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乡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
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三)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四)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八)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职权:(一)查阅、摘录、复印或者调取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二)实地核查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以及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三)就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置意见。
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财政系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提高财政系统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我们需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内部监督检查。
本次监督检查旨在查找财政系统内部存在的问题,规范财政管理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督检查范围1.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2.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情况;3.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4.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情况;5.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6.财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7.财政部门其他相关业务。
三、监督检查内容1.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关注预算执行进度、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效果等方面,确保预算执行符合政策要求,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2.预算编制情况:检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分析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为改进预算编制工作提供依据。
3.资金拨付情况:检查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资金拨付符合政策规定,无截留、挪用、滥用现象。
4.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分析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查找制度漏洞,提高财政部门风险管理水平。
6.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查找廉政风险点,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7.其他相关业务:检查财政部门其他业务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合规、高效。
四、监督检查方法1.文件审查:对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查找问题线索。
2.现场检查:对财政部门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实际情况。
3.访谈了解:与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内部管理情况,收集问题线索。
4.数据分析:对财政部门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异常情况。
五、监督检查步骤1.准备阶段:成立监督检查组,明确监督检查任务、内容和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门是国家财政的核心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管理国家的财政收支和管理社会的经济活动。
因此,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是保证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职责的重要措施,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重要性财政部门作为一个对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保证其内部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以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在当前高压反腐、反贪污的大环境下,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更加迫切,而解决财政问题是保证公共财政管理的重中之重。
如何有效建立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已成为当前国家财政管理问题的重中之重。
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制定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基于法律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应该充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其内部监督检查动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实践和根据经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需要充分结合实践经验,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经验,合理使用调查手段和方法。
3、全面和系统: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监制和检查,确保能够真正有效地揭示出各项问题。
三、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内容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门在内部监督检查时,应该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从不同的维度考虑,对财政部门的财务、人事、采购等方面进行立项。
确保监督检查可以全面、科学及有效地进行。
2、选派专业检查人员:内部监督检查应该由专业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该对财政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长期的工作经验,在工作流程中可以顺畅的实施检查。
3、规范审核流程:社会财务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流程、规章制度,保证审核的严格性、正当性、公开性、公正性,确保财政管理流程透明化,并且不受人为的干扰影响。
4、重视数据报告的重要性:数据报告是财政管理过程中的核心数据,各类报表的编制应该结合财务证书的审核,真正保证财政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该注意数据报表的保密性,避免因为数据的泄露而产生不良后果。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正文:---------------------------------------------------------------------------------------------------------------------------------------------------- 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已经2006年1月10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2.02•【文号】财政部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令(第58号)《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22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一○年二月二日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财政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财政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1. 背景及目的为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及保护政府信用和捍卫纪律,需要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本文档旨在明确财政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检查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2. 检查对象范围和重点财政监督检查对象为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重点检查对象包括以下方面:•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的运行情况;•国有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处置和管理情况;•债务融资的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的程序和结果;•其他可能发生违规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3. 检查程序和内容3.1 检查程序财政监督检查应该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按照程序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1.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重点;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和人员;3.开展实地勘察和资料调查等工作;4.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形成检查报告;5.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
3.2 检查内容财政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财政资金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等的情况;2.账务资料的记录、报送、归档情况、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3.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的备案、收支管理和运用情况;4.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情况;5.债务融资的申请、批准、执行和偿付情况;6.政府采购的程序、结果和合法性;7.财政机关职责、职工登记、实物管理、安全保障情况等。
4. 责任追究和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需按照法定程序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要求责任人认真整改。
在整改的过程中,需加强对标本兼治,定期检查整改情况和效果,确保整改措施能够得到落实。
5. 结论财政监督检查是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档提出的具体方案,明确了检查范围、程序和内容,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支撑,对于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具有重要的意义。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2x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02【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已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第九条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第四条内部监督检查要定期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每年对本单位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要力争达到100%,最少不得低于30%。
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人组成检查组;也可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方案,从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回避。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保证检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对财政部门直属单位主要是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包括:(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四)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六)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七)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八)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九)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十)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十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三)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十四)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徐财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5号)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项目进行归类、汇总,筛选重点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负责对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2005年7月18日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州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财经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我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财政管理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条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办理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回避。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财政监督工作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进行:(一)上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下级财政部门和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也可以依法将其监督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办理;(二)下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接受上级财政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财政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三)提取代征代扣税收手续费和政府基金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情况;(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款情况;(五)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八)国有资产收益;(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十)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十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已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第九条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市)》
《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市)》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财税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财税监督检查局的指导。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
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督:(一)本级各部门及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二)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五)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偿还及管理;(六)国有资本金管理;(七)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八)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九)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财税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接受财政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改变税种和税收入库级次;(二)违反法律、法规办理退库;(三)擅自扩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征收范围;(四)违反规定提取征管手续费;(五)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或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其他帐户;(六)帐外设帐、多头开户、设立“小金库”;(七)虚报资金使用计划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八)违采购规定;(九)违反罚缴分离、票款分离规定,坐收坐支;(十)违反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的其他行为。
财政监督检查条例
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篇一: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头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局仔细检查内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续加强财政局机关内部管理,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严格白桥镇资金审批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不断完善约束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菏泽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科委管理体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按照局领导指示,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也可根据需要从县财政系统内抽调人员检查。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核查时,必须廉洁自律、依法监督、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四条对局各职能股室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职能股室在审计工作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若干相关政策和遵守局内管理制度的情况。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预决算等管理情况;(二)国库开始集中集中收付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等个别情况;(三)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四)乡镇财政与乡镇财政结算情况;(五)向县级各单位批准预算、决算情况;(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七)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八)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与管理模式情况;(九)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的执行情况;(十)对市、县审计局在县级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十一)各职能股室履行外部财政监督职责;(十二)局领导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对局机关财务、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检查的重点是:(一)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建设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二)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各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项费用标准、支出定额的制定和管理情况;(三)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情况,主要优质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四)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结果;(五)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工作情况;(六)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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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乡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
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
(三)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四)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八)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摘录、复印或者调取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实地核查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以及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置意见。
第九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检查程序或者擅自删改检查方案;
(二)侵犯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故意串通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违法违纪事实;(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或者透露检举人的情况;
(七)将在监督检查中获得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用于与财政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为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加强相互联系与协调,并相互配合。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对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后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其他监督检查部门也应当加以利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要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跟踪监督、专项检查、延伸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者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财政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应当于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事前送达将有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通知书可以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二)检查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
(三)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并交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检查组组长应当于收到书面意见的第2个工作日起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六)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原始材料、有关证据和鉴定材料以及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等。
(七)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作出检查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检查意见,并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应当按照财政监督检查的规定程序检查处理。
第四章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拒绝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未按规定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三)监督检查人员超越检查职权或者检查范围的;
(四)监督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程序、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不服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签收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等财政监督检查文书;
(二)有关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
(三)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真实、完整、及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纪要和其他文件资料;
(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并按要求回复执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执行财政检查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监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通知有关部门停拨、核减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财政资金。
对已经拨付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但中央和省下拨的专项资金、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资金和救灾款除外;
(三)会同人事部门收回违纪会计人员所持有的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四)向有关部门发出其他财政监督检查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对被监督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经财政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二条对打击报复检举人或者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