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乡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

(三)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四)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八)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摘录、复印或者调取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实地核查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以及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置意见。第九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检查程序或者擅自删改检查方案;

(二)侵犯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故意串通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违法违纪事实;(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或者透露检举人的情况;(七)将在监督检查中获得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用于与财政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为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加强相互联系与协调,并相互配合。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对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后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其他监督检查部门也应当加以利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要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跟踪监督、专项检查、延伸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者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财政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应当于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事前送达将有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通知书可以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二)检查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

(三)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并交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检查组组长应当于收到书面意见的第2个工作日起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六)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原始材料、有关证据和鉴定材料以及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等。(七)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作出检查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检查意见,并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应当按照财政监督检查的规定程序检查处理。

第四章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拒绝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未按规定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三)监督检查人员超越检查职权或者检查范围的;

(四)监督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程序、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不服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签收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等财政监督检查文书;

(二)有关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

(三)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真实、完整、及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纪要和其他文件资料;

(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并按要求回复执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执行财政检查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被监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通知有关部门停拨、核减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财政资金。对已经拨付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但中央和省下拨的专项资金、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资金和救灾款除外;

(三)会同人事部门收回违纪会计人员所持有的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四)向有关部门发出其他财政监督检查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对被监督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经财政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二条对打击报复检举人或者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农改办〔2004〕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县对村级附加及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三条村级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占用。 第四条村级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 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村级资金的会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资产保值增值。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名村民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参加民主理财小组。 第二章收支范围 第七条村级收入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二)经营收入; (三)发包及上缴收入; (四)耕地占用补偿费; (五)资产变价收入; (六)国家专项投资; (七)扶贫救济款; (八)“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九)其它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支出; 2、五保户供养支出; 3、村办公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 (三)管理费; (四)福利费; (五)其它支出。 第三章管理职权 第九条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

(完整版)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 一、财务会计制度 1、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 (2)领导企业财务工作,设置会计机构,对财务人员进行配置、考核。 (3)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负责对企业一切财务收支进行审批。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审查,对内部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4)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会计岗位责任制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当好领导参谋。 (2)及时准确编报财务计划、用款计划,按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做到账表一致、账实相符、日清月结。 (3)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财税法规、会计制度,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4)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各项费用按规定支出范围和标准列支,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各项财会工作任务。 (5)对成本、费用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杜绝不合理的开支,各项资金使用需领导批准后才能支付、报账。不准公款私借,及时清理往来

款项,不得开空头支票,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会计资料。 3、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1)努力学习财务制度,熟练掌握出纳工作基本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2)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各项费用支出按规定报销,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准确、完整,手续齐全,账目清楚。 (3)银行存款余额账实一致,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相符,每月底结账时作出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 (4)严格遵守现金结算制度,不得借用、挪用公款,公司人员借款要经财务领导批准,对借款人员及时督促结账。 (5)支票必须凭领导审批的申请单方能开具;按规定签发“空白支票”,对逾期未用的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 (6)出纳收付必须经会计审核无误,未经会计审核的凭证应拒绝支付。若因出纳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7)现金收付要当面点清,金额较大时,一定要有人复核。 (8)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现金要尽量做到日清月结,月结盘库后作现金盘库表。 (9)现金日记账所纪录的内容必须同会计凭证相一致,不得随便增加或删减;日记账必须连续登记,不得跳行或隔页,不得损坏账簿;文字和数字必须准确无误、整洁清晰,如有改动,必须严格按会计制度执行。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我镇财政各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财政保障供给的能力,根据省财政《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镇人民政府、三权在镇的二级机构、各村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财政收入资金监管

1、按照财政体制,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2、严格票据管理。对政府机关、二级机构、村等收取的各类收入一律由镇财政按收入金额统一开取收入凭证,镇财政所确定一名票据专管员管理票据,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按程序缴入规定帐户。 3、对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一律入财政专户,并附相关会议纪要,严禁设“小金库”管理。 三、财政支岀资金监管 1、日常经费支岀监管 、政府机关、镇直各单位日常公用支出,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得到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会议费、招待费、小车费、计生经费,按上级核定指标上线控制,特殊情况经镇党委扩大会批准,追加指标。 、外岀考察、出差、招商引资,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办理,按月到财政所报帐。 2、原始凭证的审核与审批 、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帐员复核签字,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笔开支在20XX 元以下的单据由镇长直接审批;20XX元至5000元的先由镇理财小组审核后报镇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批。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支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财务支出方面的浪费、舞弊、腐败问题,根据旬办法[200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系统内全面推行经办人、会计(报帐员)、监审小组、单位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的“一签三审”制度。 第三条财务监审小组人员组成:监审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外,单位实有人数不足3人的,可设一名监审人员。 第四条监审小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及具有财务 管理职能的股室主要负责人、会计(报帐员)等人员。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原则性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 (五)比较熟悉财务和会计业务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监审小组人员的产生: (一)财务支出监审小组,必须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实行 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当选监审小组成员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人员半数以上; (三)局机关监审小组人员由局召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选举产生,局直各单位监审小组人员由各单位分别召开本单位全

体工作人员会议选举产生,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外,单位领导班子中应有1人进入监审小组。 第六条监审小组人员的任免:局机关及局直各单位监审人 员经选举产生后统一上报主管局,提交局务会审批后,由局下发正式任命文件,监审小组人员免职和调整须经本单位全体干部职 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并经局务会审批同意后,才能予以免职和调整。 第七条财务管理支出审批程序: (一)具体办理人员对所办理的业务在原始支出凭证上如实 注明办理的时间和用途并签名后送交单位会计(报帐员)。 (二)单位会计(报帐员)对支出项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步 审核,并填写《旬阳县财务支出审签单》。 (三)会计(报帐员)将《旬阳县财务支出审签单》连同初 审后的支出项目和原始凭证一起送交单位财务支出监审小组,监审小组依照有关规定逐项进行集体审核把关并由组长签名。 (四)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签名后由单位会计核销或由报帐员统一送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无异议后,予以核销。 第八条财务支出审批内容为单位的所有非工资性支出,包括接待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购置、维 修等各类支出。 第九条对存在问题的各类支出和原始凭证,财务支出监审小组有权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审批、招标、采购、备案等手续不全的财务支出,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适用财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财务核算流程 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1)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2)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3)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6)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1)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2)办公室设立账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3)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 (4)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方案]全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方案]全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全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从申报、公示、发放、使用、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乡镇财政监管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具体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通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

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第二章监管工作措施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资金和项目政策文件信息的下达制度。 (一)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下发财政性资金文件和管理办法时,对涉及乡镇的财政资金、项目,要对乡镇财政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使其及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将有关资金项目文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使其便于督导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二)对于省、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管理下达到乡镇的项目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负责协调同级主管部门,将相关的政策文件、资金项目等信息下达到乡镇财政,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同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农村财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乡镇资金项目、额度等信息,建立监管工作台账,组织协调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第六条补助性资金监管 (一)补助性资金监管程序: 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配合、指导和监督有关站(办、所)、单位、村委会,及时宣传、公开各种补助政策,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上报前,要通过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事前公示并由补贴对象签字认可。补贴发放后进行事后公示并由领取人签收,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2.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及时进行核实。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

县财务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县财务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9〕1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脱贫攻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挂牌督战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财农〔2020〕4号)和《金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金财〔2020〕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下面是第1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县财务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方案 1、指点思想 深入贯彻____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上的重要唆使和在109届中央纪委4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到实处,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顺利实现第1个百年奋斗目标。 2、检查的计划安排 (1)检查对象安排。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2019年未接受财政监督检查的乡镇、单位。 (2)检查计划。先抽取1个乡镇、1个县直单位进行检查,同步抽取检查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以后根据工作实际,抽取后续批次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3、检查时限 2018年至2019年两年。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可以追溯到之前年度或延伸至2020年。 4、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监督检查重点针对会计信息质量(含村财乡代管)、内部控制

建设、财务管理和财政扶贫政策落实、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1)财政管理规范化、内控建设、财务管理检查 1.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会计管理、会计档案等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2.预算编制、预算履行、预决算调剂和决算等管理情况;预决算公然情况、3公经费使用公然情况; 3.国库集中收付、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4.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履行情况; 5.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等情况; 6.疫情防控资金、物质管理使用情况; 7.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8.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履行情况; 9.来往资金管理情况; 10.8项规定与厉行节俭相干规定、财经纪律及各项财政管理制度履行情况; 11.2019年实行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情况(是不是申报?目标设置是不是具有公道性、科学性、关联性?是不是依照要求进行绩效自评?); 12.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巡查巡查等监督检查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3.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2)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 1.项目实行是不是按程序进行。即是不是有立项批复文件、实行方案(调剂方案)批复、采购程序资料(不实行公然采购的提供贫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小微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会计核算办法。 一、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企业设财务部,主要职责: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主要人员如下:(一)出纳 主要负责现金、银行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具体可细分为:将每日所发生票据进行整理、汇总,并登记相关账簿;营业款的保管。 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 每月依据出纳日累计票据,整理并做出一整套完整的帐套,报表;负责纳税的申报及税款的缴纳。 依据本月及以前月份收入、支出发生情况,做出下月预算。以达到节约成本,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三)工资 为了确保工资的准确及时发放,现将规定如下: 1.考勤制度

因各种原因没有按时到工,需说明情况,报经负责人审批。每 月5日前送交财务。(法定节假日顺延) 2.绩效工资 所有员工的绩效工资,均按照相关程序报经负责人审核批准,一并于每月5日前送交财务。(法定节假日顺延) 3、每月工资于下月10号之前已账户或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根据物价水平浮动; 二、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一)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二)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1.企业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考勤机等); (2)各种加工设备; 2.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关于对我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我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的调研报告 (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2-07-27 浏览量:)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财政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我们组织力量对全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乡镇财政建设情况 全市共有84个乡镇(办),其中:设置乡镇财政所65个,占全部乡镇(办)的77.38%;沁水县14个乡镇实行了“乡财县管”;城区有5个办事处,分别只有1名财政工作人员。全市乡镇财政共有正式人员236人,平均2.8人/所,其中:行政118人,事业85人,工勤33人。现有办公场所面积达3508平方米,平均41.76平米/所。从各县(市、区)情况看,城区设1镇7办,财政所3个,分别是北石店镇、西上庄办事处、钟家庄办事处;共有正式人员14人,其中:行政7人,事业6人,工勤1人。泽州县设17个乡镇,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60人,其中:行政36人,事业18人,工勤6人。高平市设16个乡镇(办),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53人,其中:行政20人,事业11人,工勤22人。阳城县设17个乡镇,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55人,其中:行政30人,事业21人,工勤4人。陵川县设12个乡镇,全部有财政所,共有正式人员27人,其中:行政10人,事业17人。沁水县有14个乡镇,在2010年推行“乡财县管”核算模式后,撤销了财政所,各乡镇只保留了1-2名财政工作人员,共有27人,其中:行政15人,事业12人。 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 (一)监管范围及内容 监管范围。乡镇财政涉农资金共计10大类40小项。分两个渠道拨付:一是通过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的资金主要包括:乡镇政府机关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民政救灾资金、村级管理费、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及县财政下达的部分项目资金;二是县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农经站或会计服务中心的村级账户和农户“一卡通”账户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和专项资金。 账户设置。除沁水县的14个乡镇外,其他乡镇财政所一般都设有四个账户:预算内、预算外、粮食直补资金专户、退耕还林资金专户。沁水县在2010年推行“乡财县管”核算模式后,该县乡镇的预算内、外账户余额全部转入乡财县管中心账户(仍保留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和退耕还林资金专户),账务由乡财县管中心核算。预算内资金账户主要核算从县(市、区)财政局国库账户拨付给乡镇的各项资金,这些资金年终决算时统一在决算报表中体现;预算外资金账户主要核算需要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目前绝大多数乡镇已无预算外资金收入。 (二)监管方式及成效 健全制度。为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县(市、区)按照财政部财预[2010]33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保证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建立了政务和财务公开公示制度。通过会议宣讲、发放宣传单及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农廉网”等方式,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并将公开公示后留存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备案存档。 完善机制。建立了乡镇资金监管信息畅通机制。为保证信息上下通达,以农廉网、财政

2021年财政监督工作意见

2021年财政监督工作意见 2021年,我县财政监督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省、市、县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中心,健全财政监督法制机制,强化收入、支出、会计和内部监督,不断提升财政监督工作水平,促进全县财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注重机制建设,完善财政“大监督”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监督办法》、《县财政局关于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推进“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积极创新财政监督方法,努力做到财政日常监督不间断、财政专项监督常态化。 一是完善财政“大监督”制度。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继续推进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充分利用财政监督成果,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监督流程,完善复核审理程序,不断深化财政“大监督”机制。 二是规范各项检查程序。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局机关各科室要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工作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及时开展检查工作,相关检查资料完善、立卷归档工

作要严格按《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做好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跟踪督查和落实工作,做到“统一扎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四统一。 三是明确监督检查重点。把预算管理监督、财政收支监督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和关键予以安排,继续加大对“三农”、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重点检查和长效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服务和反馈功能,采取通报、公示、召开情况通报会、联席会等方式,促进检查成果的利用,提高社会对财政监督的认知度。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各项监督检查 一是开展部门预算检查。围绕预算编制与执行,针对预算管理的薄弱环节,认真开展部门预算编制抽查和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以及预算执行的准确性,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各业务科室对财务管理归口管理单位预算执行检查覆盖面要达100%。 二是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对关系社会发展和民生利益的重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乡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围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围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围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 除涉及国家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 (三)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四)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财务制度: 1、财务管理原则: ①合法原则,即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依照法规要求开展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以维护和保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②平衡原则,即力求资金存量与流量的综合协调平衡.资金的存量平衡,指资金的合理配置,也就是通过资金活动的组织和调节使各项物资资源间形成适当的构成比例,以保证各种形态资金的适度占用和资金活动的继起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畅进行;资金的流量平衡,指通过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积极筹措,达到收支总量和收支时点的平衡,以保证资金周转不致中断.③利润风险均衡原则,即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充分考虑风险,全面分析财务活动的收益性和完全性,在利润与风险的矛盾均衡中求得最大收益 2、财务管理任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状况.因此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财务上就体现为是否获得利润,经济效益的一般含义,是要以较少的投入(或较少的支(或耗费),才可能形成利润.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法合理筹集企业经营所需资金,促使企业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财务管理方法: 为了有效地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财务活动,并处理好因财务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当本企业发展到比较成熟时,将会聘请更高水平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科学的财务管理,比如运用一系列科学的财务管理方法(如: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

财务分析等方法)组建成一个完整的财务管理方法体系. 二.财务处理办法(财务活动的具体处理方法): 1、资金的取得:本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投资者投入所得和企业经营收入所得. 2、资金的使用:本企业所得资金将用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的拓展、员工工资福利的发放等. 3、资金的分配:本企业的盈余将用于扩大企业规模、发放股东分红、发放员工福利等. 三.会计制度: 本企业采用的会计制度为: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基本原理:做好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会计核算将遵守以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2、实质重于形式你3、可比性原则4、相关性原则5、一致性原则6、及时性原则7、清晰性原则8、配比原则9、权责发生制.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将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管理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和妥善保管.会计科目的设置:设置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按时报送会计报表. 四:会计处理方法:

浅议如何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浅议如何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发表时间:2016-03-25T14:31:06.323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25期供稿作者:徐宝平[导读] 仪征市马集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是我国整个财政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政府财政,是财政资金管理和财政政策执行的"终端"环。 徐宝平 仪征市马集镇财政所江苏省仪征市 211400 摘要:乡镇财政是我国财政体系的最基层、最基础的环节,财政预算执行和国家政策落实的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乡镇财政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完善乡镇财政监督机制的建设,对于切实提高乡镇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有效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保障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安全均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 一、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重点环节 乡镇财政是我国整个财政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政府财政,是财政资金管理和财政政策执行的"终端"环节,也是财政服务"三农"的窗口。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是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遵守各项财经法规、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为此必须抓好以下五个方面重点环节: 1、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开展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需要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为此要成立财政就地就近监管市镇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纪检、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镇财政所作为实施财政监督的主体,根据内部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的不同,明确各自在财政资金监督中的岗位职责,负责财政监管日常业务。建立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例会制度,分析研究财政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财政监管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2、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按照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要求,我镇先后制定并下发了《镇级财政就地就近监管市镇联动工作实施意见》、《财政预算资金及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财政资金监管制度,加强相关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将制度执行情况与单位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评先评优、干部任期审计相结合,确保我镇资金监管有章可循,做到了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标准化的流程规范对各类资金的监管。 3、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监管。对纳入 “一卡通”发放的补助性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化发放流程操作,并重点抓好公开公示、抽查核实两个环节。通过实地察看和电话回访,重点对民政补助对象和各类惠农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核实,检查各村上报补助对象时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申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补助对象是否足额领到补助资金。 4、加强对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管。对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从项目申报立项、公示、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资金拨付必须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决算报告。对在我镇范围内实施的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财政资金的项目,在取得相关项目信息后,对照其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报告,并建立资金监管台账和抽查巡查情况记录。通过实施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防止冒领和骗取财政项目资金行为的发生,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别是在农桥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农村环境整治等财政补助项目,财政所从项目申报,到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都参与了监督与管理,使上述财政补助项目实施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直接直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有效杜绝了财政资金被截留和挪用。 5、加强对财政日常收支的监管。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将全镇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收入全部解交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收付中心凭审批后的支出票据在预算指标范围内办理直接支付,使各单位的财政收支直接处于财政的监督之下。 二、财政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具体实施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一些困难,在监管意识、人员配备、信息沟通等方面与财政资金监管要求还不相适应: 1、监管意识不主动。部分乡镇在收支和日常财务管理上没有按照财政财务制度办事,开支随意性较大,支出管理全凭主要领导“一句话”说了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乡镇领导凌驾于预算管理之上,乡镇财政内部监督成为一句空话。有的乡镇领导主要精力在于经济发展和资金筹集,资金监管意识不够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发展,轻监管”、“重资金分配,轻使用监管”,“重项目申报、轻后期监督”的现象。 2、人员配备不到位。目前,我市乡镇财政所核定的人员编制一般在5人左右。随着乡镇财政职能不断增大,特别是惠农补贴政策多、补贴资金总量大、补贴项目涉及面广。乡镇财政普遍存在工作量大、人手不足、经费不足现象。按照财政资金监管要求,凡是有财政资金的地方,乡镇财政都有监管责任,单凭财政所的人手要监管到位显然不现实。往往应接不暇、疲于应付。 3、信息沟通不流畅。乡镇财政对某些资金来源性质不明,资料信息不能共享,导致政策执行的相关进度、数据等信息滞后。乡镇财政除农桥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参与全过程监管外,其他财政补助项目因涉及部门多,乡镇财政在项目前期申报参与少,加之上级财政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一些专项资金,监管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来明确相应的工作要求,资金信息不流畅,专项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 三、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针对财政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镇开展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和改进镇级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1、完善基础管理,健全各项制度。要进一步加强财政内控管理,规范财政各类账户的核算和处理,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和大额资金支取审批制度,定期于不定期对财政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财务检查,加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力度;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加强审核,严格按序时进度审批拨付;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基础台帐登记和基础资料的归档整理,使财政监督做到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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