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合集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函字[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4月1日编制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根据几个月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该导则附录A《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中的注解内容调整如下:
⒈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⒉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全部合格。

⒊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5项(含5项)以内不合格,并且不超过实有非
否决项总数的20%。

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有1项决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超过5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未超过5项不合格、但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请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有关单位。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1.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评估企业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办法》等。

2.生产过程控制:评价企业的生产过程控制措施,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搬运、装卸、处理等环节的控制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3.安全设施和装备:评估企业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备,并符合相关标准,如火灾报警系统、防爆设备等。

4.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评估企业的员工培训计划和安全意识培养措施,包括员工的安全操作培训、事故应急预案培训等。

5.注重环境保护:评估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等。

6.事故应急预案:评估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并是否经常进行演练和更新。

7.安全监测和检测:评估企业对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等的安全监测和检测措施,包括对化学品质量的检测、安全生产环境的监测等。

8.安全管理体系: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并是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持续改进。

在评价过程中,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结合相关的统计数据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上述各项准则进行评价,并给出相应的得分或等级。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参考,并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指导和监督。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有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评判。

同时,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并指导企业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评价导则,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才能更好地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运营。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是指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避免发生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的相关指导性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体系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实行“四位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即安全设施、安全技术、安全企业文化和安全管理机构。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管理制度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评价制度,定期对经营场所、设备、物料及员工安全知识水平等进行评价,确定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使之掌握有关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辩识》GBJ74-84(1995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416-2000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290-9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辩识》GBJ74-84(1995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416-2000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290-9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山东省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导则概述

山东省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导则概述

山东省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导则概述山东省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导则是指对山东省内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的指导性文件。

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评价,可以全面了解其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危险,保障单位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山东省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部署的工作要求和要求,山东省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整体评价指标体系:即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所需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场所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指标。

通过构建科学、全面、实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准确评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情况。

2.评价方法和流程:即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评价的具体方法和流程。

包括评价的数据收集、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反馈等方面。

通过规范评价方法和流程,可以确保评价的结果客观、准确,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3.现场检查要点:即在评价过程中需要重点检查的内容。

对于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通过对单位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发现单位存在的危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4.评价报告编制:即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评价结果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形成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包括评价结果的分析、存在问题的整理、改进建议等内容,为单位提供明确的改进方向。

为了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山东省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还规定了评价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评价过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山东省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实施,对于提升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评价,可以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对于预防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评价结果也可以为政府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提供参考。

总之,山东省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为单位提供改进方向和政府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导则一、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评价首先,评价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能够明确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并确保员工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评价时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规章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2.安全培训制度和培训内容的合理性;3.安全责任制的明确性和责任人履职情况;4.安全操作规程的规范性和执行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与管理评价1.储存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和规范性;2.危险化学品标识、分类和分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3.危险化学品存放数量的合理性和储存位置的科学性;4.危险化学品监控与报警设备的完备性和运行情况。

三、生产工艺与设备评价生产工艺与设备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中的核心环节,评价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生产工艺流程与设备布置的合理性;2.设备的完好性、稳定性和运行情况;3.生产工艺中的安全措施和自动控制系统的可行性和有效性;4.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情况。

四、应急管理评价应急管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面临突发事件时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评价时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应急预案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2.应急演练的频率和有效性;3.应急物资和装备的配备情况;4.应急组织和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意识评价安全生产意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1.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行为规范;3.员工的事故隐患发现和上报情况;4.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在评价过程中,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例如抽样调查、现场检查、数据统计和个案分析等,综合评价企业的安全现状。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企业自身的改进依据,也可以作为政府监管、企业间横向比较和公众监督的参考依据。

总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应用,以促进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 查 内 容
类别
检 查 记 录
结 论







1.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A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剧毒物品的“双人双锁”制等)。
A
3.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查验准购证等)。
B
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
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A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B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A
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一、基本原则1.法律法规遵守原则:危化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到合法经营。

2.综合管理原则:危化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责任制度、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风险评估原则:危化品经营单位应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以确保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4.安全培训原则:危化品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5.安全监督原则:危化品经营单位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评估内容1.法律依从性评估:评估危化品经营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许可证件是否齐全、存储和运输是否符合规定等。

2.安全管理体系评估:评估危化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包括组织架构、责任体系、安全制度、培训教育等。

3.风险评估:评估危化品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储存条件、应急预案等。

4.应急能力评估:评估危化品经营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对能力,包括应急预案的完善性、人员培训、应急设备等。

5.安全记录评估:评估危化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记录,包括事故记录、事故处置和整改情况等。

三、评估方法1.文件审查:对危化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件、安全管理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等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现场检查:对危化品经营单位的厂区、仓库、设备等进行现场检查,查看其安全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3.问题调查:对危化品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包括事故记录、违规行为等,以确定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

4.风险评估:通过对危化品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查和分析,评估其存在的安全风险大小和可接受程度,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应急演练:组织危化品经营单位进行应急演练,测试其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应对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范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范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范本一、引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危害。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旨在提供一个标准和通用的方法,帮助机构和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科学、综合和准确的安全评价。

二、评价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所有危险化学品及其相关的工艺、设备、设施、技术和管理系统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评价;2.对危险化学品的毒理学和生态学评价;3.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与爆炸危险性评价;4.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评价;5.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和灾害评价;6.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灾害的风险评价;7.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灾害的应急处置评价;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监控系统的评价。

三、评价原则在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评价过程应基于科学理论、实验数据和统计分析;2.客观性原则:评价结果应客观、公正、中立;3.全面性原则:评价应考虑危险化学品的各个方面,包括物理、化学、毒理、生态、安全等;4.系统性原则:评价应以系统为基础,考虑各个环节的相互关系和综合效应;5.可比性原则:评价结果应具备可比性,能够与相关标准和指导文件进行比较;6.预防性原则:评价应具备预防与控制的目的,旨在提前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7.可操作性原则:评价结果应具备可操作性,便于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评价步骤本导则提供了一个标准的评价步骤,以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目标:明确评价的目标和范围,并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和确认;2.搜集资料:收集和整理评价相关的数据、文献资料和统计分析结果;3.制定评价方案:根据目标和范围,制定评价的详细方案,包括评价方法、测试方法、样品采集方法等;4.实施评价: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采集样品,并进行相关的测试和分析工作;5.分析结果: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等级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6.编制评价报告:根据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包括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结果和建议等;7.报告审核:评价报告由专家组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8.报告发布:评价报告经审核后发布,并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和分享;9.实施安全措施:根据评价结果和建议,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10.监督与检查:对实施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性;11.持续改进:根据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2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2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xx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xx《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xx《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劳部发[xx]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xx年4月10日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录B)相一致。

2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新项目应有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其批准文件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3.3租用场地、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持有租赁合同,其租赁合同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4.2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四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安全评价程序5.1前期准备工作5.1.1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标准3所列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批准文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七)危险因素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4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除《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4类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如危险化学品分装单位、气体经营单位、化学试剂经营单位、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危险化学品经营大市场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3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第46号令)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苏安监[2001]70号)
《江苏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苏质技监锅发[2002]345号)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GB50058
《建筑灭火器配臵设计规范》GBJ14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
《消防安全标志设臵要求》GB15630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
《气瓶颜色标记》GB13004
《安全标志》GB2894
《安全色》GB2993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
《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
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
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1.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场所、设施证明文件。

3.2 被评价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3.2.1 应提供的检查资料:
a)安全评价委托书;
b)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c)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d)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f)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g)防雷、防静电装臵检测合格报告;
h)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储存场所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i)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j)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3.2.2 被评价单位的周围环境图、平面布臵图。

3.2.3 设备、设施相关登记、检测等技术文件。

4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4.4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5安全评价程序
5.1 前期准备工作
5.1.1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3.1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5.1.2 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

5.1.3 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5.2 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 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5.2.2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5.2.3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一般可划分为:
a)安全管理;
b)总图布臵;
c)工艺及设施;
d)电气装臵。

5.2.4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对现场设施、装臵和防护、管理措施进行检查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

5.2.5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
a)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b)总图布臵方面的对策措施;
c)工艺及设施方面的对策措施;
d)消防与电气安全方面的对策措施;
e)其他的对策措施。

5.3 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确认已符合要求
5.4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6.1.1 安全评价的依据。

6.1.2 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6.1.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评价单元的划分。

6.1.4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6.1.5 分析评价。

6.1.6 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

6.1.7 整改情况复查表(见附录B)。

6.1.8 评价结论:
a)符合安全要求;
b)不符合安全要求。

6.2 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
7.1 封面(见附录C)
7.2 封二(见附录D)
7.3 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
7.4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见附录E)
7.5 目录
7.6 正文
7.7 附件(本导则3.1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附录A:
说明:(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A项全部符合,且B项中不符合项不超过B项实际检查项数的10%(含等于10%)。

(3)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经整改后A项中有不符合,或者B项的不符合项超过B项实际检查项数的10%。

检查结论汇总表
附录B:
附录C:
(被评价单位)
安全评价报告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被评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录D:
(被评价单位)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审核定稿人:
评价负责人:
(安全评价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