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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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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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联大

案由:合同诈骗

一审案号:(2000)温刑初字第194号

二审案号:(2001)浙刑二终字第140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联大,男,31岁,浙江省苍南县人,温州市正大法律事

务所法律工作者,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199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01年5月15日被无罪释放。

1998年7月,被告人吴联大在担任温州市锐力健身运动用品公司的法律顾问期间,与该公司董事长吴尚忠在业务来往中,从上海樱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总经理陈健鸿处得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西门子分公司 有8BK80技术转让信息,便与乐清天正集团洽谈8BK80技术合作事宜,因故未成。乐清中国长城电器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公司 副总经理王亚群得知此事,要求吴联大与长城公司合作,并将此情告知长城公司董事长叶祥尧。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借助国际名牌树立形象,长城公司决定由王亚群利用同吴联大的朋友关系,给予比天正集团更优惠的条件,不惜代价,力争该项目签约。为此,双方就保证金数额、技术使用费、年产量等事宜,多次联系洽谈。同年12月28日,曾与西门子公司多次成功合作的樱花公司正式聘请吴尚忠为该公司温州地区商务经理,吴联大为副经理。并书面协议约定,由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签署协议,费用由二吴支付;由二吴与长城公司签署合作生产协议;每台收费6800元,樱花公司得800元、二吴得6000元;长城公司以后向西门子分公司订购断路器等部件,由吴联大向樱花公司办理具体商务手续。吴联大根据樱花公司提供的西门子分公司生产8BK80开关柜技术咨询协议文本,拟定了技术合作协议,在封面上写明长城公司 甲方 、西门子公司 乙方 为协议的双方,在每一页页眉处添加SIEMENS 西门子 ,以示系西门子产品。1999年1月8日,叶祥尧、王亚群飞抵上海,参观了吴尚忠的和泰公司和樱花

公司,看见了西门子分公司贝克先生和陈健鸿的合影照片,并从名片上得知陈是西门子分公司的业务代理。

1月9日,叶祥尧为甲方,吴尚忠、吴联大为乙方,在和泰公司办公室签署了8BK80开关柜技术合作协议。协议规定了西门子通过乙方自行决定向甲方移交技术图纸;协议第4条规定:甲方每生产一台开关柜付乙方技术使用费6800元,第一年最少按100台计算,第二年起最少按180台计算给付乙方,超过按实际数给付;协议第5条规定:协议签署后一周内,甲方须付乙方保证金80万元,履行完毕时,全部退还甲方,不计息,甲方违反任何条款,保证金全部没收;协议第22条规定:如发生争议,提交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该委员会规则等有关生产该产品应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乙方由吴尚忠、吴联大签名盖章,没有其他公章。1月13日,长城公司派其职员杨毅,将80万元的汇票送交吴联大,并取回收条和吴联大有关协议的修正函。该函主要内容是:1.技术合作协议属樱花公司代表吴尚忠、吴联大签署,封面上西门子公司 字样 属笔误;

2.协议内容应以西门子公司同樱花公司签约的协议内容为准;

3.原协议的第4条、第5条、第22条必须执行,其他条款终止执行;

4.长城公司有关8BK80、低压成套项目事务,须经过我们书面确认后再与樱花公司达成协议,否则视为 长城公司 违约;

5.有关低压业务合作,我们尽量提请樱花公司尽快促成 长城公司 与西门子分公司直接签约。若有异议,三天内回复,否则视为认可,我们将通知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签约。双方不另行补充或修改协议。1月14日、15日,吴联大提取解入华夏银行温州支行神力法律事务所账户的80万

元保证金中的现金24万元,于1月19日以汇票的方式支付樱花公司西门子8BK80技术图纸转让费16万元、断路器货款4万元,付现金2万元,33万元交吴尚忠保管,剩余25万元自己保管。1月27日,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签订了8BK80开关柜技术咨询、框架、采购协议。其中规定了该合作项目的生产地点限于上海,不得泄露信息、资料的保密、技术转让等条款。樱花公司于2月初支付西门子分公司技术咨询费16万元。2月10日,西门子分公司将8BK80图纸及相关文件移交樱花公司。2月13日吴联大收到图纸等文件,于2月20日送给长城公司,长城公司拒收。4月8日,西门子分公司函告樱花公司为最终签约,能成为西门子分公司产品合作伙伴,按计划进行洽谈,西门子分公司要求樱花公司安排技术、销售及商务人员组成。陈健鸿在该函上注明,请长城公司也准备上述资料,电传吴联大。为了长城公司能生产8BK80开关柜,而又不使樱花公司违约,5月长城公司发文同意吸收樱花公司为长城公司成员企业,并将时间提前到1997年11月13日。1999年6月4日,樱花公司同意将西门子分公司低压成套电气设备合作项目移交给长城公司洽谈,并达成协议。据该协议规定,长城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签订协议后,长城公司应付樱花公司业务中介费20万,如合作不成,则如数返还。该协议成文后,长城公司签字盖章后将该协议交吴联大,吴作为该协议樱花公司的代表盖章后送樱花公司签字盖章。吴联大在该协议上增加了有关8BK80项目的条款,内容与修正函基本相同,加了一条“长城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保证金。以此为准,原件无效”。樱花公司陈健鸿也在修改后的协议上签名盖章。但吴联大没有将该协议送长城公司收执。6月30日,长城公司书面通知吴联大,因吴联大、吴尚忠没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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