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土资发〔2007〕40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矿权转让管理完善转让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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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国土资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12]13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5【实施日期】2012.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99号)等文件精神,解决“两金”提取存储不足,使用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两金”对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煤炭开采企业转产转型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两金”提取存储和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两金”提取存储管理,加大“两金”监交力度(一)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在晋城市境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包括省、市属及市属以下煤炭开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都要按规定标准提取并专户储存“两金”。

其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提取的“两金”记入企业生产成本,按有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包括“两金”征收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和“两金”提取、专户存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4•【文号】国土资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一)进一步增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资源条件,划定并公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程度以上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批准。

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难以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由国家负责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编制。

各有关产煤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情况,于2006年3月底前向部报告本地区对煤炭普查的工作需求,于2006年3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报送第一批和第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

(三)切实加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的授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审批权限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执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部门)、有关评估机构:鉴于目前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在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了促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煤矿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工作,经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确认委员会2004年9月23日研究决定,对原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4]79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予印发,即日起开始执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并向矿业权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厅机关各处室(部门)、有关评估机构:鉴于目前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在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4]79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做出如下规定:一、矿业权评估(一)矿业权评估按照所申请矿业权种类的不同,分为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

(二)评估委托:对于新出让的煤矿探矿权和采矿权(包括增层、扩界)一律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委托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企业改制所涉及的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可由企业直接委托;对于转让矿业权所涉及的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转让企业或受让企业委托;对于破产煤矿企业所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清算组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直接委托。

(三)评估方法1、煤矿探矿权评估为解决煤矿探矿权评估与采矿权评估结果相差较大的问题,煤矿探矿权评估一律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

2、煤矿采矿权评估新申请煤矿采矿权的;持证煤矿进行增层、扩界,拟定生产规模与原批准规模相差较大,进行采矿权变更的。

均可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国土资发[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晋政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是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减少煤矿数量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兼并重组整合目标。

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由原来的1500座调整为1000座,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

各市保留矿井数量分别为:太原市50座,大同市71座,阳泉市50座,长治市95座,晋城市118座,朔州市65座,忻州市63座,晋中市110座,吕梁市100座,临汾市127座,运城市18座。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保留矿井133座。

二、落实兼并重组整合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这次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

2009年是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关键一年,11个市要全部完成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批工作和矿井压减任务,其中上半年完成一批,三季度再完成一批。

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目标任务、进度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按季度进行通报。

省人民政府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9号)的要求,对各市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臵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的要求,我厅对2000年8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由省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处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厅务会议通过、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次共清理了规范性文件163件,决定保留62件,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23件,废止或停止执行78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2件);
2、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3件);
3、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78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级审批登记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是指煤炭资源探矿权和煤炭资源采矿权。

煤炭资源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査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的权利。

煤炭资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依法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煤炭资源矿业权人。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分为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和煤炭资源采矿权人。

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应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煤炭资源采矿权人应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取得采矿权后,建设运营煤矿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依法对其有偿取得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煤炭资源矿业权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非煤资源矿业权人为综合利用申请勘查、开采现有非煤资源勘查区块范围内、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经批准可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

非煤资源矿业权人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后,建设开采煤炭资源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未取得相关资质前,不得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相对人有偿授予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行为。

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一)采矿权转让的条件1.根据《矿产资源法》、《管理办法》以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需要部分出售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2.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所谓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主要是指采矿权申请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

《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出资人设立的法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凡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规定的,不得成为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

3.受让人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由采矿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

评估机构应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案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明确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有利于我们从实体上把握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二)采矿权转让的程序1.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晋政办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2007年是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目标任务的最后一年,也是建立完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一年。

各市、县要在2006年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改革创新、完善制度,确保我省如期全面完成《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以维护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为重点,切实巩固整顿工作成果,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山合理布局;强化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积极推进山西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巩固和扩大治乱工作成果,完成治散重点任务,建立治本长效机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换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换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
煤矿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8]2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3.10
【实施日期】2008.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
保留煤矿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2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在全省开展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为及时完成专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省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换发采矿许可证进度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6]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决定采取先简化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后补充完善采矿登记资料的做法,以加快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进度。

目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圆满完成,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的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为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的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加强采
矿登记资料管理,确保采矿登记工作的合法性、资料的完整性,现对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凡参与我省煤。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第三十四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挂牌期间,竞买人可以多次报价。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报价高于底价且出价最高,或相同报价的最先提交报价单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成交。

但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六条挂牌成交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节协议出让第三十七条符合本办法公开协议出让情形且纳入煤炭资源出让年度实施计划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公开协议出让,经批准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

第三十八条申请公开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申请书;(二)拟申请取得的矿业权概况;(三) 申请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理由及证明材料;(四) 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资料;(五)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公开协议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会议研究制度。

会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相关业务处室处长参加。

第四十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同意公开协议出让的,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节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编制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煤炭勘查或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地质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应当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

标底或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煤炭资源矿业权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炭矿业权人申请本矿区范围内煤层气矿业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炭矿业权人申请本矿区范围内煤层气矿业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炭矿业权人申请本矿区范围内煤层气矿业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炭矿业权人申请本矿区范围内煤层气矿业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煤炭矿业权人,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动煤层气产业发展,提高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75号令)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等有关规定,经2017年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我省境内煤炭矿业权人申请本矿区范围内煤层气矿业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炭矿业权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矿业权人可以按照本通知申请本矿区范围内煤层气矿业权。

1.矿业权无争议,矿业权人履行了法定义务;2.矿区范围不与已设置煤层气(油气)矿业权重叠,或者申请时避让了与煤层气(油气)矿业权重叠区;3.矿区范围不在禁采区,或者申请时避让了禁采区;4.未因去产能或其它原因被省政府列入关闭名单;5.申请的煤层气矿业权属于国土资源部第75号令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勘查开采登记审批权限范围。

二、煤炭矿业权人认为本矿区上述范围内煤层气资源需要进一步勘查的,可以申请煤层气探矿权。

三、煤炭矿业权人已对本矿区范围内煤层气资源进行了综合勘查,提交了探明储量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储量评审(估)、备案,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可以申请煤层气采矿权。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晋国土资发[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20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根据《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建立矿业权有计划公开出让制度,现就省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出让计划的报送程序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应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计划。

对新设立的由省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年度公开出让计划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选择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年度公开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公开出让计划选择符合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组织编制本市年度公开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

(三)省厅从上报的计划当中选择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项目,经厅规划、地勘、储量、地质环境、矿产开发、执法监察等部门会签审查后,经厅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本年度公开出让计划。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全文)第五十四条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人应向受让人移交所有矿业权登记资料、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防治等资料。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煤炭资源矿业权转给他人勘查、开采;但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委托有资质地勘单位实施勘查任务施工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矿业权人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应当依法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转让申请资料。

省囯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批准转让前,受让人不得实际占有该矿业权,否则以非法转让处理。

第五十六条煤炭资源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时,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报告和转让申请书;(二)转让合同和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 ^(三) 受让人资质条件说明文件及证明材料;(四)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五)矿业权价款及相关税费全部缴清的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双方应当自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煤炭资源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节矿业权抵押第五十八条煤炭资源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以其拥有的有偿取得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以矿业权抵押的矿业权人和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九条以煤炭资源矿业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应持主合同、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备案。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煤炭资源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备案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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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矿权转让管理完善转让程序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煤矿采矿权转让管理,完善转让程序,防止炒买炒卖采矿权,促进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重组整合,建立规范、有序的采矿权市场,根据《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煤矿采矿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转让采矿权的煤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齐全并合法有效;
(二)煤炭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无越层越界等违法行为;
(五)煤矿的保有资源/储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其中,煤种为焦煤、1/3焦煤、肥煤、炼焦配煤(瘦煤、贫瘦煤、肥气煤)和无烟煤的资源/储量应超过400万吨,煤种为贫煤、优质动力煤(弱粘煤)、气煤及其它煤种的资源/储量应超过500万吨;
(六)申请再次转让或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已经明晰产权办理了采矿权转让的煤矿,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满两年。

二、申请转让采矿权的煤矿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转让采矿权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和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须说明转让目的、原因、受让人基本情况等);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转让申请人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受理窗口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注查验情况、签名);
4、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包括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资金证明原件等;
5、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针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及其它需要说明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资源税的证明;
6、县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煤矿采矿权的审查意见;若为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煤矿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申请转让之前一年内的地质报告(或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8、采矿权价款已处置的,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文件(证明)及价款缴纳凭证;
9、若申请再次转让煤矿采矿权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10、政务大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认为确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和矿山名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准予转让通知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采矿权价款未处置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5、政务大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认为确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煤矿采矿权受让人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市场准入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转让煤矿采矿权的程序
采矿权转让分为申请转让采矿权、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含矿山名称)两个步骤。

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提出申请。

对于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依法征收规费的煤矿,可以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于其它煤矿,须由县、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

对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在国土资源部的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为防止转让引发争议,审批机关在受理转让申请之后、正式审批转让之前,应在省级媒体上公示相关信息。

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即进入正式审批程序。

四、其它规定
(一)凡为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进一步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而涉及转让采矿权的煤矿,不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五、六款的限制。

(二)凡为组建大型煤炭集团公司或区域性煤炭企业集团而涉及转让煤矿采矿权的,不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五、六款的限制。

(三)凡为提高煤炭加工转化能力而将采矿权转让给具有煤炭深加工能力或能够形成煤炭产业链企业的煤矿,不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五、六款的限制。

煤矿采矿权转让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鼓励拟转让的煤矿进入国土资源交易公开场所进行交易,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采矿权非法转让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矿权转让的审查,特别是要审查采矿权转让合同(具体要求见附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明确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同时,要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出具相关文件和审查意见。

若出具的文件或审查意见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有关采矿权转让申请。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采矿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标的,即采矿权;
3、对标的的具体描述。

包括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坐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开发利用情况等。

4、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5、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须明确采矿权一经转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6、受让人对继续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7、明确采矿权转让合同只涉及采矿权的转让,煤矿所属的其它资产、负债等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处置。

8、违约责任;
9、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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