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上诉案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
You pretend to work hard, you are the only one who deceives yourself. Never use tactical diligence to cover upstrategic lazin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lm Copyright Association;缩写为:CFC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
第二条协会是由中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权利人”)自愿组成的、并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保护电影著作权,维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协会对电影著作权人负责,遵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由著作权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监督和管理,并接受电影主管单位国家广电总局的指导。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下列工作:1、为集体管理之目的,进行电影作品的登记、认证和相关信息的收集;2、集体管理协会会员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合法权利(以下简称“相关权利”);3、制定、修改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办法;4、就协会管理的会员电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5、向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转付作品使用报酬;6、对侵犯协会管理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和仲裁等;7、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并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8、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发展,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保护的建议;9、增进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提供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咨询和法律服务;10、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评比活动;11、开展电影衍生产品著作权保护的衔接工作,协调电影行业与电影相关行业的联络和沟通;12、开展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13、向提出申请的非会员电影作品权利人提供管理、维护方面的咨询服务;14、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15、开展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洪如丁等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
要点分析Βιβλιοθήκη $% $ 著作权法 %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设定了限制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法
定许可制度 "该规定虽然只是规定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 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但根据该规定的立法本意 " 对使用此类 音乐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进行复制 # 发行 " 同样应适用 $ 著作权法 % 第三十九条
的财产权利授权音著协管理之后 " 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受到限制 " 取决于其与 音著协订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是否对诉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的约定 ! 因本案 洪如丁 # 韩伟在其与音著协的合同中未对诉权问题作出约定 " 故其行使诉权不 应受到限制 !
判决要点
’& 对于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 " 将该音乐作品制作为录
!" 因法律没有规定支付报酬必须在使用作品之前 " 因而作品使用人在不损
害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前提下 "& 先使用后付款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未支付报 酬的 #$ 万张音乐作品使用费 " 可以按照 $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 计 算!
%& 根据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
适用法律
$ 著作权法 %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 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 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 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 "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 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 )
音乐侵权案例
音乐侵权案例【篇一:音乐侵权案例】轻缓的音乐从餐厅飘出,可能成为让你走进餐厅用餐的原因,然而,很少有人想到,餐厅播放音乐是要付费的。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公司侵权案,九佰碗成为全国首家因播放未经允许的背景音乐而走上被告席的餐饮企业。
餐厅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著作权保护和公众利益如何平衡?由案件派生出的两个问题,引发了法律人士的激烈争辩。
餐厅是否需要埋单去年7月2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九佰碗播放《憨哥哥的歌》后,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3.5万元。
餐厅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只向消费者收取餐费,并没有就背景音乐向消费者单独收费,餐厅似乎并没有从背景音乐当中获得收益,需要埋单吗?质疑声随之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告诉记者,餐厅播放背景音乐,尽管没有收费,但背景音乐实际上起到了改进用餐环境,吸引消费者的作用。
餐厅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所以,它播放背景音乐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如果该音乐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之内,则经营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
在起诉书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了饭店经营需要,公开表演播放歌曲《憨哥哥的歌》,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
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播放背景音乐就属于这一种情况。
”金海军解释说。
音著协有无起诉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起诉书中宣称,其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被告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爱东则提出,原告和著作权人的合同已经期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满后自动续展,但前提是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还应提供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合同在有效期内,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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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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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权
概 念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
使 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 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 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这一“法 定许可”规定,极大地方便了广播 电台、电视台,促进了我国广电事 业的发展,同时也赋予了广大著作 权人有权向广播电台、电视台主张 其作品“广播权”的使用报酬。
或者类似作品为一种典型的复合作品因而无法单独完成的事实,往往必须求助于 制片人。正因为这样,摄制权又被称为"制片权"。电影或者类似作品时,迫于电 影或者类似作品为一种典型的复合作品因而无法单独完成的事实,往往必须求助 于制片人。正因为这样,摄制权又被称为"制片权"。
是一种寻找目标的动物,他生活的意义仅仅在于是否正在寻找和追求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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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映权
对于独创性:
例如, MTV作品《辣妹子》,其歌曲的旋律、歌词、歌手宋祖英的歌声 与精心设计的一群用红辣椒装扮的少女舞蹈的画面,使观众既欣赏到了动听的 歌曲,又看到了歌曲中唱到的辣妹子的形象 。此时的MTV与MV作品中音与画 的组合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或“判断”,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注意!
将表演或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因为该行为没有产生独创性的作品。
401ຫໍສະໝຸດ 摄制权摄制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不过,授权他人行使摄制权的情况为多。因为著作 权人欲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或者类似作品时,迫于电
影或者类似作品为一种典型的复合作品因而无法单独
音像资料馆社会化服务面临的著作权问题与对策
广告与品牌研究新闻文化论坛81NEWS CULTURE CONSTRUCTION 新闻文化建设音像资料馆社会化服务面临的著作权问题与对策崔振华摘要:各地音像资料馆作为本地区广播电视节目资料的专业管理机构,承担着保存文化遗产、传播馆藏节目资料的社会职责。
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音像资料馆也在不断尝试利用新技术拓展更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
本文通过以音像资料馆的社会化服务内容为切入点,分析面临的著作权问题,提出应对管理策略,助力音像资料馆规范有序开展社会化服务。
关键词:音像资料馆;社会化服务;著作权;问题;对策一、国内音像资料馆的社会职责国内各地音像资料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扩展和外延,隶属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集中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为广播电视事业服务。
同时,音像资料馆还兼具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馆藏节目资料、参与社会教育等职责。
广电事业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创造出大量的广播电视节目,各地音像资料馆也进行着对本地区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任务。
这些节目资料是沉淀历史、记录地方人民的认识和实践,并传承于现代和未来、服务于社会的宝贵财富,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真实记录和反映[1]。
二、音像资料管理机构的社会化服务(一)国内音像资料馆社会化服务探索为丰富人民精神文化需要,发挥馆藏节目资料价值,国内音像资料馆一直在利用各种方式,通过不同形式开展社会服务的探索与实践。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内许多音像资料馆定期组织面向公众的馆藏译制片播映活动,让大众走进音像资料馆。
近年来,音像资料“走”出去,上门合作成为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
上海音像资料馆的“影视万象”主题资料播映项目已形成与图书馆、档案馆等合作的社会播映平台、与高校合作的校园播映平台、与街道合作的社区播映平台和与党政机关等合作的团体播映平台等,将播映活动由最初的“馆际合作”形式升级为“社会合作”。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音像资料馆还相继搭建了网上音像馆,利用互联网发布馆藏节目资料,满足社会各界对馆藏节目资料的检索、浏览以及使用的需求。
中国著作权法的稿酬标准
中国著作权法的稿酬标准在探讨中国著作权法的稿酬标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独立创作的学术、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权利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等。
著作权旨在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激励艺术家和创作者创作新作品。
与此同时,著作权也鼓励作品的合法使用,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
在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享有作品的经济利益,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稿酬标准。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著作权的经济权益。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他人转让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
这些报酬一般被称为稿酬。
中国著作权法中对稿酬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国家有关机关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合理的讨论和协商,以确定不同类型著作的稿酬标准。
这也使得稿酬标准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然而,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条基本原则,即著作权使用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支付给作者。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尊重,旨在保障作者的基本生活权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作者自愿组成的,代表作者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维权,其中包括管理著作权使用许可、管理与利用业务相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负责与用户进行许可合同的谈判、签订和监督,以确保作者的稿酬得以合理支付。
通过与用户进行公平、合理的谈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间接地推动了版权市场的繁荣发展。
此外,政府在维护著作权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通过立法和监管,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这一系列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维护版权的秩序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享有作品的经济权益,其中包括稿酬的支付。
虽然著作权法并未具体明确稿酬的标准,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商和谈判,以及政府的监管和保护,中国的稿酬支付得到了相应的保障。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全文)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格尺度,结合目前中国电影版权交易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意见,就电影作品在大众传媒领域内的使用,制定本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
鉴于电影作品的可看性、受众面以及成本差异较大,为尽量准确计算使用费,以国内票房和影片成本的高低为标准将影片分为六类(其中国内票房所占比重为65%,影片成本所占比重为35%。
设定N =国内票房×65%+影片成本×35%):第一类,N≥2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二类,1亿元人民币≤N<2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三类,5000万元人民币≤N<1亿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四类,1000万元人民币≤N<5000万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五类,N<1000万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六类,未进院线上映的影片。
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电影作品包括:所有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且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的影片。
其中,美术片长度超过110分钟的,按110%计算,长度等于、少于85分钟的,按85%计算;科教片、(新闻)纪录片大于、等于或少于60分钟的,分别以100%、90%及80%计算。
一、网络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提供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影片类别的不同,其使用费分别按以下两类办法结算:(一)第一、二、三、四类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费按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计算,但是使用者应在取得使用许可时支付基本使用费:第一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下限为10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12000元/部年不再递减;第二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8-10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10000元/部年不再递减;第三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6-8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8000元/部年不再递减;第四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4-6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6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广州商学院案例分析报告题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课程名称著作权法实务考查学期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考查方式案例分析姓名(用小三宋体加黑,下同)学号专业成绩指导教师表春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一、简要案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法院起诉富锦市一路鑫歌歌厅,鑫歌歌厅自2017年10月11日至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公开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故意侵权使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像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涉案卡拉OK作品的著作权。
上述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权等权利给予音集协来授权管理,在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卡拉OK作品用于经营牟取商业利益,不支付许可使用费,构成著作侵权。
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争议焦点关于鑫歌歌舞厅是否构成侵权,这在著作权法上是毋容置疑的,鑫歌歌舞厅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场合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这是构成侵犯著作的行为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经查询后可知,该协会是在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下成立并且经由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唯一的国内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音像制品著作权人以及其他著作权人自愿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当然并不享有音像制品的著作权,那么在本案中为何能够享有起诉权。
其原因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权并且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了著作权管理合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因此而能够以合同为依据享有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下列有关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有:( )A.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案】 D2、李某在离婚后,带着幼女李甲生活,后李某娶陈某,陈某本有一个儿子陈乙,甲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则:()A.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B.不可以结婚C.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D.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可以结婚【答案】 D3、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答案】 B4、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 C5、甲有一玉石,委托乙出售50万,丙丁均乐意购买,丙出价60万,丁出价40万。
乙准备跟丙达成协议时,丁找到乙,协商35万购买该玉石,其余5万作为乙的好处费,乙答应后告知甲该玉石最近市场价波动较大,且未来有贬值的可能,甲信以为真,遂以35万出售该玉石。
浅论对音乐著作权的侵害现状与保护措施
浅论对音乐著作权的侵害现状与保护措施作者:邓俊佳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7年第06期[摘要]从古至今,音乐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丰富着我们的精神世界。
如果没有音乐,我们的人生将变得乏味无比。
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的取得变得越来越便捷,但是也因此使音乐著作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对于音乐著作权现状的分析,有利于从根源上思考问题并解决由此所带来的弊端。
[关键词]音乐著作权;侵权;保护;网络时代一、音乐著作权的概述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法律赋予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著作权,所以使用音乐需要取得许可。
《著作权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创作者付出心血和劳动的过程,使用者使用音乐时,即是使用了创作者的著作权。
因此,使用者理应依法尊重创作者的著作权,向其支付报酬。
具体的保护期规定为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二、音乐著作权的侵权1.侵犯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内容,在网络时代,这是较为常见的侵权方式。
在网络时代音乐的版权这种复制行为通常是通过将别人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转化为MP3等格式进行数据的转换。
对于用户来说,一般要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取得发行制作人的许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径下载链接,这种途径往往是要支付一定的报酬,目的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在生活中,对于音乐复制权的滥用经常可见。
例如,常常可以见到拿着一个U盘,花上十块钱,就下载到成千上百首歌曲。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答题库(1)
公需科目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答题库)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题)1、我国于(A)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台湾地区作为独立关税区于(A)加入WTO。
A、2001年12月11日、2002年1月1日B、2002年1月1日、2002年12月11日C、2001年10月1日、2001年12月11日2、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为(A)。
A、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B、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明协会C、科技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3、英国1624年制定的(B)被称为“专利法之母”。
A、专利法B、垄断法C、反托拉斯法4、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种类包括(B)、(B)和(B)。
A、发明、植物新品种、外观设计B、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C、发明、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用于说明专利保护范围的是(C)。
A、请求书B、说明书C、权利要求书6、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年费的计算是(B)。
A、每年相同的B、递增的C、递减的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下列哪个说法与该公约不符?(C)。
A、它包括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B、它规定在该公约第6条之(二)中C、对于他人抢注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均须在5年之内提出撤销8、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办理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也是十年,续展次数不限。
但办理续展之时间仅为(C)。
A、期满前6个月B、期满后6个月C、期满前6个月或者期满后6个月9、下面哪一个属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A)。
A、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B、中国音乐家协会C、中国音像制品协会10、根据《著作权法》,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是(C)。
A、表演权B、表演者权C、肖像权11、美国甲公司对其发明在美国拥有一项专利,但它从未在中国申请并获得过专利,则其能否在中国得到保护?(B)。
民事判决书-中英对照模板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远洋名都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The case of 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 (plaintiff) v. Beijing Yuanyang Mingdu Entertainment Co., Ltd. (defendant)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民事判决书C i v i l J u d g m e n t(2008)朝民初字第32044号2008-Chao-Min-Chu-Zi-3204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Plaintiff: 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 Room 401, Jinguang Center Business Building, Hujialou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Legal representative:Wang Huapeng, Director-general委托代理人:周亚平,男,汉族,1954年1月8日出生,该协会理事,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里601号。
Designated agent:Zhou Yaping, male, born on 8 January 1954, of Han nationality, director of this association, No. 601, Huixinxili,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委托代理人:勾蒲亮,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丁村。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温)文综罚字〔2022〕6号)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温)文综罚字〔2022〕6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发文案号】(温)文综罚字〔2022〕6号【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0000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13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36000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3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683887107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处罚日期】2022.05.20【处罚机关类型】文化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叶建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11处罚名称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文综罚字〔2022〕6号被处罚对象叶建华处罚结果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综罚字〔2022〕6号当事人:叶建华身份证号:3****************9住所:温岭市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现已查明:2022年4月19日9时40分,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温岭市叶建华经营的君豪纸箱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
在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执法人员发现该纸箱厂内架设1台“烁奇”牌水墨印刷开槽机和1台纸箱装订机,员工韩某某正在操纵水墨印刷开槽机生产名称为“DIRTY LAUNDRY”的纸箱,且库存已完成该印刷品460只。
著作权法_暨南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著作权法_暨南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同因权利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起算点不同。
答案:2.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得转让、不得继承等一般人身权的共同属性。
答案:正确3.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身权的一种。
答案:错误4.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纠纷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作者姓氏笔画确定署名顺序。
答案:错误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答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_针对同一种类型,不存在两个以上竞争性的集体管理组织。
6.著作权人为避免自己的作品“被管理”的情况发生,可以书面声明不得对其作品进行集体管理。
答案:正确7.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遵循“自愿原则”。
答案:正确8.著作权“一揽子许可”的延伸管理制度有利于解决大规模许可授权产生的交易成本问题,既避免使用人侵权,又可以使权利人获利。
答案:正确9.新著作权法新增了哪项受广播权控制的行为:答案:以有线方式直播作品的行为;10.以下侵犯表演权的行为有:答案:酒吧驻唱歌手演唱歌曲《送你一朵小红花》;11.下列著作权财产权中属于演绎权的是:答案:摄制权12.常见的数字复制行为有哪些?答案:通过百度网盘下载他人放置在电脑“共享区”里的文件;_将数字作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特定用户。
_将歌曲固定在DVD、CD、U盘上;13.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中间组织对外发放著作权使用许可、收取许可费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甚至发动侵权诉讼。
答案:正确14.以下放映行为应该获得制片人的放映权授权许可的有:答案:15.“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三个要件:答案:16.常见的数字复制行为有哪些?答案:17.以下放映行为应该获得制片人的放映权授权许可的有:答案:电影院放映电影_酒店电影点播服务_学校礼堂公开放映电影18.甲公司经乙许可,将其创作的小说改编并拍摄成电影,甲公司聘请了流行歌手丙为电影创作插曲,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答案:19.排除他人未经许可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是著作财产权的核心功能,著作财产权主要是一种“排他权”,而不是“自用权”。
浅析KV收费事与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完善
浅析KTV收费事件与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完善摘要:近期发生的KTV收费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针对此次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和实践问题,本文分析了收费作品的法律性质、收费的权利依据,以及本次收费方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此次事件暴露了我国在著作权收费问题上具体制度的缺失,本文从作品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两个方面入手,探讨了完善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若干具体制度建设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收费作品独创性放映权集体管理诚信制度一、事件背景2004年3月1日,属于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的环球、华纳、百代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北京天为、盈科两家律师事务所发出一份律师函,矛头直指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一万多家KTV经营者(律师函中把经营者分为三类:专业KTV歌厅、带卡拉OK设施的夜总会、酒吧等同类场所。
本文统称为KTV经营者),要求众多KTV经营者为其在营业中播放上述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及卡拉OK作品的行为支付放映权使用费。
根据经营者类型的不同,每部作品的收费标准从7千元到12万元不等。
国内多家新闻媒体对KTV收费事件表现出极大的关注,纷纷报道了此事。
一时间,这份薄薄的律师函犹如高悬在KTV经营者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立即在经营者中间引起轩然大波,群情激愤者有之,谋求和解者有之,等待观望者亦有之。
二、对KTV收费事件的几点质疑笔者认为,相对于近期发生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长安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正东唱片公司诉北京市纯音歌舞公司MTV侵权案以及新力唱片公司状告“钱柜”侵权使用MV案2,此次收费事件波及面最广、影响最大。
因此,更值得我们在法律和实践操作层面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一)本次事件所涉作品的性质及收费的权利依据是什么?在律师函中,唱片公司主张KTV经营者播放的MTV、MV及卡拉OK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侵犯了唱片公司享有的放映权。
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甲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电话:66086649乙方:地址:电话: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乙方是依法取得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双方就乙方拥有的著作财产权授权甲方管理事宜,约定如下:第一条定义解释1.音像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
3.出租权,指通过有偿租借的方式将音像节目或其复制品提供给他人的权利。
4.复制权,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乙方特别授权的制作音像节目的复制发行权和其他形式的复制权。
5.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6.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
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
3.甲方可授权海外同类组织管理乙方授权的权利。
第三条权利保留1.本合同不妨碍乙方行使其音像节目未授权甲方管理的权利。
2.本合同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与第三方建立的著作权关系。
但乙方应告知甲方该第三方的名称、与授权甲方管理的权利有关的协议内容、涉及的作品、协议期限等信息,乙方应在向甲方进行音像节目登记时,就此做出特别说明。
该协议到期后,除乙方提出书面声明不授权甲方管理外,所涉及音像节目自动根据本合同授权甲方管理,并受本合同的约束。
着作权的权利管理体制
第十三章著作权的权利管理体制本章知识点:著作权权利管理团体、著作权权利管制体制的展望。
本章重点难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著作权团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著作权权利管制体制,清楚著作权权利管理团体的法律性质及地位。
学习建议:学习本章时,学生可到我国有关著作权权利管理团体组织进行实地的研究考察。
第一节权利管理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般只管理著作权人自己无法直接行使的权利。
从世界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看,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播放权和机械复制权(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美术作品的追续权;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影印复制权;还有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邻接权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同作者签订授权合同时一般都要求著作权人将以后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也授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
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它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壮大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及法律地位(1)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相当的垄断性。
(3)从法律地位来看,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一种为民间性的私人团体,一种是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基本原则来看,建立政府的还是民间的管理组织,取决于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状况及文化传统。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其性质为非官方的民间社会团体.但其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工作也须受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独立的权利人,会员与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信托关系或有限转让的关系.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行使会员著作权的权利,他对本组织会员作品的使用统一监督,并以一揽子许可方式授权使用人使用该组织名下所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统一收费并按“谁的收入归谁”的原则将使用费分配给各个著作权人。
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国版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音乐著作权正文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版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机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便于使用者合法使用,促进卡拉OK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
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具有权利人众多和使用者众多的特点,“点对点”的版权许可方式无法满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实际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合理高效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的有效途径。
要统筹兼顾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提升效能。
二、坚持卡拉OK领域“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自愿基础上推动卡拉OK领域继续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表演权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协商分配。
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加强合作,在许可内容、许可方式、许可效率、费用分配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更高水平服务。
三、坚持“先许可后使用”原则。
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先许可后使用”原则,与音集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合法使用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以音集协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
非法复制电视剧《扫黄先锋》案
非法复制电视剧《扫黄先锋》案著作权作为作者的一项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
近年来,中国盗版图书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发行盗版图书,其实严重侵犯到著作权人的利益,下面我们来看看侵犯著作权的一些典型案例。
高科员工侵权案2002年3、4月份,李某、黄某先后到高科公司工作。
之后李某担任高科公司项目经理职务,负责研发IAD系列产品,即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
黄某则为该项目组研发成员,李某、黄某多次接触并掌握了高科公司该系列产品的机密文件。
后李某离职加盟另一公司,主持研发与高科公司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功能相同的综合接入设备产品。
为了研发该产品,李某从高科公司聘请黄某到此公司工作。
二人利用从高科公司掌握的技术信息,生产出该设备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销售总金额达81万余元,致使高科公司损失78万余元。
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查明,由于高科公司对MG6000系列产品享有著作权,同时两被告人侵权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81万余元,所以两被告人的行为已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7年4月,天河区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非法复制电视剧《扫黄先锋》案电视剧《扫黄先锋》的版权属在香港注册的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所有。
1998年底,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予瑞得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行其电视节目《扫黄先锋》的独家播映权。
1999年9月,舒亚眉利用职务便利,从瑞得公司骗取播出带1套,交给海天公司经理陈宝华。
后两人以海天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山东齐鲁电视台、西安电视台、云南电视台签订《扫黄先锋》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分别出售给上述3家电视台,非法获利79万余元。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被告人舒亚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宝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两人共同退赔瑞得公司79万余元。
中国版权法
中国版权法中国版权法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我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依据20xx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打算》第一次修正依据20xx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打算》其次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其次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爱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其次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舞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进展与富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爱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爱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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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振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伟,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辉,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龙井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均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下称孔雀廊唱片公司)投资制作的音乐电视专辑。
其中,《最炫民族风》收录了内地音乐组合凤凰传奇的《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在内的共计13部音乐电视;《擦肩而过》收录了华语歌手郑源的《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等在内的共计23部音乐电视。
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音集协监制发行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DVD7及DVD8收录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下称海蝶音乐公司)制作的多部音乐电视,包括金莎、林俊杰、阿杜等人演唱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星月神话》、《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他一定很爱你》、《天黑》、《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等音乐电视均被收录在内。
上述三张专辑均标示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
其中,《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两张专辑的外包装上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孔雀廊唱片公司独家永久持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的外包装上载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而该出版物内页DVD7及DVD8载明所载歌曲的著作权人均为海蝶音乐公司。
音集协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
2008年7月28日,音集协与孔雀廊唱片公司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1.孔雀廊唱片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孔雀廊唱片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孔雀廊唱片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3.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孔雀廊唱片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0年11月11日,音集协也与海蝶音乐公司签订一份音像授权合同,约定海蝶音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但上述海蝶音乐公司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音集协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上述权利包括海蝶音乐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合同的其他内容与上述孔雀廊唱片公司的授权合同基本相同。
2012年10月10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杰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报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长命水的“龙井坊量贩式KTV”在其经营的KTV中,擅自营业性使用了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故申请该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2年10月21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范文明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杨靖涛的现场监督下,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来到“龙井坊量贩式KTV”的三楼313房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到该房间进行消费。
首先,公证人员对音集协提供的用于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内的硬盘内存情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由李明杰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点播了包括涉案40首歌曲在内的共计51首歌曲。
录像完毕后,公证处将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于公证处,另两份由公证人员密封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消费结束后,李明杰向龙井坊公司索取了一张面额为500元的收据。
2013年2月20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43号公证书。
经比对,2012年10月21日在龙井坊公司现场摄录的涉案40部音乐电视在播放时有显示出孔雀廊唱片公司或海蝶音乐公司的标志,有关作品的表演者、词曲、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40部音乐电视相同。
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音集协提供了如下证据:1.对于在龙井坊公司消费的费用问题,音集协提供了龙井坊公司开具的面额为500元的收据,收据记载的开票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与公证书记载的取证时间(2013年10月21日)并不一致,对此音集协解释称收据是由龙井坊公司开具,可能是龙井坊公司当时写错了时间。
2.对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音集协未提供发票,仅提供了其与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月2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该合同约定,甲方(音集协)因与龙井坊公司发生诉讼纠纷,委托乙方【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罗辉律师、甘志鹏担任甲方的代理人,有义务参加上述被告的不特定数量的案件的诉讼、调解、执行、申诉、申请支付令、取证、调查和甲方随时与案件有关联的要求及请求;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20000元,其他费用甲方不再支付,在本案判决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20000元;乙方在上述案件的代理义务的时效性和约定的代理费的实质内涵为包括每起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及申诉等全部诉讼阶段。
3.对于公证费的问题,音集协提供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面额为2000元的发票。
4.对于取证人员的交通费问题,音集协主张共花费3278元,为此音集协提供了总面额为2670元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共3张,以及出租车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长途大巴车票等票据。
5.对于取证人员的餐饮费问题,音集协主张共花费460元,为此其提供了中山市三角镇聚渔家饭店、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等出具的多张餐饮发票。
6.对于取证人员的住宿费用,音集协主张共花费了1561元,并提供了中山如家酒店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张。
7.对于取证所需的刻录光碟的费用,音集协主张共花费了1742元,为此其提供了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多张发票,内容是购买刻录盘、PP袋等商品。
音集协主张上述第1至3项费用专为本案而支出,但因公证取证共计51首歌曲,实际起诉了40首歌曲,故在本案中主张的上述费用支出同意按比例分摊。
第4至9项费用共计7541元,该费用是10个案件公证取证所共同支出的费用,相应花费予以分摊,本案所分摊的费用为754.1元。
但音集协未能明确相关费用是为哪些案件而支出,具体在哪些案件中如何予以分摊,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
对于上述证据,龙井坊公司认为:1.律师费并未实际产生,且该收费明显超出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2.交通费用中机票的时间与公证取证的时间相隔较长,二者不具有关联性;3.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并非必然支出的费用,因为取证可以在当天完成;4.公证费收费过高,经查询相关案件,2012年北京市相关公证处的收费仅330元、公证人员差旅费仅167元;5.取证消费收据的开具时间与公证书记载的取证时间不一致,也即该收据与本案无关,且取证消费的费用是音集协应当支付的,即便该收据与本案有关,既然音集协去龙井坊公司处消费,就应当支付该笔费用。
原审另查:龙井坊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6日,注册资金是300万元,经营范围是旅业服务、卡拉OK歌厅、中餐制售。
对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龙井坊公司在原审庭审时反映,2010年9月之前其一直处于筹备阶段,2010年9月28日之后才经核准经营卡拉OK 歌厅,2011年春节才正式开业,其大概有20个包房,消费群体主要是学生,经营状况不好。
为证明上述情况,龙井坊公司提交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娱乐经营许可证及经营情况明细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显示:1.2010年9月26日,龙井坊公司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
2010年9月28日,龙井坊公司经核准变更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为筹办(筹办执照不得用于经营),营业期限为2004年1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旅业服务、卡拉OK歌厅、中餐制售,营业期限自2004年1月6日至长期;2.经营情况明细表显示龙井坊公司2010年的营业收入为0元,2011年的营业收入为13000元、亏损额为28455.42元,2012年的营业收入为255125元、亏损额为845486.82元;3.娱乐经营许可证显示龙井坊的核定人数为234人。
对于龙井坊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音集协认为并不能证明2010年9月之前龙井坊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卡拉OK,且经营情况明细表系龙井坊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审计,不应予以采信。
又查:对于所使用的点歌系统,龙井坊公司主张系向第三方购买,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音集协于2013年5月7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龙井坊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中山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5000元(其中经济损失80000元;合理支出2500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