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医院医疗废物的规章制度
医院医疗废物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产生的所有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医院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第二章医院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第五条医院应当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一般医疗废物和有害医疗废物三类。
第六条感染性医疗废物是指可能含有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包括各种感染性材料、感染性器械等。
第七条一般医疗废物是指非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废旧药品等。
第八条有害医疗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特性的医疗废物,包括废弃化疗药品、废弃放射性药品等。
第九条医院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确保医疗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第十条医院应当在医疗废物包装上标明医院名称、包装日期、处理单位等信息,以便管理和跟踪。
第三章医院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储存第十一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点,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收集和处理。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制定医疗废物收集计划,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全面、及时的收集。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将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分别存放,避免混装混运,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正确的处理。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设立临时储存仓,对医疗废物进行临时储存,确保医疗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第四章医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第十五条医院应当与具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型、数量和特性,选择适合的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填埋、消毒等。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定期检查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理档案,记录医疗废物的数量、类型、处理方式等信息,以便监管和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与收集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或包装袋,并在容器或包装袋上标明废物类别。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包装袋中,确保不泄露、不散落。
第三章医疗废物运输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密封、防漏、防遗撒。
第八条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确保医疗废物不污染环境、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第九条医疗废物应当定期从贮存设施中运出,运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置第十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确保处置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处置后的残留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制度,记录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法和处置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疗废物泄露、散落或者非法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属于6个危险废物类别的有毒、有害、有感染性的废物。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主要产生者和管理单位。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处置。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七条医疗废物按照危险程度和性质分为6个类别:常规废物、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药物废物和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特殊标识进行标识,明确废物的类型、处理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包装必须完整、牢固,并具备防渗漏的要求。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贮存室,负责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施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贮存室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培训和知识,掌握正确的废物贮存和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分类贮存,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应当密封、不漏气、不渗漏,容器表面应当清洁,标识清晰。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积存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废物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委托专业的运输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防渗漏、防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碰撞、振动和其他损伤。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正确的运输方法和安全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化验室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分类处置、妥善处置、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根据不同特性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药物残留物、尖锐器械、废药液等五类,应按照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处置。
第七条医疗废物分类方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具体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置,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不混合交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在采用专用容器内进行密封存放,使用完毕后及时送达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按照化学性质进行分类存储,采取专门的处置方法,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药物残留物: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避免药物残留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尖锐器械:应在专用容器内进行存放,使用完毕后即刻进行封闭处理,避免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废药液: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确保废药液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资质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档案,对每批次的医疗废物进行记录和备案,并保存一定期限。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部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活动,包含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定义1.医疗废物: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化学性、毒性或其他特殊危害性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弃物。
2.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指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3.医疗废物收集容器:指特地用于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
4.医疗废物运输工具:指特地用于运输医疗废物的工具,如车辆、容器等。
5.医疗废物处理单位:指具备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和收集第四条医疗废物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几类: 1.感染性医疗废物:包含手术废物、病理、血液及其制品等传染性废物。
2. 化学性医疗废物:包含药品废品、化学试剂及其容器、药品包装废弃物等。
3. 有害性医疗废物:包含废弃药品、废弃破损的玻璃制品、废弃的注射器及其容器等。
4. 其他医疗废物:包含废弃纸张、废弃塑料制品、废弃食品等非传染性、非化学性、非有害性的废物。
第五条医疗废物收集1.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密闭性、防漏性、耐腐蚀性等特点,并标明收集日期和相关警示标识。
2.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分别放入对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混装。
3.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特地的集中存放区,严禁将收集容器放入一般垃圾桶。
4.收集容器装满后,应即时加盖,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
第三章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理第六条医疗废物运输1.医疗废物运输应由本单位布置专人或委托专业医疗废物运输单位进行,保证运输安全和环境卫生。
2.医疗废物运输工具应具备密闭、防漏、耐腐蚀等特点,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3.医疗废物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定,避开发生医疗废物泄露或散落的情况。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确保包装物或者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破损的包装应按治疗废物处理。
2、废物盛放不能过满,大于 3/4 时就应封口,封口紧实严密,注明科室和数量。
3、分类采集,禁混;禁漏;禁污(利器放入利器盒内,非利器放入包装袋内)。
4、运送时防止流失、泄露、扩散和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使用防渗透、放遗撒、无锋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各种包装和运送工具应有专用医疗废物标识。
5、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6、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分量和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资料保存三年。
7、对垃圾暂存处、设施及时清洁和消毒处理,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8、医疗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 天,每日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9、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应在 48 小时内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传染病发生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者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精选 10 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翼对大家有所匡助。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采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者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 (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规定一、引言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三、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分为五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四、医疗废物的管理4.1 收集与储存(1)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医疗废物收集点,并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进行分开收集。
(2)医疗废物应采用专用包装物、容器进行盛装,并在包装物、容器上贴上医疗废物标识。
(3)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泄露等安全措施。
4.2 运输(1)医疗废物运输工具应具备防渗漏、防遗撒等功能,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2)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露、遗撒和混淆。
(3)运输记录应详细记载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运输时间等信息。
4.3 处置(1)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2)医疗卫生机构应与取得医疗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并定期向医疗卫生机构反馈处置情况。
五、医疗废物的监管(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2)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
(3)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感染疾病传播、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废物,指的是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院、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店、药房、药监机构、诊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临床测试实验室、中药制剂工厂、医药废物处理中心、生产医用器械的制造企业、医学科学研究单位等从事医疗、预防、治疗、保健活动的各类机构。
医疗废物的管理,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规范医疗机构的废物处理行为,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防止污染和传染疾病的发生。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各种用过的敷料、输液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等;2.医疗固体废物:包括废旧纱布、废旧绷带、过期的药品等;3.化学废物:包括废弃药品、过期药品、药瓶等;4.辐射性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医用器械等;5.医疗污水:包括放射性废水、化学废水等。
二、医疗废物的包装和运输1.应在废物产生现场进行分类、包装,并按照废物的性质和类别采取适当的封装方法;2.医疗废物应当被单独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废物类型、废物性质、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等信息;3.对于感染性废物,应当使用颜色鲜明的特定容器进行包装,以便于识别和区分;4.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采取封闭式运输,确保废物不泄露、不溢出;5.废物的运输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废物的分类、包装和运输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知识。
三、医疗废物的处理与处置1.医疗废物产生的单位应当建立废物处理和处置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处理和处置能力;3.感染性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高温蒸汽消毒、化学物质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方法;4.医疗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投放到对应的垃圾桶中,由专门的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5.化学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安全运输和封存,将其交由专门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6.辐射性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要求,遵循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门规定;7.医疗污水应接入医疗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医疗废物处理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管理规范概述医疗废物是指生活、临床、保健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品,其中包括使用过的药品、器械、生物制品等。
由于这些废物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和传染性,正确的处理和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医疗废物处理的规范和流程,以确保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
一、分類和包装医疗废物根据危害程度和特性分为四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品废物和一般废物。
在处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医疗机构应提供标识准确的可重用容器,确保废物分类完整,并将其正确密封和包装,以防止交叉感染和泄漏。
二、收集和存储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废物收集区域,确保科学合理的收集和储存。
感染性废物应单独存放,避免与其他废物混合。
存放区域应干燥、通风良好,并设有足够的容器、垃圾袋和密封装置。
废物集装箱应定期清理和消毒,避免恶臭和传染病病原体的繁殖。
三、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的运输应遵循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
运输工具应具备合适的容量和设备,并经过消毒处理。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废物不泄漏、不散落,并且避免与其他物品接触。
废物的处置包括焚烧、高温高压灭菌、化学处理和埋地填埋等方法。
不同类型的废物应选择相应的处理方式,并遵守环保部门的要求。
四、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废物处理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
培训内容应包括废物分类、包装、存储、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还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卫生行为的培养,确保废物处理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五、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医疗机构应配备有关的设备和人员,以确保废物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违法行为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和处罚,从而提高废物管理的整体效果。
六、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医疗废物的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工作。
例如,废弃药品可以进行安全回收和销毁,废旧器械可以经过消毒和修复后重新使用。
通过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可以减少废物排放,降低环境压力,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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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 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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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如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病理性、药物性、化 学性废物均放入专用 容器中;
感染性垃圾装入黄色 垃圾袋;
损伤性废物放入锐器 盒;
生活垃圾装入黑色垃 圾袋,可回收利用垃 圾用白色塑料垃圾袋。
收集运送
01
03
分类收集,禁混;禁漏;禁 污(利器放入利器盒内,非 利器放入包装袋内)。
第七章 附 则
医疗废物分为5类
感染性
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 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塑料制品, 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 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
病理性
病理性废物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 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 腊块等。
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备,不 得露天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做好登记,内容 包括来源、种类、 重量和数量、交 接时间、最终去 向及经办人签名 等,资料保存三 年。
对垃圾暂存处、 设施及时清洁和 消毒处理,禁止 转让买卖医疗废 物。
医疗垃圾存放时 间不得超过2天, 每日工作结束后 对运送工具进行 清洁消毒。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 故发生时,应在48小时内及时上报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导致传染病发生时,按有关 规定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根据其危害性和化学特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实验室废物等。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不同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确保分类正确,防止交叉污染。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包装医疗废物在收集和包装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废物的泄漏和扩散。
实施强制分类收集制度,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分别存放。
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采取密闭的容器进行包装,加强防护措施,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对于其他类别的废物,也要根据其特性进行相应的包装,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三、医疗废物的储存和运输医疗废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避免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建立合适的储存场所,保证废物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严格控制收集和储存的时间,及时进行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确保废物不会泄漏和扩散。
四、医疗废物的处理医疗废物的处理包括灭菌、消毒、焚烧、化学处理和填埋等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废物的类别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
特别是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进行有效的灭菌和消毒,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同时,医疗废物的处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确保处理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确保其符合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废物管理的自律性。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是人们获得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因此它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我国出台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根据其危害程度和生物学性质可分为:有害垃圾、医疗废液、废药品、医疗器械、污染物和一般垃圾六类。
1. 有害垃圾:包括感染性废物、注射器、针头、口罩等对人体健康有风险的废弃物。
2. 医疗废液:泌尿系统、呼吸系统等患者生理系统产生的排泄液、手术创面感染液等。
3. 废药品:包括过期药物、化学药品废渣、病人用过的药品等。
4. 医疗器械:使用后不再具备医疗用途或损坏药品瓶、试剂瓶、注射器等。
5. 污染物:废油、废水、废气等有较大的污染性质。
6. 一般垃圾:如废纸、废塑料袋、食品残渣等与医疗废物混在一起的废弃物。
二、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1. 严格分类管理:将医疗废物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分类,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2. 远离人群:医疗废物集中地点离员工工作区域、病人区域、门诊区域等要远离一定的距离。
3. 二次污染防止:收集、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二次污染,防止污染环境和影响人群健康。
4. 安全可靠:医疗废物处理过程要确保安全、稳定和可靠,防止任何不安全事件发生。
三、医疗废物管理的具体措施1. 医疗废物收集和储存: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收集设施和储存场所。
集中存放的医疗废物要有密闭防渗漏的容器或包装物。
不同种类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储存。
2. 医疗废物运输:医疗废物运输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选择专业的运输车辆和人员,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及时运输。
3. 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例如,有害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液要进行合法的排放,废药品要定期清理并运往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等。
四、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分工1.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工作。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为规范我院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6号)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在诊断、治疗、卫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患者生活中产生的排泄物及垃圾,这些废弃物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可能,也有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本规范主要提供了对医疗废物消毒和处理的方法和要求。
二、医疗废物处理原则(一)、分类回收原则:减少有害有毒医疗废物和带传染性医疗废物的数量,有利于医疗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二)、回收利用原则:避免浪费、减少环境污染。
(三)、减量化原则:通过重复利用、破碎、压缩、焚烧等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体积和数量。
(四)、无公害原则:医疗废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及卫生法规标准要求。
(五)、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类收集的废物分别进行处理。
三、医疗废物包装的基本要求(一)包装袋用聚乙烯(PE)塑料为制造原料,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二)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三)利器盒用聚乙烯(PE)塑料作为制造原材料,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品处理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要加强个人防护。
四、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运送(一)、医院建立严格的污物分类收集制度,所有废弃物应放入黄色污物袋中,应及时清运或在装满3/4时有人负责封袋运送。
(二)、利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利器盒中。
高危区的污物使用双层医疗废物袋,并及时密封。
放射性废物应存放在特制的容器中防止扩散。
(三)、分散的医疗废物袋每日一次收集,医疗废物袋应每日运出病房或科室,根据医院《污物焚烧规范》决定搬运时间,运往医院中心医疗废物存放地,防止医疗废物袋的泄漏。
医院医疗废物处理管理条例
医院医疗废物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环保、有效的处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1. 感染性废物:包括感染性敷料、一次性使用医疗器具、废弃的医学标本等。
2.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针头、刀片、玻璃瓶等。
3.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的药物及其包装物等。
4. 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废汞血压计等。
5. 其他废物:包括手套、口罩、防护服等一次性防护用品,以及医疗机构废弃的办公用品、家具等。
第五条各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包装物进行包装,并在包装物上贴上相应的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包括:感染性废物标识、损伤性废物标识、药物性废物标识、化学性废物标识和其他废物标识。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运输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收集点,并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设置专门的收集。
收集点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便于操作和监控的区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的责任人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医疗废物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保证医疗废物包装物的密封、牢固,防止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泄漏、污染环境。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贮存与处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合理设置医疗废物贮存设施。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地处医疗机构内部,便于监管;2. 远离水源、食堂、宿舍等生活区域;3. 具有防火、防泄漏、防盗、防水和防虫等功能;4. 标识清晰,分类分区存放;5. 定期消毒、清洁。
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规范、经济和环保处理,确保医疗废物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健康管理、环境保护、资源回收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疗养院、药房、药店、体育场馆、学校、学校、娱乐场所等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废物的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分类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和管理第四条医疗废物应根据危害性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分类包括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一般性医疗废物四类。
第六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输液袋、输液管、输液针头、输液瓶、注射器、带血液的废物、带有体液的废物等。
第七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药品包装袋、药品废液、药物残余、药品瓶、药品容器等。
第八条放射性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包装袋、放射性药物瓶、辐射治疗用品等。
第九条一般性医疗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纺织品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依法设立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标准和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和设备,确保医疗废物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存储和运输。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不对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理和处置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能够对不同类型医疗废物进行安全、环保、经济的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包装、存储和运输,必须及时送交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置制度,确保医疗废物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和档案,对每批医疗废物的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对废弃医疗物质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活动的规范。
第三条医疗废物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与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准第五条医疗废物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四类:(一)一类医疗废物,指直接或间接接触病原体的医疗废物;(二)二类医疗废物,指医疗实验室、病理解剖室等生物医学领域内的废弃物品;(三)三类医疗废物,指未直接接触病原体等医疗废物;(四)四类医疗废物,指总量较大而且危害程度低的其他医疗废物。
第六条医疗废物按其处理方法分为四类:(一)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类:包括蒸煮消毒、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方法。
一类、二类医疗废物必须采用无公害化处理;(二)医疗废物处置类:包括填埋、焚烧等方法。
三类医疗废物必须采用处置类处理;(三)医疗废物回收利用类:包括有价值的废品回收、有害物质回收等方法;(四)医疗废物贮存类:包括暂时存放、转运等方法。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管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其设区的市或县环保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全程管理应包括收集、贮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处置、监控等环节。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制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在机构的各个环节执行该制度。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专业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采用无公害化、封闭型的车辆及容器包装,并在车辆及容器上贴有明显的医疗废物标志。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处置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指定专业机构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或监控,并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将医疗废物运至环保部门指定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或处置。
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制度一、引言医疗废物是医院日常工作中必然产生的一种特殊废物,因其埋藏、焚烧等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和危险性,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医疗废物,保障医院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制定《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药品包装、废旧药品、手术废弃物等各类医疗废物。
三、医疗废物分类1. 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感染病人排泄物、手术废弃物、实验室废弃物等;2. 一般医疗废物:指非感染性医疗废物,如废旧药品包装、废旧器械等;3. 化学性医疗废物:指药品废液、废开发剂等具有化学特性的医疗废物。
四、医疗废物管理流程1. 产生: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废物桶内;2. 临时存放:医院设立临时医疗废物存放间,分别存放感染性废物、一般废物和化学性废物;3. 暂存:临时存放间每日定期清运,将医疗废物暂存至专用存放间;4. 处理:医院委托合格单位处理医疗废物,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方式;5. 监督:医院设立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机构,定期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五、员工培训1. 所有新入职员工应接受医疗废物管理培训,了解医疗废物种类、分类方法和处理流程;2. 医院定期组织医疗废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和意识。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个人或科室,医院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2. 对于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造成环境或人员受到伤害的行为,医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总结医疗废物的管理是医院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对于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医疗机构能够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为员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和就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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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目录1、医疗废物的定义和特点2、目前我县医疗废物处理的现状3、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5、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6、某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流程图7、某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组织机构定义及特点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的废物。
具有以下特点:1、含有感染性物质2、具有遗传毒性3、含有毒性和危险性化学品和药品4、具有放射性5、含有锋利物、废弃的手术刀片、破碎的玻璃等目前我县医疗废物处置现状1、医疗废物分类不明确2、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3、医疗废物被回收利用4、各医院处置、管理情况存在差异,缺乏综合管理5、医疗废物量大、塑料制品多,处置难度大6、感染性废物处理不当7、无集中处理设施、场所,医院自行焚烧不符合要求,造成医疗废物无处消纳8、医疗废物专用容器没有警示标识9、没有锐器专用储存容器10、未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系管理11、没有污水处理专用设施及消毒设施12、大部分医院没有合格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场所)13、没有消毒效果检测记录(周转箱,转运工具及场所等)14、分类、收集、转运、暂存、清洗消毒、处理记录不全,也没履行告之义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明确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
第三条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二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有20张以上(含20张)床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置20张以下床位的,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应当设置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监控职责,并做好对本单位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及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等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有关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督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方案和注意事项等。
设有2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有本单位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分布情况示意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七条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要求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并将转运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如卫生巾、尿布等),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和医疗用品(如手套、压舌板、吸痰管等)使用后,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如瓜壳、纸张、一次性饭盒等)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
第十条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对废弃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和毁形处理,但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废弃药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三)普通病房以同层楼面按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相对独立,设有相应的分隔设施且易于管理;(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四)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的盛器应当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盛器。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因连续工作不能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的,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临时分别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专用包装袋应当置于硬质盛器中。
(二)工作岗位产生较多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直接置于利器盒内;工作岗位产生较少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
(三)工作完毕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临时收集在硬质盛器中的损伤性废物置于利器盒中。
第十五条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一)感染性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并封口,系上中文标签,置于专用盛器中,损伤性废物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并加盖;(二)当日能将医疗废物带回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处置,临时收集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当日不能带回处置的,应当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待诊疗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和硬质盛器中,封口或加盖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并按要求取回处置。
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专用盛器。
对救护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硬质盛器中,再暂存于车(三)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四)医疗废物每次转运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五)做好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转运人员时,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附件3),交接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二)医疗废物类别及包装袋(盒)数量;(三)医疗废物重量;(四)交接时间、地点;(五)交接时需说明的情况。
交接单填写后应当由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交接单一式三份,医疗废物产生部门、暂时贮存管理部门、医疗废物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3年以上。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交接单制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专用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转运的人员,在将医疗废物装入转运专用工具前应当做好以下检查工作:(一)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使用专用包装袋、利器盒;(二)检查每个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上是否标有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三)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部门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提出改正要求,经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转运。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内转运医疗废物的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
转运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较偏僻为原则。
转运时间应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
转运过程中转运者不得离开转运车。
医疗废物应当转运到指定的暂时贮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专人在每天转运医疗废物工作结束后在指定地点及时对转运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名称和浓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