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矿权出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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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职责 分工 等方面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 券管理。
《 办法 》 规定 ,土地储 备专 项债 券期 限原则 上不超过 5年。土地储备专项债 券的发行和
使用 应 当严格 对应 到项 目,项 目应 当有稳定 的预 期偿 债资金来 源。各级 土地储备机 构应 当
严格储 备土地 管理 ,理 清土地产权 ,按照 有关规定完成 土地登记 ,加 强储 备土地 的动 态监 管和 日常统计 ,及时评 估储备 土地 资产价值 。地 方各级国土 资源部 门要履 行国有 资产运营
通知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不得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或者抵押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确认单告知书等材料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等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
近 日,财 政部、国土资 源部联 合下发通知 ,明确 2 0 1 7 年在土地储 备领 域开展试点 ,发
行土地储 备专项债券 ,规范 土地 储备融资行为 。为此 ,两部 委研 究制订 了《 地方政府土地储 备专 项债 券管理办法 ( 试行) 》 ,要求从额度 管理 、预 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 、监督管理、
2 0 8项
为推 进 国土资 源 标准 信 息服务 ,在 “ 6・ 2 5全国土地 日” 来临之际 ,国土资源部正 式 向社 会免 费公 开 2 0 8项 国 土 资源 推荐 性标 准 文本 ,其 中 ,国 家标 准 1 5 6项 ,土 地 管理行业标准 5 2项。
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联合 发文 :我国将发行 土地储备 专项债券
发 言人 孟玮 在 日前 召开 的经 济 运行 状况 新 闻发布 会 上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目次、八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八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 、附录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自然资源是指地球上的物质和能量,如森林、水域、矿产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

在现代社会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已成为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社会问题。

为了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属和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本文就中国的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中国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主要由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三大管理制度构成。

国有土地制度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授予个人或企业。

这种制度重视公平、效率和法制,可以保证国家对土地的全面管理和开发。

通过土地征收、出让等方式,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同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划分土地等级,并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以达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质量的目的。

矿产资源制度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拥有所有权,而矿产资源开发权可以被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授予个人或企业。

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能源,因此相应的矿产开发制度十分重要。

中国政府通过采矿权出让等方式,规范矿权获取流程,管理矿业生产,确保矿区环境安全,保护公共利益。

水资源制度是指国家对水资源拥有所有权,而水资源使用权可以被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授予个人或企业。

在水资源领域,政府主要采用节水、保护水源、水资源配置等措施来科学管理水资源。

政府实行水资源出让、水资源费征收等制度,保证合理分配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环境。

总的来说,中国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进步,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未来,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健全市场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x39号令)和《xxx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平地(G)〔x〕-17号1.权属情况。

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x平方米,已经人民政府(x﹝x﹞150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内,东邻未利用地,南邻未利用地,西邻精细化工南路延伸段中心线,北邻纬一路中心线,面积x平方米(合x亩),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x平方米,未利用地x平方米,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x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x精细化工基地二期1-16#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投资强度:≥625万元/公顷;容积率:≥1.1,≤1.2;建筑密度:≥30%,≤40%;绿地率:≥15%,≤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7%。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x39号令)的规定,x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31元/㎡。

经研究,决定该宗地以31元/㎡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增价幅度为¥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3.13•【字号】沪房地资[1997]第178号、沪财城[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沪房地资[1997]第178号、沪财城[1997]11号1997年3月13日)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土地存量,规范供地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让,是指市政府依法将储存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未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资金来源)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多渠道筹措,并由市财政局管理、监督,开列专户,单独核算,独立结报。

第六条(主管部门)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收购、收回范围)(一)可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3)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5)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6)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自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方案》),确定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为试点省(区)以来,国土资源部通过出台有关文件、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加强指导,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区)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工作。

以下我们具体简述全国性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个别试点省(区)出台的相关改革措施。

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中央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中央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

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

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

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处置意见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处置意见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2006年4月)第一条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权益,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处置。

(二)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三)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五年,也可以作价出资、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在授权经营文件下达后1至2年内必须办结授权经营手续,过期作废。

市、县级政府不得批准授权经营企业用地。

授权经营的土地经批准可以作价出资。

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仍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但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团(企业)范围内出租,不得出租给本集团(企业)范围外的单位、企业、部门。

授权经营企业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处置。

已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原授权经营范围外新增加的建设项目用地要经批准才能实行授权经营、作价出资。

第四条关闭破产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

出让所得收入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安置该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

对收回后不能及时变现的,由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土地交易中心储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来源:发布人:发布时间:1990-05-19国务院令第55号颁布日期:19900519 实施日期:19900519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24页文档资料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24页文档资料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1 -3 依据························- 1 -4 总则························-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8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12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15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7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20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国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

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在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还存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为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依法管理、用途管制为前提,以明晰产权、丰富权能为基础,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开展试点、健全法制为路径,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加快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第6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2ppt课件

第6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2ppt课件
受让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 全部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 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10.资料归档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出让信息公布、用地申 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 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三、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市、县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 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 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 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 议出让方案。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四 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 供地方式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要素
(二)出让客体(标的)
出让行为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需要占用 集体土地的,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收手续, 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方可出让。
国家出让的也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根据需要而定,可以是未开发的生地,也可 以是已经进行了“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的熟 地。
④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 的,可采用协议方式。
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林地、草地、荒地等。

第三条国土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集约利用、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资源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第八条国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第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总体和分区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三章矿产资源第十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第二十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储量核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采矿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税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四章水资源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调度和水资源分配制度。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定监管工作。

具体包括:(一)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计划;(三)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的编制及审核等事项;(四)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全程监管;(五)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后出让合同签订及价款(出让收益)征收、履约监管等工作;(六)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相关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负责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宣传推介工作;(八)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责,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具体包括:(一)统筹指导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管工作;(二)参与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同步共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出让方案、出让文件、出让公告和出让过程中的调整、中止、恢复、终止文件以及出让结果等信息。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7〕153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中心支库,支库: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出让收入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称非税系统)直接征收,并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为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收支管理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非税系统征管(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范围包括:1、土地出让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含土地控规费、地灾防治费、危旧房鉴定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2、土地租赁收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3、其他土地收入。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二)实行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编码。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 -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 1 -3 依据 ······················································································· - 1 -4 总则 ······················································································· -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 -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6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 9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 11 -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3 -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16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有土地管理规定

国有土地管理规定

国有土地管理规定为规范土地管理办法,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国有土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土地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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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矿权)出让管理制度
出让受理工作制度
一、接收资料。

接收资料包括:
(一)崇州市国土局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矿权)使用权的请示;
(二)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矿权)使用权的批复;
(三)工业用地出让情况明细表;
(四)崇州经开区和经信局关于同意出让工业用地的函(附合格企业名单);
(五)地籍调查表(土地红线图、宗地草图、界址点成果表、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六)情况说明;
(七)技术规定。

二、要件查验。

三、复核查验内容。

对土地(矿权)资料初步检验后的内容进行交叉复核,重点复核资料涉及的数据,为拟制公告做好准备。

四、受理(或退件)。

(一)土地(矿权)资料查验复核无误后,进行科室内部审核,内部审核无误后将有关资料要件移交至土地公告拟制岗。

(二)对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合格的
土地(矿权)资料以及应补充、更正信息及时反馈至接件受理岗,由接件受理岗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完善资料。

公告发布制度
一、拟制公告。

由专人负责拟制公告,公告拟制完成后交复核人员复核检查。

二、复核公告。

复核《公告》中的数据、竞买条件、出让时间、提示内容等,确保零差错。

三、公告报批。

公告复核无误后,将经过复核的《公告》逐级上报领导审签。

四、公告发布。

将领导签发后的《公告》提交至网络信息发布岗和媒体信息发布岗发布,同时提交至接件受理岗,做好接受报名、场地预约和抽选拍卖(挂牌)主持人准备。

五、资料移交。

将土地(矿权)上市报件全套资料、已发布的公告及宗地位置示意图移交给文件拟制岗。

出让文件编制管理制度
一、拟制出让文件。

由专人拟制出让文件,文件拟制完成后交复核人员复核检查。

二、复核出让文件。

交叉复核土地(矿权)出让文件,重点审核文件中的数据、竞买条件、项目建设要求、时间等,确保零差错。

三、文件报批。

将已经过复核的土地(矿权)出让文件逐级上报领导审签。

四、印制成册。

将完成审批的出让文件规范印制并装订成册交接件受理岗发售。

出让报名管理制度
一、实行双人报名、双人审核。

(一)由两人负责受理土地(矿权)交易项目的报名。

(二)由一人负责竞买人报名资料审查及竞买人报名信息表的填写工作。

(三)由另一人负责复核竞买人报名资料并作好资料接收保存工作。

二、信息保密。

工作人员作好对竞买人报名信息、资料的封存保管工作,防止泄露。

组织交易工作制度
一、交易场地核定。

安排专人在交易会前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交易场地。

二、拍卖(挂牌)主持人抽取。

交易会前五个工作日内,指定人员联系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主持人,并及时通知中签主持人。

三、通知相关人员。

交易会前一日,由专人通知参加交易会的公证人员、监督人员、业主代表及竞买人代表。

四、签到及入场。

交易会开始前半个小时,由专人负责竞买申请人、监督人员、公证员、业主代表签到及人员入场工作。

五、现场巡查。

检查场地内各项设备的准备情况,负责维持交易会现场秩序等。

六、交易现场服务。

维持交易现场秩序,做好交易现场竞价记录。

七、核对成交确认书。

交易会前一天核对成交确认书必填项目,交易会开始前半小时入场做好准备工作。

成交后核对成交信息,包括竞得人信息、标的物信息、成交价款金额等。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成交后及时发送成交信息。

十、核算交易服务费。

交易资料归档制度
一、交易资料整理归档。

(一)将土地(矿权)出让项目成交资料整理制作档案及时存档。

具体资料包括:
1.成交确认书(原件)。

2.现场竞价记录表(复印件)。

3.竞得人竞买报名资料(复印件)。

4.规划条件(原件)。

5.出让文件(原件)。

6.服务费通知单(复印件)。

7.公证书(原件)。

(二)应退还出让人的要制作清单,整理后及时退还出让人,双方查验完成后签移交清单。

具体资料包括:
1.成交确认书(原件)。

2.现场竞价记录表(复印件)。

3.竞得人竞买报名资料(复印件)。

4.规划条件(原件)。

5.出让文件(原件)。

6.服务费通知单(复印件)。

7.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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