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张利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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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3)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调 监督结果的运用,第五条规定 财政部门 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 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 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 主要包含两方面的运用:调整本年度或 下年度的预算安排以及财政自身完善政策、 措施,强化管理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办法》的内容 • 四是明确了监督范围和权限。《办法》第 16条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范围, 包括九个方面,主要以政府性资金(财政 资金)的运行监督为主,包括预算编制、 执行、决算;预算收入的征管、预算支出 的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 传统的财务监督已经逐步弱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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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我国的国情和财政监督需要及借鉴国际经 验: • 在监督的内容、形式等方面体现出来, 如部门预算改革、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 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等表现出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制定《办法》的意义 • 《办法》全面总结了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成果, 对财政监督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强调财政部门的监督贯 穿财政管理始终,强调财政监督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设的专职监督机 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 常监督作用,整合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有利于提高财政 监督工作效率。《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发挥财政监督职 能作用,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预算 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推进财政 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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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当强调信息化建设原则。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 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 高监督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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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的内容 • 三是明确了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办法》 规定财政部门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 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明确了专职 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 详见第九条、第十条。第九条 第(六)明 确了专职机构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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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明确了监督范围和权限。 《办法》第 17、18条规定了财政监督的6种权利:要求 提供资料权、利用资料数据权、查询存款 权、固定证据权、停止拨款权、纠错权等。 同时规定了财政部门的义务:第十九条 选 择性的义务:对检查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 选择性的公开,用了“可以”的字眼。第 二十条,强制性规定,要求对举报人保密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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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的内容 • 五是规范了监督方法、方式。《办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 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 • 注意检查只是上述六种方法中的一种,怎样监 控、督促、评价都无例可援,无章可循,要求我 们在工作不断探索。 •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采用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 合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财政运行全过程 • 它是指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的全过程。具体 包括从财政收入的征管、入库、划解到预算编制、 执行,再到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以及绩效考 评等。 • 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要求我们从内控制度 入手,按照财政内部管理规律和要求,对财政管 理的各方位、各环节、各阶段,分过程的事前、 事中、事后监控制度进行科学规划和组织设计, 确保从制度设计、业务流程上预防和控制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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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的内容 • 六是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的 有关程序。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 监督应该依法在职权的范围内监督,超出 范围要移交有关机关。第二十四条规定 财 政监督和其他部门监督的协调配合,互相 利用结果、提请其他部门(监察、审计、国 资委、银行等)协助.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 职责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中 第三 条规定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 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 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 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 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 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武汉市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 徐良华 2013.03.06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 • • • •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制定《办法》的原则 制定《办法》的意义 《办法》的内容 《办法》特点 如何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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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 一是法制建设的需要 目前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主要依据《预算法》、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这些法规制度中有关财政监督的规定比较 分散、原则,也不够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 发挥。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对财政 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范围、机构及其职责、手段、程序、方式等内 容予以全面规范。 • 二是现实工作的需要 “五个转变” 近年来,财政监督实践在 逐步转变,一是监督理念由检查型向管理型转变;二是监督内容由注 重查补收入向收支并重转变;三是监督方式由注重事后检查向事前审 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事后检查处理有机结合的全过程监督转变; 四是监督目的由关注和查处财政违规事项的“纠错”型向建立完善的 内控机制、促进财政管理的“预防”型监督转变;五是由安全性和合 规性监督向效益性监督转变等等。这些转变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 定下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办法》的内容 • 共6章29条,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原 则、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权限、 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 一是明确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 • 二是明确了监督工作原则 • 三是明确了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 四是明确了监督范围和权限 • 五是规范了监督方式和程序 • 六是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的有关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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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当强调绩效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益 。 • 财政部近年来特别强调预算绩效管理, 要求将绩效观念和绩效要求贯穿于财政管 理的各个方面,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 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 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 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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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监督原则 • 第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 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 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 施监督 。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 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 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 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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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 合原则。 第四条规定: 财政部门实施 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 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 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所有政府性资金: • 所有政府性资金是指以政府的公权力来归集并且政府 有权使用或者承担责任的资金。所有政府性资金一般是指 政府可用的资金。所有政府性资金有三种分类。 • (1)按资金使用性质分,所有政府性资金可分为政府 可统筹使用的一般政府性资金、体现政府意图的视同政府 性资金和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的政府性资金三类。 • (2)按资金的管理模式分,所有政府性资金可分为纳 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资金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资金 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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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的内容 • 二是明确了监督工作原则。《办法》第3、4、5、 6、7条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五个应当”: 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 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 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应当与财政管理 相结合;应当加强绩效监督;应当加强信息化建 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 效率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办法》 特点 • 一是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 始终,强调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 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 二是突出强调了财政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 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 三是充分考虑了乡镇财政机构在财政监管 方面的职能作用。涉农资金、强农惠农富 农政策等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所有政府性资金: • (3)按资金的来源种类分,可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 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和转移性收入6种。 • 税收收入主要包括20种税收收人; 社保基金收入包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和新农合 城镇医保、新农保、城镇养老保险、其他社保等 ; 非税收入包括: 政府性基金收入如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专项收入如教育费附加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产(资 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债务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和地方向国外 借款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 转移支付收入如社保和就业;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上年结余收入、 调入资金、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等等。 • 所有的政府性资金是我们监督检查的对象,涉及面广,资金的安 全和有效使用是我们监督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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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的内容 • 一是明确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办法》第2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监督对象) 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 内依法实施监督。 • 此外,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 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参照《办法》执行。 •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本部门自身财务收支 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财政管理对象(个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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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办法》的原则 • 一是严格遵循“不突破上位法”原则。 • 二是全面总结财政监督工作经验,将行之 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 • 三是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财政监督工作发 展需要,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不突破上位法”: •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 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 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如宪法就 是上位法,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不突破上位法,讲的是不突 破比《办法》更高的位阶法律,如《会计法》和 国务院的有关《条例》都比财政部令的位阶高, 下位服从上位。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第十条 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 督职责: (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 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 (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 (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讲解
• • • • • • • • • • • • •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 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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