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与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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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与侦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在的合同诈骗犯罪明显增多,而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对合同诈骗犯罪的侦破工作比较吃力。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本身定性比较复杂,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合同诈骗作为一种高智能犯罪,所采取的手段就越来越先进、隐蔽,这对侦破机关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因此针对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在法律上予以准确定性,在侦查中采取全新的侦查方式,在防控中采用具有针对性的预防策略。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其特点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

1、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2)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况: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第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

为。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3)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①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1、合同诈骗罪的定性特点

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难以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一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二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一些具有欺诈行为的合同纠纷也有上述客观表现,却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而

一些表面上看有借据和欠条的案件,只要查清有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使得经侦人员在认定合同诈骗犯罪时难以把握。根据笔者本人的实践经验,正确的作法是公安经侦人员在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近

年来司法实践经验,推定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应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履约实际行动、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方面的客观因素。

2、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特点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正面接触。合同诈骗有着诈骗犯罪的一般特征。”诈骗案件的本质特征就是欺骗性,因此,犯罪人一般以公开、温和的方式与被害人接触,在被害人信假为真的情况下,骗取财物,而不像其他刑事犯罪往往以秘密和暴力的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

(2)、合同诈骗犯罪必然留下大量的书证、物证。合同诈骗犯罪人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总是采取种种手法蒙骗被害人,如伪造一些证件、信函、合同、收据、提单、身份证件、介绍信、明片、委托书、电传等等。②

3、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特点

(1)、手段的智能化。犯罪分子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专业化程度。

(2)、犯罪手段多样。骗取的财物形式多样化,除了有货款、定金、预付款之外,又出现了”回扣”、”税金”等。

(3),流窜,团伙作案日趋严重。犯罪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经常是打枪换一个地方。

二、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

合同诈骗案件不同于其他一般刑事案件犯罪,犯罪嫌疑人大都是懂得经济运作法规和经济专业知识的,并利用熟悉的金融、证券、信贷、信用证等经济贸易结算方式作案。”侦查中主要应当围绕以下三个重点:1查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2查清有无履约能力;3查清资金流向。”在开展侦查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这三点主要方向。

(一)、分析案情,准去认定案件性质。

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是有效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的前提。公安机关要从犯罪手段上认定合同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从赃物流向上分析、研究犯罪要达到的占有目的;从报案人与嫌疑人的关系和经济往来情况搞清案件的性质。

(二)制定侦查计划。

侦查计划是整个侦查方案的具体部署和安排。合同诈骗案件主要有三种侦查途径可以选择,主要是:1由事到人的途径,从诈骗案件的事实出发,包括从作案手段出发,从作案规律出发,从因果关系出发,从并案侦查出发等;2由人到事的途径,即从已知的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出发,去查证经济犯罪事实;3由物到人的途径,即从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痕迹、物品或者赃物出发,以物找人,包括从控制赃物、可疑痕迹、诈骗工具等入手,查证诈骗犯罪事实。

(三)、通过审查合同、账册发现案件线索。

合同诈骗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设下了圈套,为了掩人耳目,隐瞒真相,诈骗分子必然编造财务帐册,骗取资信证明,伪造、变

造各种票据、凭证,在结算方式上作文章。通过详细审查合同、帐册和有关凭证,结合合同内容,签订的背景,担保条款等情况就可以审查出合同签约时对方有无履约能力,其提供的信息与自己实际能力是否相符。

(四)、控制赃款、赃物。

合同诈骗得逞后,案犯往往会转移赃款、赃物进行销赃。现在的合同诈骗往往金额巨大,在案发的资金运作过程中,大都不可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交易,只能通过财务部门和银行结算划帐进行。所以对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重点应围绕着赃款、赃物的流向进行追踪。③

三、结语

合同诈骗犯罪虽然与诈骗犯罪有着共同点,但是合同诈骗犯罪无论从犯罪特点、犯罪手段还是犯罪的危害性上都比传统的诈骗犯罪更具复杂性和破坏性。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在的合同诈骗犯罪明显增多,而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对合同诈骗犯罪的侦破工作比较吃力。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合同诈骗作为一种高智能犯罪,所采取的手段就越来越先进、隐蔽,这对侦破机关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除了传统的侦破方法外,司法机关还应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付新形式犯罪,健全自身队伍建设。

注释:

①《刑法学》李文燕杨忠民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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