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矿权出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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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武汉兴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案情介绍】

1993年11月17日,原告武汉兴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松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原湖北省武汉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汉市土地局)签订了WP-93-2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租合同”(以下简称批租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武汉市土地局将位于武昌和平大道中山路口的12 000

平方米土地出让给乙方兴松公司开发,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平方米74元,总额为532.8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批租地价。此外,双方还就履行期限等问题作出约定,其中第4条约定:乙方承担的拆迁户还建安置,从发出拆迁线之日起,必须在2年内完成。第6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批租地块,其用途为写字楼、商住楼、还建住宅,乙方同意自1993年11月17日起,4年内完成规划确定的项目建设;4年内未完成又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标准补交该地块的市值地价差价,直至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兴松公司领取了拆迁许可证,证上载明拆迁期限为1993年12月3日至1994年3月3日。随后,兴松公司开始实施旧房拆迁,但由于在与拆迁户协商补偿安置方面难度大,拖延了拆迁时间,至1994年10月10日市拆迁办验收时,该地块仍有个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问题没有解决。

同年11月,兴松公司与第三人武汉华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由华锋公司以注入资金的形式建设规划商住楼部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为该协议进行了鉴证。之后,因拆迁中的遗留问题、资金投入问题、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兑现问题以及办理有关建设施工方面许可证等问题不落实,工程迟迟不能开工。至1995年10月,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同意,该工程才开始动工兴建。建设中,又由于兴松公司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工程几度停工。致使还建楼到期不能交付,导致拆迁户居民多次集体上访,堵塞交通。其间,武汉市土地局曾发文、召开协调会,敦促兴松公司复工。1996年9月20日,兴松公司与原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武昌区水果湖办事处(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水果湖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水果湖分理处)签订“抵押合同”,用上述批租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为湖北金城服务有限公司贷款300万元提供担保 双方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生产要素和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国土状况、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反映,它是国家国土管理工作的总体制度和政策。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等内容。这些制度既是我国国土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和政策,又是我国土地发展的保障和促进的有力支持。

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和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我国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基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之上,建立的统一的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保有所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我国国土利用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主要形式。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国的国情,针对农村土地问题而制定的,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经营制度。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促进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土地出让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市场化出让和经营性使用。

以上三个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和政策基础。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土地保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出让管理办法

出让管理办法

出让管理办法

一、概述

出让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本办法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土地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

二、出让程序

(一)招标公告

在土地出让之前,市政府土地管理局将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条件、出让方式、土地用途、用地面积、报名截止日期等相关信息。

(二)报名登记

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开发商需要按时报名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经济实力证明、土地开发计划等。

(三)资格审查

市政府土地管理局将对报名的开发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企业信誉状况、开发经验等方面的评估。

(四)竞标

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开发商,可以参与土地出让的竞标环节。竞标方式可以是口头竞价、书面竞价或集中竞价等形式。

(五)评审

竞标结束后,市政府土地管理局将对竞标结果进行评审,确

定最终中标人,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履约和监管

中标人需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土地

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土地开发项目。市政府土地

管理局将对履约过程进行监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合同要求

(一)合同主体

土地出让合同的主体为土地出让方和中标人,双方必须在合

同中明确确认自身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二)合同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应包括合同各方的基本信息、土地出让条件、

用地用途、出让价格、支付方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

件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保护。

(三)合同签证

土地出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必须进行签字盖章,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公认。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统筹兼顾政府财政收入、土地市场稳定、农民利益保护等要素,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财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公共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

第七条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划拨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由土地出让方负责,具体实施由土地出让方指定的相关机构负责。

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基金、农民利益保护基金、房屋征收补偿基金等。

第十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征收对象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按年支付等方式,具体支付方式由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以当时土地市场价格为基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确定。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加强土地利用效益监督,依法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出让金义务。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六条土地出让金管理应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划拨土地及其他形式的土地出让。

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合理确定土地价值和土地出让金金额。

第十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征收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征收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等内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依法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抵扣或免征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金应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领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本文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目的和实施过程进行探讨。

一、背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土地所有权长期由国家集中掌握,在经济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土地交易无序等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化流转,有必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保障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目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通过建立统一的制度和程序,明确土地出让的条件、程序和方式,避免因个别行政行为导致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和权益,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因土地流转而受到损失。

3.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合理的土地出让制度和管理办法,鼓励

土地的集约利用和高效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产业发展

和农民增收。

三、实施过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土地出让准备:在土地出让前,需要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确定

土地的类型、利用价值和出让价格等重要指标,以确保土地交易的公

正性和透明度。

2.土地出让方式: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公开竞拍、招标、协议出让等不同的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方式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到土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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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资发[2000]309号2000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保护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遵循合理、有序、公开、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依法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有效的同意。

第二章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程序与条件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依法取得矿业权出让许可证。

第七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符合矿业权出让的条件和规定。

第八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并公示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接受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矿业权开采能力和技术设备。

第十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

第三章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矿业权转让方向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转让;

二、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评估;

三、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转让;

四、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公示转让信息和条件;

五、矿业权转让方组织相关资料并提交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六、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矿业权转让方提交的资料;

七、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出让转让;

八、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签发矿业权出让转让许可证。

第十二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公示转让的信息,包括转让方、接受方、转让条件、转让价格等。

第十四条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转让许可证,并保留转让记录。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

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发挥国土资源的最大潜力,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是指对国土资源进行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包括国土资源调查、勘探、开发、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第四条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适度、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加强国土

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第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科学技术体系,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土资源管理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国土资源调查与监测

第八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调查与监测制度,规范国土资源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存储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调查与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调查与监测效率和精度。

第十条国土资源调查与监测应当重点关注国土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变化等方面的信息,为国土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

国土矿区管理制度

国土矿区管理制度

国土矿区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国土矿区的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土矿区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国土矿区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

国土矿区管理机构设立在地方政府或矿区所在地,负责具体的国土矿区管理工作。管理机

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土矿区规划、管理办法和政策,监督国土矿区的开发利用活动,协调各部门合作,处理国土矿区的纠纷和矛盾。

三、国土矿区的划定和管理

1. 国土矿区的划定

根据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国土矿区的划定应该遵循科学合理、分类划分的原则。在划定国土矿区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资源的丰富程度、生态环境的脆

弱程度、社会稳定的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2. 国土矿区的管理

国土矿区的管理应该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机构应加强国土矿区的监督检

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

四、资源的开发利用

1. 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

2. 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遵循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的原则,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和长期稳定

供应。

3. 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遵循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规

范性。

五、生态环境保护

1. 国土矿区在开发利用资源的同时,应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2. 国土矿区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加大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

问题。

3. 国土矿区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恢复的投入,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社会稳定

1. 国土矿区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当地居民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国土矿区的矛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31日财综[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011法信汇编版)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011法信汇编版)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011法

信汇编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26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

正文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定监管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计划;

(三)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的编制及审核等事项;

(四)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全程监管;

(五)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后出让合同签订及价款(出让收益)征收、履约监管等工作;

(六)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相关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宣传推介工作;

(八)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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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矿权)出让管理制度

出让受理工作制度

一、接收资料。接收资料包括:

(一)崇州市国土局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矿权)使用权的请示;

(二)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矿权)使用权的批复;

(三)工业用地出让情况明细表;

(四)崇州经开区和经信局关于同意出让工业用地的函(附合格企业名单);

(五)地籍调查表(土地红线图、宗地草图、界址点成果表、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六)情况说明;

(七)技术规定。

二、要件查验。

三、复核查验内容。对土地(矿权)资料初步检验后的内容进行交叉复核,重点复核资料涉及的数据,为拟制公告做好准备。

四、受理(或退件)。

(一)土地(矿权)资料查验复核无误后,进行科室内部审核,内部审核无误后将有关资料要件移交至土地公告拟制岗。

(二)对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合格的

土地(矿权)资料以及应补充、更正信息及时反馈至接件受理岗,由接件受理岗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完善资料。

公告发布制度

一、拟制公告。由专人负责拟制公告,公告拟制完成后交复核人员复核检查。

二、复核公告。复核《公告》中的数据、竞买条件、出让时间、提示内容等,确保零差错。

三、公告报批。公告复核无误后,将经过复核的《公告》逐级上报领导审签。

四、公告发布。将领导签发后的《公告》提交至网络信息发布岗和媒体信息发布岗发布,同时提交至接件受理岗,做好接受报名、场地预约和抽选拍卖(挂牌)主持人准备。

五、资料移交。将土地(矿权)上市报件全套资料、已发布的公告及宗地位置示意图移交给文件拟制岗。

出让文件编制管理制度

一、拟制出让文件。由专人拟制出让文件,文件拟制完成后交复核人员复核检查。

二、复核出让文件。交叉复核土地(矿权)出让文件,重点审核文件中的数据、竞买条件、项目建设要求、时间等,确保零差错。

三、文件报批。将已经过复核的土地(矿权)出让文件逐级上报领导审签。

四、印制成册。将完成审批的出让文件规范印制并装订成册交接件受理岗发售。

出让报名管理制度

一、实行双人报名、双人审核。

(一)由两人负责受理土地(矿权)交易项目的报名。

(二)由一人负责竞买人报名资料审查及竞买人报名信息表的填写工作。

(三)由另一人负责复核竞买人报名资料并作好资料接收保存工作。

二、信息保密。工作人员作好对竞买人报名信息、资料的封存保管工作,防止泄露。

组织交易工作制度

一、交易场地核定。安排专人在交易会前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交易场地。

二、拍卖(挂牌)主持人抽取。交易会前五个工作日内,指定人员联系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主持人,并及时通知中签主持人。

三、通知相关人员。交易会前一日,由专人通知参加交易会的公证人员、监督人员、业主代表及竞买人代表。

四、签到及入场。交易会开始前半个小时,由专人负责竞买申请人、监督人员、公证员、业主代表签到及人员入场工作。

五、现场巡查。检查场地内各项设备的准备情况,负责维持交易会现场秩序等。

六、交易现场服务。维持交易现场秩序,做好交易现场竞价记录。

七、核对成交确认书。交易会前一天核对成交确认书必填项目,交易会开始前半小时入场做好准备工作。成交后核对成交信息,包括竞得人信息、标的物信息、成交价款金额等。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成交后及时发送成交信息。

十、核算交易服务费。

交易资料归档制度

一、交易资料整理归档。

(一)将土地(矿权)出让项目成交资料整理制作档案及时存档。具体资料包括:

1.成交确认书(原件)。

2.现场竞价记录表(复印件)。

3.竞得人竞买报名资料(复印件)。

4.规划条件(原件)。

5.出让文件(原件)。

6.服务费通知单(复印件)。

7.公证书(原件)。

(二)应退还出让人的要制作清单,整理后及时退还出让人,双方查验完成后签移交清单。具体资料包括:

1.成交确认书(原件)。

2.现场竞价记录表(复印件)。

3.竞得人竞买报名资料(复印件)。

4.规划条件(原件)。

5.出让文件(原件)。

6.服务费通知单(复印件)。

7.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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