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98号)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为促进与大县内生猪调出的发展,提高农民在养殖业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申报条件(一)奖励资金管理的主体为大县内经营生猪调出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二)申报主体在大县内经营生猪调出,符合大县养殖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或者单位,并取得登记档案。
(三)申报主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开发并完善技术设备,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生猪调出企业在经营年度完成了调出指标,且调出的生猪的品质达到大县有关标准要求。
二、奖励资金的来源(一)大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奖励资金。
(二)大县内企业及单位捐赠的资金。
(三)其他可以用于奖励计划的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材料(一)申报主体的登记档案;(二)完成调出指标并获得调出生猪品质达标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三)为实施本办法而准备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四、申报奖励资金的申请方式(一)申报主体须向广大县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主体应当将提出的申请材料和资金报告等文件统一以交材料方式递交到大县农业局。
(三)大县农业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对合格的申报主体给予奖励。
五、奖励资金的分配(一)奖励资金的数额,根据申报主体的调出指标及调出品质进行分配。
(二)优秀申报主体将按照不同的调出指标和调出品质获得更高的奖励。
六、奖励资金的审核责任(一)大县农业局负责审核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
(二)大县农业局负责对申报主体调出指标及调出品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分配数额。
(三)大县农业局负责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指定的账号。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以财农整指(2020)34号文,为县下达了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
根据国家财政部2015年修订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精神,结合当前生猪养殖实际,对2020-2021年奖励资金制定如下使用方案:一、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作为生猪养殖大县,要充分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在加快生猪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增强生猪养殖场户抵御市场和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能力,加大对生猪产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的支持力度,促进生猪产业与农村生态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提高我县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保证我县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扩大市场供应,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乡村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用途根据财建(2015]778号规定,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实际,为切实做好生猪保险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决定将县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将县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生猪养殖场户的粪污处理,重点支持除臭设备、吸污车购置、卡顶资全亚枚按昭右关文件更求讲行分配、分配方安加下。
(一)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
(二)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除臭设备奖励(37万元)、吸污车奖励(70万元)。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一)生猪保险1、保险公司条件牧计财字(2019)11号文件规定的8家保险公司。
2、补贴标准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24号)文件中规定: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保险费率6%;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保险费率6%。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我县20XX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347万元。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77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经〔20XX〕96号)、《XX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XX年生猪调出大县资金资金(第一批)的通知》(X财指(经)〔20XX〕14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着力推进适度规模和标准养殖为重点,以促进生猪生产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我县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支持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调动生猪生产积极性,引导规模养猪户发展生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障生猪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资金使用原则(一)县级主管原则。
对上级安排给我县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畜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经〔20XX〕96号)规定,编制相关方案并报省财政备案;结合本县实际,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直接拨付。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不得用于部门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地方配套支出,不得重复用于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已扶持项目。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财政、畜牧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农林牧场、社区,要大力宣传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场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四)奖励先进原则。
坚持以奖代补,奖励资金要向规模较大、设施较为完善、防疫严格及管理规范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倾斜,从而发挥奖励资金在生猪生产中的引导性作用,确保奖励资金在使用后取得实际成效。
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我县继续被国家列为生猪调出大县,安排奖励资金483万元,用于促进生猪生产。
为切实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工作,促进我县生猪生产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中央财政建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对于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标准化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保证我县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一)对2023年度新建、改扩建符合要求的规模猪场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给予奖励。
(二)对猪场环境治理安排资金300万元。
(≡)对生猪生产监控平台建设及日常生产监测和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安排奖励资金35万元。
(四)用于防疫服务生猪防疫监测暨技术培训和宣传、推广、品牌建设等费用48万元。
三、奖励资金扶持内容和程序(一)对2023年度新建、改扩建符合要求的规模猪场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给予奖励2023年度新建或改扩建符合要求的猪场可申报该项奖励。
申报此项奖励资金的猪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有相关土地手续或土地租赁合同。
(2)新建或改扩建猪舍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
(3)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确,猪舍墙体和房顶能保温隔热。
且疫病防控、粪污处理设施完善。
(4)猪场生猪存栏达到500头以上。
(5)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凡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新建、改扩建规模生猪养殖场由乡镇(办事处)组织统一推荐申报,申报后由县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经过实地考评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猪场是否有足够的合法用地、投资能力和防疫条件、存栏数量等确定是否纳入项目候选资格猪场,纳入项目候选资格的猪场必须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生猪生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规模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3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
奖励资金(含省、市级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的奖励资金)按属地化管理,直接分配到县,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级财政部门、畜牧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资金,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畜牧部门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三)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为实施好国家生猪调出大县项目,加快我县生猪产业发展,保证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资金使用范围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XX〕24号)规定,按照“引导生产、多产多奖、直拨到场、专项使用”的原则,将XX年度奖励资金751万元专项用于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二是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三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四是良种引进;五是生猪养殖企业“三品”认证奖励;六是生猪保险试点补助;七是生猪生产数据监测调查补助。
二、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一)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奖励。
列支405万元,专项用于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提升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其中:1、对全县现有5个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生猪),奖励65万元,引导标准化生猪生产。
其中:对XX年度新创建的省级标准化示范场XX宏远养殖场,奖励15万元;对XX年之前已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的XX彼斯壮牧业和XX福地种猪场奖励资金30万元,每个奖励15万元;对已创建的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的泽佳牧业、晟昊牧业奖励资金20万元,每个奖励10万元。
2、对XX年度在猪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达到10万元以上,年度出栏达到500头(以XX年1月X日至XX年X月X 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以上,于XX年X月X日前建成与生产相配套的防雨防渗粪便集中堆放场和污水储存池,且通过建设达到XX市品质畜牧业示范场建设标准和XX市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治理要求(德环办字〔XX〕151号)的,给予奖励。
共奖励40个猪场,奖励资金240元,每个奖励6万。
已享受XX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再奖励。
3、对XX年已建成投入运营,且被县政府确定纳入海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畜禽养殖重点治污项目的4个生猪养殖场(区)治污工程(即:开发区姚魏庄生猪养殖南区、XX街道彼斯壮、XX镇晟苑、XX 镇福地),奖励资金40万元,每个奖励10万元,作为日常运转费用。
生猪奖励大县实施方案
生猪奖励大县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生猪产业的发展,提高生猪养殖的效益和规模化水平,我县决定实施生猪奖励大县计划,旨在鼓励农户积极参与生猪养殖,推动当地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支持。
1. 资金补贴,对于新建或扩建生猪养殖场的农户,县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用于购买养殖设备、改善养殖场条件等方面。
2. 技术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指导,提供科学的养殖技术和管理经验,帮助农户提高养殖效益。
3. 市场保障,县政府将积极开拓生猪销售渠道,确保养殖户的生猪销售有市场保障,不至于因销售问题影响养殖效益。
二、产业扶持。
1. 养殖场建设,县政府将加大对生猪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养殖场的规模化水平和生产效率。
2. 种猪引进,引进高质量的种猪,提供给当地养殖户,帮助其改善养殖品种,提高生猪的生长速度和肉质品质。
3. 养殖技术培训,组织养殖技术培训班,邀请行业专家为农户讲授养殖技术和管理知识,提高农户的养殖水平。
三、监管保障。
1. 养殖环境监管,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的环境监管,确保养殖场的卫生条件和环保要求达标,保障生猪养殖的质量安全。
2. 兽医服务保障,加强兽医服务队伍建设,提供免费的疫病防控服务,保障生猪养殖的健康状况。
3. 市场监管,加强对生猪销售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养殖和销售行为,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我县将努力打造生猪养殖的良好发展环境,为农户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生猪奖励大县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我县生猪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带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
二、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当地财政规定的生猪市场发展专款,具体数额按照大县当年的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确定。
三、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奖励资金仅限于用于调出大县生猪的运输补贴、市场开发补贴、品种改良补贴及其他调出大县生猪相关补贴。
四、奖励资金使用流程: 1. 申请:调出大县生猪企业或者社会各界人士应提出书面申请; 2. 调研核实:大县农业农村局应对申请调研核实; 3. 审批:大县农业农村局应就申请进行审批; 4. 支付:大县财政部门应将奖励资金拨付到调出大县生猪企业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银行卡中。
五、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大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实施方案:全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全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最新)201X年XX区作为全省养猪大区,继续享受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政策,奖励资金463万元,区扶贫办整合扶贫资金173万元,剩余290万元,加上2016年该项目剩余资金161.5537万元,合计451.5537万元。
为切实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工作,促进我区生猪生产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生猪生产是农村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
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充分发挥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加大对规模养殖的扶持力度,使养猪真正成为农民增收的稳定渠道。
各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保证我区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规定,奖励资金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区)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三、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按照“引导生产、多产多奖、直拨到场、专项使用”的原则,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猪场给予适当奖励;对全区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给予支持;对疫情监测、防疫服务、生猪生产动态监测等给予补助。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31日由财政部以财建〔2012〕24号印发。
该《办法》分总则、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附则5章1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98号)予以废止。
财政部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我们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第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能力,财政部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按因素法切块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主安排到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奖励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生猪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农业部《生猪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保生猪市场稳定、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基层生猪生产服务水平为重点,通过实施项目精准扶持,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场标准化、生态化、信息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生猪生产抵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快推进我市生猪养殖业转型升级。
二、资金使用安排XX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97万元,主要用于全市畜牧业信息监管平台续建和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改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增配更新市镇两级防疫、检测、执法等仪器设备及车辆。
用于生猪养殖环节的贷款贴息和保险补助,购买良种和饲料补助,养殖场信息数据平台建设补助,粪便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等。
具体做以下安排:(一)安排317万元,重点扶持30处左右,年出栏1000头以上且具有示范带动能力的生猪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小区),具体补助数量及金额由市畜牧兽医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场贷款贴息和保险补助,购买生猪良种和饲料补助, 安装网络视频监控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病死猪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二)安排防疫服务费180万元,主要用于市级和基层动监站信息化监管平台和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等补助,进一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监管能力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其中:安排70万元,建设全市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系统和支付监管平台光纤和移动终端使用费补助。
其中市级及基层动监站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约40万元,包括终端设备(含终端主机、摄像头等)、显示设备(拼接屏或电视、和投影机)音响、功放等;支付联通公司移动终端和光纤费用约30万元(移动终端150部,每部每年1000元;20兆光纤10条,每条每年15600元)。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实施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赣财建[2010]39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0.11.01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实施工作的通知
(赣财建[2010]392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0年国家确定我省12个县(市、区)为生猪调出大县。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0〕28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2009年奖励资金的使用
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下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的批复》(赣财建[2010]45号)要求,严格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全面落实2009
年奖励资金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奖励资金,一经查实,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与监管,掌握实施进度,做好资金拨付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使用成效。
各项目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情况,内容包括:2009年和2010年生猪生产发展情况,奖励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6个大 中城 市周 边 的产 猪大 县 ) ,可 以纳 入奖 励
范 围。
第七 条 奖 励资 金 以生 猪 调 出量 、出栏 量 和
存 栏 量 作 为 测 算 因 素 。所 占权 重 分 别 为 5 %、 0
2 %、5 5 2 %。分 县 的生猪 出栏 量 、 栏量 按 前 3年 存 的数 据进 行算术 平 均 。调 出量 按生 猪 出栏 量 扣除 当地 生猪 消费量 计算 。 调 出量: 出栏数 一 当地 消费 生猪 数 量 ;其 中 ,
良性 发 展 , 们 对 《 猪 调 出 大县 奖 励 资 金 管 理 我 生 办 法》 了修 改 , 定 了 《 作 制 生猪 调 出大县 奖励 资 金 管 理办 法》 。现 印发 给你 们 , 遵照 执行 。 请
附件 : 猪 调 出 大 县 奖 励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生
资金 直接 分配 到县 。
县 后 . 奖 励 因素 及 各 自所 占权 重计 算 , 奖 励 按 将
励 资金管 理办 法》 财建 [0 74 2号 ) ( 2 0 ]2 。根 据 三年
来 的执 行 情况 ,为更 好 地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引导产 销 有效 衔接 , 进 国内生 猪生 产 、 费 促 消
性 , 一 步促 进生 猪 生产 、 进 流通 . 导产 销有 效 衔 引 接 , 障猪 肉市场 供应 安 全 , 保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促 进 生 猪 生 产 发 展 稳 定 市 场 供 应 的 意 见 》 国 发 (
当地消 费生 猪数 量 = 当地 农 村人 口数× 村 人均 ( 农
号 ) 文件 精 神 , 等 中央 财 政从 2 0 0 7年 起设 立 生 猪 调 出大 县 奖励 资金 , 制 定 了 《 猪 调 出大 县 奖 并 生
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做好XX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XX〕77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重点奖励扶持建设一批养殖规模适中、发展基础较好、生猪生产供应稳定、质量水平较高、示范作用明显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改善生产条件,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抗御灾害能力,增强生猪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奖励资金申报条件及要求(一)申报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具备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必须认真贯彻落实《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并按要求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
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执行。
(二)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合乡镇兽医站防疫、检疫、消毒、指导检查等工作。
(三)项目责任主体明确。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
(四)结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优先支持已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场和推广使用自然养猪法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五)围绕品牌创建和高效特色畜牧业发展,优先支持地方优良生猪品种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六)享受过XX年以来生猪调出大县、XX年以来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养殖场(小区),原则上不予申报;近三年内发生污染环境行为,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养殖场(小区),坚决不予申报。
三、项目建设内容(一)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奖励资金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畜牧和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黑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4号)规定,结合我省生猪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和农场,以下简称各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分配第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的分配方针,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为中央直接奖励资金和省级自主奖励资金两部分。
第六条中央直接奖励资金分配。
财政部每年公布生猪调出大县中央直接奖励入围标准。
对入围的生猪调出大县,根据每年地方报送统计数据,按照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50%、25%、25%的因素计算,由中央财政直接分配到县。
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三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
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七条省级自主奖励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按照每年全省直接奖励生猪调出大县资金总规模的10%,综合考虑各省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按因素法切块给各省,由各省自主安排奖励。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自主奖励资金额度,结合本省实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省级财政每年公布生猪调出大县自主安排奖励入围标准。
对入围的生猪调出大县,根据统计数据,按照中央直接奖励资金分配方法分配资金。
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可纳入奖励范围。
某县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某县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最新)为保障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有效促进生猪产业科学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增强产业活力,积极发挥政策效应。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结合我县生猪养殖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扶持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引导养殖场主动适应环保新要求,强化治污主体责任意识,创新生产模式,加强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快建设完善的防疫服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通过生猪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推动我县生猪生产健康快速发展。
二、奖励资金的安排201X年国家安排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38万元,包括:生猪防疫服务费45万元;生猪保险补贴费60万元;生猪养殖监管平台建设费17万元;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奖励费270万元;生猪规模养殖场生产环节贷款贴息费36万元;生猪养殖管理技术培训费10万元。
三、奖励资金扶持内容及标准(一)生猪防疫服务费。
生猪防疫服务费由县畜牧兽医局根据防疫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主要用于疫苗运输与保存、疫病检测化验、药敏试验、样本采集、猪病防疫防控工作中产生的宣传、技术资料印制、车辆加油、器械(注射器、耳标钳、针头等)、化验材料(抗原、试纸、试管、药品等)、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二)生猪保险补贴。
根据自主自愿原则,生猪规模养殖场均可参与生猪保险,应保尽保。
育肥猪保险补贴为每头不超过5元,能繁母猪保险补贴为每头不超过10元。
保险保费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生猪保险补贴总额控制在60万元),即每头生猪实际保费补贴为实际生猪承保头数的平均值(生猪承保头数以保险公司实际承保数量为准);若有剩余资金,转入生猪养殖监管平台建设。
(三)生猪养殖监管平台建设费。
包括监管平台建设服务器租赁费、系统维护费用以及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补贴等。
(四)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奖励。
对按照“12421”(一控两分四防两配套一基本)要求配建相应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奖励。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的批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赣财建[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的批复(赣财建[2010]45号)有关财政局、农业(畜牧、畜牧水产)局:为了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发挥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全省生猪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江西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实施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09]422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我省12个生猪调出大县的资金使用方案进行了审核,现批复给你们,请按照资金管理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强调以下事项:一、各调出大县财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计划,抓紧修改、完善和细化资金使用方案,内容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
为确保项目建设效果和资金安全,可以实行以奖代补的管理方式。
方案修改后,于2010年3月26日前由县财政和农业(畜牧)两家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二、尽快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要集中资金用于生猪规模养殖粪污治理方面,从雨污分流改造、厌氧发酵处理、粪污利用等工艺入手,完善设施设备,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目的,不得用于新建栏舍。
生猪人工授精站建设要按照全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布局规划,集中资金建设完善,使其上规模、上水平,为实施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奠定基础。
三、加强资金管理。
财政主管部门或畜牧主管部门要建立专帐,强化资金使用的督促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完成后由县财政和畜牧主管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09.28
•【字号】冀财建[2007]154号
•【施行日期】2007.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7]15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认真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的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进行申报。
二、对达不到财政部规定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当地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畜牧(或农业)、商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动态监测,对各县的生猪出栏、
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
根据监测情况,对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监测。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2008年度国家确定我省12个县(市、区)为国家生猪调出大县。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07〕16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有用于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设施,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猪、仔猪和饲料等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支出,发展猪肉生产、流通和加工等方面的贷款贴息以及保险费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各地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用于防疫服务费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二、坚持资金适度集中使用原则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应适度集中使用,项目安排应结合当地生猪生产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科学筛选建设项目,不搞面面俱到。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确保项目建一个成一个,取得应有效果。
通过几年的建设,使生猪产业发展基础和生产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三、认真编制好资金使用方案生猪调出大县畜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结合当地生猪产业发展的实际,编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方案包括2008年度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内容、建设规模、实施地点、建设目标、资金计划、经济效益分析和实施效果等。
项目实施方案由各生猪调出大县财政局、畜牧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批复各县(市、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