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检法关于规范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7: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案例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起典型案例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2010年总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规选登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毅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裁判文书选登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案例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8: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胜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司法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案例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2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浅议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浅议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浅议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摘要: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权能。

合宪性与合法性、法之发展、宪政之人权保障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原理是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量刑建议权的本体价值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助于对法律更近一步的准确适用,是对庭审程序在原有基础上的深入理解,是一种改革而非超越现有法律框架的司法创新。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公诉权;庭审活动;改革所谓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

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正确有效的行使均有积极的意义。

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为追诉犯罪而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求刑权似乎被当做了公诉权的全部,量刑建议权似乎常常被忽略,但是伴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量刑建议权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借鉴量刑建议在国外司法制度中,有着比较充分的体现。

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但在刑事简易程序中,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都普遍地享有量刑建议权,在美国,传统上检察官没有求刑权,量刑问题不属于审判程序但随着公诉制度的发展,大部分州的检察官都在审判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尤其是在辩诉交易中,英国检察官大量进行控罪交易和刑罚交易甚至在设立强制量刑条款的管辖区,检察官的指控决定与量刑决定几乎没有区别,检察官终止一项指控的承诺,能给予被告人将被课处的刑罚一个较确定的结果。

[1]在大陆法系国家,都确立了自己的特别简易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994年10月28日修正颁布,1994年12月1日生效)规定了五种特别程序,诉讼协商便是其中之一,《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30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确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2010]1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0.12.30【实施日期】2010.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为了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高执法办案水平1.两个《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依法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两个《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观念,以贯彻两个《规定》为契机,全面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浅议自由裁量权与量刑规范化的关系

浅议自由裁量权与量刑规范化的关系

浅议自由裁量权与量刑规范化的关系作者:伍萌来源:《青年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2010年10月1日试行以来,自由裁量权与量刑规范化的关系再次成为包括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大众在内的人们的普遍关注。

针对当前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重定罪、轻量刑,量刑过程不公开,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常发等问题,量刑规范化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试从两者在法理方面的涵义出发,再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分析自由裁量权与量刑规范化的关系,得出两者在本质上相辅相成,殊途同归的结论。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司法统一;个案公平一、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布莱克法律词典》这样解释司法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是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具有适用力的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其中任何一种规定行事”。

我国学者在论及自由裁量权时,也突出了其中的基本内涵:选择。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分析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法律空白或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法官依据具体案情和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独立判断、权衡各方面因素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在我国,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贯穿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

鉴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官需要在充分认清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来认定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二)量刑情节的考量。

量刑情节分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官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定罪的基础上考量具体量刑情节的使用。

(三)量刑判决。

如果确定某个事实构成了某一项犯罪,并且将各种量刑情节加以综合考虑以后,法官就要结合刑法的规定给这一犯罪做出具体的刑罚,选择主刑还是附加刑,选择主刑或附加刑中的何种刑罚,这些都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

由此可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司法过程之必须。

论量刑建议.(一)

论量刑建议.(一)

论量刑建议.(一)【摘要】作为法院量刑裁决的参考,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量刑程序的对抗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量刑建议本身具有一系列天然的局限性,仅凭这一建议作出裁决并不足以保证法院量刑的公正性。

而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并不发达,辩护律师很少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容易造成检察官在量刑程序中一方独大,量刑建议具有压倒性的优势。

而法院在量刑信息调查、量刑情节遴选以及量刑辩论组织等方面的消极性,也带来对抗化的量刑程序误入歧途的问题,使得这场“量刑程序改革”有可能重新陷入当年“审判方式改革”的困境。

要引导量刑建议走上健康的轨道,就必须加强量刑辩护,确保辩护方提出足以抗衡量刑建议的量刑意见;同时,确保法官在量刑信息调查和量刑情节搜集等方面保持适度的积极性,避免量刑程序的过度对抗化。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辩护;量刑裁决;诉讼构造一、引言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后,就有罪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

如果说起诉书所记载的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定罪申请”的话,那么,量刑建议则具有检察机关“求刑建议书”的属性。

早在上个世纪末,我国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基于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的考虑,就开始了量刑建议的改革探索{1}。

2006年前后,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被视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措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一些地方法院开始进行了量刑程序改革试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律师的量刑辩护一起,在这场改革试验中获得了普遍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

2010年10月,随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量刑程序意见》)在全国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即将被正式确立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之中,1]成为未来中国量刑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尽管量刑建议在法律中的确立已经不存在任何悬念,但围绕着量刑建议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2}。

47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法发〔2010〕47号)

47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法发〔2010〕47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 ○ 一 ○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一、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
1、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规范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根据新时期新形势,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倾听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作出的决策部署。中央决定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对时代呼唤、群众心声和现实需要的积极回应,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党的执政基础。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项改革的顺利施行,将更加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刑事犯罪,更加有利于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利于刑事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全局高度认识中央这一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把握改革内容,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要继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要坚持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由易到难,边实践边总结,逐步扩大案件适用范围。要依法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注重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但对于敏感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稳定的案件等,可以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而仅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2.23•【文号】[2010]高检诉发21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23日[2010]高检诉发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

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

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 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摘要:量刑规范化改革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而基准刑是量刑步骤中的杠杆和中枢,基准刑确定方法是否妥当直接决定量刑步骤、量刑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量刑规范化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但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中对基准刑的规定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旨在通过在对基准刑进行理性分析,探究并反思《意见》所确定的基准刑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基准刑;量刑指导意见;三步骤量刑法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

本文在指出量刑的基准刑在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试图对基准刑的确定做一番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准刑的确定关于基准刑,学界中存在着抽象个罪的基准刑和具体个罪的基准刑的讨论。

有学者认为所谓基准刑就是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

因此,其认为量刑基准来源于抽象个罪,成为对具体个案中具体个罪量刑的参照物,所以对量刑基准的探讨应当针对抽象个罪进行[1]。

按照抽象个罪意义上的基准刑观念,一旦立法规定了某罪,第二天就可以通过某种公式来确定基准刑。

最高法院规则所持的立场也与上述抽象个罪的基准刑观念完全不同:基准刑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来确定的。

如果针对抽象个罪设定抽象的基准刑,并作为各种不同犯罪的基准刑,这种做法看起来简单,但不一定合理,而且实践中很难确定,也不便操作。

因为不同的犯罪案件,犯罪事实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2]。

基准刑的确定不应简单地、刻板地、片面地根据某一公式对某一量刑幅度进行计算,而首先应当根据实践中大量的犯罪案件,进行类型的细分。

不对事实进行细分,就贸然地对法定刑幅度进行细分,是一个非常草率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23日[2010]高检诉发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

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

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 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

(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法治进步呼唤量刑过程的公开化、规范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推行显示出了审判监督的积极作用。

经过多年摸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从在2010年10月1日开始,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变得“有法可依”,然而,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关键词]检察;量刑建议;研究2010年10月1日开始,全国各地检察院全面推进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论辩——法官作出裁判,形成一个完整的控、辩、审三方互动的审判新格局,量刑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从而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并为依法抗诉、上诉指明方向,提高司法效率。

经过几个月的实践和探索,现笔者结合实际,就开展量刑建议取得的成效、遇到问题及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一、开展量刑建议的基本情况根据调查,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各地检察机关都已经按“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检察院仅就《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十五个常见罪名提出量刑建议,部分检察院对所有案件全部提出量刑建议。

以浦北县检察院为例,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该院共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95件149人,量刑建议率达100%,提出量刑建议后,法院采纳123人,采纳率为82.55%。

二、量刑建议工作取得的成效从2010年10月1日各地实施量刑建议以来,社会各界对此予以高度评价,也得到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普遍认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公开透明,强化了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以往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定何罪、判何刑、判多久,都在庭后由法官“秘密”进行,不仅是当事人,就连是公诉人,一般都要等到宣判后才知晓,缺乏透明度。

对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对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对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量刑规范化研究专栏青海检察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量刑程序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量刑建议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通过对"两个意见"的学习,并结合我省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两个意见"中具有普遍性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问题(一)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及与审判权的关系.量刑建议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是《青海检察》2011年第2期对法官审判权的一种监督方式,即量刑建议权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上,实践中刑事法官之所以对量刑建议制度持否定,怀疑或者抵触态度,就是基于对此种"监督论"的担心.应该明确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时,既可对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提出控告,也可以对法院如何对被告人量刑提出建议.同时,也应该更加清楚,不论是控告还是量刑建议,都不具有"终局性",对法官都不具有约束力.在量刑建议问题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是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诉机关就个案中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所提出的主张.对于公诉机关而言,量刑建议权是充分发挥公诉职能的必要体现.对于辩护方而言,是其进行量刑答辩的依据.对于审判机关而言,量刑建议可以促使法院审慎量刑,从而避免法官量刑权的滥用或误用.二是量刑建议作为一种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是否采纳,法官享有裁量权,因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必须合理合法.三是正确认识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的问题.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既是一种客观现象,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原囚在于量刑建议是公诉方根据自己掌握的量刑17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高原蠢黧鹣骧藤耨遭蔫辩量瓤窿瓤羹瓣指孽青海检察量刑规范化研究专栏材料以及对刑法的理解所提出的主张,与法官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和全案量刑材料得出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对于公诉人而言,无论是"轻提重判"还是"重提轻判"都意味着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由此可能引起检,法两家的矛盾,有时还可能因出现抗诉而引起二审或再审的现象,同时可能引起双方当事人对法院不满,导致提出上诉或申诉,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在量刑建议全面推行过程中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确保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切实将量刑问题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必须坚持"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严格执行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必须增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严格控制量刑建议案件的适用范围. (二)量刑建议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检察机关在何时提出量刑建议,既要考虑定罪与量刑活动之间的关系,也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程序意见》规定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一并提出量刑建议,也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这为公诉人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对于没有更多量刑情节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对于既有酌定量刑情节又有法定量刑情节,并且法定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选择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确保取得较好的量刑建议的效果.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一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三是概插I生量刑建议.由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适用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因此,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且符合"两院三部"意见中"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幅度"的规定;在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中,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存在几种情况:一是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二是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到人民法院.三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发表量刑建议.为了规范提起量刑建议的方式,《程序意见》规定,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同时,也规定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这主要取决于量刑情节是否具有确定性和认识分歧.量刑建议书应当按照高检院规定的格式样本制作.(三)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公诉部门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所掌握的量刑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而提起公诉后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新的量刑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人有退赃退赔,翻供,立功情节或者系累犯等,因此会导致出庭量刑建议书和公诉意见书中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查明的量刑事实存在一定差距,如果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量刑建议并且不需要审批的,可以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对于无权当庭变更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可以向法庭提出休庭请求, 但是,必须掌握量刑事实是否会影响量刑结果.(四)庭审后出现的量刑证据是否需要再次开庭质证.对量刑事实进行调查,对量刑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正是量刑程序的意义所在,但是对于庭审后出现的量刑证据是否一律开庭质证.一般情况,法定情节的证据必须开庭质证.如果反映自首,立功的到案情况,或者是反映被告人再犯,累犯的前科资料等法定情节的证据,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这类证据属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应该采取交叉询问的严格证明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对于庭审后发现的酌定量刑情节,一般无需再次开庭调查,法院可以直接作为量刑裁量的依据,检察机关应当就这部分的事实进行审查,是否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了量刑理由.但是,对于具《青海检察》2011年第2期8=,=..C#=,='=I=,.=I=C..:l==|.;=l==t='=l#=l=1._=J.='=J#=l==-×...C=.=='=l==I=l=1._=_.r_×._cI|.0.-=l≮==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情复杂的部分案件,可与法院协商决定是否再次进行庭审调查.二,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省高级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用于指导全省各级法院的量刑规范化工作,细则是对常见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常见犯罪的量刑细化规定,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限定在15个常见罪名,因此,全省检察机关在试行量刑建议工作中应当按此细则执行,一般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鉴于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要求具有一定的幅度,因此,仅对量刑指导意见中几个常见问题作一解读.(一)量刑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附则中规定,"本意见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主要理由是对于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两个刑种之间如何衔接转换,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之问如何转化尚缺乏明确规定,容易导致不同刑种的适用存在脱节,严重影响量刑的均衡,同时, 鉴于量刑规范化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因此,首先选择对有期徒刑以下案件的量刑加以规范,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二)"有期徒.ff4以下"案件的认定.从《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十五个常见罪名的法定刑来看,既涉及无期徒刑,死刑,又涉及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种,因此,在认定有期徒刑以下案件时,不可能从刑法规定中得出结论,必须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定性分析为主的判断确定具体个案是否属于"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实施细则量刑规范化研究专栏青海检察中对定量的情节在十五个罪名中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公诉人必须熟知这些情节才能很好适用.(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的问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是根据各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裁量,在一些个案中,有的被告人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有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此情况下,首先以定性分析为主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种,在此基础上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再以定量分析确定量刑建议.(四)被告人犯数罪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的问题.被告人犯数罪,有的罪名可能是《量刑指导意见》规范的罪名,有的罪名可能不是,在此情况下,对属于指导意见规范的罪名,在量刑时要首先以定性分析为主的方式进行判断,如果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适用量刑指导意见,如果属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单处罚金的,应不适用.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不再提出总的建议.★《青海检察》2011年第2期i薹董j{0≤}善毒.;薹.{}÷1i0.÷.0i.0≤....釜i暑{l羞};.0}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通知最⾼⼈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通知【发布单位】最⾼⼈民法院【发布⽂号】法发【2010】36号【发布⽇期】2010-09-13【⽣效⽇期】2010-10-01【所属类别】法院规范性⽂件“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是中央确定的重⼤司法改⾰项⽬。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作机制改⾰的总体部署,经过深⼊调研论证,⼴泛征求各⽅⾯意见,最⾼⼈民法院制定了《⼈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问题的意见(试⾏)》(另⾏印发)。

《量刑指导意见》经过全国部分法院较长时间试点,成效明显,已经具备在全国法院全⾯试⾏的条件,决定从2010年10⽉1⽇起在全国法院全⾯试⾏。

现印发给你们指导量刑⼯作,并提出以下意见:⼀、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的重⼤意义量刑规范化改⾰是法治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主要⽬的在于统⼀法律适⽤标准,规范裁量权,严格执⾏法律,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推⾏这项改⾰,对于完善量刑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提⾼执法办案⽔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度重视量刑规范化改⾰,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充分肯定了量刑规范化改⾰取得的成效,要求各级⼈民法院要把量刑规范化改⾰作为提⾼办案质量和⽔平的⼀项重要⼯作,结合审判实际,细化执⾏标准,搞好法官培训,精⼼组织实施。

各级⼈民法院要从全局的⾼度深刻认识量刑规范化改⾰的重⼤意义,把思想认识统⼀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量刑规范化改⾰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期的⼀项⼯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研究制定实施细则《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级⼈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规范、实⽤、符合审判实际的原则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地进⾏细化,保证实施细则的规范性、实⽤性和可操作性。

隔离式量刑:探索量刑程序改革新模式

隔离式量刑:探索量刑程序改革新模式

隔离式量刑:探索量刑程序改革新模式2011-08-01 来源:法学研究张伯晋“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之一。

2010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会签《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量刑建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010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

而在最高法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安徽芜湖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已经于2009年6月悄然启动,改革试点的模式也与多数地区通行的做法有所不同,即实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

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鸠江区法院合作开展的隔离式量刑程序的试点改革(下称芜湖试点)与实证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在7月23日召开的“量刑程序改革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讨会暨芜湖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结项会”上,来自各地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学者针对芜湖试点实证成果进行了研讨与评估。

量刑程序改革的两条路径选择在研究量刑程序完善的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主张采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二是主张采用“隔离式量刑程序”(亦称为独立量刑程序)。

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主张在维持现有定罪与量刑程序混合不分的状况下,突出量刑程序的重要性,在法庭调查阶段设立专门的环节调查量刑证据,在法庭辩论环节设置专门的阶段就量刑展开辩论;隔离式量刑程序则表现为先定罪、后量刑,定罪阶段完成证据调查与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后,法官首先明确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则进入到量刑程序,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彻底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介绍,最高法于去年3月1日开始的量刑改革已在全国推行,其中代表性的创新有两点,一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二是引入量刑建议。

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

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

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見(2010年)(2009年12月24日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和规则第一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以查明案件事实和准确定性为前提,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适应。

第二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情节、量刑适用规则、方法,确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条【量刑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

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事实要件、量刑情节相同或相似的被告人作出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均衡。

第四条【量刑重处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基准刑为基础,依据所具有的从重情节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尺度,综合决定从重处罚的幅度,但拟定宣告刑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刑。

第五条【量刑轻处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应以基准刑为基础,依据所具有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比率确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但从轻处罚后的拟定宣告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

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情节合并为减轻量刑情节。

第六条【轻处限定规则】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后的宣告刑不得低于个罪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情节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减轻处罚后的宣告刑不得低于个罪基准刑的30%。

应当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单个减轻量刑情节比率达到60%的不受前两款限制。

第七条【免处适用规则】基准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轻处比率达到或者超过100%,同时具有法定可以免除处罚情节的,一般予以免除处罚。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量刑是指根据犯罪成立程度和被告人的人身特征等因素,确定刑罚的救济方式。

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规范化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量刑指导意见应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法治社会应当根据现行法律体系,确立起完善的量刑规则和标准。

量刑指导意见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确定刑种、量刑幅度和起止点,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特征等因素。

量刑指导意见的制定应当依托于专业法学研究机构,经过广泛的专家学者讨论和民众意见征询,确保科学性和权威性。

其次,量刑规范化应当突出量刑的公正和相对应性。

量刑应当坚持刑法的平衡理念,既不能过轻地对待犯罪行为,也不能过重地惩罚被告人。

量刑应当建立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安全的基础上,尊重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确保量刑的相对公正。

在量刑的过程中,要对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进行准确评估,依法确定被告人的犯罪量刑水平。

第三,量刑规范化应该注重程序正义。

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量刑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证据,经由法庭审理后确定。

法官在量刑时要充分主持公正,遵循“审判自由裁量”的原则,确保量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被告人和其辩护人也应该在量刑过程中享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权,确保量刑的程序正义。

第四,量刑规范化应该强调量刑的可操作性。

量刑指导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操作简便,便于法官在实际审判中进行参考和应用。

量刑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判决的执行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避免出现过重或过轻的判决结果。

最后,量刑规范化也应注重刑罚的效果评估和反馈。

法官在实际审判中应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进行判决,并对判决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对于不合理的量刑,应及时纠正和调整。

同时,量刑结果也需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实践中,量刑规范化具有一定的挑战和复杂性。

然而,通过制定科学合理、规范化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量刑标准和依据,增强司法公正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在海南举行,由最高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程序意见》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引入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点,解决了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问题,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量刑程序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熊选国说,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

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第一章总则【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_1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_1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量刑程序,保障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量刑程序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量刑的诉讼原则1.人民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刑罚裁量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等阶段,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3.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做到量刑庭审公开、量刑理由公开。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允许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二、量刑的程序规则5.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依法确认被告人认罪是出于自愿且知道认罪后果的基础上,在查明定罪事实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等争议问题进行。

6.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被告人认罪但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分别查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

7.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举证;(2)被害人陈述;(3)宣读社会调查报告;(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

(2)、(3)并非量刑事实调查阶段的必要内容。

但是,如果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有社会调查报告的,应当在这一阶段进行调查。

8.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控诉方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后,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全文只有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和受贿罪5节。

绑架罪的量刑:
刑法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

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
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

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二O一O年九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十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第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0]35号)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相关论文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第十三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有关量刑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
(二)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第十五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二条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 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第八条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第九条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