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全)
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348384651ed9ad51f01df2bc.png)
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为规范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趴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指南》、《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舟山港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交工验收工作程序:l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要求建成;(2)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未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3)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5)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及省的相关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经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6)质量鉴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已经全部落实完成;(7)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
3、交工验收组职责:(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4、港口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须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
交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有关参建单位名称、开工日期、质量鉴定日期以及交工验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有关问题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等。
港口码头工程项目验收报告
![港口码头工程项目验收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3cfd5b2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5f.png)
港口码头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一、项目概述本报告为港口码头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旨在对该项目的施工工艺、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确认。
本项目位于XX港口,总工期为XX个月,总投资额为XX万元。
二、施工工艺与技术要求1. 施工工艺本项目采用了XX工艺进行施工,确保了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2. 技术要求为确保港口码头工程的质量,工程队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各项指标进行了监测和控制。
在施工中,对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钢筋连接等工序进行了严格把控,确保了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三、工程质量验收1. 结构安全性验收在工程竣工前,我们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港口码头的结构安全性进行了全面评估和验收。
评估结果显示,港口码头结构牢固,满足了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 功能性验收本项目的功能性验收主要包括码头的装卸效率、通行能力、货物储存能力等方面。
经过实地检查和相关数据监测,码头的功能性能满足设计要求,能够正常运营。
四、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1. 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采取了丰富的安全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安全培训与教育、施工现场警戒区域的划定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保障了人员的安全。
2.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通过定期演练和培训,全体参与人员对应急预案有了充分的了解和熟悉,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地应对。
五、环境保护与清洁验收1. 环境保护措施为做好港口码头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我们制定了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在施工期间,我们采取了噪音防护措施、粉尘控制措施等,确保了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最小影响。
2. 清洁验收经过对港口码头工程区域的清洁检查,现场无明显垃圾、杂物等。
港口码头周边环境没有出现污染现象。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979b96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39.png)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浙交[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切实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七月七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88aa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13.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的实际检验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试运行行为,保障港口试运行安全生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执行试运行经营条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消了原来的试运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试运行经营条件和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试运行经营时间和试运行条件的规定。
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经营的,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十二条要求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一)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省范围内已经开展试运行经营但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工程,部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3e5caf828ea81c758f5788b.png)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1b2532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5e.png)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0.12.21
•【字号】浙交[2010]280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交〔2010〕28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013)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013)](https://img.taocdn.com/s3/m/ec80a53d0b1c59eef9c7b409.png)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军用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对于缺陷责任期已满而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相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主要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第五条主要职责是:(一)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级监督机构和相关从业单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六)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七)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八)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港口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459e319bcd126fff6050b14.png)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f300cb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c4.png)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9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本目录要求,抓紧做好调整、取消及新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审批、统一出件。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如有法定新增事项,需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统一办理材料,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理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做到凡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交;凡是项目单位提交过一次的材料,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本目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32200cabfd0a79563c1e72f1.png)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浅谈对浙江省内码头工程交竣质量检测内容的思考
![浅谈对浙江省内码头工程交竣质量检测内容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52f6ef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9d.png)
第20卷 第1期 中 国 水 运 Vol.20 No.1 2020年 1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January 2020收稿日期:2019-08-17作者简介:刘 佳(1989-),男,上海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工程师。
浅谈对浙江省内码头工程交竣质量检测内容的思考刘 佳,解有福(上海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上海 201315)摘 要: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对码头实施交竣工质量检测,更加准确、客观的反映施工质量,更加严格的把控工程质量,本文通过对浙江省内码头交竣工质量检测抽检内容、抽检方法、计算分析等方面的思考、分析、对比,抛砖引玉,为码头工程建设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浙江省;码头;交竣工;检测中图分类号:U6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0)01-0137-02一、前言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而在项目交、竣工验收前有个重要环节即对本项目的质量进行评定或鉴定,以评价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部分省根据各地工程实际,制定了适用于本省的工程质量鉴定或者评定办法,例如: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1]、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3]等。
浙江省结合本省港口工程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2]。
《细则》[2]详细介绍了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相关事宜,其中附件1为《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了疏浚工程、码头工程、堆场与道路工程、防波堤和护岸工程、干船坞和船台滑道工程、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交竣工质量检测内容。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版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8730d8d1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b0.png)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版1. 引言本报告是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一份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基本信息、验收标准、验收过程、验收结果和改进建议等方面。
2. 工程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港口XX工程- 工程地址:XX地区- 建设单位:XX公司- 施工单位:XX公司- 设计单位:XX公司3. 验收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我们对港口工程的竣工进行了验收,主要参考了以下标准:- 国家港口工程建设标准- 港口工程设计规范- 港口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 验收过程验收过程中,我们进行了以下工作和检查:1. 现场检查:对港口工程的各个部分进行了详细的现场检查,包括土建工程、设备安装、防护措施等方面。
2. 文件审查: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质量检测记录等。
3. 测试和试运行:对港口工程的关键设备进行了测试和试运行,确保其功能正常。
4. 安全和环保检查:对港口工程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进行了检查,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5. 验收结果经过以上的检查和测试,我们对港口工程的竣工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工程质量:港口工程的土建部分和设备安装部分达到了相关标准要求,质量良好。
- 安全性:港口工程的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无安全隐患。
- 环保性:港口工程的环保措施有效执行,无环境问题。
综上所述,港口工程已经达到了竣工验收标准,经过评估,我们认为该工程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6. 改进建议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1. XX部分施工质量有待提高,建议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管理,确保质量。
2. XX设备运行效果不理想,建议对设备进行进一步优化和调整。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施工单位综合考虑以上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提升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效果。
7. 结论根据对港口工程的综合评估和验收结果,我们认为该工程已经达到了竣工验收标准,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同时,我们也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希望施工单位能够积极采纳并改进相关问题。
港口工程安全验收制度
![港口工程安全验收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c92a941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fe.png)
港口工程安全验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港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运行,提升港口工程验收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安全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验收制度适用于所有港口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涉及到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环节。
三、安全验收责任主体1. 港口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港口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对工程进行安全验收。
2. 港口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港口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规定完成施工任务,并配合工程验收。
3. 港口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监督意见。
四、安全验收的程序与内容1. 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2. 安全管理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进行管理。
3. 安全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材料控制等方面。
4. 验收报告:工程安全验收完成后,单位应提交相应的验收报告,并备案存档。
五、安全验收的具体要求1. 工程质量验收:对已完成的港口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 施工工艺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要求。
3. 材料控制验收:对工程所使用的各类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4. 设备安全验收:对工程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安全可靠。
5. 环境保护验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环境无污染。
六、验收后的处理1. 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工程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始运营;2. 质量安全问题:发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3. 备案存档: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进行备案存档,以备后续查证。
七、验收制度的监督与跟踪1. 相关部门应严格监督验收工作的实施情况,确保验收工作符合规定;2. 对验收结果存在疑问或争议的工程,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处理;3. 对验收结果存在造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相关单位将被追究责任。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df7c0ec3968011ca20091a0.png)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治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依照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方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方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方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时期。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平、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要紧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五)工程无严峻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峻阻碍使用情形,存在的要紧表面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六)质量保证资料差不多齐全;(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第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关于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3)。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926531c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13.png)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送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行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军用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旳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合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原则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旳行政行为。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行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旳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旳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旳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旳业务指引。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对于缺陷责任期已满而未组织竣工验收旳工程项目,有关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监督机构旳重要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第五条重要职责是:(一)承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实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当下级监督机构和有关从业单位、人员旳资格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实验检测等单位旳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状况;(三)参与主管监督项目旳设计文献审查和施工图交底;(四)承当主管监督项目旳交(竣)工(涉及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估备案管理;(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六)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旳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旳调查解决;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解决,督促检查事故解决方案旳执行状况;(七)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实验检测工作旳经验交流;(八)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旳评审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旳其她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程序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工备案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五)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交工质量评定情况及备案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分期竣工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全面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核实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交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试运行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附件2)。
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港口工程项目完工,经过试运行3或6个月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通过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转报竣工验收报告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交工验收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已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要求建成;(二)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未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三)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五)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六)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七)质量评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已经全部整改完成;(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单位工程或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港口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组职责:(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附件3)。
第十四条港口工程各合同段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须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附件4)。
对交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应及时养护管理,对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十五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合格,完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
(二)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三)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四)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六)按照《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八)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拟实施项目竣工验收6个月内按照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完成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工程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初步评价结果,一并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港口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竣工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制定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一)竣工报告(附件5);(二)试运行报告;(三)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等;(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附件6);(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准许使用意见;(六)能力核算报告;(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港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
涉及国防交通的应有国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
港口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及批复情况;(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7)。
第二十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将竣工验收材料、《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8)报相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竣工决算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资金、物资、设备和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完的收尾工程,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相应的工程量和投资额,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投资额可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四条对编制初步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接管单位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沿海港口10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内河港口3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港口工程,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等建设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完成竣工验收并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2.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表3.港口工程交工验收证书4.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5.工程竣工报告6.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7.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一、基本要求(一)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