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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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平安建设知识竞赛真题模拟及答案(1)

2022平安建设知识竞赛真题模拟及答案(1)

2022平安建设知识竞赛真题模拟及答案(1)共152道题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单选题)A. 禁止进入B.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C. 小学生禁止进入D. 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试题答案:B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单选题)A. 禁止进入B.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C. 小学生禁止进入D. 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试题答案:B3、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日期为()。

(单选题)A. 2006、5、1B. 2006、09、01C. 2007、01、01D. 2007、06、01试题答案:D4、坚持()的原则,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单选题)A.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重在建设B. 预防为主、防建结合、重在建设C. 预防为主、整建结合、重在建设试题答案:C5、健全全社会反邪教工作网络和体系。

以()为重点,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全社会反邪教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

(单选题)A. 城市街道B. 农村乡镇C. 城市街道、农村乡镇D. 城乡结合部试题答案:C6、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单项评先评优的资格。

(多选题)A. 文明B. 先进C. 模范D. 创新试题答案:A,B,C7、《铁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多选题)A. 检查B. 维修C. 巡护D. 更换试题答案:A,B8、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多选题)A. 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的;B. 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C. 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所在学校的;D.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部分规章:一、对下列规章中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作出修改(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二十九条。

(二)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三)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六)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第八条。

(七)删去《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八)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九)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九条。

(十)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十二)删去《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十三)删去《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十四)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十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第四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本标准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适用于省级及以下综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引用文件本文件应用下列文件:GB/T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部门各方面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

简称综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综合治理业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各类平台资源,通过系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数据进行集成、交换、共享等方式,建设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

简称综治信息系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联网:以综治视频综合应用为目的,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和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专线网络,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产品。

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支持,为各部门提供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

5.1.2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特色功能特色功能包括:a)建立健全综治视联网,整合视频会议、视频监控、视频通讯、视频培训、视频点播、视频调解、视频、视频调研、信息发布等功能,实现可视化、智能化、扁平化的综合高清视频网络系统,为各部门提供指挥调度、分析研判、应急处置、服务管理等业务应用。

b)加强社区治理,建立健全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社区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提高社区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c)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1.3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支撑功能支撑功能包括:a)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推动信息化技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公布日期】2016.05.14•【字号】内司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5.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内司发〔2016〕12号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健全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保障,提升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发挥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

在开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协作联动原则。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社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专业性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二)平等自愿原则。

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便捷服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依法调解原则。

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规范程序,受理、调解劳动争议,确保调解工作合法、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先,统筹优化社会资源,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便民高效;(四)和解、调解优先,并将和解、调解贯穿始终;(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4.17•【字号】•【施行日期】1992.04.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各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齐抓共管,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第五条凡在自治区内的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治理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组织实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依靠各族人民群众,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部门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责任:(一)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处理各种社会治安案件;(二)查禁取缔、打击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私种制贩吸食毒品、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三)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堵塞造成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四)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进行治安管理;(五)加强对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六)根据需要在一定区域内组织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执行巡逻、守护等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七)检查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八)对枪枝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九)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消防监督;(十)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十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十二)对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十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社会治安工作。

内蒙古八个专项整治方案

内蒙古八个专项整治方案

内蒙古八个专项整治方案一、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方案1.目标:打造美丽内蒙古,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格局,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重点任务:(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严格控制工业和农业非点源污染,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加强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2)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实施河湖污染治理和水域生态修复工作。

(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城市建设和规划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4)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

3.措施:成立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环境保护技术和装备。

二、产业发展专项整治方案1.目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提升内蒙古产业水平。

2.重点任务:(1)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

(2)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业科技含量,推动传统行业智能化转型。

(3)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和孵化,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优势产业提质增效。

3.措施:设立产业振兴基金,加大对重点产业项目扶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引进。

三、城市建设专项整治方案1.目标: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转型升级,通过城市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2.重点任务:(1)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交通、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城市公共服务网络。

(2)推进城市“瘦身”,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建筑品质。

(3)推动城市绿化提升,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扩大绿地覆盖率,提升城市生态环境。

3.措施:加大政府基础设施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鼓励城市绿色建筑和节水节能产业发展。

四、扶贫攻坚专项整治方案1.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所有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切实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活水平。

2.重点任务:(1)深入挖掘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加快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情况统计表4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情况统计表4

1
个;街道办事处
0 个;嘎查村
23
个;社区
0
个。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况统计表
盟市:呼和浩特 项目 地区 基层综合服务 管理平台名称 旗县(区):托克托县 场所面积 信息化平 年度经费 参与部门 台 参与部门数 建筑面积 办公大厅 人员数 万元 人员数 (有/无) 平米 平米
地址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情况统计表
盟市:呼和浩特 项目 地区 基层综合服务 管理平台名称 旗县(区):托克托县 场所面积 信息化平 年度经费 参与部门 台 参与部门数 建筑面积 办公大厅 人员数 万元 人员数 (有/无) 平米 平米
地址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建设情况统计表
盟市:呼和浩特 项目 地区 综治工作 中心名称 旗县(区):托克托县五申镇 场所面积 信息化平 年度经费 参与部门 台 参与部门数 建筑面积 办公大厅 人员数 万元 人员数 (有/无) 平米 平米
地址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旗县(区)
1
个;苏木、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内党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0〕11号)依法治区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区的具体实践。

我区全面实施依法治区规划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当前,我区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对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依法治区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

坚持依法治区,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自治区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区的全面实施。

必须把依法治区工作放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矛盾、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来展开,强化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手段创新体制机制、驾驭复杂局势、化解社会矛盾,真正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二)加强依法治区工作是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强法治工作。

要不断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能力,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调解企业的劳动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依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平安建设工作总结

平安建设工作总结

平安建设工作总结根据市综治委员会有关精神,为很好地配合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综治各项工作的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市容管理局积极认真地抓了平安建设工作,促进了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不断提高综治意识为了加强对社会治安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实现齐抓共管的目的,市容管理局党委领导重视,把综治工作作为局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落实。

根据工作实际,重新调整了市容管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并明确了各自得工作职责。

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明确了主管科室,指定专人负责。

机关各科室、各单位负责各自的综治工作管理工作,明确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职责。

并根据各科室、单位的工作职能各自承担相关的工作任务。

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局综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统一安排部署综治工作任务,统一检查指导工作。

规范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和行为,进行先进个人、集体比学评优等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局上下形成了共识,全体干部职工对综治工作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形成了良好的创安工作态势。

二、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综治工作重点按照市综治委下达的工作任务,以职工教育、管理,防止违法犯罪,内部安全防范,防火防盗,预防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平安单位、联系点平安建设等作为重点,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与驻地党委政府、综治管理部门积极协调配合,确定了本部门的综治责任目标及其工作重点。

三、积极进行综治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综治工作为了有效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市容管理局认真进行了干部职工作综治宣传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传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安维稳等有关文件精神,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对综治工作的认识。

并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知识竞赛,全体干部职工踊跃参加,积极参与,让全体干部职工更加深刻地认识和了解综治工作,以起到宣传教育和促进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内公通字〔2019〕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内公通字〔2019〕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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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公通字〔2019〕15号
各盟市、呼铁、大林、森林公安局,厅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全区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全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19年12月16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9年12月26日
——结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4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4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指通过多种手段和机制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正常生活秩序。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首要任务。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规,提高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

同时,制定更加全面、科学的警务管理法规,加强对警察执法的规范和监督,保证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和依法行政。

二、建立多元化的治安防控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治安防控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化技术应用等。

社区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在社区中建立社区警务机构,增加巡逻频次,建立起社区安全防护网,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安全教育,引导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可以实现对公共场所的全天候监控,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可以加强对犯罪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社会矛盾是社会治安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解决社会矛盾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其中,法律纠纷应优先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政策性矛盾应通过各级政府的调解机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应通过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等方式解决。

同时,还要加强对治安事件的快速处置,通过及时稳定事态、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事态扩大化。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化解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关爱,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范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范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
人民群众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以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调动全民力量,加强社会主义公德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护
社会治安秩序,形成社会安全防护网络,增强社会治安防范能力,净化社
会环境,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二章综合治理的范围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覆盖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具体包括治
安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等。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放报纸、贴报、发送信息或其他国家批准的公众宣传活动;
(二)宣传、宣讲政策、法律、法规、社会行为规范或当局的政策和
决定;
(三)影响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及活跃社会活性的其他活动;
(四)宣传防止和惩治犯罪的宣传活动;
(五)限制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活动;
(六)社区或其他活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其他活动。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厅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厅发〔2011〕62号2011年8月22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0〕11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一)按照全区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自治区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实施意见、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等职能;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年终考核。

(三)认真指导、协调和督促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包括定期总结、向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区办)提供书面报告;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的培养、总结、上报和推广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组织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文娱、体育、群众福利组织,人员组成和活动范围在本单位以内的,不视为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适应社会需要,为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和民族团结。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相同或实际业务活动属于同一业务领域的相似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旗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受理登记申请,核发证书;(二)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三)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履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四)监督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五)实施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六)对社会团体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七)依法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面的复议申请。

第六条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二)指导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活动;(三)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四)对社会团体的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负责处理社会团体终止的善后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4.0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1989.04.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9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护职工和单位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其所属机构的主要行政领导人为该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治安保卫工作可以由单位副职行政领导人分管,日常工作由单位公安、保卫机构或保卫人员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教育、改造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领导本单位组建的经济民警、治保会、护厂(校)队、治安巡逻队和消防队;加强重点部位的守护,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

第六条本规定要与工作、生产责任制同步实施,定期检查、评比、总结,同职工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做到、责、权、利相一致。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按实际需要设置公安、保卫组织,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治安保卫工作职权。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常适用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常适用部分)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第32条)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情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1)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2)以收藏留念或者赠送他人为目的,购买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非法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交出的。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三项)……(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1)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且不超过1个小时,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2)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裁量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1)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公然进行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经制止,不听劝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4)曾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方案

《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 12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大事,必将进一步推动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为引导我街道全体干部以高度的热情和扎实的行动学习、贯彻《条例》,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紧密结合本乡工作实际,将《条例》贯穿落实在今后全乡各项工作中。

二、领导小组组长:贾根小(乡党委书记)副组长:云月清(政府乡长)成员:贾志勇(人大主席)云龙(乡党委副书记)孟东升(乡党委副书记)张明官(司法所所长)张毅(舍必崖派出所所长)赵建平(董家营派出所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主任由张明官兼任。

三、具体要求(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普及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条例》的出台,使得法制宣传教育有了刚性的要求,上升到了法的高度。

按照法律规定把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做好。

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条例》,扎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掀起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加快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尊法的社会氛围,为建设法治达拉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条例》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工作原则以及教育对象,确定了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制度,确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保障机制,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奖惩制度,为我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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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性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各垂直管理部门,其系统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一般以地方管理为主。

第七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负责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

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针对突出的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混乱的区域和行业,开展重点治理和专项治理。

第十一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发现、掌握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认真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妥善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工作和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

发动和组织群众,加强防范体系建设等群防群治工作。

加强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区、公共场所、道路交通的治安防范,防止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控制、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及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度、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监管部门做好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保障其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障等公民权利。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的人员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

第十六条全社会应当重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青少年教育网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法制、德育课程,切实落实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场地、设备等。

第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深入开展遵纪守法户、安全单位、安全社区、安全嘎查村等多种形式的基层安全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查究制。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三)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并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管理见义勇为基金,表彰见义勇为行为;(六)对本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决定奖惩;(七)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八)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九)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交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制定和组织落实本行业、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督促所属单位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研究和解决本行业、系统的治安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励或者惩处有关责任人;(六)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严密防范措施,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四)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为其就业、就学等创造条件;(五)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本部门、本单位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和决定保外就医、假释等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六)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七)及时报告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性纠纷或者其苗头,积极采取排解措施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八)参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安全文明为目的的创建活动;(九)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一)制定嘎查村民公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二)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联防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四)及时报告本辖区和涉及本辖区的群体性纠纷或者其苗头,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五)做好本辖区违法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六)加强对本辖区外来人员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七)参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八)组织嘎查村民、居民以及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参加治安联防,对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予以协助;(九)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明创建活动;(十)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条件,从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基层群防群治工作经费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受法律保护。

对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贡献的公民,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请有关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绩突出的;(二)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在组织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本地区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社会秩序持续稳定的;(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对破获重大案件有功的;(五)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部门、单位,由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影响治安稳定的重大事件的;(二)对不稳定因素或者社会矛盾和纠纷,排查调处不力,以致酿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隐匿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四)连续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后,拒不落实或者没有采取改进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对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打击报复的;(七)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的公民不予及时抢救治疗的;(八)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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