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的、传承的、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现象和实体,如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日、知识与实践、手工艺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更是对人类文明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一、法律问题1.法律保护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保护工作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导致保护工作的效果不佳。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利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利用日益增多。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内涵和价值。
同时,商业化利用也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问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一些非法经营者和侵权者往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噱头,进行非法经营和侵权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3.加强监管执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利用的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商家的违法行为。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困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困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展开,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一)无法适应现代化生活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全球一体化的加剧,使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模式不断渗透,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我国非物质文化赖以生存的土地——农耕文化遭到巨大破坏。
一些传统习俗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优秀文化逐渐被遗忘;市场经济和就业观念,导致年轻人不愿学习传统文化艺术。
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也使“非遗”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有的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文化部门积极性很高,但当地政府在落实资金、建立保护工作机构等方面的措施不力,致使一些地方资源的普查、抢救、保护工作迟迟不能开展;有的地方保护工作缺乏领导,保护思路不清,盲目开发,对“非遗”歪曲和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导致“非遗”保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影响了文化建设的全局。
(三)立法保护力度不足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但“重申报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基层“非遗”保护机构仍较薄弱,相当一部分市县级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或健全,许多地方尚没有专门的负责人,理论研究仍落后于保护工作的实践。
我国已于今年三月通过了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具体实施效果有待观望。
(四)财力支持不足自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补助地方进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截至2009年,四年来已累计投入国家“非遗”保护经费为5.86亿元,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保护经费的逐年增长体现了国家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但与我国丰富的“非遗”项目资源相比,“非遗”保护经费还远远不足。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系统,旨在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这一体系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已经形成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管理体系:在国家层面,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地方层面则由各级文物局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 分类保护: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如古建筑、遗址、古墓葬等)、可移动文物(如书画、陶瓷、金属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遗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其合理利用,如将部分文物建筑改造为博物馆、展览馆等,既保护了文物,又使其发挥了教育和旅游的功能。
5. 国际合作: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如世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国际组织保持紧密合作。
6.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通过教育、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7. 科技支撑: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技术、遥感技术等,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8. 保护与传承: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其文化内涵的传承,通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教育项目,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桥梁。
9. 持续发展: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保护理念、技术和方法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10.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近年来,中国特别强调城乡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提出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
这个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助于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也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讨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讨[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是国家坚持可持续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宏观分析,针对当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仔细梳理,并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思考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希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能够早日完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保护机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而言的。
根据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
这里的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
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
第二,特定民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现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
第三,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称作“非物质”是因为其没有将其文化内涵用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其也无法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与立法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 别权利保护和救济同公益诉讼紧紧联系在一 起。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权利时, 必须在立法和司法制度安排上 加强, 一是完善当事人适格制度 , 重新设计新的诉讼制度, 要强化公共
化遗产 的调整范围受到 了限制 :文物保护法》 ‘ 是对文物保护的专门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律,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形成 信托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 扩大解释直接利害关系 ; 二是改进代表人 的, 由之形成的固体表现形式便成了文物保护法的客体, 但是非物质文 诉讼制度 ; 三是建立检查机关民事诉讼制度, 从而 改变 目前我 国公益 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的特 点, 即其物质载体并非属于文物, 为此文物保 诉讼中当事人无法提起诉讼和法院以各种理由驳回等困境 护法也不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完整的保护;《 著作权法》 商标 、《 法》 《 、 专利法》 由于其保护对象 的特殊性, 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被 等 使许
产 的经 费 投 入 不足 。 文化 遗 产 的使 用 受益 权 。
( ) 护方式上, 二 在保 行政保护、 民事保护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存
在 冲 突
( ) 四 加强行政立法 ,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尚未制定, 而行政主体要实现对非物
理论界、 法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依靠行政保护方式还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有行政立法权
( ) 强 专 门立 法 五 加
保护形式效力低 下, 加上地方保护主义 以及区域要求不统一。 各地保 发挥 行 政 救济 的 功效 。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 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制定一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 门法。非物质文化遗产 由于其 自身特性的限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立法
2、提升科技支撑:积极引入科技手段,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对传统 文化进行高效、精准的保护与传承。
3、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体育文化与旅游、教育、 创意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实现传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4、增强社区参与与民众参与:加强社区和民众的参与力度,让更多人了解并 参与到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来,共同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首先,政策法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是配套的法规和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各 地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也存在差异,需要加强统一协调。其次, 保护措施方面还有待加强。一些地方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存在 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对于传承人和传统技艺的保护力度不够。
3、开发利用初步展开:近年来,我国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逐 渐重视,部分地区已开始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例如,传统武术已成为国内外游 客体验中华文化的重要项目,龙舟赛等民间体育活动也逐渐走向商业化。
挑战分析
1、政策支持不足:尽管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但对 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政策仍显不足。这导致其在保护与传承过程中缺 乏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
5、推广普及与弘扬: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体育文化 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认知度;举办各类活动,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文化自信。
未来展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将面临更多 挑战与机遇。展望未来,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保护工作的深入开 展:
1、强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全球各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体育文化 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分享经验、交流技术,提升保护工作的国际化水 平。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和商业信誉,包括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发展和技术转移具有重要意 义,同时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合法权益保障。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传统体育项目的技巧、武术动作以及民俗 活动的表现形式等。
2、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过程中, 许多传承人及相关从业者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意识,对自身权益维护重视不够, 可能导致技艺流失或内,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争夺日益激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也面 临着国际竞争压力和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1、促进传承发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赋予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 产以法律地位,为其传承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有助于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促进技艺的提高与创新。
2、防止文化传承受损:在全球化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 着外来文化的冲击。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确保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独特性和原真性,避免文化传承受损。
参考内容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体育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 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独特的民族精神。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珍贵的文化 遗产面临着逐渐消失的风险。本次演示将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体育文化 的保护现状,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传承与弘扬。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 律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
目录
01 引言
03 对策与建议
02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04 参考内容
引言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在这片土 地上,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颗颗璀璨的明珠,闪耀着中华民族的 智慧与精神。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 化遗产正面临着传承与发展的困境。如何有效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成为 社会的焦点。本次演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探讨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与完善——以知识产权为中心
私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 到国家政策和 国家权力 , 因此 , 非物质文
化 遗 产 是 带有 公权 性 质 的私 权 。
一
二 、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我 目前 , 国还没有完善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 导致 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 了不适当的开发 , 独有的非物质文化
代 管机构 , 非物质 文化遗产进 行集中的管理 。 对 第二 , 合理 使用制度 的建构 。 合理 使用 制度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用 者 在 一 定 范 围 内无 偿 使 用 已 发表 的 享 有 著作 权 的 作 使 品 。 制 度 设 立 的 目的 是为 了 维护 文 化 的传 播 性 和 继 承 性 , 止 阻 断 此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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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与完善
以知 识 产权 为 中心
黄 月娜
摘 要
石金风
张邦铺
本 文 在分 析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权 利性质 的基 础上 , 讨 了非物质 文化 遗 产知 识产 权保 护 的必要 性 , 对我 国非物 质 探 并
( )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的架构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 第一, 权利主体的确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 是~个长 期的、 多元的、 反复的智力劳动投入的过程 , 传递并汇集 了群体的智慧
和 结 晶 , 此 权 利 主 体 具 有 群 体 性 的特 征 。 议 可 以 采取 确 立 以权 利 因 建
和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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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艺术法体系的构建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遗 ” 发 掘 、 报 与 保 护 等 各 项 工 作 皆 取 得 了 相 当 的 非 的 申 成 果 然 而 . 这 些 背 后 , 可 否 认 地 存 在 着 诸 多 亟 待 解 在 不 决 的 问 题 “ 遗 ” 保 护 离 不 开 相 关 法 律 的 健 全 . 围 绕 非 的 而
从 艺术 法体 系的构 建谈 我 国非 物 质 文化 遗 产 保 护
曩 李 亮
艺 术 法 的 提 出
的 艺 术 . 只 能 作 为 艺 术 范 畴 下 的 一 个 重 要 的 门 类 除 了 而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 的 概 念 从 起 源 到 “ 现 在 . 历 了 一 段 颇 为 周 折 的 时 间 我 国 的 “ 遗 ” 护 工 经 非 保 作 虽 起 步 略 晚 .但 通 过 短 暂 几 年 的 努 力 .各 省 市 自 治 区
由 也 是 随 着 我 国 实 行 改 革 开 放 政 策 之 后 .市 场 经 济 走 向 繁 荣 . 会 财 富 逐 年 积 累 . 而 促 进 了 艺 术 品 市 场 交 易 和 社 从 投 资 的 兴 盛 。 时 , 种 关 于 艺 术 品 、 术 家 等 的 法 律 纠 同 各 艺 纷 也接踵 而至 . 大有逐年递 增之势 。 这个 背景之 下 , 且 在
1 艺术 法 的起 源 与 发展 、
艺 术 法 并 非 我 国 的 首 创 .有 论 者 早 已 谈 到 . 艺 术 法 ( r L W) 一同 来 源 下 2 At a 0世 纪 7 0年 代 欧 美 艺 术 投 资 热
我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政策
我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政策一、背景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是指人们创造、传承和发展的,并具有一定生命力的文化传统和表现形式。
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非遗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之一,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政策,旨在分析我国政府在保护和传承非遗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果。
二、我国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框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在我国取得了法律上的保障。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了非遗的概念和范围,并规定了非遗的保护、传承和管理责任。
2.2 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例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逐步完善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制度体系。
三、非遗保护与传承政策的主要内容3.1 名录制度的建立我国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名录制度,对非遗项目进行认定和保护。
国家级非遗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共有多个批次,包括传统技艺、传统表演艺术、传统音乐、传统戏剧等多个类别。
3.2 资金的投入和支持政府加大了对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
在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培养人才等方面提供了专项经费。
同时,政府还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到非遗保护和传承中,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3.3 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建设我国不仅加强了对非遗项目传承人的培养,还将非遗知识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中。
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非遗教育,增加非遗元素的课程设置,培养学生对非遗的兴趣和参与度,推动非遗传承的延续。
3.4 传承人的认定和培养政府积极开展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和培养工作。
通过传统手艺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鼓励更多的人投身非遗传承事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方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方案第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方案一、前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全社会的文化自觉和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1)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高保护水平。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队伍建设,提高传承人综合素质。
(3)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发挥其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 原则(1)尊重历史,尊重原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2)以人为本,关注传承人,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3)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三、主要任务1.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与普查(1)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状况等。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3)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及时掌握保护与传承状况。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提高名录质量。
(2)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措施等。
(3)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计划,提高传承人技艺水平和综合素质。
(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3. 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与推广(1)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
(2)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演出等活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大众生活。
(3)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
4. 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与发展(1)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文化产业等融合发展。
(2)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科技、创意设计相结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产品。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4、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发挥 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激发社会各界参与非遗保护 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的完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 过加强立法、执法和公众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推动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2、公众认知程度:尽管非遗保护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但公众对非遗的认 知仍存在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公众对非遗的范围、特点和价值认识不够深入,参 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非遗法律保护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为 此,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立法:应加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 高立法技术水平。同时,注重与其他部门法(如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等)的协 调与衔接,确保非遗法律保护的有效性。
二、非遗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1、立法技术:我国非遗法律保护模式在立法技术方面表现出科学性、实用 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采用了总分结合的方式,先总体规定非遗的范围、特点和 原则,再针对各类非遗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同时,注重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确 保我国非遗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与保护。
2、法律实施:在法律实施方面,我国通过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等手段, 全方位保障非遗法律的有效执行。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开展非遗的调查、认定和传 承工作,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盗用、侵犯非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然而,我国非遗法律保护模式也 存在一些问题。
三、非遗法律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法律实施效果:虽然我国非遗法律保护制度初具规模,但实际实施效果 仍有待提高。部分地方政府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申报、轻保护 的现象。此外,由于执法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有限,导致 法律威慑力不足。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由各个民族创造并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习俗及相关的文化空间和设施。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的文化认同和传承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一系列的保护问题,如何有效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共同努力。
在这个系统中,刑法的保护作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主要从刑法的角度探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分析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我国目前的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款相对较少,并且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盗掘、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价值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但对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未有具体规定。
这意味着,目前刑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仍有所欠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行为,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到了文化传统与现代生活的冲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的传统村落逐渐面临着现代化的冲击。
一些特定的传统活动和技艺,由于缺乏市场需求,面临着失传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现行的刑法在这方面并未有相关规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支持力度也较弱。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应当完善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行为,可以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还可探索出一些特殊保护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给予更多的法律支持。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具有历史、民俗、地域、传承、艺术等方面特征,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产品和文明实践,如传统戏曲、民间艺术、技艺、建筑、习俗、节庆、信仰等。
作为国家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保护和传承价值。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存在因现代化、外来文化的冲击、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遗失、失传和盗窃等风险。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规范和保障。
刑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分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主要分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罪、盗窃文物罪、破坏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罪等。
1.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罪。
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挪用、引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犯民间信仰,制作、销售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假冒伪劣产品等。
3.破坏文物罪。
指以破坏、毁灭或损坏为目的,侵犯文物保护的刑法犯罪行为,如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物或文献等。
4.非法出售文物罪。
指未经国家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出售、转让文物,构成非法出售文物罪,如非法出售、转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物。
1.制定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侵犯文物保护法规定,盗窃、破坏非法出售文物,入罪处罚。
”这一规定既针对文物,也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对象和框架。
2.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了规定。
其中,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禁止假冒、诋毁、捏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3.完善保护机制。
我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设立了文物保护专业机构,加强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等行业管理,并对文物保护进行了立法、调查、发掘、鉴定、修复、维护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确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庆典、知识和实践技艺等方面的无形文化遗产。
在全球化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诸多挑战和威胁,需要各国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和传承。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逐步展开,并于2008年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行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是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违法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抢夺、故意毁坏、非法买卖等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对于这些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刑事制裁。
这些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保护和尊重。
二是对非法商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打击。
我国刑法对盗版、侵权等商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该被用于商业目的,不应该被人利用和侵权。
对于非法商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严和权益。
三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获利的行为进行打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需要一批专业人员来进行,而这些人员通常具有一定的职务权力。
一些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非法获利,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以职务之便非法获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遏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腐败行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在我国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严和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加强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和纪律意识,维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传承性。
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不同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不均衡、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等等。
非遗保护理论体系研究报告
非遗保护理论体系研究报告非遗保护理论体系研究报告摘要: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遗,中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非遗保护理论体系。
本研究报告就非遗保护理论体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引言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非遗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保护困境。
仅依靠单纯的政府保护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非遗的保护需求。
因此,构建一套科学完整的非遗保护理论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二、理论体系的内涵非遗保护理论体系包括:价值认知理论、传承与创新理论、社会参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
1. 价值认知理论价值认知理论着重强调非遗的价值,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等。
这一理论的出发点是确立非遗的重要性和保护的价值,引起社会各界对非遗保护的关注和重视。
2. 传承与创新理论传承与创新理论是非遗保护理论体系的核心。
传承是指通过教育、实践等手段将非遗技艺从一代传给下一代的过程。
创新则是指对非遗进行研究与发展,推动非遗与现代社会的融合。
传承与创新理论相互依存,传承是基础,创新是动力。
3. 社会参与理论社会参与理论强调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责任,将非遗保护从政府单一责任转变为政府、民间组织、社区和个人共同推动。
社会参与理论提倡多元主体的合作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非遗保护工作。
4. 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鼓励非遗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既保护非遗,又推动非遗资源利用和产业发展。
这一理论强调非遗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并倡导通过非遗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我国非遗保护理论体系的特点中国非遗保护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以下特点:1. 本土化特色中国非遗保护理论体系既借鉴了外国经验,又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这一理论体系充分考虑了中国非遗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旨在保护和传承非遗的同时,突出中国的非遗特色。
非物质遗产专访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有幸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议题。
在此,我想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进行简要介绍,并与大家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非遗保护体系。
以下是我对这一工作的几点看法:一、完善法律法规,为非遗保护提供法制保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此基础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非遗保护法律体系。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非遗权益的行为,确保非遗传承与发展。
二、深入挖掘非遗内涵,传承民族优秀文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我们要深入挖掘非遗内涵,传承民族优秀文化。
具体措施包括:1. 开展非遗调查,全面摸清家底;2. 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强名录管理;3. 举办非遗展示活动,提高公众认知度;4. 开展非遗传承人培养,确保技艺传承。
三、创新传承方式,拓宽非遗发展渠道面对新时代的发展,我们要不断创新传承方式,拓宽非遗发展渠道。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推动非遗与旅游、教育、科技等领域的融合发展;2. 鼓励非遗传承人参与文化创意产业,提升非遗市场价值;3. 利用新媒体平台,传播非遗文化,扩大非遗影响力。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非遗保护全球共享我国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参与国际非遗保护工作。
在以下方面,我国将发挥积极作用:1.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非遗保护;2. 积极参与国际非遗展览、论坛等活动,提升我国非遗的国际影响力;3. 传播我国非遗保护理念,推动全球非遗保护事业。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我国非遗事业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祝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谢谢大家!。
申论范文: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新时代文化强国
申论范文: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新时代文化强国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新时代文化强国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推动新时代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文化瑰宝的代表,承载了丰富的历史底蕴和民族精神,其保护和传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的非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如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习俗、节庆等。
这些独特的文化形式对于维护我国多民族的文化多样性、推动文化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临着多重困境,包括传承人减少、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市场化导向等问题。
因此,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凸显。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传承其能够实现文化的持续创新和自主发展。
其次,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盘活对于培养人民群众的文化自信心、提高国家整体文化水平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点措施1.加强保护机制建设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
一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责任与权益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力度,以保障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关键,因此需要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与凝聚。
一方面,通过开展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技艺和传统知识;另一方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荣誉奖励制度,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来。
3.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开发创意开发是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现代产业相结合,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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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第 2 卷 8
遗产保 护工作 的意见 》, 这是 我 国最 高行 政 机 关 首 卫委员会报送 了《 民族 民问传统文化保护法》 的建 次就我 国非 物质 文 化 遗产 保 护 工 作 发布 的权 威性 议 稿 。之后 , 国人 大 教科文 卫委 员会 成立起 草 小 全
『 稿 日期 ]00— 6—2 收 21 0 7
[ 作者 简介] 熊英 (9 3 ) 女 , 北人 ; 16 一 , 湖 教授 , 士研 究生 导师 , 北京 工商 大 学法 学 院任 教 , 要从 事 民 商法 硕 在 主
研 究。
① 参见 20 0 2年联合 国教科 文组 织通过 的《 斯坦布 尔宣言》 D c rt no t b1 。 伊 ( el a o f s n u) a i Ia
变化 , 些文化 遗产 尤其 是其 中的非物 质文 化遗 产 正在 不 断的 减 少 。如 何 通 过 法律 的 手段 保 一
护非 物质 文化遗 产 , 成为 法律 工作 者 的 当务之 急 。
[ 关键 词 ] 文化 遗产 ; 非物 质 文化 遗 产 ; 法律 保 护模 式
[ 中图分类 号] 92 1 [ D 2 .0 文献标志码 ] [ A 文章编号 ]62— 582 1 )6— 07— 9 17 09 (000 05 0 我 国在 文 化 遗 产 法 律 保 护 方 面 , 本 形 成 体 处 的 “ 他重 要历 史文 化 遗 产 ” 基 其 应包 括 有 形 的物 质 系, 即以 18 《 92年 文物 保 护 法 》(02年 进 行 了修 文化 遗产 和无 形 的非 物 质 文 化 遗产 。这 为我 国制 20
21 0 0年 1 2月
De . 01 c 2 0
重庆 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a o hnqn ehooyadB s esU i rt(oi c n e dtn or l f ogigT c nl n ui s nv sy Sc lSi csE io ) n C g n ei a e i
为, 中国作 为发展 中国家 , 人们 的物质 生活水平 尚有待提 高 , 国家应 关 注的是 国民经济发展 。只有 当国 家经 济高度发达 后, 才有经济实力保 护非物质 文化 遗产。上述种种原 因的影响导致人们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的 淡薄 , 国家对非物质 文化
遗 产 的 立 法保 护 严 重滞 后 。
( ) 一 相关 规定
的基 本 精 神 ,05年 3月 20 我 国现行 《 法 》 2 宪 第 2条 规 定 , 国家 保 护 名 护非 物质文 化遗 产公 约 》 “ 国务 院办公 厅 印 发 了《 于 加 强 我 国非 物 质 文 化 关 胜古迹 、 贵 文 物 和 其 他 重 要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 此 珍 ”
如何 通过 法律 的手段 保护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 , 为 法 术大 师 称 号 等 措 施 保 护 了一 大 批 传 统 工 艺 美 术 成 律工作 者 的 当务 之 急 。 品种 。
一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
此外 , 我国~方面正紧锣密鼓地进行《 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法》 的立法工作 ; 另一方面, 根据《 保
第2 8卷 第 6期
V0. 8 N0. 12 6
d i1 .9 9 ji n 17 — 5 8 2 1 .6 0 o:2 3 6 /.s .6 2 0 9 .0 0 0 . 1 s 1
论 我 国 非物 质 文 化 遗产 法 律保 护体 系的构 建
熊 英
( 京工 商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4 ) 北 北 00 8
② 出现 这 种 状 况 的主 要 原 因是 :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是 无 形 的 , 非 其社 会 价 值 往 往 被 人 们 所 忽 视 ; 次 , 物 质 文化 遗 产 其 非
的 内容主要是 民族民 间文化 , 被认为是 “ 俗文化” 人们在观 念上轻视或 忽视 其在 当今 社会主流 文化 中的地位和作用 ; , 第 三, 少人 认为 , 不 传统 文化 的消失是人 类历 史发展 向前的客观 必然 , 应使其顺从 自然而“ 新陈代谢 ” 。第四 , 也有 不少人认
我 国对非 物质 文 化遗 产 的重 视 和 保 护程 度 远 不 及 施条例 》 4条对作品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列举 , 第 对物 质文 化遗 产 的重视 与保 护 。 ② 此处 所列举 的作 品 应包 括 非 物 质 文化 遗 产 相 关 的 然而 ,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 展和现 代化 进程 的加 作 品 。19 97年 国务 院制 定 颁 布 了 《 统 工 艺美 术 传 快 , 化遗 产 生 态发 生 了 变化 , 些 文 化遗 产 尤 其 保护条例》 通过实行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和技艺认 文 一 , 是其 中的非物 质文 化遗产 因消失正 在不 断 的减 少 。 证制度、 命名中国工艺美术珍品、 授予 中国工艺美
[ 要 ] 国在 文化 遗产 法律保 护 方 面 , 本形 成体 系, 对 非 物 质 文化 遗 产 的 重视 和 保 摘 我 基 但 护程 度远 不及 对物 质文化 遗 产的 重视 与保护 。然而 ,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是 文化 多样 性 的熔 炉 , 是
人 类可持 续发展 的保 证 。 随 着社会 经 济 的发展 和 现 代 化 进 程 的加 快 , ① 文化 遗 产 生 态发 生 了
订) 为主, 相配套的是 国务院颁布实施 的《 文物保 定非 物质 文化 遗产保 护 法提供 了宪法依 据 。 90 ¨ 19 护法实施条例》 文化部发 布的《 , 文物保 护工程管 年 的《 著作 权法 》 六 条专 门就 民 间文 学 艺术 作 品 第 理办法》 3 余项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上 的保 护作 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立 了采用著 作权 法保 等 O 确 述 规定 只涉及 对 物 质 文 化遗 产 的保 护 规定 , 然 , 护 民 间文 学 艺 术 作 品 的基 本 原 则 。《 作 权 法 实 显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