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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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监理制度。

二、监理机构1. 设立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单位或专业监理人员负责监督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方面。

2. 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监理机构应当独立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保持公正、客观、公正的态度,服务公路工程建设。

三、监理范围1. 监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督,包括施工准备、开工、施工过程、验收和竣工等环节。

2.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材料选用、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

3. 监理机构应当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明确监督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监理程序1.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检测方案等文件,并接受监理机构的审查和监督。

2. 监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和验收,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纠正措施,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

3.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理机构的工作,接受监理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五、监理报告1. 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进度延误等进行评价和整改提出建议。

2. 监理报告应当包括监理工程师签署和盖章,具备法律效力,并留存备案,作为相关争议解决的依据。

3. 施工单位应当对监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处理和落实,确保公路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六、监理奖惩1. 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结果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的奖惩,对质量合格、安全达标、进度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给予奖励,对违规、延误、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给予处罚。

2. 监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密切合作,建立信任和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公路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2月16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8年12月28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第四条工程监理应当公正、独立、客观进行监督,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施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案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开展工程施工的能力。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布置和封闭,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施工安全。

第三章施工过程的监理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和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和监督。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施工记录,确保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的全面了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验收工作第十三条施工结束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的质量验收和验收报告的编制。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地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保工程竣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对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进行评价,形成监理报告。

公路施工监理制度

公路施工监理制度

公路施工监理制度公路施工监理制度公路施工监理理制度 1989 年 4 月月24 日交通部工程管理理司[89]工公字 1 3 31 号发第一章总则则第一条公路工程施施工监理制度,是公路建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要内容,是提高投资效益益和施工管理水平的有效效措施。

为了建立我国公公路建设的监理制度,确确立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新秩序,特制定本暂行办办法。

第二条施工监监理是指由独立的监理单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托或派遣,对工程建设的的质量、投资、工期等进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实行公路工工程施工监理的依据是按按照国家法令,建设法规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依法成立的工程承承包合同。

第四条凡凡政府投资、集资以及利利用外资实行招标或承包包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建建设项目,都应委托或派派遣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监理。

第五条公路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主管管机关为交通部及各地公公路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部门。

第六条为保证证施工监理的进行,监理理组织应具备与工1/ 9程任务务相适合的组织机构、人人员和检测设备。

各级主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采采取措施,确保监理单位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理职权。

第七条在本本暂行办法中,业主是指施工合同中的建设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施工监理单位在施施工合同中群体或个人的的通称;承包人是指指施工合同中的承建单位位。

第二章监理组织织第八条监理单位必必须是由建设单位委托或或派遣的,具有法人资格格的咨询公司、监理公司司、勘测设计、科学研究究单位及有条件的政府监监督(监理)部门;也可可以是具有承担与工程规规模相应的监理能力的独独立单位。

第九条监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委托或派遣后,应与建设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或协协议,按合同规定的权力力和责任,独立、公正地地为建设项目管理服务。

第十条监理单位在在取得监理业务后,应依依照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度等因素,建立完善的现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应的人员和设备,认真履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职责。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有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监理义务。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监理态度。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保护监理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业主的权益,严禁向他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施工前监理工作第九条施工前监理工作应当包括验收设计文件、制定施工方案、审核施工图纸等内容。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合理性评估和风险分析。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图纸,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施工前的实地勘察,对工程现场环境和地质条件进行评估和分析。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前的监理计划,并及时提交给业主审批。

第三章施工中监理工作第十六条施工中监理工作应当包括施工现场巡查、施工质量检查、工程进度监控等内容。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派驻专业监理人员到工程现场,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进度监控,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公正、专业、细致、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工程施工相关法规和标准,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施工监理应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协调工作关系,共同完成工程目标。

第六条对于违反法规、标准,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监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并予以处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七条施工监理应定期进行工程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监理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施工监理应遵守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理义务,不得涉及工程设计和施工实践。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九条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在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第十条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安排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熟悉地形、地质条件和现场环境。

第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施工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任务、工作内容和监理时间表,确定监理人员分工及配备。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核评定,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包括施工合同、工程图纸、监理计划、监理日志、施工现场照片等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考核,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施工过程监理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应定期进行工程现场检查,了解施工进度、质量状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公路工程监理实施方案

公路工程监理实施方案

公路工程监理实施方案公路工程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交通运输、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规范施工。

本文将从工程监理的组织管理、质量监控、安全监理等方面展开,制定公路工程监理实施方案,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1.监理组织机构为了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理组织机构。

监理组织应包括项目经理、质量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项目经理负责监理全过程的工作协调和组织,质量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工程质量的监控和检测,安全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监理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监理工作的效果与监理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

因此,必须严格选拔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且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的监理水平。

3.监理组织的内部管理监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监理工作的流程、权限和责任、绩效考核制度等。

通过规范内部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质量监控1.施工图设计审核在工程施工前,监理组织应对施工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施工图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

2.原材料和施工设备监督监理组织要对施工原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施工过程监控监理组织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施工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杜绝违章违规行为。

4.成品验收施工完成后,监理组织要对成品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四、安全监理1.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组织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监理组织要对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提出改进意见,并随时监督实施。

3.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理组织应协助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地区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1.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2.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3.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4.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5.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1.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对从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人员资格审核;3.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对工程质量投诉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标准〔JTG G10——2006〕1 总那么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 使监理工作标准化、标准化, 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工程的施工监理, 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标准、规程工程工程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标准第1.0.3条规定, 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 对工程质量、平安、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平安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 创造合法、标准、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 除应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监理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平安、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 在监理机构中负责工程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负责工程局部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细那么根据监理方案, 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 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

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的监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谁监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尽职尽责。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监理合同规定,维护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活动,不得违法违规从事与监理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不断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监理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理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以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积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各方沟通协调,合作共赢,共同推动工程进度。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一条在施工前,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物料清单等。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充分沟通,确保理解设计意图和工程要求,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施工方案符合施工标准和工程要求。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有合理的施工组织和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施工人员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前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的施工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确定施工的质量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是指依法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完成监理任务的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责,维护公路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尊重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监理任务。

第二章监理范围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二)对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三)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四)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五)对工程质量报告和结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合同和监理任务书,明确监理范围和内容,并按照监理计划和进度完成监理任务。

第八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保持严格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与施工单位勾结,损害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利益。

第三章监理组织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工作的要求,建立专门的监理组织,组织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组织应当设立监理班子,由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单位的整体工作,并履行监理任务。

第十一条监理组织应当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经验,对监理工作负责,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监理设备和工具,以保障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委托监理: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二)监理准备:监理单位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明确监理任务和要求;(三)监理实施: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计划和进度,按照监理范围和内容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四)监理报告:监理单位根据监理情况,提出监理报告,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提出建议和意见;(五)监理验收: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和意见。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的施工监理机构,对公路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施工监理机构应依法行使职责,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和合同约定的完成。

第四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监理机构开展监理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要求解决监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国家鼓励施工监理机构结合信息化技术,提高监理效率和质量,推动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进步。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施工监理机构第九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相关证书;(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三)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监理人员;(四)具备必要的经济实力和监理工具;(五)了解公路工程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监理计划、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规程;(二)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和各种方案进行审核;(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常态化、全程监督和检查;(四)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五)按合同规定对施工单位的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六)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监理报告。

第十一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运行,保证施工计划和监理方案的及时制定和调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施工监理机构,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和监理费用等事项。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当保证监理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不得收受工程施工单位的礼品、款项或其他利益。

公路工程监理方法及措施

公路工程监理方法及措施

公路工程监理方法及措施一、监理方法1.定期检查监理人员需定期对工程施工进展进行检查,包括对施工图纸、材料使用情况、施工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

2.临时检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需要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3.现场会议监理人员需要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等相关方面的人员进行现场会议,沟通施工中的问题和建议,共同解决方案。

4.验收工程完成后,监理人员需要进行工程的验收,对工程质量、设计要求等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

二、监理措施1.加强组织管理监理人员需要建立监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力和义务,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沟通协调监理人员需要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等相关方面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严格质量管理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安全监督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

5.进度控制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和控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6.变更管理在施工中,如有工程变更,监理人员需要评估变更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的影响,并与相关方面进行协商和决策。

7.纠纷处理监理人员需要处理工程相关的纠纷和争议,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完工移交。

以上是公路工程监理的方法及措施,通过加强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质量管理、安全监督、进度控制、变更管理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地保证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完工移交。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G10-2016 )【可编辑】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G10-2016 )【可编辑】

3.0.7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
3.0.8 公路工程监理宜实行信息化管理。
3.0.9 公路工程监理应根据工程管理过程划分为下列三个阶段: 1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2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 3 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验收与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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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监理。 1.0.3 公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应包括:
1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2 监理合同。
3 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 1.0.4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应避免责权不清或交叉。自行监理的 亦应以文件形式明确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 1.0.5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 1.0.6 公路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4.2.1 总监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审 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驻地办。当不设驻地办时,总监办应同时履行本规范规定的驻地办职责。 2 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和规模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等因素确定。 3 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任务后可撤离现场。
3.0.4 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和必要的监理员等
组成。 2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和施工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92-5-16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

公路工程施工监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01-22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的通知(5月16日交通部交工发[1992]378号文发布)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部工程管理司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第六条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组织第八条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根据工作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公路工程监理方案(3篇)

公路工程监理方案(3篇)

第1篇一、工程概况本项目为某地区公路工程,起点位于A市,终点位于B市,全长约100公里。

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

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建设工期为3年。

二、监理工作目标1. 确保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 严格控制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4. 做好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5. 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三、监理工作内容1. 工程前期工作(1)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合理、合规。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方案可行、合理。

(3)审查施工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合法。

2. 施工阶段(1)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2)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3)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等进行审核,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4)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3. 竣工验收阶段(1)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对工程进度进行验收,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对工程造价进行验收,确保工程造价合理。

(4)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规范。

四、监理工作方法1. 审查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合理。

2. 监督检查法: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核查法: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等进行核查,确保其合规、合理。

4. 记录法: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重要事项进行记录,为工程验收、资料整理提供依据。

5. 信息化管理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预警。

五、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1. 监理组织机构(1)监理项目部: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协调、监督等工作。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定

1总那么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平安、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治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工程的施工以及养护大、中修监理。

本标准所称监理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本标准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

本标准所称监理人员为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及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和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本标准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平安、环保等的监督和治理活动。

1.0.4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与地点、;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3.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5.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6.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监理机构设置应依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或受托付担当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组建。

三、四级公路或大中修养护工程可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高速及一、二级公路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按照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那么,配备监理人员。

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依据本标准1.0.4条,严格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

当采纳二级监理机构或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防止交叉治理和出现治理漏洞;当对监理机构分不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单位必须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托付与被托付的关系,应明确各负其责。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法规内容:受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条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能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

(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必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

按年计划完成投资配备时,暂按每百万元为:路线~人、独立大桥和隧道~人;按公路里程配备时,施工路段每公里~人。

第十二条承担施工监理的单位应配备有测量、通讯、交通等工具及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并有一个独立的中心试验室及主要检验设备,其规模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上述设程的施工。

(四)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五)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份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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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1-22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5月16日交通部交工发[1992]378号文发布)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部工程管理司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第六条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组织
第八条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根据工作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条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能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

(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
师证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
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必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

按年计划完成投资配备时,暂按每百万元为:路线0.4—1.0人、独立大桥和隧道0.3—0.6人;按公路里程配备时,施工路段每公里0.5—1.2人。

第十二条承担施工监理的单位应配备有测量、通讯、交通等工具及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并有一个独立的中心试验室及主要检验设备,其规模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上述设备和设施,可以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监理单位自备。

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工程量清单。

第十三条监理服务费,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以及建设单位为监理人员提供设备、生活设施等因素,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所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三)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四)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

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
(一)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二)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三)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的施工。

(四)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五)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份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七)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是:
(一)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二)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三)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任何其它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
化,监理工程师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经计算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份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并下达变更令。

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核批。

(三)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

(四)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五)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六)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四章政府监督及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应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

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时,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关仲裁。

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或人员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外,其行政、资质主管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监理服务费、责令停业整顿、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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