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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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宁波不发):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2015年1月14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管理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浙财农〔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3月5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
水利建设包括重大水利项目和面上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的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分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两类。
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本周期自2015至2017年。
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5.22•【文号】财办农[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办农〔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已会签有关部门,经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政部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促进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是指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小型生态公益林、小型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
二、补助原则第四条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1.农民直接受益原则。
安排补助的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受益。
2.自愿民主的原则。
安排补助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公益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严禁包办代替和强制摊派。
对直接安排补助给农户的项目,必须直接征得农户的同意。
补助农户的项目选择和资金分配应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浙江省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暂行
浙江省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暂行浙江省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简化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一般指小型水源工程、农村河塘、小型灌区、喷微灌等各类小型民生水利工程。
涉及防洪、饮水等公共安全要求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和省有单独管理办法的项目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
按照广大农户意愿,以县(市、区)为单元编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整体规划。
整体规划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咨询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整体规划应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审批。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整体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亦可在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中单独列章节阐述。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整体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
对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工程,可打捆编制。
建设方案、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达到规定要求的深度。
建设方案谁立项谁审批,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施方案时,应明确项目法人、工程招标等相关内容。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农户需求,尊重农户意愿,让广大农户参与项目决策。
第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议计划,落实资金筹措方案。
第三章施工准备第八条推行相对集中与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代建制和总承包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发文字号】浙财农[2011]9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1.04.28【实施日期】2011.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1〕91号)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财政、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重点县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准备充分,进展有序,资金整合有力,措施基本到位,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从前期检查情况来看,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对照三年建设目标,目前各地的工作力度和管理水平差距还比较大。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既定的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建设目标的意见》(财农〔20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进一步认识开展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意义。
重点县建设是国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要把握历史机遇,将重点县建设作为推进农田水利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整合支农资金、推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实施的重要平台,作为提升小型农田水利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水平,提高农田水利基础支撑能力的重要措施,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点县建设目标完成。
各地要充分发挥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财政、水利等部门之间的配合,明确财政、水利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的职责,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积极性,确保承诺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完成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把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第九批)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水农[2016]2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9.18【实施日期】2016.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第九批)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水农〔2016〕2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第九批)申报工作,切实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依据《浙江省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建设方案》、《浙江省农田水利“十三五”规划》等,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考虑,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工作,适当兼顾面上其他农田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与管理。
申报的项目县应严格按照“要大干水利”、“水利建设要提速”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要求,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投资计划的80%以上,次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上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内容项目县建设以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为重点,结合渠系工程配套改造、“四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和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1.具体内容(1)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重点支持坡耕地(含旱地)喷微灌工程和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投资占项目县年度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达到《浙江省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建设方案》确定的坡耕地喷微灌工程和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建设目标所需要的投资较少的县(市、区),可不做要求)。
(2)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容积500-10万m3且具有灌溉或饮用水源功能的山塘综合整治、引水流量小于1m3/s堰坝或水闸、装机小于1000kw的小型灌溉泵站、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池容积小于500m3)等。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面是赠送的中秋节演讲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20 —中秋佳节演讲词推荐中秋,怀一颗感恩之心》老师们,同学们:秋浓了,月圆了,又一个中秋要到了!本周日,农历的八月十五,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
中秋节,处在一年秋季的中期,所以称为“中秋”,它仅仅次于春节,是我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
—21 —中秋的月最圆,中秋的月最明,中秋的月最美,所以又被称为“团圆节”。
金桂飘香,花好月圆,在这美好的节日里,人们赏月、吃月饼、走亲访友……无论什么形式,都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秋是中华瑰宝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国人特别讲究亲情,特别珍视团圆,中秋节尤为甚。
中秋,是一个飘溢亲情的节日;中秋,是一个弥漫团圆的时节。
这个时节,感受亲情、释放亲情、增进亲情;这个时节,盼望团圆、追求团圆、享受团圆……这些,都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
同学们,一定能背诵出许多关于中秋的千古佳句,比如“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这些佳句之所以能穿透历史的时空流传至今,不正是因为我们人类有着的共同信念吗。
中秋最美是亲情。
一家人团聚在一起,讲不完的话,叙不完的情,诉说着人们同一个心声:亲情是黑暗中的灯塔,是荒漠中的甘泉,是雨后的彩虹……—22 —中秋最美是思念。
月亮最美,美不过思念;月亮最高,高不过想念。
中秋圆月会把我们的目光和思念传递给我们想念的人和我们牵挂的人,祝他们没有忧愁,永远幸福,没有烦恼,永远快乐!一、活动主题:游名校、赏名花,促交流,增感情二、活动背景:又到了阳春三月,阳光明媚,微风吹拂,正是踏青春游的好时节。
借春天万物复苏之际,我们全班聚集在一起,彼此多一点接触,多一点沟通,共话美好未来,与此同时,也可以缓解一下紧张的学习压力。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浙财农〔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浙财农[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资源保障、太湖治理、海水淡化等骨干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资源保障工程是指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解决区域性缺水和水源地水质不符合要求的重点水库和引调水骨干工程,以及符合《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经省政府同意实施的水资源保障工程。
太湖治理骨干工程是指《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太湖流域防洪规划》、《杭嘉湖地区防洪规划》中确定的杭嘉湖地区防洪除涝骨干工程和水环境治理工程中的重点水利工程,以及列入《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的圩区整治工程。
海水淡化工程是指《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以解决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和滩涂亚海水淡化骨干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浙水农[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水农〔2012〕1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号)》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水农〔2009〕73号)》有关要求,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省水利厅:董浩,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王振权,联系电话:*************。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号)》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水农〔2009〕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重点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点县建设验收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的年度验收(以下简称年度验收)和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浙财农[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1〕91号)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财政、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重点县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准备充分,进展有序,资金整合有力,措施基本到位,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从前期检查情况来看,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对照三年建设目标,目前各地的工作力度和管理水平差距还比较大。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既定的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建设目标的意见》(财农〔20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进一步认识开展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意义。
重点县建设是国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要把握历史机遇,将重点县建设作为推进农田水利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整合支农资金、推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实施的重要平台,作为提升小型农田水利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水平,提高农田水利基础支撑能力的重要措施,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点县建设目标完成。
各地要充分发挥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财政、水利等部门之间的配合,明确财政、水利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的职责,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积极性,确保承诺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完成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把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浙财农[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4〕3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14年4月3日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作,促进我省小水电发展,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主要包括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以及千站改造惠农保安工程。
第三条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省级资金实行按因素切块下达,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省级补助资金根据更新改造装机容量、更新改造效益、市县财力、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绩效以及检查情况等因素分配。
各因素分配比重为:更新改造装机容量和效益情况占50%。
根据各地上报并经审查后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装机容量确定,其中改造前装机容量占70%,改造后增加的装机容量占30%。
市县财力占20%。
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确定。
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绩效和检查情况占30%。
上一年度列入省级补助的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绩效和省级组织的各类项目、资金检查情况确定。
第五条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省级资金优先用于列入中央补助的农村水电站改造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拨付第六条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扶持对象为国有或集体性质的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6•【字号】浙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浙财农〔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水利发展资金有关政策实施至2023年,到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以及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本级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浙财农[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4〕49号)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现将《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2013年及以前年度已下达的续建项目仍按《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浙水农〔2012〕49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14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嘉湖圩区整治是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农田水利工程措施,也是提高区域防洪能力、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五水共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为加强圩区整治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水利部“二轮治太”的总体部署、杭嘉湖平原防洪治涝规划,结合杭嘉湖圩区整治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杭嘉湖平原2014年开始实施的圩区整治工程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三条圩区整治按“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有序推进。
圩区工程事关防洪排涝公共安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五条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由省统一组织编制和批准,县(市、区)编制的圩区整治规划,其防洪标准、排涝标准、圩区布局应与省级规划一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改变布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浙财农〔2021〕8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8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海塘安澜工程财政支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县(市、区)财政局关于××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的报告(模板)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9日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塘安澜工程财政支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健全海塘安澜工程项目财政资金全过程管理,推动海塘安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8〕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第二条海塘安澜工程财政支持资金,是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实施的海塘安澜工程重大专项行动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纳入《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符合省级补助政策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实施期限、资金分配使用原则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的职责按《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四、五条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浙财农[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4〕7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14年6月17日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4〕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共同承担。
省以上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依据水利部商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在《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内确定的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
第三条省以上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包括前期基础工作、防治区山洪灾害调查、重点防治区山洪灾害详查、山洪灾害分析评价、调查评价数据审核汇集及成果集成、调查评价业务培训等支出;(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
包括监测系统补充完善、预警系统补充完善、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及各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完善以及山洪灾害应急保障系统建设等支出;(三)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
包括洪水风险图规范制度制定、洪水风险图通用软件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洪水风险图管理与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支出;(四)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
包括采取修建护岸、堤防等工程措施支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6•【字号】浙政[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计经委、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改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状况,提高防汛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江河治理,海塘等重点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当地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中小河流的治理,重点防洪城镇的防洪设施建设等。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从省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第四条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市、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县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包括通过电价综合加价收取的资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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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浙财农字[2009]488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字〔2009〕48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用于支持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其分配和安排按照“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夯实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工程整体效益;(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五)兼顾地区差异,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四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年度建设任务的确定、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建后管护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监督管理,协调资金的整合,并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五条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民投工投劳结合起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第六条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9〕4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7号)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要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整合各类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各有侧重和分工,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发挥项目区的整体效益。
第七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
具体内容包括:容积1-10万m3山塘整治建设、喷微灌工程和管道灌溉工程、流量小于1m3/s的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装机小于1000kw的小型灌排泵(闸)站、流量小于1m3/s的引水堰闸、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渠等。
第八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
其中项目管理费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列支,主要用于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另行解决。
第九条省以上资金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一)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各地近年来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情况、县级农田水利投入水平、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以及现阶段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等因素确定重点县。
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省财政预算安排规模以及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系数确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对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按比例补助。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补助项目,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省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系数,确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比例。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当年小农水有关政策和我省小农水建设要求,及时制定和发布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地方申报规模、项目申报文本和建设方案编制提纲等。
第十一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重点县申报主体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
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水利和财政部门。
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提纲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等申请材料和报告,联合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
专项工程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后,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负责择优选择并归类汇总。
同时,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等申请材料和文件,联合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通过,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等资料,按程序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重点县申报项目和专项工程申报项目,并签署审查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意见和中央财政拨付资金文件的通知,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计划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
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应实行县级报账制、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对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立项批准的小农水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民投工投劳情况按受益村建立台账。
第十六条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工程产权归受益的农户或联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其负责管护。
第三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
地方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告,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专款专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地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自评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自评范围。
在各地自评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对全省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小农水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完成情况。
重点县要于每季末15日内将当季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通过浙江省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总结材料,内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实施成效、建管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内容。
季报信息可选择其中一、二个内容进行重点撰写,年度材料应对全部内容作总结。
专项工程项目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送进度和总结。
各地要广泛利用媒体报刊,重点宣传小农水建设的政策、进展、典型、作用及成效。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建设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规范以及违规违纪问题,一经通报或核实,涉及重点县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专项工程的,取消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项目专项工程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