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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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17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6
【实施日期】2000.1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
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7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和我区下发的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是关系到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的领导担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
各地也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