理、甲供设备及材料的采购、验收、交付安装等程序。

6、了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各种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情况,并将合同按照建筑施工合同、专业配套施工合同、设计勘察合同、设备合同等进行适当的分类。

7、了解用于工程的进口设备以及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情况,关注设备报关以及提供技术服务时,税务方面执行情况。

8、在上述了解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委托方确认的截止日期将归集试验场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在建工程”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分类,具体分解为: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等。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阶段:1、根据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确认的概算建设资金和项目投资计划,对实际的建设资金到位及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年度进行审计。

并相应形成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审计工作底稿2、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有关利息资本化的规定,审计并关注项目建设资金的实际贷款、实际支付利息和会计处理情况,编制形成建设资金实际支付利息和确认资本化金额的审计工作底稿3、审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自有配套资金的实际到位及使用情况,编制企业自有资金实际来源的审计工作底稿4、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包括国际、国内的施工单位合同,施工结算等资料,同时审核有关支付施工工程款项的会计凭证,确认建筑投资的实际支出,并根据设计概算的明细单位工程形成建筑安装投资的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的采购、验收和实际安装情况,包括:国际、国内设备的招投标,国内设备的询价、比价、合同的订立、审核、履行情况,国际采购设备执行FIDIC条款情况,并对设备的实际支出进行审计。

同时根据经审核的实际设备明细表,到现场进行实地盘点予以确认6、根据设备的审计情况形成设备投资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要素,同时编制设备投资审计工作底稿。

7、审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其他与建筑安装及设备有关的实际支出情况,包括: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9、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完整性的要求对应计入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等,扣除已经计入的基建支出部分,将余额调整计入基建投资总支出。

10、将项目的概算与项目的实际基本建设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形成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11、将审计确认的“待摊投资”在“建筑安装投资”和“设备投资”中平均分摊。

12、按照设计概算的资产明细以及实际盘点的情况,正确计算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并形成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他资产、递延资产的明细表和总表。

(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整理及编制审计报告阶段;根据在审计中形成并编制的分类工作底稿,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要求,对收集的审计证据和资料进行适当的整理和分析,最终编制完整的的审计工作底稿。

1、根据编制完成的审计工作底稿,由主审编制试验场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

2、由委托方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征求稿进行审核确认。

3、将委托方审核确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交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三级审核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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