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自愿性研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自愿认罪、悔罪和积极赔偿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还能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本文将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优缺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刑法学的正义理论,即认为对于悔罪的罪犯,应该给予从宽处理,以期达到有效的惩罚与矫治效果。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1. 有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减少争议和矛盾,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2. 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保障其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3. 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及时纠正错误,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过改过,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缺点1. 受个别案件影响,社会舆论存在偏见。
由于部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受到各种外部压力,导致不真实的认罪认罚,给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
2.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真实性难以评估。
有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或压力,虚假承认罪行,导致真正悔罪的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
3. 程序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挑战。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可能受到承诺获得从宽处罚的影响,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受到一定质疑。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 完善制度设计,确保程序公正。
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审判程序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自愿认罪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的法治进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制度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对量刑问题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该制度在量刑问题上的实践与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由此得到从宽处理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关怀,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三、量刑问题的现状与挑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问题一直是热点和难点。
量刑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预测性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然而,传统的量刑模式往往过于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量刑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为量刑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问题中的应用(一)从宽情节的认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情节的认定是量刑的关键。
这包括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
这些情节的认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以保证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量刑标准的统一为了解决量刑的不确定性,需要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
这包括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量刑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仍然存在。
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在量刑时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
五、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宽情节的认定标准、量刑标准的统一等,为量刑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解释,明确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该制度,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达成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维护。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基于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实践应用(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据统计,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涉及广泛。
该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证据认定事实;在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存在的问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存在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部分司法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此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量刑从宽的幅度等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等。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
性
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悉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
侦查机关应当通过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其知悉权。
重点是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从而为其自主决定是否认罪认罚提供保障。
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律师拥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获取诉讼信息能力可以有效弥补犯罪嫌疑人法律知识水平的不足,为其选择最有利的策略。
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可以说,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是侦查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必要条件。
看守所应当为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三是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对讯问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是保障讯问依法进行的重要措施。
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强迫自证其罪;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自愿性的审查。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并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首先,关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问题。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胁迫、误导或者其他不当因素的影响,那么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一个难题。
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对诉讼程序的恐惧而盲目认罪认罚;有些可能受到侦查人员不当暗示或者承诺的影响;还有些可能是为了获取从宽处理而虚假认罪认罚。
为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机制。
例如,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和审讯方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前,充分告知其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确保其在明知、明智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咨询。
其次,量刑建议的精准性问题也是一个关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是重要的一环。
然而,如何确保量刑建议的精准性,避免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量刑建议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检察官的经验和判断,但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弹性,量刑建议可能存在偏差。
为了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我们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和规范,明确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加强检察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量刑能力和水平;同时,建立量刑建议的沟通协调机制,让法官、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各方能够充分参与量刑协商,共同达成合理的量刑共识。
再者,被害人的参与和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强调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同时,不能忽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以及量刑建议存在异议,如果不能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保障其参与权和知情权,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法律处罚,从而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我国刑法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以下原则: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度性。
自愿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处罚;合法性是指认罪认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正性是指认罪认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适度性是指从宽处理应当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犯罪案件,但在严重犯罪、暴力犯罪等案件中,要从宽处理必须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确保司法公正。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认罪认罚真实、合法。
3.法院审理。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理,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宽处理是否适当。
4.判决执行。
根据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判决结果接受处罚。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和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这一制度还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维护社会稳定。
五、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从宽处理的尺度不易把握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进一步贯彻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重大举措,其与宽严相济的政策密不可分,是我国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伴随实际情况发展的结果,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对从宽幅度的规定不明确、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辩护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的产生、内涵、适用、不足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办法。
标签:认罪认罚;量刑;幅度;完善引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随后两高相继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释。
2018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关于认罪认罚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则,并且完善发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在相应程序上的规定。
至此,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出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一直贯彻落实的政策“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制度化,是刑事法律制度随我国实际状况发展完善的结果。
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变复杂,我国刑事案件在数量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走向,然而暴力性犯罪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轻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有限的司法资源势必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的应用,对于高效合理配置有效的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非指单一的实体制度方面也不是指单一的程序制度方面,而是存在于刑法适用的定罪量刑阶段和刑事诉讼阶段。
对“认罪认罚”的准确定义,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把握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取得应有的保障。
(一)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表示异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对于是否认罪的判断,应以主客观一致为准,不但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还必须保证认罪态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2024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篇一摘要本篇实证研究针对我国近年来逐渐兴起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实证研究。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评估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以及探究其在量刑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
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数据统计和实证调研,本文提出了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以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处理。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量刑从宽的尺度、标准及适用条件等问题逐渐凸显,亟待深入研究与解决。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状(一)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和如实供述为前提,以量刑从宽为激励手段,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该制度符合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
通过该制度,大量案件得以快速解决,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该制度在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如实供述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量刑从宽的尺度、标准及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三、量刑从宽的实证研究(一)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数据统计和实证调研等方法,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收集大量案例,分析量刑从宽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二)量刑从宽的尺度与标准1. 尺度和标准的现状: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量刑从宽的尺度和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导致量刑从宽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问题的分析:量刑从宽的尺度和标准应当统一和明确。
《2024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接受处罚,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然而,这一制度在量刑从宽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接受处罚,以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处理。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如何把握量刑从宽的尺度,如何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对于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案例、统计数据和文献资料,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学术研究报告等。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还对相关法律政策、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认罪认罚制度及其量刑从宽的规定。
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现状分析1. 量刑从宽的适用情况:通过对大量案例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较高,量刑从宽的幅度也因案件性质、情节、被告人态度等因素而异。
2. 量刑从宽的尺度把握: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在量刑从宽的尺度把握上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法院较为严格,有的则较为宽松。
这主要是由于法官对法律政策的理解、案件性质的判断、被告人态度的评估等因素的影响。
3. 量刑从宽的问题与挑战:虽然认罪认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在量刑从宽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量刑幅度不明确、从宽幅度过大或过小等,这些问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实证分析1. 量刑从宽与案件性质、情节的关系: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发现量刑从宽的幅度与案件性质、情节密切相关。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目录一、内容简述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2)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4)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 (5)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 (6)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7)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现状 (8)3.1 实施情况概述 (9)3.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0)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11)4.1 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 (13)4.2 司法实践中的改进措施 (14)4.3 加强配套措施的建设 (15)五、结论 (17)5.1 研究成果总结 (18)5.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19)一、内容简述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报告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报告从立法、执法、司法、教育等多方面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此基础上,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建议,以期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报告对未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挑战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1.1 研究背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治理模式的日益完善,公正与效率在司法体系中的体现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接受处罚,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平衡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益和社会效果有着重要作用。
在此背景下,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对于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从宽处理,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同时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问题研究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不断推进以认罪认罚制度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然而,一些问题也同时浮出水面,特别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首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挑战。
一些被追诉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自愿地认罪认罚,如过度的警察讯问、不合理的审讯手段等。
这种情况下,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就受到了侵害,制度的公正性也难以保证。
其次,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问题与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有关。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被追诉人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
然而,一些经济困难的被追诉人可能面临法律援助不足的问题,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进而影响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此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问题还涉及到律师参与的程度。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当在保护被追诉人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追诉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请到律师,导致其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指导,进而影响了自愿性的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
首先,加强警察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避免使用不合理的审讯手段。
其次,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确保每个被追诉人都能够享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以便做出自主的选择。
最后,加大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支持力度,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到认罪认罚过程中,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问题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援助体系、提高警察和执法人员的素质、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等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推进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有效。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接受法律处罚,从而达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该制度的量刑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量刑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 量刑问题的现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量刑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焦点。
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和操作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不一、量刑过重或过轻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
2. 量刑问题的原因分析(1)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司法人员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存在差异,导致量刑结果不一。
(3)社会舆论压力:社会舆论对某些案件的关注度较高,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在量刑时受到外界干扰,难以做到公正量刑。
四、解决量刑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1)明确量刑标准: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2)统一量刑幅度: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制定统一的量刑幅度,确保同案同判。
2.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1)加强培训:定期组织司法人员参加培训,提高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2)建立考核机制:将司法人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的表现纳入考核体系,激励其公正、规范地行使职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社会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量刑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疑虑。
本文旨在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分析,探讨其量刑问题的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参考。
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过,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然而,在量刑问题上,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法中已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量刑问题上,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不一、量刑畸轻或畸重等问题。
三、量刑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量刑问题的现状1. 量刑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量刑时存在差异。
2. 量刑畸轻或畸重: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误解或滥用,导致量刑结果与罪行严重程度不符。
3. 缺乏透明度:量刑过程缺乏透明度,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疑虑。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法律体系中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
2.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司法水平和价值观存在差异。
3. 社会舆论压力:受社会舆论影响,部分司法人员在量刑时可能存在压力和干扰。
四、解决量刑问题的路径(一)完善法律制度1. 制定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幅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2. 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并促进犯罪人的积极改造。
然而,在其实际适用过程中,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这一制度的初衷无疑是积极的,它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便利。
一方面,能够加快案件的办理速度,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也为犯罪人提供了一个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有助于其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遇到了一些难题。
首先是“自愿性”的保障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时,是否真正出于自愿,而非受到外界压力或误导,这是一个关键但难以准确判断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侦查机关为了追求快速结案,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不当压力,导致其非自愿认罪认罚。
其次,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也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但现实中,值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无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建议,导致其在认罪认罚时可能无法做出明智的选择。
再者,从宽幅度的标准不够明确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对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
另外,证据审查标准的降低风险也值得关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时可能会有所放松,这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这些适用困境,我们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反思。
首先,要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
是更侧重于提高诉讼效率,还是更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两者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其次,应当加强对“自愿性”的审查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治建设的推进,刑事司法领域在不断完善。
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一项备受关注的刑事司法制度。
本文将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刑罚的认定和处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2. 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刑罚目的理论,即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的报应与预防功能;二是诉讼效率原则,即通过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该制度还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符合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实践应用及效果1. 实践应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被告人,往往会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
这一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 效果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
一方面,该制度鼓励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减少了翻供现象,提高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该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此外,该制度还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存在的问题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被告人可能出于对法律的误解或迫于压力而被迫认罪;同时,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导致从宽处理的范围和幅度不当。
此外,该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益方面仍有待完善。
2. 面临的挑战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面临以下挑战:一是如何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如何防止该制度的滥用和误用;三是如何更好地协调该制度与刑事司法其他制度的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司法体系日益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换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标。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及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行为,换取从宽刑事处理的制度。
该制度符合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尊重与保护。
同时,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
2. 程序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后,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从宽处理的判决。
3. 效果评估:实践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造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1. 制度适用不均衡: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
2. 辩护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缺乏法律知识,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导致其无法有效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 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有待提高:部分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未能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悔罪表现,导致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受到质疑。
五、完善建议1. 统一制度适用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该制度时的一致性。
《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的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
本文旨在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中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的研究,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案件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反悔上诉及抗诉的背景与原因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反悔上诉及抗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可能存在误解或被迫情形;二是新证据的出现可能导致被告人改变原有供述;三是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四是被告人对量刑结果不满等。
四、反悔上诉及抗诉的机制研究(一)反悔上诉机制1. 上诉权的保障:被告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权的行使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2. 上诉审查:法院在收到上诉后,应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
3. 上诉处理:根据审查结果,法院应依法作出处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抗诉机制1. 抗诉权的行使:检察机关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抗诉。
2. 抗诉审查:法院在收到抗诉后,应对抗诉理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提请上级法院处理。
3. 抗诉处理:法院在审理抗诉案件时,应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五、完善反悔上诉及抗诉机制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反悔上诉、抗诉机制进行立法完善,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案件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此程序不仅有效提升了刑事诉讼效率,也为被告人提供了一种较为宽大的认罪认罚路径。
然而,在这一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却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内涵、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一)概念与特征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主动承认所犯罪行,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和赔偿责任,以此获得相对较宽大的量刑处理的程序。
该程序的特征主要包括:被告人的自愿性、程序简便、注重效率和宽大处理。
(二)发展背景与价值该程序的确立与发展源于我国司法机关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追求。
其价值在于鼓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内涵与现状(一)“反悔权”的内涵被追诉人的“反悔权”是指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改变先前作出的认罪认罚决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查其案情的权利。
(二)“反悔权”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被追诉人的“反悔权”。
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若想改变先前作出的认罪认罚决定,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和较长的等待时间。
这不仅影响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四、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必要性及意义(一)必要性分析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能够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权力滥用和强制认罪。
同时,“反悔权”也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
(二)意义阐述首先,“反悔权”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
其次,“反悔权”有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反悔权”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完善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路径与建议(一)立法层面的建议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并规定行使“反悔权”的条件、程序及后果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二)坚持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三)坚持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四)坚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或者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听取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对于有关意见,办案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
第四条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
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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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 大学 学报
2018年第 2期
认 罚 “自愿性 ”的客 观实 际 ,这 是 因为 该制度 以“从宽 ”为优 惠条件换 取 被追 诉人 的“认罪 认 罚 ”,其本 身 具 有一 定 的强 迫性 或者利 益期许 性 。
换 言之 ,要对供 述 自愿性一 词 的法 律 涵义 精 准把 握 ,必 须要 立 足 于 司法 实 践 和刑 事 诉讼 本 身 。在 现代法 律意 义上 ,供述 自愿性 是在 一 定压 力 之下 供 述 与保 持沉 默之 间 的权 衡选 择 ,其 更 多体 现 出一种 相对 的 自由意 志 ,这种 相对 性使得 认罪认 罚 自愿性 的理 论界定 与实践 辨 识非 常 困难 。美 国联 邦最 高 法 院对 有罪供 述 的采信 标准 曾长期 采用普 通法 上 的 “自愿 性 ”标 准 ,根据 这 个标 准 ,法 官 在认 定 有罪 供 述 系出于强制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冈而是非 自愿 的,使用这种有罪供述就违反 了联邦宪法第 十四修正案 “正 当程序 ”的基 本原 则 [2]。美 国联邦 最高 法院 曾在判 决 中多次使 用 “强 制 ”“自愿 ”“非 自愿 ”,但是 对 于什 么是强制 和 自愿 ,直 到现 在最高 法 院也没有 作 出准确 的解 释 ,而是 以判 例 的形 式 ,综 合警 察的讯 问 方式、时间、环境 、嫌疑人 的身体和心理的具体情况等各种因素来辨识有罪供述是否具有 自愿性。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对“自愿性”解释的模糊和闪烁其词的态度 ,也表 明刑事司法话语下“自愿性”解释的复 杂性 ,其语 义随着 环境 的不 同也不 断变 化 。
关 键 词 :认 罪认 罚从 宽 ;自愿 性 ;明知性 ;深层 次障 碍 ;保 障机 制 中 图分 类 号 :D925.2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文章 编号 :2095—3275(2018)02—0087—1l
2016年 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最高人 民法院、最 高人 民检察院在北京等 l8个城市开展认 罪认罚试点工作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同年 11月 ,“两高三部” 联合制定《关 于在部分地 区开展刑事 案件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试 点工作 的办法》(以下 简称《试点 办 法 》)。认 罪 认罚 从 宽制度 试点 已过 一 年 ,该 制 度 已 由理 论探 讨转 向实 践 探 索 。在 实践 中 ,认 罪 认 罚 自 愿性 面临着认定 困难 、自愿性判定标准模糊 以及 自愿性程序保障不足等问题。本文立 足于现有 的司法 体制和诉讼制度 ,结合《试点办法》和司法解释 ,围绕认罪认罚 自愿性 的内涵界定 、自愿性 的判定标准 、 自愿性的中国障碍展开探讨 ,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认罪认罚 自愿性保 障的基本方 向与具体路径 ,以期对 认罪认罚 自愿性及其保障提供有益 的借鉴。
实际 上 ,认罪 认罚 的 “自愿性 ”并 不 是 社会 心 理 学 意义 上 的 “自由 、自愿 ”,而是 一 种对 强 迫 认 罪认 罚 的否定 ,保 障认 罪认 罚 自愿性 并不 是要 保 障 发 自内心 的绝 对 自愿 ,也 不 是对 所有 外 界 压力 和强 迫 的 否 定 [3]。 由于审讯 环境 和审讯 场所 的压 力 以及 被 追诉 人 与专 门机关 不 对 等 的地 位 ,几 乎 所有 的认 罪 认 罚都带 有非 自愿 的色彩 。认罪 认罚 的 自愿 性不 仅包 括 “心 甘情 愿 ”的 自愿供 述 ,更 重要 的是 为 那种 轻 微强制并为法律允许 的强迫行为设置合理的评判限度。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018年 第 2期 (总第 166期)
认 罪认 罚 自愿 性 研 究
闰召华 李艳 飞
(西南 政法要 :认 罪认罚 自愿 性是 推进 认 罪认 罚从 宽制度 的难 点与 重 点 。 自愿性 是 一种 相 对和 复 杂 的 自 愿状 态,使得认 罪认罚 自愿性的理论界定与实践认定非常困难。认 罪认罚 自愿性是 明知要 素和意志要 素 的统 一 ,应 区分 “认 罪 自愿性 ”和“认 罚 自愿 性”,并 明确 其 判 断标 准 ,审慎 处理 好其 与 真 实性 、从 宽幅 度 之 间的关 系。 然而 当前认 罪认 罚 自愿性 与 实践 对供 述 的 刚 性 需 求、强制 型取供 机 制 、司法体 制 存 在 深层 次 矛盾 。为此 ,应 " 3-在 实现权 力 主 导型 向权 力制约 兼权 利保 障 型转 变 的基 础 上 ,通 过 保 障知 悉权 、 程 序 选择 权 、法律 帮助权 ,建立权 力 制衡 和审 查机 制 ,实现认 罪认 罚 自愿性 的 中国式保 障 。
一 、 自愿 性 的 内涵界 定
所谓 自愿 ,在通常意义上是指 :“基于 自己的 自由意志或者没有强迫地去做 自由意志的行动。”《布 莱克法律词典》把 自愿的供述解释为 :“在没有任何利益的许诺或者惩罚的威胁 ,或者任何期望 的情况 下 ,自由地作 出的供述。”[1]可见 ,权威词典对 “自愿的供述”解释倾 向于无任何强迫的 自由的供述 。事 实 上 ,司法 实践 中几 乎不 存在 完全 自由的供 述 。刑 事侦 讯 充 满 着对 抗 与 博 弈 ,若将 认 罪 认 罚 的 自愿 性 界定 为 “没有 任何 强 制 的情 况 下 ,自由或者 自愿 做 出供 述 ”,可 能 不符 合 认 罪认 罚 从 宽 制 度语 境 下 认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