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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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1.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一)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一)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一)公平责任原则是社会分配正义的核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相应的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平责任原则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人们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不满和抗议,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期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社会理念,其基本思想是以责任为中心。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中,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强,人们对公平分配和有效分配的要求越来越高。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新型的分配方式,是比较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分配领域,包括物质消费、社会资本和环境资源等方面。

在物质消费方面,公平责任原则通常应用于社会福利、收入和劳动力等方面。

在社会资本方面,公平责任原则通常应用于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在环境资源方面,公平责任原则通常应用于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等方面。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实际应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将责任与能力相匹配。

要求每个人在相应的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 公平分配资源。

要求社会资源的分配应该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3. 特别照顾弱势群体。

鼓励社会给予更多的特殊照顾和支持,给那些生活困难的人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困难公平责任原则面临的困难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责任的认定问题。

如何界定个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对这些义务进行评估和监控,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2. 分配的公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分配社会资源。

但是,由于社会资源短缺,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公平分配就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五、公平责任原则的未来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新的社会理念,其未来发展具有广阔的前景。

通过继续推广公平责任原则,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发展。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背景下,人们更需要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从而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幸福的社会。

公平责任原则存废之再检讨

公平责任原则存废之再检讨

2011年第03期总第281期前沿F or w ard Position N o 032011Su m N o 281公平责任原则存废之再检讨雷群安 张小平(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 512005)[摘 要]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不仅影响了学界对侵权法理解的深度,而且也给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实践造成了相当的混乱。

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重新思考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合理理顺其地位,应该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本文在评述他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处理,并就其过渡时期的适用范围和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检讨[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11)03-0088-05[作者简介]雷群安(1967),男,湖南耒阳人,民法学硕士,广东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理论;张小平(1959),男,湖南永州人,广东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公平责任,也称衡平责任,在法制史上,以公平或衡平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充足理由,最先是被普鲁士、奥地利和瑞士等国的法律所承认,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等场合。

由于这种民事责任的成立仅仅基于公平的特别考虑,并且其赔偿额可以由法官根据公平观念、结合财产状况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与危险责任等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有所不同,于是有人称这种民事责任为公平责任。

[1]立法上,1922年 苏俄民法典 使公平责任原则有了质的飞跃,它在第406条中规定: 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之情形,加害人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害人及受害人之财产状况,令其赔偿。

从此将公平责任提升为一般性归责条款,正式确立了它的归责原则地位。

[2]在我国,学者们多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与 苏俄民法典 有渊源关系,法律上的根据则是 民法通则 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等规定。

反思公正加强公平意识我的公平意识反思

反思公正加强公平意识我的公平意识反思

反思公正加强公平意识我的公平意识反思公正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人们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核心价值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禁要反思自己的公平意识,以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公正观念。

本文将探讨公正的概念和重要性,并从个人和社会的角度分析,引发读者对公平意识的反思。

首先,公正是指在各种行为和决策中坚持公平、客观、中立的原则。

公正不仅要求我们对待他人应当公平无私,也要求我们对待自己要有公正的原则。

正如阿伦·汤普森所言:“公正不仅是一种为人处事的道德准则,更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公正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它为整个社会提供了公允的规则和价值导引。

其次,个人的公平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每个人都应该有一种公正的行为准则,对待他人不仅要尊重其权利,还要对其个人特点、背景等进行客观评价。

公平意识能够使我们克服偏见,不被个人私利左右,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当我们反思自己的公平意识时,不难发现个人主观偏见常常会影响我们对待他人的公正态度。

这可能是因为我们缺乏对他人的了解,或者因为内心的狭隘而无法做到全面客观。

例如,在雇佣人员时,我们可能会因为性别、宗教信仰、种族等因素而产生偏见,限制了对人才的公正评价。

同时,我们也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和环境的影响,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偏见。

社会层面上,加强公平意识需要整个社会和制度的参与和引导。

例如,教育机构应加强教育公平,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资源;司法机构应加强司法公正,确保每个人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同时,媒体也承担着加强公平意识的责任,应该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呼吁社会关注与推动公平正义。

为了加强公平意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和提升。

首先,我们要从自身出发,意识到自己的主观偏见,并努力摆脱它们。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独特性和自由选择,摒弃对他人的歧视和偏见。

我们可以通过多元化的交往和阅读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了解不同文化、背景和观点。

其次,我们要尽量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点法律思考(精)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点法律思考(精)

第 21卷总第 167期山东审判SHANDONGJUSTICE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 , 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 , 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 但同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 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 以便于实践的运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通说认为 ,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 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 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 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 , 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①。

但是 , 也有人认为 , 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的“酌情裁量” , 使用标准模糊 , 弹性极大 , 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 , 故安全价值降低 , 而且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 换言之 , 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 ,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 , 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 , 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

②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首先 , 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 , 即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确定其赔偿责任 , 而是依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

其次 , 在有损害事实发生时 ,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裁判。

如甲将房屋租赁给乙方搞经营 , 乙方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一定装修 , 双方协议中约定:“合同终止时 , 乙方将房屋的内装修返还给甲方。

”双方履行完毕合同 , 甲认为乙的装修应是无偿返还 , 而乙认为自己装修房屋投入了材料、人工 , 甲对此应该作价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邓亚囡【案情】原告:张某、李某被告:王大某、王小某原、被告系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二被告系兄弟关系。

2011 年7 月二被告将其位于江津区某镇某村的承包田改作鱼塘,该鱼塘经2012 年5 月3日现场丈量水面离塘坎上之间的高度为70 公分,鱼塘水深50 公分,未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栏。

2012 年3 月3 日下午2 点左右二原告之子李小某(2007 年7 月22 日出生)不慎掉入塘中淹死。

二原告在重庆市江津区某镇某村的房屋离二被告改建的鱼塘约180 米。

事发当天,二原告未与其子同行。

二被告改建的鱼塘边的小路不是行人赶集和经常行走的必经之路。

二原告诉称,二被告擅自将承包田改建为鱼塘后,无人看管,未对鱼塘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和设立警示标志,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合计400803 元。

二被告辩称,自己将承包田改造养鱼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此田不挨大路,离住户较远,田里蓄水只有20—40 公分左右,对人构不成威胁,不需要设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原告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应自负责任。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利用自己的屯水田改建成鱼塘已有半年之久,并非环境突然发生改变,且水深只有50公分,作为本村临近村民的二原告应知晓,该鱼塘也并非行人经常过往和赶集的必经之地,对一般人而言,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危险,按习惯无需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对于李小某溺水死亡的事件,二被告无过错。

作为本案死者父母的二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责任应自己承担。

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农户改建农田是农村提高农田效能的普遍做法,农田屯水也符合农业生产的常理,无需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栏。

本案中鱼塘水深对一般人而言并不具有溺水的危险,故二被告未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并无过错。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浅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浅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浅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内容摘要]理论界对公平责任原则是否独立存在一直有争议。

理论应回到生活中检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一直把公平责任原则当作一个独立归责原则, 而且公平责任原则也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应当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起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形成“三元”归责体系。

它们应该竞争性的和平共处,各有各的特点和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公平责任三元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念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

在两大法系的侵权责任法中,有所谓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等归责原则形式。

如果说古代的加害原则发展到罗马法的过错原则,使得理性和私权本位成为合谐,那么面对商品经济和大工业的浪潮,十九世纪以来,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则通过举证责任的变化以及特别立法来达到新时代物质基础之上的庞大补偿功能,以缓解社会利益严重的失衡。

但这一切还仅仅是从社会必然性上来阐明侵权归责功能的,而法律自身则是经历了认为主观心理过错导致伦理及道德的具有可非难性到过失的客观化的过程从而导致归责一元化向多元化的重大变异。

(1)面对这么悠远而重大的论题,自然而然在我国民法学界,存有多种的观点和重大的分岐。

目前,我国多数学者主张采用归责原则二元体系,即由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体系。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属于过错归责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实质仍然是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因此不能与过错原则相提并论,更不能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从我国民事立法现状来看,过错推定仅在较少的法律条文中得到具体的适用,而不是普遍适用,因此没有必要把它从其所依据的过错责任原则中独立出来。

(2)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归责体系中的地位是存在争议的,能否作为侵权行为的基本归责原则,仍是众说纷纭。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思考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思考

第21卷第2期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 ol121N o12 2005年6月Journal of G uangdong AI B P olytechnic C ollege Jun1,2005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思考赖志忠(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马列教研室,广东 广州 510507)摘 要: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公平责任原则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不应上升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以及在损害后果的具体分担上,都充分体现着公平原则的社会功能。

关键词:归责原则;公平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931X(2005)022*******2003年12月23日,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中第八编“侵权责任法”中取消了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将其放在“损害赔偿”一章即第二章中,作为赔偿的一个规则对待。

公平责任原则究竟是不是一个归责原则,是有争议的。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

一般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1]王利明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杨立新教授则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3]徐国栋教授的观点是:“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加害人又无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获得赔偿,造成显失收稿日期:2005203217作者简介:赖志忠(1964—),女,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马列教研室,讲师,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

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民商法的理论研究发展很快,其中侵权行为法尤为突出。

在侵权行为法当中,归责原则或归责标准是一个核心问题;所以,凡论侵权行为法,必然要涉及于此。

目前,学界对此的观点主要有三种:过错责任的一元制原则;〔1〕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原则;〔2〕过错、推定过错(或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及公平责任的三元制原则〔3〕。

三家之言各持其据,长期莫衷一是。

作为二元归责原则的主张者,笔者认为三元制归责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是不能成立的;实质上,它是一种“公平负担”或“衡平责任”的错误表述。

〔4〕一、公正与公平法律追求的一般或终极价值是公正或正义〔5〕的理念。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公正的观念与理想意义上的公正理念始终是有差别的。

自古代西方的哲学家起,对此就有较深入的探讨,如伊壁鸠鲁曾说过:“一般地说,公正对于每一个人都是一样的,因为它是相互交往中的一种相互利益。

但地点的不同及种种其它情形的不同,即使公正有所变迁”。

〔6〕 其实,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有关思想也能予以说明。

〔7〕 德国一代法学大家拉德布鲁赫也以他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学方法对此予以开发。

按他的看法,公正只能个别的存在,而不可能一般的存在,因为不同时期法律所体现的公正观念总是有差异的;就是说,现实社会中实际具有事实公正(Sachgerechtigkeit)与理念公正(vernunftgerechtigkeit)的区别;后者是一种理想价值;前者是一种现实价值。

〔7〕 由此来说,可知能够实现的公正实际上只能是相对的。

但不管怎样,任何法律都应以一个永恒的正义理念为其价值取向,而且所有的立法者都会毫无例外地宣称他所制定的法律是公正的,尽管事实上可能完全与此相反。

一般地讲,理念上的公正是人们想象或期待的理想,而实事上的公正则是国家或社会根据其意志提出的标准或规定,两者之间永远也不可能达到完全的重合。

不过,正当的法律恰恰是在这永远也不能实现的重合中,追求和接近着这种重合。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的存与废(一)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的存与废(一)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的存与废(一)论文关键词:民法公平责任原则归责原则论文摘要:本文从公平责任原则的肯定说和否定说的阐述中,阐明公平责任不应当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上的一个独立归责原则,而仅仅是作为赔偿的一个规则,只是损害后果分担方法。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产生由来已久,最初产生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中。

1796年的《普鲁士普通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所造成的损害,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和衡平的特别考虑,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是在1911年由《瑞士债务法》确立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该条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认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多元体系中的一项独立原则。

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公平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王利明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杨立新教授则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是个赔偿的规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属于归责原则之论辩很明显,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即否定说和肯定说。

(一)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张新宝老师和张佩霖老师等。

张佩霖老师就认为侵权法的原则只有一个,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其立论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任何原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和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论公平责任原则不作为归责原则

论公平责任原则不作为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能否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队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确认我国侵权责任法究竟有几个归责原则所构成的问题上,侵权责任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理论上有很大争论。

我在这对公平责任原则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发表一个简单的看法。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有些人认为公平原则不能作为归责原则,原因有三:其一,它不符合归责原则的涵义。

所谓归责原则,是确定民事主体仅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对特殊类型的意外损害也负责任的原则。

这说明,在现代民法上,归责原则只能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可能有公平责任原则。

其二,“公平责任”实际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类型,应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

其三,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很广,如果仅把公平原则视为归责原则,显然缩小了它的功能,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公平原则,又累及了其它归责原则,软化了侵权行为法体系。

此外,一些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是依据公平原则处理的,但依据公平原则解决的侵权纠纷还为数不多,还不带有普遍性,因此,还不能将公平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但是,我认为公平责任原则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具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8条关于正当防止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129条关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损害的承担,是公平责任原则在立法上的直接规定。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1)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1)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1)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社会规范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推动社会公平与公
正的基础性原则之一。

那么,公平责任原则具体是什么呢?它有哪些
特点和应用呢?本篇论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是指,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系统中,每个人都应
该根据自己的才能、贡献等具体条件,获得相应的回报和保障,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原则的出现,源于人类社会的不
公平问题。

因为在社会发展中,往往发生一些人天生具有优势而获得
更多资源和利益,而一些人则天生劣势,面临较少的资源和机会。


平责任原则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不公平问题。

其次,公平责任原则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基本人权原则,它体现了
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本价值,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使用,并成为了各种国际公约和协议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公平责任原
则还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以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环保、健康等,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最后,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无论是在政治体制
改革、经济制度构建、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都可以充分体现公平责
任原则的要求。

在实践应用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例如完善
社会制度和规则、建立充分的社会关怀体系、强调教育公平等,来推
进公平责任原则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其特点广泛适用
于不同领域和层面。

在现实应用中,公平责任原则对于推进社会公平,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V1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V1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V1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所有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让社会公正更加均衡和稳定。

在当今的社会中,许多领域都是需要公平责任原则来调节和维护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平责任原则展开浅谈。

一、政府的公平责任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法规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各个群体的利益,保证各个人群的平等权利,避免弱势群体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政府应该加强对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保障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公平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二、企业的公平责任
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营利性企业而言,赚钱是最基本的目的。

但是企业在盈利的同时应该考虑到对于员工、消费者和环境的责任,这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

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员工劳动权益,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实现社会利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受到社会的认可和信赖。

三、个人的公平责任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个人都应该承担公平责任,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处境,关心别人的感受和需要,尊重和包容不同的文化和社会群体。

每个人都应该有爱心、善良和奉献精神,为
社会和他人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多方面的概念,涉及到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方方面面。

只有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因此,我们要从自身做起,把公平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企业管理中的公平原则与社会责任

企业管理中的公平原则与社会责任

企业管理中的公平原则与社会责任在当今社会中,企业管理中的公平原则与社会责任日益得到重视。

作为一个企业,除了追求经济效益,还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和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企业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之一。

公平原则概括为按照规则、程序和标准,对员工和各方面的利益进行合理和公正的分配,遵守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平分配和公正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员工幸福感和企业形象,还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

1.平等机会平等机会是每个企业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企业应该非常重视平等机会和公正管理,不仅要看重员工的个人能力和经验,还要关注员工的背景、国籍、肤色、性别和残疾等诸多因素,从而避免任何歧视。

2.公正待遇公正待遇是指企业对待员工时,不因个人身份、背景、人脉和性别等不同经历和状态的不同而给予其不同的工资待遇和晋升机会等。

员工应该在受到平等待遇的同时,也需与其个人能力与表现二者成正比。

公司需要实行薪酬公平化的制度,方便员工之间的对比和观念转变,并且维护公司形象。

3.公正决策公司的管理层应该在制定决策时,根据共识和规则,对待员工进行公正的分配。

管理员工决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并且合理地调节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似、关联或矛盾,从而维护员工权益,确保员工的利益得到妥善保障。

二、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一切企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和法律义务。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需要以利润为中心,但同时也应该自觉肩负起社会责任,以回报社会。

1.关注人类福利企业应该实现人文关怀,并把这种关怀落实到实际行动方面。

企业可以通过捐款、设立基金、赞助等方式帮助社会解决社会问题,例如关注义务教育、打击贫困、保障医疗健康等方面,同时也就是在关注社会福利,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2.良好环保除了负责社会福利外,企业还应该高度重视环保问题。

环保问题直接涉及到企业生产、办公及其商业活动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和影响。

企业应加强环保管理,尤其是要规范排污渠道。

建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增强环境意识,有利于企业形象的维护,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责任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个人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

它是一种约定,旨在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处理各方之间的关系。

在责任书中,公平和公正原则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可以确保各方在权益和责任方面得到平等对待。

责任书的公平原则体现在对各方的平等对待上。

在签署责任书之前,各方应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在协商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在制定责任书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例如,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和雇员应该在工资、工作时间和福利等方面得到平等对待,以确保他们在工作关系中的公平性。

责任书的公正原则强调在处理纠纷和争议时的公正和公正性。

当出现争议时,责任书应该提供一个公正的解决机制,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在合作协议中,当发生分歧时,可以约定通过独立仲裁来解决争议,以确保争议的公正解决。

公正的原则还要求责任书中的条款和条件应该明确、透明,并且不应该对任何一方有不公平的约束。

各方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协商和制定责任书的过程,并且对责任书的内容应该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和环境的因素。

在制定责任书时,应该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使用协议中,应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不损害环境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责任书还应该遵循道德和伦理的原则,尊重各方的人权和尊严。

为了确保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得到有效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加以监督和执行。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责任书的签署和执行过程中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和评估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是确保各方在特定情况下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处理的基础。

它不仅体现在责任书的制定过程中,还体现在责任书的执行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

通过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可以确保责任书的有效实施,维护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公平责任的法哲学思考

公平责任的法哲学思考
关键词公平责任衡平正义
一、公平责任与衡平
衡平是一个源于普通法的重要概念,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西方法治思想史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在西方法律近代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早关于衡平概念的论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指出,“依法律的一般性,若不凭借“衡平”进行调节,将成为一个顽固无知的独裁者。”,对于老师有关衡平理念的论述,亚里士多德持赞同的观点,他认为衡平的理念是一种“超越成文法的正义”,他认为,衡平应当是指:“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首的古希腊哲学家正是发现了法律的一般性、僵硬性,才提出通过衡平的方法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个案的平衡,实现最广大的公平正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衡平一方面可以缓和严格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实现个案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非天然的,贯彻法律的正义离不开程序的保障,离开了程序的法律制度就好像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了存在的基础。从静态的角度来看,程序是一套规则体系,是维持公平游戏的规则,它是指为达成某一法律决定所要经历的步骤、方式和程式。而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律程序无非是一种旨在达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正义又被称为过程正义,它强调的是正当的法律过程。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说道:“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它指的就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具体是指一个案件的司法裁判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要求,在具体的司法裁判过程当中,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被公平的对待,同时要提供利害关系人充分的机会以使他们有效地参与到裁判过程中来。从深层次上讲,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形式平等和机会均等,追求程序上的公平。法律应当平等地增加所有人的机会。程序正义是构成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实质公平的现实基础。如果程序不公正,结果再正确、再合法,也不符合正义的标准,也无法实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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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于 “ 公平"蹄责原则的思考
中固政法 大学比较法研 究所/ 中德 法学 院 米 健’
摘 要:烯贵原刖或盅 贵糅毕是侵榷行焉法凿中的一佃核心问题,目 ,擎界主要有三往辊黠:迫错 } l } 前 责任的一元制原刖、迅错和奥通错 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原刖、 遏错 、 推定遏错 ( 或厦格责任 、 焦遏错责任等 ) 及公平责任的三元制原则。三元制烯贵原则 中的公平原刖是不能成立的,它是 “ 公平负檐”或 “ 衡平责任”
。王衡 固著 : 《 遏错责任 的第三次勃典 》,浙江人 民出版社18 年版。 97 米健著: 《 现代侵榷行焉法肺 责原刖探 索》,载 《 法擎研究》18 年第5 ;艰新赏著 : 《中国侵榷行焉法》,中国社合 95 期
科擎出版社 l9 年版 ,第4 页厦 以下。 95 J 4 王利明主编 : 《 民法 - 侵摧行 属法》,中固人 民大擎 出版社 19 年版 ,第 1516 93 0 .0 页;榜振 山主编 : 《 民商法贵辩研究》 ( 侵罐行扁卷 ),山西人 民出版社 l9 年版 ,第3 O3 l 94 l- l页;榜立新著 : 《 侵榷损害赔惯 》,吉林人 民出版社 19年版 。第 90
版社 19年版 )、 《 93 合同案例评析 》 ( 副主鳊,中固政法大擎 出版社l9 年版 )、 《 P法律 》 ( 92 澳 ' 第一作者、疏稿人,澳P ' 基金龠 19 年版、友谊 出版社 19 7 93 95 &)、 《 1 澳P 民商法 》 ( 卓著,中固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年版 、l9 年版 )、 《 95 98 澳门法制 舆大睦法 系》 ( 佃人蝓文集,中固政 法大擎出版社 19 年版、19 年版 )、 《 “ 96 98 一固雨制”法律 嘲题研究 》 ( 司法部项 目,
的一檀错误表述 。
阴键词:烯责原刖 公平责任 衡平责任 近年束,我圜民商法的理输研究骚展很快 。 中侵槽行禺法尤禺突出。在侵槽行禺法凿中,埽责原剐 其 或解责檩犟是一倜核心同题 ; 所以,凡揄侵槿行禺法,必然要涉及于此。目 ,孥界封此的觏黠主要有三 前 獯:遇错寅任的一元制原则; 遇错和燕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原则 ; 遇错 、推定遇错 ( 或殷格黄任、 遇错责任等 ) 及公平寅任的三元制原则 三家之言各持其撩 , 。 畏期莫衷一是。 作禺二元埽寅原则的主张者, 笔者 届三元制蹄寅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是不能成立的;寅赏上,它是 “ 公平 负搪”或 “ 衡平寅任”的一程 错禊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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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1月。 06 德第二卷。第 8 (EF ) 期 , i FJ
中圈律师和法罩家 J un lf hn a y r n ui。 S 5 87 9 .S o ra o i L w e dJ rtI N14 -6 5U A C a a s S
’ 米健 ( 97 ) 15. ,男,中固政法大擎教授、博士生尊缔;中固政法大擎比较法研究所所畏、中德法学院院畏、澳P研究中心 1 主任 、 《 比较法研 究》 主编 ;中固法 擎合比较法研究合副合畏、中固法擎合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合常耪 理事、青海省法官协 食副合畏。主要研究领域 :难焉法、民商法、比较法 擎、 围民法。主要著述有 : 《 洲单一市塄 》 ( 外 欧 主编 , 大百科全害出


公正 舆 公 平
法律追求的一般或终棰儇值是公正或正羲 的理念。但是在琨寅社台中, 公正的靓念舆理想意羲上的 公正理念始终是有差别的。 自 古代西方的哲睾家起 ,封此就有较深入的探封 ,如伊壁捣鲁曾税遇,“ 一般 地 , 公正封于每一倜人都是一檬的,因禺它是相互交往中的一棰相互利益 。 但地黠的不同及棰檀其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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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于,即使公正有所燮遥。 其寅 。 ”。 属克思雁史唯物主羲的有网思想也能予以税明。 德圆一代法挚大 家拉德布鲁赫也 以他的寅澄相封主羲法擎方法封此予 以阐骚。按他的看法 , 公正祗能倜别的存在,而不可 能一般的存在 ,因禺不 同睛期 法律所 髓现 的公 正觏念德 是有差 异的 ;就 是税 ,现 胄社宫 中寅隙具有事寅公 正 ( aheehi e )舆 理念公 正 ( e n grct ki)的匾别 ;後 者是一 獯理想 儇值 ;前者是一獯现 scgrct ki g t vmu f eehi et g 寅儇值。 由此可知 , s 能够寅现的公正寅隙上祗能是相封的。 但不管怎檬 , 任何法律都虑 以一倔永恒的正羲
澳P卷主鳊,法律出 1 版社19年版 ) 《 97 、 比较法绝蒲》 ( 合薛, 贵州人民出 版社19年版、法律出版社20年版 ) 93 03 、《 法擎 尊谕 》 ( 著,大百科全富出版社l9 年版 ) 《 评 97 、 擎说匿纂 - 用益摧 》 ( 薛著 ,法律 出版社 19年版 )、 《 99 後现代法哲擎》 ( 评著 .法律 出 版社20 年版 ) 00 。通讯地址:北 京 市海 激 匡西 土城路 2 虢 中圆政法大擎比较法研 究所, 5 部鳊:10 8 。 00 8
181 l 。 2.3 页
王利明主编: 《 人格椎法新蒲 》, 吉林人民出版社19 年版,第6 1 94 2 页厦以下;陶赓峰 、 到荽工主鳊 : 《 比较侵摧行焉法 》, 两州大晕 出 版社19年版 ,第8. 页、第l9 96 37 8 2页。 “ 公正”舆 “ 正羲”在中文乃同羲词, 但在某些著述中 使用并不清楚。本文按中文智惯在不同塄合使用, 但在意羲上都是 相封于拉 丁文中的 ‘uec ”或 “ucs ' sia j i isu”、英文中的 ‘ sc”以及德文中的 “ rccg e ” 。 ' te j i u Ge h i i e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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