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
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及奖励办法
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及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错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奖励,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效维护农业行政管理秩序,成绩显著,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奖励,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诉权和举报权。
对于打击、报复申诉人、举报人的,由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构予以查处。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追究:(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农业行政管理职责的;(二)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或有意帮助被处罚人逃避行政处罚的;(五)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七)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八)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九)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十)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十一)罚款时不出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十二)超越行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十三)在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时,不执行已公布的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意见的;(十四)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而不予告知的;(十五)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有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中载明而未载明的;(十六)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向当事人说明而未说明的;(十七)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十八)行政相对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罚而不给予从重处罚的;(十九)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二十)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二十一)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二十二)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34号
制定机关
农业部(施行日期
2014.04.15
文号
农办政函[2014]34号
主题类别
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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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4]34号)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违法所得”予以释义的紧急请示》(粤牧〔2014〕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结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5•【文号】国法秘函[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6月25日国法秘函[2004]171号) 农业部办公厅:你们《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 [2004]9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一、进口单位拟进口的农药只要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农药登记,农业部就对其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不是行政许可。
如果农业部除了要对该农药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核实外,还要对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际上是在农药登记之外设定了进口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 30条第3款规定,进口农药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只要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即可。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属于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登记之外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此,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对出口单位出口农药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对这一许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章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由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事业单位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受理许可申请。
三、《农药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正文:----------------------------------------------------------------------------------------------------------------------------------------------------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今后十年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了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各级农业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义和基本目标(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农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农业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执法体制不顺、执法手段落后、执法力量薄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迫切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进入了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方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
农业法制工作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农民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纲要》精神,增强做好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全面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依法治农、依法护农。
(二)明确农业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农要坚持《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经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农业部门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氛围基本形成,主要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农业的方式基本实现。
--农业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农业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部机关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地农业部门不断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农业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的制裁效果和威慑作用。
但是,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就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严厉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事关依法行政,事关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
农业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使违法行为人不仅受到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而且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当前,农业违法行为特别是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呈现专业化、隐蔽化、网络化和区域化特征,农业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可以借助公安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利于及早抓获违法行为人,彻查制售假劣农资源头,捣毁制假售假网络。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进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监督网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由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监察局联合督办。
(一)办公厅负责网上投诉举报信息受理和分办,以及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建设和管理,并协助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监察局、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和直属单位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二)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网上投诉举报中有关违反许可实体和程序规定问题的核查和回复。
(三)驻部监察局负责网上投诉举报中有关违纪问题的核查和回复。
(四)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网上投诉举报中有关行政许可实施过程发生问题的核查和回复。
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投诉举报系统维护、更新和升级。
第三条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1名司局级领导负责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综合处处长为联络员,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
第四条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和廉洁高效原则。
第五条处理投诉举报信息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办公厅在对投诉举报信息汇总分类后,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过投诉举报系统分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监察局、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和直属单位。
对非行政许可类的投诉举报信息,办公厅酌情转送相关单位,或退回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监察局、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和直属单位收到分办的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及时组织核查。
第八条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核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监察局、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和直属单位根据核查情况,提出答复意见,并录入投诉举报系统,同时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投诉举报人。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农垦发[2008]00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管理,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对于深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调动农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维护垦区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一)规范土地承包收费。
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
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将农工负担减下来。
以垦区为单位,土地承包收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
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8•【文号】农业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废止。
农业部令(第6号)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维护农业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章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发布)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发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发布)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发布)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4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45.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发布)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55.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发布)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发布)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发布)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发布)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发布)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63.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发布)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发布)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发布)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25号发布)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79.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3《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4《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5《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6《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7《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9《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0《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11《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二、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类19《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1《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5《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三、农业类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9《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30《农产品包装盒标识管理办法》3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32《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3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34《江苏省实施〈农业推广法〉办法》35《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3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37《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38《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3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0《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41《江苏省种子条例》4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43《植物检疫条例》4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45《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46《农药管理条例》4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9《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50《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51《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52《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5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5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5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5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58《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5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60《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章)》61《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62《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6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四、林业类6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6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67《森林防火条例》68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6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70《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7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72《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7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7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76《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77《森林病虫防治条例》78《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79《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80《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8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8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83《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84《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85《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86《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87《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88《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89《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90《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91《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92《林业统计管理办法》9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五、畜牧兽医类9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9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96《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9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98《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99《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00《种畜禽管理条例》101《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10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103《兽药管理条例》104《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105《兽药注册办法》10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10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08《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109《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1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1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114《饲料采样办法》11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1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117《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118《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章)》11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120《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管理办法》121《江苏省动物防疫监督抽样管理暂行办法》122《江苏省动物防疫证、章及标志管理暂行办法》123《江苏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24《江苏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125《江苏省动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26《江苏省检疫合格动物产品分割包装加封验讫标志暂行办法》127《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28《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9《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3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的通知》13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3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33《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13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135《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136《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37《乡村兽医管理办法》138《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六、农机类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140《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1《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142《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4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14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45《拖拉机登记规定》146《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147《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148《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4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50《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5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七、渔业、水产类15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5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15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155《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57《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158《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15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16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2《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6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16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八、其它类165《蚕种管理办法》16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167《草种管理办法》168《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转瞬即逝,一转眼我都大四了,三年的大学生活已经结束。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0•【文号】农市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农市发〔200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加快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附件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
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部公告第517号——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农业部公告第517号——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517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农药行政许可部分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农业部公告第971号--农药行政许可部分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08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1日)【部分失效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197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标准【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6.30【实施日期】2005.06.3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公告(第517号)经研究决定,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自2005年7月15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
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1.农药田间试验审批2.农药临时登记3.农药正式登记4.农药分装登记5.农药续展登记6.农药广告审查7.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8.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10.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项目名称:农药田间试验审批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4.申请人的资质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1)《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2)一般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①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②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③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④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①卫生杀虫剂: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登记情况资料等②杀鼠剂: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范围、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③生物化学农药: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④微生物农药:A.生物学特性资料(名称、分类、剂型、含量等)B.毒理学资料(急性经口毒性、致病性)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测定数据、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D.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⑤转基因生物农药:A.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遗传工程体类别、受体生物、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方法、遗传工程体安全等级及审批结论)B.试验目的、试验地点、试验面积(释放规模)、试验时间、试验单位、试验设计等资料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⑥天敌生物农药:A.生物学特性资料(科、属、种、品系、鉴别特征、分布状态)B.防治对象、防治方法资料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B.急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资料C.与原剂型优缺点的比较资料D.室内生物活性测定数据资料②新含量: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B.急性毒性资料C.改变含量的目的和意义资料③新使用范围:A.扩大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的室内活性测定数据资料B.境外在该作物的登记使用情况资料④新使用方法:改变方法的目的、意义和特点资料⑤新混配制剂:A.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产品化学资料B.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毒性资料C.试验作物和防治对象资料D.室内配方配比筛选报告E.混配目的资料F.境外研究和登记情况资料(5)相同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①相同制剂:产品化学资料②相同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概况资料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农业部公告第675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公告(第67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农业部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06]2号)的要求,我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1.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2.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序号│法律:1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行政法规:21部│├────┬───────────────────────────────────┤│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7│《农药管理条例》│├────┼───────────────────────────────────┤│ 18│《兽药管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22│《植物检疫条例》│├────┼───────────────────────────────────┤│ 2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4│《种畜禽管理条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6│《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3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部门规章:47部│├────┬───────────────────────────────────┤│ 3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8│《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3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40│《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4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的规定》│├────┼───────────────────────────────────┤│ 4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4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4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45│《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6│《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4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48│《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4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50│《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5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5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53│《兽药注册办法》│├────┼───────────────────────────────────┤│ 5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目录》│├────┼───────────────────────────────────┤│ 5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5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7│《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5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59│《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0│《草种管理办法》│├────┼───────────────────────────────────┤│ 6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62│《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6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65│《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66│《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6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68│《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69│《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70│《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7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74│《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7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76│《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7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7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79│《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80│《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8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8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8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附件2: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序│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号│││┃┠──┴────────────────────────────────┴─────────────┴─────────────────────┨┃一:行政处罚(105项)┃┠──┬────────────────────────────────┬─────────────┬─────────────────────┨┃ 1│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志│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2│无公害农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6│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9│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没有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第四款│┃┠──┼────────────────────────────────┼─────────────┼─────────────────────┨┃10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1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12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1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14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15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16 │假冒授权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17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二│┃┃││条│┃┠──┼────────────────────────────────┼─────────────┼─────────────────────┨┃18 │非法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19 │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四十五条│┃┠──┼────────────────────────────────┼─────────────┼─────────────────────┨┃20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五十条│┃┠──┼────────────────────────────────┼─────────────┼─────────────────────┨┃21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五十二条│┃┠──┼────────────────────────────────┼─────────────┼─────────────────────┨┃22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3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24 │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药产品│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25 │生产、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产品│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26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四十二条│┃┠──┼────────────────────────────────┼─────────────┼─────────────────────┨┃27 │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28 │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款│┃┠──┼────────────────────────────────┼─────────────┼─────────────────────┨┃29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七条│┃┠──┼────────────────────────────────┼─────────────┼─────────────────────┨┃30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八条│┃┃│签内容││┃┠──┼────────────────────────────────┼─────────────┼─────────────────────┨┃3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32 │不具有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33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或者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六十一条│┃┃│的天然种质资源││┃┠──┼────────────────────────────────┼─────────────┼─────────────────────┨┃34 │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3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二条│┃┠──┼────────────────────────────────┼─────────────┼─────────────────────┨┃36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37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38 │违法向境外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39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过审定通过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40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41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42 │买卖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43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44 │非法开垦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45 │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46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草等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47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等国家重点保护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原野生植物│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2020年1月14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唐仁健2021年12月21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知识题库含答案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知识题库一、快速竞答1.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当场或者在五日内()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答案:一次告知。
2.行政处罚属于()部行政行为。
答案:外。
3.受委托组织()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答案:不可以。
4.省级农业部门可以实施()处罚。
答案:行政。
5.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进行罚款。
答案:不能。
6.16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案:从轻。
7.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答案:不属于。
8.查封扣押属于行政()。
答案:强制措施。
9.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后()日内提出。
答案:3日。
10.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答案:不需要。
11.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处罚。
答案:加重。
12.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能随意()。
答案:更改。
1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答案:限制人身自由。
1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
答案:强制执行。
15.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内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60日内。
16.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3个月。
17.没有()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答案:法定依据。
18.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答案:七日。
19.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范围内有效。
答案:全国。
20.行政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承担。
答案:行政机关。
21.《行政许可法》()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答案:不适用。
22、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答案:使用。
23、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两个阶段。
农业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农业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农业行业的发展,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农业市场秩序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农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农业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一、农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对农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措施。
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对进行假冒伪劣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并在严重情况下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二、农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范围农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范围涵盖了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等环节。
其中包括农药、兽药滥用、农残超标、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此外,还包括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非法拆除农民房屋等行为。
三、农业行政处罚的处罚措施农业行政处罚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检查封存、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农业行政机关会先责令整改,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四、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听证会、处罚决定和复议、行政诉讼。
立案调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巡查等方式,初步核实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在立案调查后,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最终,行政机关依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意见做出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
五、农业行政处罚的问题与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农业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执法效率低下、处罚结果不公等问题。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处罚工作,建议各级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效率。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5号《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J],
2.农业部发布实施《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和《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 [J],
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J], ;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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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农办财[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6]69号部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贯彻《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对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作出了全面部署,是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学习贯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体系的重要性,做好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凝聚共识,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
二、明确职责责任各单位要明确所办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督促所办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各单位要按《意见》的要求,在与所办企业负责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处理标准等具体要求。
三、建立健全制度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所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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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指部内司局和授权的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是指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直接负责行政许可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责任是指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包括:(一)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改正错误行政行为;(二)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改正错误行政行为以外,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给予行政处分;(三)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予以纠正外,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三)索要或者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四)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六)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许可决定的;(七)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问题置之不理的。
第八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十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要积极履行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管职责,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对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进行监督,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
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用书面形式送达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要在接到责令改正书后五日内执行完毕,并就有关改正的情况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监察部驻农业部监察局发现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或者有人举报的,应当根据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并按照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需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由驻部监察局作出移送的决定。
需要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向监察部驻农业部监察局提出建议的,驻部监察局依照前款的规定立案和处理。
第十三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有义务积极协助行政许可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职责,不得隐情不报,不得干扰、阻挠行政许可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要对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的行政许可责任对象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有关情况的说明按照部常务会议要求,驻部监察局起草了《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规定》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和意义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规定》。
《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农业部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实现行政的公正与透明、规范部机关的行政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制定有关加强行政许可监管的制度,也是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
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体现了“有权必有责,越权要纠正,侵权要补偿”的法治精神。
二、制定《规定》的原则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了三条原则:一是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原则。
无论对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还是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都要体现实事求是原则,使责任与权力对等,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错误事实越重,承担的责任后果越重。
这在规定中已经得到体现。
二是科学分类原则。
根据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实际情况,《规定》将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分为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三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又将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行政许可责任对象。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区别情况分别处理,比较清楚,便于操作。
三是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相结合原则。
《规定》既是实体性规定,即对违法行政许可行为作出处理规定,又是程序性规定,规定了进行责任追究的主体机关及操作程序,即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是行政许可监督的负责单位。
规定驻部监察局发现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或者有人举报的,或者产业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的,应当根据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并按照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或者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这样的规定同样是分工明确,便于操作,同时,一个规定就解决了实体和程序问题,不必另设规章,以解决程序问题。
另外,考虑到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造成的影响可能有比较大的差别,《规定》中未对行政许可行为违规情况应给予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作出具体规定,实际上是给具体处理留下了弹性空间,有利于从事实出发进行责任追究。
三、关于《规定》有关条款的具体说明《规定》中涉及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部门)的条款,其对象均为行政许可责任对象,即为自然人。
《规定》第六条,规定了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予以改正的六种错误行为。
同时规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行政处分。
这六种错误行为的列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第七十二条。
《规定》第七条,规定了除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予以纠正外,还须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的七种错误行为。
这七种错误行为的列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
《规定》第八条,对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收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于违法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对于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行政许可责任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第九条,规定了有关赔偿责任。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的监督职责及相关责任追究办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实施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实际上是确定了部内的监督主体是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作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在执法监督上的工作职责,也考虑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职责。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由监察部驻农业部监察局调查处理有关违法案件或者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在实施监督中,如果行政许可责任对象不构成违纪,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如果行政许可责任对象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是被驻部监察局发现的,或者有人举报的,或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由驻部监察局根据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并按照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需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由驻部监察局作出移送的决定。
这样的规定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有利于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职能作用。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农业部负责解释《规定》,这项规定与《规定》中确定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主体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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