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门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第九章 行政赔偿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或者直接审查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 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指 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 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4.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 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些组织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 受害人请求赔偿,应当以这些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行政时赔偿义务机关。当行政机关 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的, 应由委托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 义务机关。即使受委托组织超越了委托权 限,违法滥用该委托权力,委托的机关仍 然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各项法律责任。
三、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肯定性规定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等。身份权指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侵犯下列人身 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九章国家赔偿
一、基本概念
1.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4.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结果原则、 违法 结果原则、有条件的结果原则 结果原则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定赔偿标准是多少?
国家赔偿法定赔偿标准是多少?国家赔偿会按照日赔偿标准284.74元。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一、国家赔偿法定赔偿标准是多少?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2018年5月16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二、受理程序受理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申请书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
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
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高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
最新国家赔偿法全文(一)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2022年江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一、2022年江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七级伤残: 291000.00元 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 218250.00元 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 145500.00元 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 72750.00元 法院酌定
死 亡 727500.00元 法院酌定
3、汕头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4444122.00元 法院酌定
1、深圳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893062.00元 100000元
二级伤残: 803755.80元 90000元
三级伤残: 714449.60元 80000元
四级伤残: 625143.40元 70000元
五级伤残: 535837.20元 60000元
五、护理费:50元/天×住院天数
六、误工费:(本人工资)元/30天× 天(计算到你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七、残疾辅助器费:假肢公司确定的装配价格×20年
八、交通费:500-2000元
九、残疾赔偿金:30226.71×20×(10%-100%) 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5333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85209元
2018年日照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日照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日照国家赔偿标准一、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交通事故赔偿清单
偿清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X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二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一365日)X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二陪护人的原收入X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X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二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二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二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二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20年一(受害人实际年龄一60岁)]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二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20年一(受害人实际年龄一60岁)]X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二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5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二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5年X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二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一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二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一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二(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20年)一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二(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X20年)一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20年一(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一60岁)]}一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X[20年一(死亡人实际年龄一60岁)]}一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二(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5年)一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二(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X5年)一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一12个月X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二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二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二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20年一(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二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20年一(死亡人实际年龄一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二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X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二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X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辽宁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辽宁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辽宁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引言辽宁国家赔偿标准是中国政府在国家赔偿领域的一个重要法规,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其中,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辽宁国家赔偿标准中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一、赔偿项目赔偿项目是指在国家机关过失或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的具体权益项目。
根据辽宁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身体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与身体伤害相关的费用。
2.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利益损失等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精神上的损害。
4. 对公民人身自由、名誉、尊严等人格权益的侵害给予道歉处理。
5. 赔礼道歉:对侵害人采取赔礼道歉等方式。
赔偿项目的具体内容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确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二、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是辽宁国家赔偿标准中的关键环节。
赔偿金额的计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到损失的具体性质、程度和原因等因素。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计算方式:1. 实际损失的计算: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计算,包括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2. 缺失利益的计算:对因受害人权益受损而造成的利益缺失进行计算,包括由于侵害行为而导致的失去的利益。
3.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根据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精神上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赔偿金额。
4. 标准化计算:根据辽宁国家赔偿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规定,采取一定的标准化计算方式进行赔偿金额的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金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同时,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论辽宁国家赔偿标准中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2018年汕尾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汕尾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汕尾伤残等级赔偿标准2018年汕尾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
——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二、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造成劳动力损失国家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
造成劳动力损失国家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按照这一规定,造成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如下:1、医疗费赔偿医疗费的赔偿,应参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计算。
2、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第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关于对间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国家赔偿金的支付赔偿义务机关5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办法,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20年江门工伤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江门工伤赔偿标准和方式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第四章:其他备注2020版白皮书第一章:赔偿标准2020年江门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
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叶春盛、施兆沛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春盛、施兆沛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0【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2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立辉陈炜杨维国【审理法官】李立辉陈炜杨维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春盛;施兆沛;施家健;余超毅【当事人】叶春盛施兆沛施家健余超毅【当事人-个人】叶春盛施兆沛施家健余超毅【代理律师/律所】吴绍志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何梓聪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绍志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何梓聪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绍志甘明达何梓聪【代理律所】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叶春盛;施兆沛;施家健;余超毅【本院观点】本案系健康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过错正当防卫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9日15时许,以施就荣、施伟雄、叶春盛为一方,以施兆沛、施家健、余超毅为另一方在江门市蓬江区开发工程项目中的挖掘机施工对其房屋造成影响的问题发生纠纷,继而产生肢体冲突。
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发生冲突的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15时起”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叶春盛、施兆沛、施家健、余超毅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韦振飞、韦英杰、黄泽山与黄富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韦振飞、韦英杰、黄泽山与黄富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16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健文李炎途梁智坚【审理法官】马健文李炎途梁智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泽山;韦振飞;韦英杰;黄富余【当事人】黄泽山韦振飞韦英杰黄富余【当事人-个人】黄泽山韦振飞韦英杰黄富余【代理律师/律所】吴绍志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胡伟宁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梁荣军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绍志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胡伟宁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梁荣军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绍志胡伟宁梁荣军【代理律所】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泽山;韦振飞;韦英杰【被告】黄富余【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
一审判决将本案案由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针对黄泽山、韦振飞、韦英杰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本院不予审查。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黄泽山、韦英杰、韦振飞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各自责任如何。
黄泽山、韦英杰、韦振飞上诉主张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黄某1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韦英杰召集黄泽山、韦振飞吃宵夜,韦振飞叫黄某1一起吃宵夜,韦振飞没有喝酒并提早离场,且宵夜由韦英杰付款结账后韦英杰、黄泽山、黄某1各自回家。
李柱明与广东花坪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柱明与广东花坪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32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雪娟李翔冒庭媛【审理法官】陈雪娟李翔冒庭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柱明;广东花坪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柱明广东花坪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柱明【当事人-公司】广东花坪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柏念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吴慧嫦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贾丽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陈凤转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柏念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吴慧嫦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贾丽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陈凤转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柏念吴慧嫦贾丽陈凤转【代理律所】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柱明【被告】广东花坪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社会公共利益执行质证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李柱明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花坪公司应否支付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加班工资给李柱明;2.花坪公司应否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资差额给李柱明?一、关于花坪公司应否支付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加班工资给李柱明的问题。
江门市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郭国伟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江门市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郭国伟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海疆徐闯冒庭媛【审理法官】张海疆徐闯冒庭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门市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郭国伟【当事人】江门市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郭国伟【当事人-个人】郭国伟【当事人-公司】江门市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薛景欣广东信晟律师事务所;卢合意广东信晟律师事务所;黄艳春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梁耀南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景欣广东信晟律师事务所卢合意广东信晟律师事务所黄艳春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梁耀南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景欣卢合意黄艳春梁耀南【代理律所】广东信晟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门市中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郭国伟【本院观点】本案是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郭国伟与中州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一审法院适用2017年江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09元/月计算案涉费用项目是否正确。
新会区大泽镇一笑堂红木家具厂、马富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会区大泽镇一笑堂红木家具厂、马富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7【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翔冒庭媛陈雪娟【审理法官】李翔冒庭媛陈雪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会区大泽镇一笑堂红木家具厂;马富秋;威红军【当事人】新会区大泽镇一笑堂红木家具厂马富秋威红军【当事人-个人】马富秋威红军【当事人-公司】新会区大泽镇一笑堂红木家具厂【代理律师/律所】郑晓晴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林萍笑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晓晴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林萍笑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晓晴林萍笑【代理律所】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会区大泽镇一笑堂红木家具厂【被告】马富秋;威红军【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马富秋虽为农村户籍,但在事发前长期在城镇从事锯木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其收入来源不稳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以2019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62521元/年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过错反证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一笑堂家具厂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江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江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于江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医疗费(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
2、误⼯费(1)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2)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4)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5)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6)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3、护理费(1)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时⽌;(6)受害⼈因残疾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7)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补助费住院伙⾷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1)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的费⽤计算;(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相符合。
2022年江门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江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2年度江门交强险赔偿内容有: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大致有以下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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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门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江门国家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时间要求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依法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
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
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
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
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
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
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
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
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
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
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
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