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监督办法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一)呼和浩特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三)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二、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一)采购人主体责任1.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应切实履行验收主体责任,对履约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3.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文件)和市人民政府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市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核并重;(四)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五)坚持高效便捷和权责统一。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文件由文件内容涉及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工作部门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呼政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各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断完善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转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明确项目管理责任,理顺资金拨付流程,切实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新增债券资金、中央和自治区下达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重点项目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章重点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六条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市本级预算单位、旗县区、国有企业)要做好项目的土地、规划、资金落实、可研、初设、环评、能评、稳评等前期手续的办理,以及采购、招标、合同、报审、资产和资金等管理工作,负责按照《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加强资金审核,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按进度、按合同及时申请并办理资金支付事宜,做好重点项目资金财务核算,并对完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2004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呼市财政局2019年度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报告
呼市财政局2019年度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市财政局2019年度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报告2019年度,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入推进国务院、财政部、财政厅文件精神,在自治区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等财税法律法规,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法治财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财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现将2019年度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一)建立行政事业型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财政部文件,清理规范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减轻企业公民负担方面:按照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取消或停止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的相关文件,2017年3月份与呼市发改委共同审核制定《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和《呼和浩特市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并在财政局网站公开发布。
5月份,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目录清单进行了一次更新工作。
6月份通过呼和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了以上两个清单。
2019年2、2019年11月,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对目录清单进行了两次更新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公民负担。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流程(试行)》和《呼和浩特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文件,指导全市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6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1日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四区行政区域和沙尔沁工业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和相关部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园林、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商、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建设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审批或者未按审批要求破坏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违规运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以及其他无需技术支持的可见污染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市区道沿石以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商贩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对建设项目未取得供水许可、排水许可违规用水、排水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九)行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环境等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十)负责对政府储备土地上乱倒垃圾、私搭乱建等行为进行监管;(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呼政办字〔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预算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呼和浩特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0日呼和浩特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等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下具体实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呼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1号(2015年12月1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的要求,在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本级现行有效的18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5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7件,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其中拟修改的,由原起草部门或现实施部门尽快修改后提请市人民政府重新发布。
对废止、失效和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0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备注1呼政发〔1995〕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餐饮业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呼政发〔1995〕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营蔬菜、肉食、粮食、衣着类商品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通知3呼政办发〔1995〕 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旗制作、升挂和使用的通知4呼政办发〔1997〕 13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的通知5呼政发〔1998〕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规定的通知6呼政发〔1999〕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7呼政发〔1999〕 8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8呼政发〔2000〕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9呼政发〔2000〕 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击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0呼政办发〔2000〕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生态市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的通知11呼政发〔2000〕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击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2呼政发〔2000〕 6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防办负责13呼政发〔2000〕 8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4呼政办发〔2000〕 8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15呼政发〔2000〕 10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6呼政发〔2000〕 10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国旗升挂管理规定》的通知17呼政办发〔2001〕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园林局负责18呼政发〔2001〕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呼政发〔2001〕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通知20呼政发〔2001〕 8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21呼政发〔2001〕 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军分区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2呼政发〔2002〕 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的通知23呼政发〔2002〕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24呼政发〔2002〕 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25呼政发〔2002〕 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决定26呼政发〔2002〕 10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27呼政发〔2002〕 10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定额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8呼政发〔2003〕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通知29呼政办发〔2003〕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30呼政发〔2003〕 8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呼市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31呼政发〔2004〕 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奶牛风险金的实施意见32呼政发〔2004〕 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33呼政发〔2004〕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34呼政发〔2004〕 8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35呼政办发〔2005〕 4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36呼政发〔2005〕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林业局负责37呼政发〔2005〕 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通知38呼政发〔2006〕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39呼政发〔2006〕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市地区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40呼政发〔2006〕 6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办法》的通知41呼政发〔2006〕 6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42呼政发〔2006〕 7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43呼政发〔2006〕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44呼政发〔2007〕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的通知45呼政发〔2007〕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46呼政发〔2007〕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商务局负责47呼政发〔2007〕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48呼政发〔2007〕 5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49呼政发〔2007〕 5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50呼政发〔2007〕 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1呼政发〔2007〕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52呼政发〔2007〕 8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53呼政发〔2008〕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54呼政发〔2008〕 4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55呼政发〔2008〕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的通知56呼政发〔2008〕 5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57呼政发〔2008〕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58呼政发〔2008〕 6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59呼政办发〔2008〕 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项目审查制度的通知60呼政办发〔2008〕 1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61呼政办发〔2008〕 1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62呼政办发〔2008〕 13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63呼政办发〔2008〕 15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64呼政发〔2009〕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65呼政办发〔2009〕 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66呼政发〔2009〕 3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67呼政发〔2009〕 4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68呼政发〔2009〕 4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69呼政发〔2009〕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70呼政发〔2009〕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71呼政发〔2009〕 6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72呼政发〔2009〕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73呼政发〔2009〕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74呼政办发〔2009〕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民政协理员有关事宜的通知75呼政办发〔2010〕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人社局负责76呼政发〔2010〕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77呼政发〔2010〕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商务局负责78呼政发〔2010〕 5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79呼政发〔2010〕 5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80呼政发〔2010〕 5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81呼政发〔2010〕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82呼政发〔2010〕 8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83呼政发〔2010〕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的通知84呼政办发〔2011〕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85呼政发〔2011〕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86呼政发〔2011〕 3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87呼政发〔2011〕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8呼政发〔2011〕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容积率上调补交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89呼政发〔2011〕 5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意见的通知90呼政发〔2011〕 5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91呼政办发〔2011〕 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审查办法》的通知92呼政发〔2011〕 6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93呼政发〔2012〕 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我市中小学校班额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94呼政办发〔2012〕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人员救助标准优抚事业单位集中收养人员生活标准和为8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民政局负责95呼政发〔2012〕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96呼政发〔2012〕 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97呼政发〔2012〕 3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招拍挂出让土地计提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98呼政发〔2012〕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99呼政发〔2012〕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100呼政发〔2012〕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101呼政发〔2012〕 4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102呼政发〔2012〕 4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食药监管局负责103呼政发〔2012〕 4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卫计委负责104呼政发〔2012〕 6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105呼政发〔2012〕 6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国资委负责106呼政发〔2012〕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规定(试行)》等7个文件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107呼政办发〔2012〕 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108呼政办发〔2012〕 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呼和浩特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109呼政发〔2012〕 14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110呼政发〔2012〕 18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意见的通知111呼政办发〔2013〕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112呼政办发〔2013〕 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供养标准的通知拟修改,由市民政局负责113呼政办发〔2013〕 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的通知114呼政办发〔2013〕 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115呼政办发〔2013〕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16呼政办发〔2013〕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项目联审联办“绿色通道”的通知117呼政办发〔2013〕 4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供应提高供地率有关事宜的通知118呼政发〔2013〕 5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9呼政发〔2013〕 5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120呼政发〔2013〕 6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呼政办发〔2013〕 5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出租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意见的通知122呼政办发〔2013〕 7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123呼政发〔2013〕 11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124呼政发〔2013〕 1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125呼政发〔2013〕 15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通知126呼政发〔2013〕 1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产品市场准入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27呼政发〔2013〕 18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28呼政发〔2013〕 18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29呼政发〔2013〕 19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30呼政办发〔2014〕 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意见131呼政发〔2014〕 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升级的意见132呼政办发〔2014〕 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133呼政办发〔2014〕 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4呼政发〔2014〕 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由市公安局负责135呼政办发〔2014〕 1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容积率与楼面地价占房价比例修正系数表》的通知136呼政办发〔2014〕 1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7呼政发〔2014〕 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认定核算与支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38呼政发〔2014〕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39呼政办发〔2014〕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政府资助工作的通知140呼政发〔2014〕 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用工总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1呼政办发〔2014〕 2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回迁安置房办法(试行)》的通知142呼政办发〔2014〕 2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43呼政发〔2014〕 2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144呼政发〔2014〕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145呼政办发〔2014〕 2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46呼政发〔2014〕 2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呼政发〔2014〕 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的通告拟修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148呼政发〔2014〕 3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云计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149呼政发〔2014〕 3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150呼政发〔2014〕 3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呼政规字〔1990〕 8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2呼政通字〔1990〕 17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3呼政发〔1995〕 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河道排污管理与收费的通知4呼政发〔1997〕 1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5呼政发〔1998〕 7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老年企业优惠办法》的通知6呼政发〔2000〕 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7呼政发〔2002〕 7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8呼政发〔2003〕 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呼政发〔2003〕 9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10呼政发〔2004〕 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11呼政发〔2004〕 2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12呼政发〔2004〕 4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13呼政发〔2005〕 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旅游接待。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本级各部门: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1〕76号)、《呼和浩特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本级部门2022-2024年财政规划和2022年预算建议计划的通知》(呼财预〔2021〕34号)的规定,现将做好202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市本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采购下列项目,应当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一)列入《呼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呼财购[2020]4号)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进入电子卖场3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三)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此类项目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时,也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者不能相互取代。
二、编制内容和要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品目、金额、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落实节能环保政策、落实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内财会函〔2021〕785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的部署,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落实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联合监管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与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整顿审计、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挂名执业等四项整治工作要求重点选取,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扰乱行业秩序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抽选力度的原则确定2021年度的检查对象。
具体情况见附件(事务所48户,评估所24户)。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本次检查范围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2020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关注高风险项目和重点风险领域,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1.对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开展执业质量检查;2.事务所为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以及涉及并购重组或业绩考核压力较大企业等出具审计报告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全面披露有关事项,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4.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情况,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5.事务所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外部人员控制事务所的情况;是否存在无社保缴费信息;提供虚假社保信息等问题;6.事务所是否存在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业务;7.曾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被投诉举报等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8.事务所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9.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呼政发[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4〕7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经营收益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呼政发〔2002〕96号)及2004年市纪委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发放全市公务人员的福利补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范畴。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能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具有增值性特征的资产。
它主要表现在: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包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性服务活动,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实体。
《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市)》
《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市)》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财税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财税监督检查局的指导。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
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督:(一)本级各部门及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二)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五)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偿还及管理;(六)国有资本金管理;(七)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八)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九)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财税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接受财政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改变税种和税收入库级次;(二)违反法律、法规办理退库;(三)擅自扩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征收范围;(四)违反规定提取征管手续费;(五)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或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其他帐户;(六)帐外设帐、多头开户、设立“小金库”;(七)虚报资金使用计划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八)违采购规定;(九)违反罚缴分离、票款分离规定,坐收坐支;(十)违反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的其他行为。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呼财库〔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第三章开户银行选择和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各部门的管理职责第六章专户资金收付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市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经财政部核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呼和浩特市国库收付中心为监督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而开设的账户属预算单位账户,不属财政专户。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第四条开立财政专户应提供开户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财政部核准。
旗县区申请开立财政专户应先报市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财政部。
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二)开立非税收入账户的,应提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三)开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或转贷转赠资金账户的,应提供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开设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选择开户银行。
市财政局国库科出具《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交付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国库收付中心,并将选定的银行通知国库收付中心。
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与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签订协议;财政局业务科室收到《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后,填制《呼和浩特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权限变更表》报局长批准后,由财政局信息中心在系统中负责增加相关经办人员权限。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3]2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05
【实施日期】2003.01.0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议管理,节约财政经费,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27号),同时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2002]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预算管理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人代会、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委会、政协常委会、全市劳模大会;
(二)二类会议:以市委和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研究立法、监督、选举三个方面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三类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或专业性会议。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1.11
•【字号】呼财工〔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呼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51号)和我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1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字〔2020〕6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精神,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我市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就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明确的指导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持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预算约束,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要求市级层面到2021年底、旗县区层面到2022年底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本级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并加强对下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为全面推进首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和协调主体,负责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制度建设,组织并指导各预算单位和旗县区绩效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87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卖场)自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营以来,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简单化、便利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子卖场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当前政策制度、改革方向不相一致的情况或问题,为确保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竞争有序,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采购人应切实担负起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切实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避免采购预算虚高、不实、不细等问题出现。
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授权或承诺、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或商品参数确认函;(二)要求原厂直接发货、本地厂商客户经理协助验收、原厂售后服务工程师上门验货或指定验收协助厂家;(三)变相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如:采购电脑时,要求定制开机logo,开机显示“内蒙古****学院”字样,并且要求供应商保证完整包装不开封。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通知》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呼财购〔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通知》的通知各旗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林新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升专家评审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裁判员"作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通知》(内财购(2022)601 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2022年6月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升专家评审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裁判员”作用,以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6位评审专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为典型案例,自治区财政厅将开展全区范围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清理整顿工作,请各盟市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现就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全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
二、清理整顿情形1.重复注册、联系方式无效、超龄(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未按时完善申报信息或申报专业不对口(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3.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专家入库的(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存在不良行为记录(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5.近三年内多次抽取拒绝,未认真履职或履职不当(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6.经信访、举报、移送案件等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7.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培训学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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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细则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合法、公正。
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中要进行调查、取证,并就检查事项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应签字确认。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实施检查后,应就形成的财政检查报告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书面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41111(颁布时间)
20041215(实施时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文号)
呼和浩特市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政监督内容
第三章 财政监督形式与程序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经200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三)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是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机构,对各单位依法实施财政检查、调查处理和建议反映,具体负责立案、检查、审理、处理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发现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或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虚报冒领、骗取或者截留、坐支、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 58号)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规金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规定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或执收执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以及截留、隐瞒、挪用、退还财政性资金收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 58号)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可对执收执罚单位处以违规金额20%以下的罚款,并不予提取或核减税收手续费、非税收入代征代缴手续费和业务经费。
第五条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将财政监督与管理相结合,不断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各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财政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对呼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驻外机构,也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审定财政检查报告后,依法下达《财政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对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财政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职责需要,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检查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被检查单位,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通知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协助执行。
(四)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行为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收执罚单位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有擅自转借、代开、涂改、销毁票据或造成票据丢失和不按范围、标准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等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或通报批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财政监督内容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提取税收手续费和代征代缴非税收入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等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涉及财政行政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呼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故意拖延、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文件、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有关资料,或隐匿、损毁违规取得的资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应建议相关部门(单位)依据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第二十四条 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自行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
(三)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收执罚单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有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转移非税收入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私自设立非税收入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1997] 32号)规定,责令其上缴全部违纪金额,并处以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审价情况;
(九)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当事人)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损毁违规取得的资产。
第三章 财政监督形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也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抽查等财政监督形式。
第十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要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协助执行的,应发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关单位应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对被检查单位违规违纪事实涉及到追究个人责任和党纪政纪的问题,应按要求通报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