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
先秦法律制度探析
先秦法律制度探析先秦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古代社会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阶段之中,中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可小觑的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析先秦法律制度,了解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又是如何逐渐完善的。
一、概述先秦时期是一个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时期。
在商周时期之中,诸侯国之间的法律并不统一。
然而,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统一开始显现,并为法律的建立提供了基础条件。
此时,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开始发展,也为后来的法家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各地法律制度探析先秦时期,中国地大物博,各地法律制度差异也较大。
在这个时期,各个诸侯国之间,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例如,鲁国的法律十分严厉,强调公正,处以高额罚款或者残酷的刑罚。
而在齐国,则强调“丰简有度”,要求法律能够简洁明了,对于具体情况要有灵活处理的空间。
各地法律制度有差异的背后,往往是不同的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差异。
例如,在山东地区,早期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通常是通过部落中的族长来进行的,强调部族内部的和平共处,尊重其它部族的法律习俗。
而在江南一带,则强调礼法的约束力,采用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来制定法律。
三、法家思想的影响先秦时期,法家思想逐步发展,逐渐形成自己的理论和思想。
法家思想的提倡者韩非,在他的著作《韩非子》中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法律观念,如“法不阿贵”,“法无私情”,“以法致治”等。
这些观念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韩非提出的“以法致治”的观念,从根本上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路径。
他主张用法律规范统治社会,要求政府全力推行法律,不允许领导人、富人等有特权地位。
他相信,唯有制定严格的法律,才能有效地掌控统治权力,保护人民权益,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四、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尽管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其中最显著的一点是,法律往往被临时修改和适用,导致法律的不稳定性。
另外,法律制定和宣传的渠道也很窄,不同地区的法律知识不互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也较低。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是中国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思想家和政治家,他是先秦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作为法家思想的倡导者,韩非提出了一系列独特而深邃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和治理理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韩非的法治思想,并分析其对中国古代政治与社会的影响。
一、法治的基本原则韩非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治国,倡导以法律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模式。
他认为权力应受到法律的制约,政治决策和社会行为都应该遵循明确的法律规定。
韩非的法治思想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法律至上:韩非认为法律应该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的准则,政治权力要受制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他主张国家要制定严明的法律体系,使法律能够统治人民和管理社会。
2. 刑罚威慑:韩非认为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罪犯的重要手段,他主张实行严厉的刑罚制度以威慑罪犯。
同时,他提出刑罚要公平且必须公开执行,以增加刑罚的震慑力和公信力。
3. 论功行赏:韩非主张对于那些能够为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嘉励。
他认为通过对功绩的正当奖励,可以激发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法治与国家统一韩非的法治思想与国家统一密切相关。
他认为国家的统一需要通过有序的法律体系来实现,否则就会导致混乱和矛盾。
他主张国家要确立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刑法和法律规范,以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统治。
三、法治与社会秩序韩非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他主张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厘清权责关系,明确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社会的管理和调控,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韩非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治理措施,比如设立掌握刑罚的绝对权力机构,如宫刑,司法监督等,以确保法律的执行与社会的秩序。
此外,他还强调民众的参与和监督,主张通过举报和奖励机制,有效地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建设太平有序的社会。
秦朝的立法和法家思想
秦朝的立法和法家思想秦始皇给中国带来了很多变化,其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把这个国家变成了一个有君主权力的中央集权国家。
在这个中央集权国家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变得相当重要。
因此,秦朝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中国现代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秦朝的立法在秦朝,制定法律是由中央政府掌握的。
秦始皇的主要法律《始制》,是中国古代编纂体例最为严谨且完整的一部法律典籍,总共分为五卷,600余条法律,被誉为“古代法律制度的典范”和“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最为重要的法典之一”。
《始制》的法条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社会生活,比如,财产、土地、私人债务、刑法和官员的职权等等。
它还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职责和权限。
作为一个强人主义的君主国家,秦朝开始实行的是“法家主义”,它认为社会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人本性自私贪婪,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法律和专制的政治体制才能控制人性中的邪恶成份。
在这个理念下,“法律”不仅是一个约束行为的工具,更是构建秩序的基础。
法家思想秦朝的法律制度中强调的中央集权、重刑严惩的特点被认为是法家思想的代表。
那么什么是法家思想?法家学派是中国战国时期思想家的一支,追求的重点是政治、道德、法律上的实用性,通过严惩罪犯、快速审判等方法,保证立法的稳定和杜绝犯罪的发生。
在法家学派的眼中,人的天性是贪婪、自私的,因此,应该创造强大的法律法规,借助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力量,来维持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在他们看来,“法”就是一种权力,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法家学派同时倡导一种实用主义的思想,即只要有用,就是好事,可行的事情就应该去做,反而传统的儒家学派则强调遵循传统和流传下来的习俗。
法家观点的影响法家观点离市民的生活越来越远,随着历代政权的变化,人们对它的看法也有所改变。
但是,法家思想的基本原则仍然对今天的中国社会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
为我们理解保持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及其固定的性别角色划分、地位等级差异、国家权威的建立等方方面面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1. 引言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承先启后的重要朝代之一,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推行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
本文将从法家思想的基本理念入手,探讨秦朝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 法家思想的基本理念法家思想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哲学思潮,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国。
法家思想主张制定完善的法律,借助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人民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
法家思想注重实用性和效果,强调法律的严密与公正性,追求法治的高效与威严。
3.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做出了许多重要的改革。
首先,秦始皇颁布了《律令法式》,将秦国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进行统一,实现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该法典将法律条文进行分类编排,明确规定犯罪与刑法的适用范围。
其次,秦朝推行了重刑峻法,执行严格的刑罚制度,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秦朝还实行了严格的官员考核制度,鼓励廉政和勤政,增加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4. 法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家思想对秦朝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家思想奠定了以法律为准绳的统治基础,使得社会秩序得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其次,法家思想的实用主义倾向使得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实效和效率,为秦朝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法家思想还强调集权统治,秦始皇推行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强大的中央集权,有助于统一秦朝的法律体系。
5. 法家思想与秦朝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尽管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秦朝过分强调了法律的严刑峻法,忽视了罚罪的恩改,导致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下降。
其次,秦朝法律过于严苛,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民众不满情绪加剧。
再次,由于法律制度的集权化,给了皇权过大的权力,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权力腐败等问题。
6. 结论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法家思想为秦朝的法律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想基础。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秦朝立法的重要原则
秦朝立法的重要原则
秦朝时期,实行了以法治为核心的立法政策,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
其中有五个主要原则,这五个原则对后来传统中国立法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一国一法。
秦朝统一中国,所以它就建立了一套统一的法律,使全国的法律变成通用的。
它不仅制定了秦代的立法,还把当时的郡县法律作为秦国法律的前提。
第二,强大的中央集权。
秦朝实施了“中央专制的法治”,即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政权模式。
秦朝强调中央政权的专有权、大政治权和大行政权,以及对一切统治版图内各种行为都予以严格控制。
第三,极端严格的社会秩序。
秦朝坚定归元的秩序观念,重视礼制、宗法制度,从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到社会礼仪,对社会秩序实行极端严格的管理。
第四,法治意识的形成。
秦朝运用立法等方式,专门规定坚决执行,形成法治意识。
李斯编写了四种法典,如《秦义》、《秦律》、《秦政法》、《秦赋》,以及编写区县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规范社会生活,形成法治意识。
第五,谨慎的实施制度。
秦朝对其司法活动行使谨慎,具有审慎性和可控性,以免宫廷司法机关失控,影响社会的秩序。
秦朝的立法政策,使中国传统立法活动受益于此,秦朝立法的重要原则使秦朝形成了一套秩序观念和完善的制度思想,并在影响后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政治实践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政治实践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一个法家思想得以广泛实践的时期。
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注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此来统治整个国家。
在秦朝,法家思想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并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家思想的基本原则法家思想的核心原则是以法治国。
法家认为,法律应该是国家的根本,通过制定严明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法家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性,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
此外,法家还提出了“法者,国之大纲,百姓之所依”的观点,强调法律对于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性。
二、秦朝的法家思想实践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法家思想得以广泛实践的时期。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法家思想的政策。
首先,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律令》、《秦律》等,对各个方面的社会行为进行了规范。
这些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
其次,秦朝实行了严格的法律执行机制。
秦朝设立了律令、刑名、吏部等机构,负责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监督法律的执行。
这些机构的设立使得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保障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此外,秦朝还实行了严格的奖惩制度。
根据法家思想,秦朝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如斩首、流放、徒刑等。
同时,对于遵守法律的人,秦朝也进行了奖励,如赏赐土地、官职等。
这种奖惩制度使得法律得以有效地执行,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法家思想对中国历史的影响秦朝的法家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秦朝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中国历史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法律体系成为后来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的基础,对中国历史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次,秦朝的法律思想对后来的法家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思想在秦朝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理论体系。
这些理论对于后来的法家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此外,秦朝的法律实践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有着重要影响的朝代,其对法家思想的倡导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并探讨其对中国后世影响的深远意义。
一、法家思想在秦朝的兴起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推广。
法家思想强调以法治国,依法行政。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提出“当务之急,宜先立法”之说,极大地影响了秦朝的统治者秦始皇。
秦始皇对法家学派的思想持高度认同,将其作为统治国家的基石,大力推行法家思想。
二、法家思想对法律体系的建设秦朝的法律体系在古代中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秦始皇通过《焚书坑儒》的措施,固定了法家思想的统治地位。
他委派李斯主持编修法律,最终形成了《秦律》、《律令》等法律典籍,确立了规范而严密的法律体系。
同时,秦朝还设立了律令官,全面推行法治,维护社会秩序。
三、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的影响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奠定了中国的法治传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其次,秦朝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汉、唐、明等朝代提供了借鉴与发展的思路。
同样重视法治的思想贯穿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塑造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
最后,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的影响延续至今,也为现代中国的法律建设提供了启示。
综上所述,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秦始皇将法家思想确立为统治思想,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严密而规范的法律体系。
这种强调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的思想,对后世中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的法家思想与法律体系奠定了中国的法治传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中国历史朝代秦朝的法家思想
中国历史朝代秦朝的法家思想中国历史上的秦朝,其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法家思想以法律为核心,强调法治,追求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
本文将介绍秦朝的法家思想,并分析其对中国历史的影响。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法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最早的代表人物是商鞅。
商鞅提倡改革,主张明法制,以解决战国时期的混乱局面。
他认为,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制度改革,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重建和国家的繁荣。
二、法家思想的核心理念1. 法治优先:法家思想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为核心。
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基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守。
2. 权威统一:法家思想主张集权统治,强调君主的权威和统一。
秦朝的始皇帝便是法家思想的支持者,他通过统一货币、文字、度量衡等手段,加强中央集权,推动了国家的统一和发展。
3. 功利性原则:法家思想强调社会效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他们强调以实际效果为导向,追求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和个人的功利性。
这也是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的重要区别之一。
三、法家思想对中国历史的影响1. 法制建设:秦朝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进行了以法律为核心的全面改革,建立了高效严格的法律制度,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的稳定。
虽然秦朝的法制带有专制色彩,但对后来中国历史上的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2. 中央集权:秦朝始皇帝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中央集权,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统一大一统,对后来的中国政治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
3. 社会进步:法家思想强调效率和实际效果,提倡以功利为导向,这对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秦朝的法家思想推动了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为中国历史的进步奠定了基础。
4. 思想纵横:法家思想的提出和推崇,激发了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多元思潮。
在法家思想的推动下,出现了墨子、韩非子等思想家,对中国古代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结:秦朝的法家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家思想强调以法治为核心,推动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
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思想探析
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思想探析摘要: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从古至今都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尤其国家的领导阶层更是不可回避。
两千多年前,先秦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对后世王朝的统治产生深远影响。
回顾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思想,对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先秦;法家;法治主义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重要性早在上古时期就被统治者所认识,但在治理国家的具体实践中应以何为重各家却有分歧,尤其是在社会大变革的战国时代,这种分歧更为激烈,形成了“法治主义”与“德治主义”之辩。
而作为先秦重要学派的法家,其思想基本精神就是“法治主义”。
一、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思想的社会背景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大变革时期。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现象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商品交换现象也日益广泛。
随着新的经济形态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奴隶制开始走向崩溃,封建制逐步确立。
这一过程开始于春秋末年,大致完成于战国中期。
而伴着旧经济制度的变革,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父子相篡、兄弟相残、诸侯争霸、灭国绝嗣、以至君臣易位等等。
总之,形成于西周的血缘宗法等级制度四分五裂,陷入“礼崩乐坏”的混乱局面。
与此同时,在社会思想意识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具体表现为传统观念发生了动摇,新的观念兴起,新旧观念交替;各个学派蜂起云涌,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济世良方”,即“百家争鸣”时期。
法家作为“百家”之一,根据历史的发展,提出应打破旧的制度,建立一套新的统治秩序,实行“法治”的救世之道。
二、先秦法家“法治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人性自私论是“法治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先秦法家看来,人性是自私的。
《管子》论述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大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1]。
商鞅则认为人性是不断追求欲望的满足,“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2]。
先秦法家“法治”主张探析
而 “ 法” 因其刑重法严带有强硬 性 、逼迫性使人畏于统治者 的权威而不得不屈服其统治 ,所 以究其 实质 ,先秦法家主张 的 “ 法治”是 “ 人治”的 “ 法治” 。
二、“ 以法治国”与 “ 依法治国”
皆趋 利避害 ,处处计算为 自己打算 ,韩非依此否定道德 的作 用, 认 为以仁爱之德行来治理国家是苍 白无力的 ,对 国家 的治” 。从 “ 以法治 国”到 “ 依 法治 国”的转 变对社会 主义 中国德 治与 法治二 者并举 的建设具 有重要 意义 ,并在这一 转 变中重视人 的作 用。十八届 四 中全会提 出的 “ 依 法治 国” 的要 求也赋 予 “ 法治”从 德治 与法治 关 系、党 与法的 关 系以时代 的 思考 。
重法 轻德 ,甚 至根本否定道德以及道德的作用 ,看不到道德
对其 所谓 “ 自为 、好利”之人的教化作用 ,试图用法治手段 来解决一切领域 中的问题 。
前 和决 策中进行协商和对话 ,赋予政治经济社会事务决策 的 正当性和合 法性 。其 次 ,明确和规 定协商 民主的主要步 骤。
先 秦时期法 家 “ 以法 治国” ,唯法而是 ; 现代 中国 “ 依 法治 国” , 从“ 以法治国” 向“ 依法治 国” 的转变不是字面上“ 以” 到 “ 依” 的简单改变 ,这一转变需要 时代发展 的考 证以及人 对 国家管理 的探 索。“ 以法治 国”向 “ 依法治 国” 的转 变包 含着对人治 、法治 、德治三者之 间关 系的思考 ,国家的治理
( 三 )以 法 治 国
法家重视 “ 法”在 国家社会 生活中的治理作用 , 将 “ 法” 摆在 国家发展 、建设 的中心地位 ,力 图以 “ 法”来 实现国家
的富强 ,因而将经 济生 活 、文化生活、政治生活 、社会生活 等法所能涉及 的方 面都 纳入 “ 法 ”调 控的范围。韩非 曾经说 过 : “ 治 民无 常 ,唯法 为治。 ”“ 以法 治国” 的命 题涉及 到谁 来 以法治 国的问题 ,这个 “ 谁 ”便是 统治阶级 ,被统治阶级 则是法治 的对象 。春秋 战国时期 的 “ 谁 ”即指君主个人 ,法 直接 体现的是统 治者 的利 益需求 。“ 韩非 的 “ 法”绝大 多数 是指法律或法令 ,但主要是指君 主个人 的意志和号令 ,因而
先秦法家“以法治国”思想评析
先秦法家“以法治国”思想评析佚名中华文化,经历了五千年的深厚沉淀,结出了丰硕的果实,先秦法家们在几千年前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付诸实施。
尽管法家“法治”有其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但是作为人类智慧和文明成果,至今仍闪烁着光辉,并碰撞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启蒙精神的无限火花。
一、法家对当今社会法制的借鉴意义1. “布之于众”——这一点强调了法的公开性,在先秦法家看来“法”就是由国家所制定颁布的用于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应以成文的形式“布之于众”。
商鞅指出:“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偏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
”韩非也强调:“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
”“令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 。
这样做能够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 ,先秦法家所强调“布之于众”的普法教育,就相当于当今的让人民要知法,才能守法。
2. “任法去私”——这一点强调了法的权威性,先秦法家认为“法”一经颁布就具有绝对的权威,反对“释法任私”,而应做到“任法去私”。
商鞅曾明确指出:“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
因此,君应“任法去私”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 不为也”。
如果能“君好法”,“则端直之士车前”;“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 。
韩非也说:“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治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 同时韩非还指出法令一出,任何人都应遵守。
在我们当今社会徇私舞弊的情况仍是为数不少,如何杜绝这种现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先秦法家学术中存在可参考的价值。
3. “刑无等级”——这一点强调了法的平等性,先秦法家强调的“刑无等级”,就是要使法治真正得以实行,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商鞅说:“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 罪死不赦。
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及其法律思想初探
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及其法律思想初探作者:王萍来源:《克拉玛依学刊》2013年第04期摘要: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倡导“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法家在当时是诸子百家中最重视法律、对法律最有研究、政治上最有作为、并十分注重政治实践的一个学派。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法家的地位十分重要。
法家的“法治”理论是在空前壮观的政治大变革中得以发展和成熟起来的。
法家的代表人物比较多,且各具特色。
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有管仲、子产、邓析,战国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一般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前期法家代表人物主要有李悝、吴起和商鞅,后期法家代表人物主要是韩非。
总体来说,他们在政治法律思想上都坚持“以法治国”的“法治”,但在思想上仍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法家;先秦;代表人物;法律思想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4-0024-05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倡导“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在当时是诸子百家中最重视法律、对法律最有研究、政治上最有作为、并十分注重政治实践的一个学派。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法家的地位十分重要。
一、先秦法家法律思想产生背景自春秋以来,以血缘关系为依托的旧式贵族在激烈的竞争中日益丧失自己的特权地位和优势,逐渐被社会所淘汰,而一些与原政权没有太近血缘关系的、凭着自己努力而获得土地的平民,构成了社会变革的激进势力,开始显示出自己强大的实力和进取精神。
随着宗法制度的崩溃和激烈的政治军事竞争,这一阶层从自己的利益和立场出发,并在一定程度上顺应广大人民(平民和奴隶)的愿望,强烈反对旧式的不合理的统治秩序,主张从政治、经济、法律各个方面推行新的制度。
至战国时期,这些新兴阶级则已开始运用政权的力量在各个社会领域发展封建制度,对各种不利于封建制度发展的社会制度进行改革。
在长期的实践中,新兴阶级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一整套政治法律理论。
[1]15-16这些法律理论集中体现在杰出的法家代表人物管仲、李悝、吴起、商鞅、韩非子等人的理论著作和政治实践中。
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研究
一、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的基 本理念
1、以法治国为宗旨
1、以法治国为宗旨
先秦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治国之本,国家的兴衰取决于法律的执 行。因此,法家思想家们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念,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 性,主张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家思想在法治教育中的应 用
1、强调法律意识的培养
1、强调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家思想强调法律意识的培养,认为只有让人们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才能自觉遵守法律。在法治教育中,应该注重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了解 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而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
2、倡导法律知识的普及
2、倡导法律知识的普及
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研究
目录
01 一、先秦法家法治教 育思想的基本理念
03 三、先秦法家法治教 育思想的影响与启示
02 二、先秦法家法治教 育思想的具体实践
04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先秦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思想启蒙时期,其中法家思想在当时占据 了重要的地位。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治国之本,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 强制性。在这个时期,法家思想家们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法治教育的重要观点和思 想,这些思想对于当时及后世的教育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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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先秦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法治理念、法律 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的影响深远。在当今的法治教育中,先秦法家思想的应用具有 一定的价值和意义。本次演示将从法家思想的背景与内涵、法家思想在法治教育 中的应用以及法家思想对于法治教育的启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家思想的背景与内涵
浅析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启示
浅析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启示先秦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流派之一,其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李斯等。
这些法家思想家在当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行政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如今的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与启示。
法家思想的核心是强调法律的作用和地位。
对于法家来说,法律是社会最为重要的规则和制度,是统治者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韩非认为“禁之以法,而民戴之”,也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得人们不敢违反法律。
同时,法家也重视法律的严格性和公正性,李斯主张“法不阿贵,以弱胜强;御不用力,以工制悍”,表明法律的制定不应偏向权贵,而是应当公正执行。
法家思想主张权力的集中和官僚体制的建立。
在法家看来,权力的分散是一种对社会的危害,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和治理混乱。
因此,法家主张将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官僚体制。
商鞅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刑法和国家制度,使得治理更加有条不紊。
韩非也主张对国家实行专制统治,强化国家的行政机构和官员的管理。
法家思想注重考虑人性本恶这一观点。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而且这种恶劣倾向时常显现。
因此,倡导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制度的建立来约束人性的恶劣行为,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
同时,法家也非常重视激励和惩罚措施对于社会治理的作用,李斯提出了“赏善罚恶”的观点,即对于行善者应予以奖励,而对于作恶者应进行严厉惩罚。
先秦法家思想的倡导和实践对于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理念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和启示。
首先,我们需要重视法律和法治体系的作用和地位。
法律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依靠法律来保证公平正义,避免乱象。
同时,我们需要重视法律的定性和可操作性,要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和良性运作。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起权力合理的集中和分权机制。
权力的集中会造成权力滥用,而权力分散又会导致决策的繁琐和效率低下。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权力机制,既能够确保权力的垂直监督,又能够保证权力间的自由协调。
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探讨
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探讨
“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有着悠久深厚的历史传承,千古火山活动虽然有过一些中断,但每一次活动都Application server在影响着中国的法制史。
“先秦法家思想”是古代中国法律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思想体系之一,其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先秦法家思想”的基本思想是“敬天理人”。
“敬天”指的是遵从自然规律,“理人”指的是尊崇礼仪,以和谐安定的方式维护民众的权益。
以儒家学派为代表的“先秦法家思想”认为,人们应该守望相助,把自己的利益同社会大众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这一思想观念左右着古代法律司法的运行,体现在政治、法律、宗教等多方面,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司法颇有促进作用。
其次,“先秦法家思想”的思想和原则,使古代中国法律史上经典的法律制度被编纂而被中国形成了特有的法制文化,如析法、典范、治法、鉴法等。
它不仅使中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和严谨,而且促使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传播,更深入地融入到中国民间文化当中,从而影响到中国古代王朝奴隶社会及其它社会文化。
最后,“先秦法家思想”也为中国发展司法思想奠定了基础,许多儒家思想影响了中国宪法的发展,比如《韩非子》的哲学思想,就一直都是古代中国宪法制度发展的精髓之一。
在这一思想基础上,中国学者吴镇以《洪範》为基础,发展出了“太学统治”思想,这一思想更深入到中国宪政文化的发展中,在开国以后也一直影响着中国宪法发展和现代民主思想。
综上,可以认为“先秦法家思想”是中国法制史漫长历史中独一无二的存在,在法律司法领域深远影响着中国古代王朝及其他社会文明,也奠定了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基础。
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
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在先秦时期,诸子纷纷涌现,形成了诸多不同的哲学流派。
“法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思想流派,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它主张着“法制优于德制”,认为要靠法律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下面,本文将深入探究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了解它的内涵及影响。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法家思想的起源可追溯至战国时期。
在那个时候,尚书的“德治”与《法经》的“法治”之争便已经开始。
《尚书》强调民心以及君王的道德信仰,这一点与儒家很相似。
而《法经》则强调法律,即通过法律来治理社会。
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分歧是显而易见的。
除了《尚书》和《法经》之外,《吕氏春秋》也是法家思想的重要著作。
吕不韦被认为是法家学说的创始人,他在《吕氏春秋》中,对“法制”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他认为,德治虽好,但是坏人的心态不是靠道德可以转化的,只有制度规范和法律威慑才能制止坏人的行为。
二、法家思想的体系首先,法家思想认为,人性本恶,人是喜欢作恶的动物。
因此,人民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同时,法家思想认为,孔子关注的是道德伦理的规制,但这种规制是不充分的。
儒家强调的道德、仁爱、礼节都是不够用的,必须有实际的规定和制度和法律予以配合。
其次,法家思想认为,法律和制度是最重要、最必要的,而不是依靠人的道德取向来实现社会治理。
在法家思想看来,人们的行为受到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习惯和行为模式,这些模式Form反而会制约人们的道德,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
法家学派强调用法律规范人的行为,实行由法律规定的强制统计,以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政治统治。
在法家思想中,国家是个人自由的限制者,因此国家对个人有统治权利。
它认为,国家比个人更重要,必须让个人为国家效劳。
同时,国家也应该将个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相联系,来达到国家和个人的共赢。
三、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强调实践与行动,反对空谈,注重实际效果的验证。
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与法治文化传统
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与法治文化传统先秦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涌现了各种各样的思想流派和学术思潮。
其中,法家思想是独树一帜的,对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思想强调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原则,倡导法治精神和规范的治理方式。
本文将探讨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与法治文化传统。
先秦时期,中国正处于封建社会的初期阶段,社会秩序不稳定,各种世袭权贵和不成文的规范使得人民无法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法家思想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法家思想的核心观念是以法治国,通过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益。
法家学者如商鞅、韩非等,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制度,为中国历史上的法治文化打下了基础。
首先,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非常重视权力的集中和规范。
商鞅变法是法家思想在政治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商鞅通过对土地的重新分配和建立严密的官僚体系,实现了权力的集中和规范。
他提出的“法令满天下,风俗同一体”思想,使得法律作为最高标准成为统治者约束自己的准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一切权力以人事为本的现状。
商鞅的变法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法治传统奠定了基础。
其次,法家思想还重视利益和效用。
韩非子作为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提出了利益最大化和功利主义的原则。
他认为统治者应该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要从个人利益出发,厘定法律和制度,以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韩非子提出的"法治利民"的理念,概括了法家思想的核心价值观。
这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思路。
此外,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还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和法治的严肃性。
法家学者认为,刑罚应该严厉、明确,并且公正可信。
他们主张罪有应得,主张明确的罚则和统一的刑法体系。
商鞅的法律改革,规定了严苛的刑法和明确的罚则,使得法治的执行更加公正,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种强调刑罚威慑作用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有着深远的影响,也成为后来的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及现代价值研究
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及现代价值研究先秦法家学派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中最具影响力的学派之一,它的法治思想及其对现代的价值受到中国人的普遍关注。
这里,我们将从历史的角度,通过论述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以及其在现代学术及实践领域的价值,来探讨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及现代价值研究。
一、先秦法家法治思想先秦法家法治思想源于六国时期,形成于秦朝,发展至汉朝,是中国最早的法治思想,也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学派。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以“法治”、“公平”、“国家统一”为主要理念,继承和发展了商周法制,包括讲“让天下人民同义同德、秉公办事”的“义法思想”和“以德治国”的“理法思想”。
先秦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认为在法律意志范围之内,公权力只能依法发挥,不得越轨,并以孔子的“仁政”思想作为政治基础,强调国家的安定和统一,重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注重人民的司法公正。
二、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的现代价值(1)先秦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历史,并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惊讶地发现,中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宪法,基本上依附于先秦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成为中国新型政治体制的基础,成为中国实施法治改革的根本准则。
(2)先秦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对现代学术界、实践界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当今中国,以法治教育为指导思想,推行宪法教育,引导全社会尊重宪法、学习宪法,遵循宪法,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遵守宪法的责任感。
在先秦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正在努力实现中国梦,建设法治中国。
三、结论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它为中国政治、宪法、司法、社会及经济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本文通过介绍先秦法家学派法治思想,以及其在现代中国学术及实践领域的价值,探究了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及其对现代社会的价值研究。
最后,我们应该将先秦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作为指导,彰显中国文化的历史影响力,推动法治建设,推进中国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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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法律与法理是两个有联系但不相同的范畴,早在先秦已有人把两者作了区分,称法律为“法之数”,称法理为“法之义”。
在中国的历史上,商代已有可证的法律事实,传说还可以上溯到夏代,乃至更早。
但是关于法的理论的出现却要晚得多。
从现存文献看,最早具有法学理论萌芽的作品是周初的《康诰》、《酒诰》和西周后期的《吕刑》。
这些文献中关于法的理论,大抵还只限于施刑原则问题。
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法学理论的开山祖,应该说是李悝。
他不仅集诸国刑典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律,后世称之为《法经》,另外还有政治、法律的理论著作,即《汉书·艺文志》著录的《李子》。
可惜这些著作都亡佚了。
先秦诸子几个主要流派都或多或少地探讨过法理,但唯有法家论述得最多,也最深入。
他们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定义,法的目的与作用,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等等。
本文只就法家的立法原则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法是由人制定的,是人为的产物。
法家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论述,提出“有生法者”。
生法者就是君主或圣人。
其他诸子大体也持类似看法。
法家的深入之处,在于他们提出君主立法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有一定的原则。
这些根据和原则,有如下八个方面。
顺天道一、顺天道法家认为自然运动是有规律的,他们称之为“道”、“常”、“则”、“理”、“节”、“度”、“数”、“时”、“序”等等。
这些概念分而用之,意相通或相近;合而用之,有大小之分。
《管子·形势》篇说:“天不变其常,地不变其则,春夏秋冬不更其节,古今一也。
”这里的“常”、“则”、“节”,均指规律,但有大小之分。
《韩非子·解志》篇:“道者,万物之所以然也,万理之所以稽也。
”这里的“道”指自然的总规律,“万理”的“理”指事物的具体规律。
法家认为,凡是规律都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莫之能损益”。
人,应该研究和掌握自然规律,依照规律行动,这叫作“法天”、“法地”、“法四时”。
依自然规律行动,得天之助;违反自然规律,终将失败:“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
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成必败。
”“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
”“今众人之所以欲成功而反为败者,生于不知道理而不肯问知而听能。
”根据上述道理,法家认为,在制定法时,应把顺应自然作为重要内容和立足点。
顺天道最主要的一点,是要把天道无私的性质引到立法中来,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天道”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无远无近,无偏无私。
法也应该如此,1234“法天合德”、“象地无亲”、“参于日月无私”。
无亲无私集中体现在“公”上。
“公”是法的灵魂。
法家所说的“公”,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法应如同天道为万物运动之规迹那样,成为人事的规迹。
《管子·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
万事之仪表也。
”《七法》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任法》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
”法既然是“尺寸”、“程式”、“至道”,是有关事物的一般的或普遍的规定性,所以法又称为“事之常”。
另一方面,法既然是“至道”、“事之常”,它本身又上升为“公”,每个个人在它面前都只能称之为“私”。
一般人固不待说,连生法的君主在法面前也属于“私”的范畴。
《管子·法法》篇有一段话对这个问题作了相当深刻的论述:“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
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
”法如同规矩,代表着事物的一般性,表现为“公”;国君权力再大也属个别,表现为“私”。
据此,君主也必须抑私奉公。
法家一再提出:“明主任公而不任私”,“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
在法家看来,“公”是法的灵魂,无“公”也就无法,有法而不奉公,法也就失去了作用和意义。
顺天道的另一项内容是,要把自然规律以及遵循自然规律的人事行为用法律加以肯定,使之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
这集中表现在“四时之政”的论述上。
春天是万物复苏和萌发期。
依据春天的特性,法律上相应规定,在春天“毋杀畜生,毋拊卵,毋伐木,毋夭英,毋拊竽,所以息百长也”,以保护自然万物的生长。
春天是一年生计之始,要播耘百谷,为了使生产得以进行,要“赐鳏寡,振孤独,贷无种,与无赋,所以劝弱民也。
”为了能使尽多的劳动力投入生产,在农耕开始之时,应该“赦薄罪,出拘民,解仇雠,所以建时功施生谷也。
”同样的道理,依据夏、秋、冬的自然特性,相应地制定夏政、秋政、冬政。
《禁藏》的作者明确地提出:“得天之时而为经”,把遵从四时规律视为治国之本。
这对于农业来说,是有道理的。
《管子·七臣七主》篇还论述了如下的道理:违犯四时之政,不仅会受到自然的报复,“四时俱犯,阴阳不和,风雨不时”;同时还会加剧社会上下之间的矛盾,招致政治危机,这叫做“举事不时,必受其灾”。
作者认为殷纣王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违犯天时。
在先秦诸子中,不只法家有四时之政的主张,其他学派,如阴阳家、儒家也有。
法家的特点,在于主张用立法手段把四时之政法律化。
顺天道的再一项内容是,他们把天时的不同性质和作用与法律职能对应起来。
如天有生杀,即春夏生物,秋冬萧杀,法律相应而有赏罚。
天不废生杀,法亦不能废赏罚。
法家提出立法要顺天道的命题是值得重视的。
人类的活动不仅表现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同时也表现在人与自然的交往中。
立法顺天道的理论,是法家试图寻求人与人交往同人与自然交往两者统一的尝试。
这一理论中,有光彩的科学思想,比如通过立法强制人们遵从自然规律。
至于以天道之“公”论证法律之“公”,二者虽无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前者不能成为后者的根据,但在当时却有它历史的合理性。
因为法家借助这种办法赋予法律超出一切人之上的性质,即使制定法的君主也应遵从法。
这在君主权力至上的时代,从理论上不能说不是对君主行为的67一种制约,对权贵们谋求法外权也是一种限制,这在当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另一种则纯属谬论,如用天之生杀论证法之赏罚之类。
随时变二、随时变法家对历史持进化的历史观。
他们认为时代在不断变化,法也应随时代变化而“变法”或“更法”。
法家认为,在历史上随着生产与人口的增长,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
而且认为历史发展呈现阶段性。
《商君书》分为“上世”、“中世”和“下世”。
韩非则把历史划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四世。
法家还认为,历史的过程是后来者居上,今胜于古,断然反对今不如古的说法。
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人们的思想也在变,“上古兢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古代很苦,作天子的要带头干,所以有让位之举;可是当今作个县官,子孙都受福无尽,因此,“轻辞古之天子,难去今之县令”。
时变事异,法也应随时而变。
“先王当时而立法,度务而制事,法宜其时则治,事适其务故有功。
” “备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 “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
”法家反对把历史当成包袱背起来,也反对安于现状。
变法要从现实开刀。
根据历史的不同阶段不同特点,立法要切合时代精神。
“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
”当今属于“下世”的继续,立法应贯彻“贵贵尊官”的精神。
韩非认为当今争于气力,立法就要控制和引导气力之争。
从时变出发,法家特别强调立法要切中时代脉搏。
《管子·正世》说:“国家不安,失非在上,则过在下”,“失在上而上不变,则万民无所托其命”,“过在下,人君不廉而变,则暴人不胜,邪乱不止”。
故立法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依据时变,行法还要有灵活性。
《管子·小问》说:“有时先事,有时先政,有时先德,有时先恕。
”《管子·形势解》说:“世谓之圣王者,知为之术也。
”法家不可能对历史不变和时代作出完整的科学的判断,但他们的认识包含了部分的科学内容,在当时居于认识之巅。
法随时变,应时立法,反映了法家对时代与法的关系的认识。
他们虽然十分重视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有时把法的作用说得过了头,但从总体上看,他们清楚地认识到法是被时代制约的,法不能向时代发号施令,而应顺从时代之变,诱导时代前进。
这个基本认识是可贵的。
因人情三、因人情“因人之情”而立法,是法家另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
慎子说:“法非从天91011121314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从法家的许多论述中可以看到,法家认为人情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时代条件变化而改变。
关于人情的历史变化,法家诸派认识不尽一致,这里暂且不论,但他们对当时人情的认识,大体是一致的。
人情的本质归结为一个字:“利”。
《商君书·算地》说:“民之生(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
”《赏刑》篇说:“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
”韩非说得更彻底,他认为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也是以利为中轴转动的。
法家把人性人情归结为一个利字,使人不免有自私刻薄之感。
不过在当时,这种认识是最切近于实际的。
法家提出因人情而立法,就是要抓住人皆好利这一环节,以利为中轴把所有的人都带动起来。
“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
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
故曰:衔令者,君之尊也。
人主出言,顺于理,合于民情,则民受其辞。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立民所恶,以禁其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
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法家这里所强调的,在立法时不应以君主好恶为准,而应首先考虑民情、民欲。
如此说,法家的立法是否是为了民呢?法家确实讲过这类的话。
韩非说:“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氓)便众庶之道也。
”可是我们都知道,法家处处为君主打算,鼓吹君主专制。
这样一来岂不矛盾了吗?矛盾是矛盾,不过在法家看来这倒无妨。
他们恰恰是在矛盾中求统一,妙着便是因情利导,用民之好恶以利君主之用。
韩非很坦率,他认为君臣之间没有什么可以信赖的忠义关系,现实是一个赤条条的“利”字,是一种买卖关系。
他说:“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
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
”君主不要怕人们争利,要善于算帐,计得失之比数。
对于君主来说,只要得多于失就行。
“法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
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
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
”一切人都在逐利,君主立法的妙用就在于搞好排列组合,要像轴凑于毂那样,让一切人的利都围绕着君主之利转动。
韩非说:“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
” “上所以陈良田大宅,设爵禄,所以易民死命也。
”“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
”君用爵禄名利换取臣民的血汗生命,臣民得到了一定利益,而君主获利更大。
立法要以民情为基础,这是一个光辉的命题。
法离开了民情就失去了社会基础,而变成广大民众的对立物。
法家立法的最终目的无疑是为了君主着想,但他们同时又想方设法把法与民情连结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