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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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真诚承认犯罪、自愿接受惩罚并且积极退回赃款赃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认被追诉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承认构成犯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接受可能给予惩处的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简化诉讼程序、适时分流部分刑事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的程序价值,为各界所关注和认可。

我国部分城市正在试点,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已成为热点话题。

一、如何界定“认罪”
如何界定“认罪”,需要进一步探讨。

笔者对“认罪”认定提出以下三点看法:一是认罪与否的界定。

认罪必须是真实,从认罪真实性判断认罪与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必须是真实的,因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这与鼓励罪犯悔改、节约司法成本的所谓功利性目的和做法是一致的。

行为人真诚认罪、悔罪,在实体法上具备从宽处罚的依据,在客观上会带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法律效果。

如果行为人不是真诚认罪,可否因为行为人口头表示认罪而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仅仅是口头表示认罪,但并不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主要事实、重点环节避重就轻、敷衍塞责,那么,对其不能适用认罪从宽。

二是认罪程度的判断。

从广义的“认罪”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自首、坦白作
出具体规定,除了自首中的认罪、坦白中的认罪表现之外,还有不构成自首或坦白的认罪,其不仅与自首中的认罪、坦白中的认罪存在层级上的不同,且其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层级和认罪的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对认罪程度进行层级或阶梯式分析和分类,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认罪程度不同,作出从宽处罚幅度刑罚。

三是“认罪从宽处罚”是否包括不定罪?笔者认为包括不定罪,审查起诉环节,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对其“认罪从宽”的处理结果之一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微罪不诉),在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治意义上,酌定不起诉可以被认为是不定罪。

二、“认罪”判断方法
刑法及相关规定对自首、立功、坦白认定作出详细规定,容易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个性异性,如何判断认罪?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法:一是裁判者亲临或倾听审判。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运用“望闻问切”的方法,观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情、眼神、语言、动作及其他的肢体语言等微表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等的表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的认罪作出判断。

二是运用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经验法则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石。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认可了经验法则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事实无需举证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对界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
一项要求就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因此,经验法则可以运用于认罪的判断中。

认罪的动机、方式多种多样,经验法则同样丰富多彩,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根据案件需要,会本能地选择具体的经验知识,对案件进行识别和判断。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理论上、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普遍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轻微案件,将适用范围和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划等号,或者规定适用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有的学者认为重大案件不适用,有的学者认为适用五年以下法定刑的案件,有的学者认为适用所有案件。

笔者认为,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在内的重罪案件。

适用所有案件,例外情形为“罪行极为严重,没有从宽余地”的案件不适用,即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对处理结果不产生影响的案件。

理由如下:司法追求公平、正义,只有轻罪、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平等适用从宽制度,才能维护法律适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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