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与司法权威的现实反思论文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核心价值。
司法公正具有二方面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精髓,但某些条件下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
正因为二者之间冲突的存在,使得它们的关系一度成为诉讼法学界的热议话题。
文章通过对二者内涵的思考,试图揭示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关系,以希对司法活动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它集聚着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
司法公正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方面所表现的公正,它深受英美法系的青睐。
正如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所说:“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由于英美法系以经验主义哲学为主导哲学思想,故此在对事物的认识上多持怀疑主义,他们认为人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不能完全发现案件的真相。
也正因此,才有人说,“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不能抱有太高的期望。
”另外,英美国家素有“程序先于权利”的伦理传统,其所强调的是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或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善性,而不是看该行为究竟导致了一个怎样的结果。
这就意味着在英美法系的,只要是基于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即认定该裁判是公正的。
自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首次引入程序公正这一概念,程序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其价值也被人们一步步发掘。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⒈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司法程序设计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实体公正,也就是说程序公正的价值亦在于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完全遵照所设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所达到的实体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
⒉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罗尔斯说:“不可能把法规设计的使它们总达到正确的结果。
”①就是说不论程序设计的多么完善、执行得多么严格,实体公正也未必能完全实现,那么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法学理论论文(1)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法学理论论文(1)论文摘要:十五大、十六大报告连续提到司法改革,并相继出现了公正、正义和公平三个概念。
可见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且公正、正义和公平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准则。
在司法领域,正义就是公正和公平。
公正和公平作为正义的两个方面各有侧重。
公正强调形式,是对法官和程序的要求;公平强调实质,其对象是诉讼两造。
当前的司法改革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也就是要符合公正和公平的具体要求。
在公正方面对法官而言是法官独立、法官中立、法官权威和司法约束,对程序而言是重视程序、司法公开、实行对抗制等内容;公平又反映在诉讼双方权利对等、有效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三个方面。
这些具体要求是公正和公平的细化,但又将作为抽象原则指导着司法具体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正义司法改革公正公平Abstract: 15th and 16th NCCPC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ontinuously referred to judicial reformation, and came up with impartiality, justice and fairness. We can see that judicial reformation is inevitable and impartiality, justice and fairness should be the aims and standards of judicial reformation. In juridical area, justice is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But as two sides of justice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have their own characters. Impartiality emphasizes on modal, and is the request to judge and process. Fairness stresses on essence and its aims are the concerned. Now the judicial reformation must follow some principles. In the other words, we must fit some specific requests of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On impartiality to judge they’re judge independence, judge neutrality, judge authority and judicial restrain, and to process they’re procedure, judicial avowal and antagonism. Fairness is reflected by equal right, effectively participate and efficiency. These requests are specifies to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At the same time they serve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judicial reformation that should help design and improve our concrete regime and : Justice, Judicial reformation, Impartiality, Fairness引言“我国在建立一种合理的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上面临着十分特殊的困难。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
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1.1正义的内涵“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的“jus”演化而来。
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
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
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
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
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
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
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
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
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
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2篇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司法公正心得体会精选2篇(一)从事为期两年的法律实习期间,我对司法公正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以下是我对司法公正的一些心得体会:第一,司法公正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观。
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处置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基础。
第二,司法公正需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官应当秉持中立立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
第三,司法公正需要尊重法治原则。
法治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基础。
法官需要以法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科学的法律适用和正确的法律解释。
第四,司法公正需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的目标是消除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应当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权衡各方利益,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第五,司法公正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
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司法机关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和程序,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总之,司法公正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基础。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尊重法治原则,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并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才能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精选2篇(二)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方面。
司法公正指的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或偏见的影响。
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和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以及依法审判。
司法效率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司法机关能够迅速、高效地解决案件。
司法效率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个高效的司法体系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同时也可以迅速处理各类纠纷,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分析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确定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目标取向。
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并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现阶段,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监察稽核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然而孤立的论述司法公正又难以获得深刻的理解。
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常常又称为司法正义。
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确定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
所以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两个概念并不能混同。
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制度的要求和评价,尽管他们对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与司法正义相比,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而司法正义更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即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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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法律原则。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确保了公正裁决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一、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司法程序公正性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
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决的实现。
司法程序公正性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
其次,司法程序公正性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司法程序公正性确保了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对待,避免了任意关押和不公正判决的现象,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司法程序公正性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才能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程序公正性旨在追求真实、公正、公正和涵盖面的裁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法律原则1.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程序公正性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定程序审判确认其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确保了被告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迫使法院对可疑的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是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公开审理确保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避免了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公开审理原则还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性。
3. 双重听证原则双重听证原则要求争端双方在同一法庭上进行辩论,并有机会交叉质询对方的证人和证据。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并消除了不公正和偏颇的可能。
4. 独立中立原则独立中立原则是司法程序公正性的关键原则之一。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独立于行政与立法权力,不受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干预。
独立中立原则确保了司法决策的客观性和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见解与思考
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见解与思考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则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审判和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和冲突的过程。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见解与思考,探讨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并提出一些对其改进的思考。
首先,我认为法律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规则,司法实践则是法律的具体执行。
通过司法实践,法律的规定得以落地,并对社会生活产生着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和司法实践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了公正的社会秩序。
然而,当前的法律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问题。
司法机构应该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独立审判,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机构受到了各种干扰和操控,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如建立独立的司法委员会来监督和评估司法机构的表现。
其次,司法实践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
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而存在的,因此,社会公众应该对法律和司法实践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以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建立咨询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帮助社会公众解决法律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引入陪审团制度,让公众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来。
此外,司法实践需要更加注重效率和公正的平衡。
司法程序的繁琐和耗时,使司法实践变得低效,降低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追求效率并不意味着牺牲公正。
为了平衡效率和公正,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引入调解制度,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加强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
最后,我认为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改进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机构和法律界的努力。
全社会应该共同参与和关注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建设。
政府、法律从业者、学者和社会公众应该共同合作,持续改进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平等、高效的法治社会。
浅论司法潜规则——以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为视角
一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1 7 - 0 3
它 是 中国法 制的 象征 , 同时也 体现 出人们 在追求 正义 , 对 待
、
司法 潜 规则
“ 潜 规则 ” 一词 最早 由著名 学者 吴 思提 出 。他 阐释 到: “ 在 仔 权 力时 的态度 。一方面 , 神 兽刚 正不 阿, 惩罚 犯罪 , 为 民除害 , 满 细揣摩 了一些 历史人 物和 事件 之后 , 我发 现支 配这个 集 团行为 的 足 了人 们心 中 的正义感 , 达 到 了想要 的结 果 , 即: 善有善 报 , 恶有 东西 ,经常 与他 们 宣称 遵循 的那些 原 则相 去 甚远 。例 如仁 义 道 恶 报 。 另 一方 面 , 这 也折 射 出中 国法 律 中的感 性 因素。神 兽怒 目
法治建设中的一块绊脚石。导致 司法潜规则的原 因有很 多, 本文将从正义价值 出发 , 简述程序正义和 实体正义与司法潜规
则 的相 互 影响 , 以及 面 对程 序 正义和 实体 正 义的 价值 冲 突与平衡 , 我 们该 如何 对待 司法潜规 则。 关 键 词 司法 潜规 则 实体 正 义 程序 正义 作 者简 介 : 眭翘 , 云 南 大学 法学 院研 究生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明中 国 自古 以来 人治 思想 的根深 蒂 固。 重权 力 , 轻 全 力: 重 实体 ,
倒道 。
打 交 道 的时 候长 期遵 循 的潜 规 则 。这是 一 些未 必成 文 却很 有约 轻程 序 。这 样 的思想 致使 司法潜 规 则在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大行 其
论司法公正
浅谈司法公正王莹内容提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是否公正一直是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司法公正的本质。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更是人类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却又是一个复杂、艰苦探索的过程。
另外,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然而在现实当中,我们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对其获得深刻地理解。
因此,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的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引言:我国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
然而,纵观人类历史,为了解开这谜一样的难题,有无数杰出的思想家绞尽脑汁、耗尽心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这种难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地揭示、理性的对待司法公正的本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目前,司法公正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因此,只有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意义,才能从更深层次的了解、剖析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如果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
所以,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与司法权司法是国家法律生活最基本的形式。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已颁布多年,但在司法领域内没有真正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常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诉讼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
实践中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优先性。
程序法仅仅作为实体法的工具而存在。
人们评判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一般是按实体正义的规定来确定,很少关注程序正义这一重要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也常以实现实体正义为最高目标,疏不知实体正义尚需程序正义作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表明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事实上,程序法与实体法就象两棵生长在一起的大树,枝叶交叉,根茎相连,却又彼此独立。
首先,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产生来看,有社会就有纠纷,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来解决纠纷就尤为必要,出于保持社会安定的本能,倾向于对一定种类的纠纷采取大致相同的解决方法,社会的组成人员对此也加以承认并形成特定的期待。
长期演化的结果是: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当权者反而逐渐要受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约束。
正是经过这样的过程,实体法才得以形成。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源——英国法与罗马法中,私法实体法上的重要法则,全部是经过现实的诉讼而形成的。
依当时的社会习惯,通常是解决纠纷的实践程序在前,而总结法官的判例和逐渐形成的实体法在后。
由此可见,程序法具有实体法形成的母体作用。
其次,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发展来看,诉讼程序的发展推动了实体法的进程。
无论是对习惯的确认,还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事态而有新的诉讼形式、诉权被追加进来,都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肯定。
当然,实体法的发展也带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如刑法关于一些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的规定明确后,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新型犯罪的证据的理论研究又深入了一层。
可以说,实体法的发展又推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并确立了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原则,使得程序法能够适应变化了的实体法。
程序法的独立性表现为程序正义。
实体法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不可能形成完美无缺的实体法,法官审判的正义性不仅仅是实体正义,还应有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与现代法律文明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法哲学思考
论程序正义与现代法律文明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法哲学思考在现代社会,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更是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而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程序正义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和理念,对于构建现代法律文明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程序正义,简单来说,就是指法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它强调的不仅仅是最终的裁判结果要公正,更关注的是得出这一结果的过程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
首先,程序正义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在法律程序中,每个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如何,都能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对待。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进行自我辩护,这些程序上的保障确保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被随意侵犯。
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公民的权利可能会在不公正的程序中被漠视甚至剥夺,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程序正义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
明确、公正的法律程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人们可以根据已知的程序规则来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这种可预测性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相反,如果法律程序模糊不清、随意变动,人们将无法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容易陷入迷茫和不安,社会秩序也会因此受到冲击。
再者,程序正义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
当人们看到法律程序是公正透明的,裁判结果是通过合法、合理的程序得出的,他们就更愿意接受和遵守法律。
一个公正的程序能够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性,即使最终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也更容易认可其权威性。
而如果程序不正义,即使结果看似公正,也难以让人心服口服,甚至可能引发公众对法律的质疑和抵触。
程序正义对于现代法律文明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法律文明强调的是法治精神、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
程序正义与这些价值观念紧密相连,是实现现代法律文明的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下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法下的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法下,程序正义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是维护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的基石,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探讨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首先,程序正义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要实现平等对待,确保当事人享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这意味着法院应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诉讼各方在同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只有当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时,民事诉讼才能真正实现公正与公平。
其次,程序正义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时间和资源管理,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高效进行。
一方面,法院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以次要程序问题为由的无谓诉讼。
在案件受理阶段,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材料和证据,以确保案件实质性问题在审理前能够得到充分准备和调查。
另一方面,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
通过实现程序正义,司法系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高效司法的需求。
程序正义还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法治社会中,强调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能够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减少社会矛盾与纷争。
程序正义确保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公开原则,使公众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避免裁判的不公正。
此外,程序正义要求法院的决定能够得到充分的解释和证明,以增加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
通过确保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社会可以获得更大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然而,要实现程序正义并非易事。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影响程序正义实施的障碍。
首先,有些当事人可能缺乏法律常识和诉讼经验,导致他们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一些法官和律师可能存在不规范行为,违反程序正义的原则。
此外,在部分案件中,一些法官可能受到内外干扰,影响了他们的审判独立性和专业水平。
论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
论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程序正义与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关键问题。
程序正义指的是在司法程序中所需要遵从的正义要求,它主要包括法律程序的公平、程序的公正、程序中各方案的平等等方面。
而司法公正指的是在判决时,必须保持公平、公正、中立,不偏不倚的处理案件,保障被审判者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切实有效的措施。
首先,必须制定法律,确保司法程序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公正和合法。
其次,必须增加对法官的质检力度,以确保法官坚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
同时,必须推广权利意识教育,提高人们对自己权益的认识,激发公民对司法程序的关注和支持。
在当前增长的社会发展要求中,建立公正、公正、公正的司法和程序正义制度,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为此,我们应该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1、优化司法程序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必须完善司法程序。
在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各类程序原则的实际运用将会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更为便捷且公正的司法程序来破解社会矛盾,并为民事方进行更加公正的司法保障。
2、建立更加有效的司法质检机制司法质检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
我们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质检机制,全面深入的审查判决文书和全过程的重要外部因素,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3、推广公民权益意识公民权益是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最终的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推广相关的教育,提高公民权益意识和法律素养,以便人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司法程序的运作。
4、重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在实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转化司法公正的意识,并竭尽所能地推进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总之,实现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是维持社会稳定和平的重要保障。
我们必须建立解决纷争和维护法律开支的程序正义,以及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的精神。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法学专业
论文题目: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摘要因为我国长期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只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法律传统,因为长期的忽略程序正义,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一些司法的错误,引人深思,站在追求社会最大正义公约数这个立场上,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考量还是对私权利的维护我们都有做的两者兼顾,重实体轻程序会跌落到权利泛滥的深渊;重程序轻实体,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难以进行,使正义在制度的桎梏下得不到伸张。
法所体现的正义的价值,实质上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二者的融合也是对立。
本文,笔者将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两者的中西方对比、二者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冲突与解决,多方面多维度切入,研究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的正义体系。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独立价值AbstractBecause of the long-term influence of the feudal patriarchal system, China has formed the tradition of only focusing on the entity and ignoring the procedural law. Because of the long-term neglect of procedural justice, some judicial errors inevitably occur, which makes people think deeply. both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have their own important social value, whether they only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cedure unilaterally Justice or substantive justice will inevitably be far away from justice. The value of legal justice, in essence, is the unity of opposites between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will study the legal connot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the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m and the solution from many aspects The justice system of law based on national conditions.Key words: procedural justice, substantive justice, independent value目录第1章绪论 (4)1.1研究背景及意义: (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4)1.3主要研究内容 (5)1.4研究方法 (5)2.1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 (6)2.1.1程序正义 (6)2.1.2实体正义 (6)2.3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中西方对比 (7)第3章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9)第4章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与解决 (10)4.1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10)第5章结论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及意义:马克思主义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生动地比喻为内与外之间的关系。
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一直以来人们总是会用“打击犯罪、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来对待一个案件或者一个事件。
但在我看来人们呼喊的正义,多来自于实体上的正义。
这种实体正义在我看来更多的受人的情感所影响。
容易超出界线,有时候甚至会出现其实是以“人治”来实现法治的扭曲现象。
如果看待实体正义更重要于程序正义的话,那往往会出现许多冤假错案,这些错案多来自于人的主观判断。
“佘祥林”案件,大家都认为是丈夫杀害了妻子,以为自己贯彻的是替天行道的维护正义的好事,结果却与心中所想背道而驰。
眼见不一定为实,事实的真相不应该是由人来评判,而应该是由证据。
现在不是宁可错杀一人不可放过一个的专制时代,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既然证据不足,那么佘祥林就有无罪的权利。
程序正义更加理性。
我国法律应该更加重视程序上的正义。
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才应该是对待一个案件的理性态度,人们对正义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但是法律的正义却是明确的。
法律给原本没有标准的正义一个人人都可以接受的法律标准。
那么遵守这个标准,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所要最先做的事情。
提出证据、分析证据、判断是非是在我看来更重要于分析在怎么判才可以让大众接受的所谓的正义。
程序正义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人类是有感情的动物,往往很多因素都会影响人类对于事件的看法。
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而这些不同的看法,往往会引起争论。
有时也会造成一些误解,认为大多数人都认同的便是对的这样的想法。
这样实体正义也许会满足大多数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也会迎合了大多数人的想法。
但是,这不代表剩下的少数人的想法就是可以被忽略的。
法律给予的是人人平等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实体的正义解决了大部分人对正义的要求,那么剩下不被认可的少部分人便很容易产生不满、认为不公平等消极情绪,甚至有一些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
这样的状态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的,会给社会埋下很多动荡的因子。
因此,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人人的标准都一样,人人都是平等的,大家拿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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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美好理想和精英的法律逻辑符合法学家的期待,但却并不能将法院从社会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中拯救出来。
之所以出现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与社会民众欢迎程度的巨大反差就在于程序正义的有限性□当前,我们应当立足于现实国情,树立程序正义有限性的理念,在追求程序正义与社会民众需要之间来不断反思司法对正义的追求,更多侧重于对实体正义的探求,而不应罔视实体正义,一味地讲求程序正义□刘青峰王洪坚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围绕程序正义的改革业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主导音符,从举证规则到诉讼模式转换,从证据规则到诉讼程序改革,几乎渗透到司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程序正义的逐步实现,意味着社会民众在接受司法的保护程度上的最大化,并且现实中诉讼当事人也切实感受到了“看得见的正义”,然而,法院的司法权威却并没有实现质的跨越。
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诸多,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既有体制内的因素,也涉及到体制外的问题。
但无论如何,缺乏社会民众认同的司法是缺乏权威乃至于不可能拥有权威。
目前困扰法院一个重要问题是,为什么依据公正的程序得出的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是天经地义之举,但是,程序正义的美好理想和精英的法律逻辑符合法学家的期待,但却并不能将法院从社会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中拯救出来。
之所以出现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与社会民众欢迎程度的巨大反差就在于程序正义的有限性:首先,公正的程序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
对于法官来说,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再现都是历史的投影,如何最大可能地再现纠纷发生的历史则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些需要诸多的“碎片”———证据来加以证实。
受人类科学技术手段、思想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不存在盲点。
虽然说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但是,程序公正却无法保证案件事实的再现都是客观真实,更多属于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可是无论如何接近也仅仅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
其次,程序正义的实现须倚重司法权威。
程序正义的前提有两个,即“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和“对法官权威的承认”。
对于前者,近年来的法院进行的系列改革已经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但对于后者则不如人意。
可以说,现阶段我们对法官权威的承认不够,在此前提下,那种以司法权威来唤起民众的法律信仰的愿望不免要落空。
最后,过分倚重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一定程度上损害到处于弱势地位的一部分社会民众利益。
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前提,不考虑当事人之间的起点公平,等于认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必然导致实体的不正义。
而要充分发挥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就不可避免在程序的设置上要更加细化乃至于面面俱到以图将诉讼中所有发生的、正在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问题都予以囊括,而“程序越精巧繁琐,人们在诉讼中越需要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律师),而这只有社会的强势群体才能‘享受’得起,而弱势群体的实体正义也越容易被强势群体的程序正义所‘消解’。
”这种状况势必会加重那些弱势群体的负担,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特别是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问题会更加严重。
当前司法为什么要苛求程序正义?法院自身已经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而并非仅仅停留在“程序依附于实体”、“程序以及程序规范只是保障实体法实现”这一程序的工具性价值的认识层面上。
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并非不讲求程序正义,而是苛求了程序正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过分追求了程序正义。
相对于实体正义评价标准的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歧义,但程序是否公正却是清澈见底的,所谓“程序正义自身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否。
”一些程序性问题,案件是否超审限、庭审过程是否违法、管辖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等,当事人一目了然,而且这种当事人能够轻易就触及到的公正程度也最容易招致当事人的不满与怨愤,些许瑕疵都可能被发现端倪,这种不公势必会引起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即实体裁判结果公正性的怀疑,即使实体裁判是最公正的也无法使当事人相信。
因此,法院大张旗鼓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的改革是最容易见到成效的,法官们对于这些程序问题的处理总是小心翼翼以避免出现错误即使是小的纰
漏也不肯放过。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以审判方式改革为突破口的法院改革,把原本属于法院分内的责任分散到当事人身上,强调程序责任分担和举证责任。
围绕程序正义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转嫁了法院可能遭遇的风险,因为程序“能使结果正当化,并吸收不满”、“能使民主及法律制度的失误得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