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制度一、引言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许可制度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特点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展开讨论。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概念与特点1. 定义行政许可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通过发放行政许可,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或者利益,同时规定其行为的必要条件和限制。
2. 特点(1)单向性:行政许可制度是一种行政机关单方面对社会主体的授权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许可。
(2)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无权拒绝其申请,行政许可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3)限制性:行政许可制度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稳定性:行政许可制度具有稳定性,即一旦行政许可取得,法律对其具有保护作用,行政机关无权随意变更或撤销。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2. 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许可的设置和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办理程序以及结果,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依法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责任追究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 申请阶段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2. 受理与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定其符合法定条件后,进入审查阶段。
3. 决定与公示阶段行政机关综合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发放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 发放与监督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决定结果进行行政许可的发放,并在许可期限内进行监督,确保申请人的行为合法合规。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什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措施?一是要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要逐步扩大执法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对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实现全过程记录。
加强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执法大数据在政府决策、行政管理、优化服务、监督权力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加强法制审核能力建设,切实保证行政执法决定严格依法作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已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
2、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每年都要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3、行政执法事项的公示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都要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各执法部门的主体、职责、职权、依据、程序等内容。
4、随机抽查的公示执法部门要编制并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抽查检查结果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5、行政执法流程的公示各执法部门要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6、执法过程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要出具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是指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处理的制度,也是中国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之一。
此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廉政形象。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概念、程序及其优化方案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概念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活动时,依据法定程序、程序规范和标准要求,按照一定的时间、步骤和程序进行许可,使行政许可更加规范和有效。
它是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直接体现,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程序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以下程序:1、申请阶段第一步是申请阶段,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后,给予受理。
2、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其他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调查。
3、决定阶段行政机关在审查阶段完成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作出决定。
4、公示阶段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等。
5、颁发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书面证明等文件。
6、监督阶段行政机关对已颁布的行政许可证件或书面证明的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优化方案1、简化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流程过于繁琐,是行政服务事项中最烦琐、耗时和费用最高的环节之一。
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需要共同简化行政许可流程,消除不必要或重复的环节,缩短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提高办理效率。
2、实施“一网通办”“一网通办”是指政府部门在同一个网络平台上统一提供行政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使得公众只需要通过一个网站,即可完成所有的政务手续。
行政许可制度解读
行政许可制度解读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依法对特定行为进行审批、准许或者认可的制度。
它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特点、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等方面展开解读。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特定主体进行行为审批、准许或者认可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许可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力的公正、合法、有序行使,同时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在行政许可制度下,特定主体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特定的权利和利益。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特点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国家授权: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向特定主体授权的一种行政行为,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
特定主体通过行政许可可以获得一定的权利和利益。
2. 有限性: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有限的,只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主体。
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主体进行行政许可,不能滥用行政许可权。
3. 程序性: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
特定主体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申请,行政机关也需要依法进行审批和决定。
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保证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监督性: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监督机制。
特定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行政许可决定提起申诉和诉讼,行政机关也要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监督的监督。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行政许可的决定。
1. 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特定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2. 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予许可,以及许可的范围、条件和期限等。
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保证了行政许可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实施。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9.17•【文号】公安部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令(第80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9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五年九月十七日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公安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适用本规定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进行。
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公示内容以及受理机关的地址、咨询电话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当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表上委托栏中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便于公众知晓的位置公布受理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场所分散、行政许可工作量大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统一对外、集中受理公安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
第七条同一行政许可需要公安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机构或者本机关指定的机构统一受理,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制度行政法是一门研究政府权力行使及其制约的法律学科。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程序等方面阐述行政许可制度的要点。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某种活动或行为给予准许、认可、批准等正式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基本特征有法定性、排他性、强制性和单个性。
1.1 法定性: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定任意条件,也不能任意拒绝或撤销许可。
1.2 排他性:只有经过许可才能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或行为,如果没有获得许可,将受到法律的制止和处罚。
1.3 强制性:行政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人一般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不得以个人喜好或非法目的为由对许可申请进行歧视或打压。
1.4 单个性:行政许可是对具体个体进行的,一般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性质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行政权力的体现,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许可制度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权力的体现。
行政许可是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对许可申请的审查与决定,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
2.2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对申请人的权益具有直接的规制效果。
2.3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自由裁量的一种限制。
行政自由裁量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活动时的自由决定权,而行政许可是在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公告等环节。
3.1 申请: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3.2 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并进行实地考察、听证等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照特定的程序对市场主体和公民的申请进行审查、决策和管理的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能够规范政府行为,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需要依法进行程序公开、决策公开及结果公示,让市场主体及公民能够实时掌握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权力滥用。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能够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同时考虑公共利益因素,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次,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许可制度对审批事项进行明确划定和标准化操作,减少了行政审批的流程和环节,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行政管理的现代化。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性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政府执法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府执法规范化。
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需依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从而使政府行为更加规范、透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正常进行。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能够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许可机关按照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简化了审批环节,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进而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
再次,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行政许可制度重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潜力,注重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营环境,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和发展壮大。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我国正在进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优化行政许可的目录管理。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证件颁发
证件颁发程序
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本部门制定的相关程序制度,由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证件颁发效力
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许可实施机关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活动。
公告内容
要点三
公告标题
应当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文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许可日期和公告部门等要素。
行政责任
对违反行政程序制度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
法律责任
附则
07
开始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如有调整
如有任何调整,将提前公告并通知相关人员。
实施时间
解释权归属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法律顾问协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解释,可咨询法律顾问。
03
核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出具核查报告,对现场核查结果进行评估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进行现场核查。
02
现场核查包括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要点一
要点二
公告正文
应当详细说明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流程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公告附件
可以包括与许可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程序流程图等,方便申请人查阅和准备。
要点三
公告方式
官方网站公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以便公众通过互联网及时查阅。
行政许可工作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实施。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具备法定职权,明确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第五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
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撤回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原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依法不得转让。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行政许可与他人共享或者借给他人使用。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委系统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一)坚持统一规范,分工办理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改进机关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我区的建设、市政、公路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上述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行政机关。
区公路管理署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法定授权组织。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办理机构区建委所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其行政主管的范围分别受理公路、市政、建筑管理和燃气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区公路署、市政署、建管所和公用事业所分别是上述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在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具体管理由协调科负责。
第四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的主要职责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是对外代表区建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窗口,在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解答,接收材料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三)对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负责处理申请材料的更正、补正事宜;(五)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六)实施市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受理的规定和要求;(七)其它与行政许可受理、送达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要在受理窗口明确和落实具体的领导或负责人,负责对受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项及时作出决定,确保受理窗口能够依法及时履行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和当场准予许可等职责。
第六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区公路管理署、区建筑管理所和区公用事业管理所是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实体审查的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起草背景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国家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管的必要手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必要制定一套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各部门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所有环节。
四、制度内容1. 行政许可范围与类别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各相关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类别及权力机关划分如下:(1)范围:涉及建设、企业、人员、劳动力、资金、税收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2)类别:普通许可、备案、注册、认证、检验检测等类别。
(3)权力机关划分:市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主管部门。
如何划分,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2. 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签收等环节。
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行政许可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各部门应当对此进行严格核查和审批。
4. 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明确规定,各部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保证行政许可的期限和审批时间。
如有延迟,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5. 行政许可的结果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于拒绝或者中止行政许可的原因,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如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诉或者诉讼。
6. 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是保障行政许可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行政许可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 行政许可的资料归档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归档,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五、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并严格监督各环节的执行情况。
行政许可法》讲座提纲
普法讲座<<行政许可法》讲座提纲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1、情报公开制度。
情报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
”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听证制度。
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古老的原则——自然公正原则。
即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个人权利受到影响时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
行政听证制度几源于这后一项要求。
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直接体现了行政公正。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做了专门规定,第一启动听证的条件,第二明确了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第三规定了听证程序的一系列保障制度。
听证的范围:(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听证的效力:有两种作法:一种是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根据听证会案卷作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作为行政决定的根据,否则,行政裁决无效。
一种是德国、韩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规定的听证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行政决定不是必须以听证记录作根据。
3、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要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和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教示制度。
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等,负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若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到损害,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导言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特定活动的批准行为。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定原则,即行政许可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依据法律及其授权的规定,不得凭借自己的意志进行主观决策。
法定原则确保了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行政机关在办理许可申请过程中,应当依法平等对待申请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特定主体。
公平原则保障了申请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3. 便利原则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注重提供便利与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便利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许可申请的办理过程中,采取简化和规范的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服务。
便利原则有助于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程序要求1.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 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核实。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陈述,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
在审查决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保持公正、透明和法定的原则。
3. 通知与公告行政机关对申请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如果行政机关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途径。
另外,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告,向社会公开已经许可的事项和相关信息。
三、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监察机构,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条件、程序、标准,对特定事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便民利企的原则,提高行政效能,为全社会提供更为公平、公正、透明的服务。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坚持法律法规至上,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行政许可工作贯彻政治性、普遍性、针对性原则,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相结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专业能力培训,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行政许可申请第七条申请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许可资格的组织。
第八条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完整、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九条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并取得缴费凭证。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证书或者不许可通知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行政许可审批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标准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不得违法自批或者超范围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审批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充分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并依法依规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审批行政许可时,应当建立健全审批事项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确定审批权限,确保审批程序简化、透明。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批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开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管理性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
因此,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四,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
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
行政许可法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二是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公权力。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这是设定行政许可的出发点和目的。
三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这里既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各自内在的协调发展。
这是设定行政许可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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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3、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 (1)委托的条件与要求
依法委托;公告;监督;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实施条件与 要求
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 义;不得转委托
专门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经国务院批准,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 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 许可权。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制度
(三)实施机关制度
1、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最主要的实施机关 条件与要求: (1)行政机关
国务院及其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权 (3)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实施主体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条件与要求:
(1)该组织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2)该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该组织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 (4)该组织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一个窗口”对外。就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 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 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 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 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 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关部门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 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 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 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 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 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 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 达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