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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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适用范围:1、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按照本指引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披露内容。

2、涉及吸收合并的重组预案,参照本指引。

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一、 封面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预案文本封面列明重组预案的标题。

重组预案标题根据具体交易形式分别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臵换预案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

资产重组采取其他交易形式的,应当在标题中予以明确;资产重组采取两种以上交易形式组合的,应当在标题中列明,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臵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在标题中标明“暨关联交易”的字样,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

封面应注明上市公司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披露日期、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二、 声明(一) 董事会声明公司董事会应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的,董事会还应声明:“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还应声明:“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本预案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三、业务细那么类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等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以及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等事项和相关持续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作出如下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并按照承诺进行持股管理:(一)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票的其他承诺。

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及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触及事实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公告,说明相关股票延长后的锁定期限。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的,其在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时,应当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明确继续履行承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应当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事项:(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深证上〔2022〕2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证上〔2019〕2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深证上〔2011〕276号)和《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 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第四十四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第四十五号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公告...第四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质、冻结/解冻)公告...第四十七号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公告...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第四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第五十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第五十一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结果公告...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第五十三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第五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第五十六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第五十八号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第五十九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第六十号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一号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二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三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第六十四号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第六十五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六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第六十七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第六十八号上市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公告...第六十九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告...第七十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第七十一号上市公司获得各类补助的公告...第七十二号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第七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第七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公告...第七十五号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公告...第七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第七十七号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第七十八号上市公司监事会/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第七十九号上市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的公告...第八十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第八十一号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第八十二号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八十四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第八十六号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第八十七号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公告... 第八十八号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第八十九号上市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第九十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第九十一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第九十二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公告...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年报工作备忘录(第1-5号)

上市公司年报工作备忘录(第1-5号)

上市公司年报工作备忘录(第1-5号)第一篇:上市公司年报工作备忘录(第1-5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上交所)(1-5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

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一、摘要表格7.8.4“上市公司买卖其它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单个股票区分买入和卖出情况披露报告期内买卖情况,报告期内对同一股票买入情况应当合并后披露。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类上市公司买卖数量较多,无法按照摘要格式7.8.4进行披露的,可以根据年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经我部同意后,以汇总的方式披露摘要表格7.8.4。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分离交易可转债、公司债券的公司年报披露内容特别要求: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6.13条的规定披露有关内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我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版)第5.2条的规定披露有关内容。

2、报告期内已发行上市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1)认股权证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2)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有)。

三、根据本所年报通知的要求,本所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上市公司拟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应当聘请审计机构对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并同时披露。

四、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28
•【文号】上证函〔2021〕1632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证函〔2021〕163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监管制度衔接,规范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新增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中季度报告相关规定,包括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股票买卖窗口期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6年8月12日)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限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提高股票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审议程序及首次信息披露要求(一)上市公司拟筹划股权激励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发布提示性公告进行分阶段披露。

若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的基本形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其他方式);2、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3、激励对象是否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股权激励尚需履行的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5、预计披露激励草案的时间;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或者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见附件1)等文件,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2、上市公司关于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等的承诺;3、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虚假记载等情况下所获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4、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5、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

5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doc

5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doc

5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上市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供如下文件:(一)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要求提交交易进程备忘录;(二)按照本备忘录附件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填报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若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则按本款第2项的要求填报;4、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5、前述1至4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结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进程,并按照本备忘录附件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填报下列范围内,且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本次重组信息知情人名单:1、除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其它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2、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和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3、由于所任工作职务可以获取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人员;4、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筹划、制定、论证、决策、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5、上市公司依规需要向有关单位报送文件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6、前述1至5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上市公司按本备忘录要求向我部提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同时,还应当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资产重组”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根据公司相关要求,为确保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正常进行,我们制定了本备忘录,并将重要事项进行了整理和梳理。

本备忘录中的内容将作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请大家仔细阅读并按照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1. 信息披露背景及意义1.1 信息披露的背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背景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需要及时准确的公司信息来评估公司商业价值,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1.2 信息披露的意义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意义重大,它能够增强公司的透明度、规范公司行为、提高公司声誉、增加投资者信任,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2. 按规定完成信息披露2.1 信息披露的范围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运营数据、管理层变动、重大事件发生等情况。

2.2 信息披露的方式公司信息披露可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等途径进行。

确保信息披露方式与披露内容相匹配,提高信息传递的有效性。

3.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和流程3.1 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承担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董事会要定期审查、更新公司信息披露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3.2 内部控制职责内部控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内容的准确可靠,防止信息泄露和失真等违规情况。

3.3 相关部门职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控,提前预估披露内容涉及的风险,并及时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4 信息披露流程信息披露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信息收集和整理、审核和核对、编制和发布等环节。

各部门要按照流程,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4.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4.1 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常见的问题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投资者信任度下降、市场波动加剧等不良后果。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6月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备忘录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等,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六条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

第七条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

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范围

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范围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法规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9-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1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1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14-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1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17-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1-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2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23-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2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2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27-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2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3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3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32-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33-上市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3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35-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3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37-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3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39-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40-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42-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新增规则4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的通知4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4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46-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47-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48-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4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50-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5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2010年新增规则52-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5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5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55-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55-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55-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55-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5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5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5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5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6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62-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63-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传时间2011.11.1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T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2007年5月31日深交所发审监管部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指导。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指导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备忘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备忘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订。

已上市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新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后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结合上市公司自身特点确定应报告、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确保任何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能够及时报告、披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基础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本公司应当报告、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二)明确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三)明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四)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事项。

四、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至少应当规定以下内容:(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9月14日制定,2016年12月30日修订)为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一)本备忘录所指的专业投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二)本备忘录所指的合作投资事项包括:1、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以及上市公司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2、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3、其他本所认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视同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参照本备忘录执行。

(五)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从事作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专业投资活动时,不适用本备忘录。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及时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填报资料(2013年12月).介绍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填报资料(2013年12月).介绍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年12月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备忘录要求,认真履行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义务,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基本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当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维护”栏目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相应栏目,完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账户信息、持股变动申报及限售比例调整等相关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界定关联人,并分别新建、填写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

填写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关联关系勾选所适用的《股票上市规则》或《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情形,并在“其他说明”栏中填写具体的股权关系(关联法人)、职务或亲属关系(关联自然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1-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1-9号)

发文:上市公司部日期:2008-5-2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一、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我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必备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最迟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我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直至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

为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管理,我部在相关股票交易时间不接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票停牌申请、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接收和审查。

上市公司向我部提出停牌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说明停牌原因,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董事会在关于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本公司拟在公告刊登后*天内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将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恢复交易。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公司股票将于*月*日恢复交易,并且公司在股票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若公司在承诺停牌期限内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逾期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向我部提交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承诺期限届满时,向我部说明未能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具体原因,申请股票复牌并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公司在公告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全部】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全部】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10)《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5)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7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考试题 (87)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4)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5)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6)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9)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1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6)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考试题 (117)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题 (11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试题 (11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试题 (12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试题 (126)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 (131)《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试题 (13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试题 (13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134)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试题 (13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试题137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参考试题 (13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参考试题 (14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参考试题 (145)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参考试题 (15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154)《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试题 (15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参考试题 . 1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试题 (15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参考试题 (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参考试题 (16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参考试题 (16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参考试题 (169)《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试题 (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概要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概要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1年8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提高股票期权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如有);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8、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9、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0、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等;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上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时,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情形时,按照已披露的公式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并进行信息披露;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15、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在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30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16、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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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2.08.03
•【文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
•【施行日期】2012.08.0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八号)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
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3)保荐人应当将相关人员的现用名及身份证号码、曾用名及身份证号码(如有)一并报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与相关人员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对。

第五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沪市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首次公开发行A股上市公司尚未填报本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
(二)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董事(监事)任职;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新开设沪市A股证券账户;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第六条上市公司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时,应当首先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下的“董监事声明”或“高级管理人员声明”菜单项填报其声明信息。

上市公司在上述声明信息填报完成后,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下的“董监高个人基本信息”菜单项填报其个人基本信息。

填报过程中,“姓名”栏采用列表选择方式,姓名列表自上市公司已填报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信息产生。

在“姓名”栏选择特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其职务、身份证号、离任职时间栏目将自动填入在相关声明信息中已填报内容,供进一步编辑。

填报过程中,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开设有多个沪市A股证券账户,则每个A股证券账户填报一条记录。

如尚未开设A股证券账户,A股证券账户栏请填报“无”。

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在“其他说明”栏中予以说明,并向本所公司管理部提交延长期间、降低比例或者附加条件的书面申请,经本所公司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
上市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下的“董监高持股变动”菜单项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上市公司填报完成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诚信记录”下设的“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子栏目中将于次日显示上述信息,供投资者查询,上市公司无需另行公告。

第八条根据填报信息,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实施以下事前控制: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可以转让25%;
(四)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时,同比例增加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本所对以下情形实施事后监管: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B股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窗口限制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满六个月的,本所将要求公司利用CA证书再次确认公司填报的上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日期,以解锁其所持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A股账号可能发生限售比例由高向低的调整时,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利用CA证书再次确认相关个人基本信
息,具体操作如下:
(一)系统每日根据公司通过CA数字证书在上市公司专区填报的“董监高个人基本信息”,计算出相关账户的限售比例及预计该账户可能发生限售比例由高向低调整的日期。

(二)预计董监高相关账户在未来十个交易日内将发生限售比例由高向低调整情况的,系统将在“上市公司专区”登陆的首页提示公司再次确认相关账户及个人基本信息。

提示的基本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董监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任职起始日期、任职结束日期、目前限售比例、将要调整后的限售比例、确认状态等数据。

(三)公司对所提示的相关信息进行再次确认或修正后,系统对相关账号进行更新计算或到期执行限售比例的调整。

如所列示相关信息无需任何修改,应点击“确认”选项以完成再次确认的操作。

对于未完成相关信息再次确认的账号,系统将维持锁定原有的较高限售比例,直到相关信息得到再次确认为止。

期间即使达到预计该账户限售比例由高向低调整的日期,系统也不会对该账户的限售比例做调整。

(四)再次确认的操作只能在提示页面完成,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可对列表信息中的职务、任职起始日期、任职结束日期三个字段进行修改。

若需要修订其他字段,可以通过“在线填报”下的“董监高个人基本信息”栏目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相关账户可能发生限售比例由低向高的调整时,系统将根据公司在上市公司专区填报的“董监高个人基本信息”自动处理,无需进行再次确认。

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下列上市申请文件:
(一)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表(见附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持股锁定证明;
(三)《上市规则》第5.1.5条所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股份买卖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附件: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表
公司简称:
交易代码:
注意事项:公司新股发行完成后,应当按照附件的格式要求向上交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达到公司发行后总股本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持股情况,同时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若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受其控制的多个账户(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持有、控制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也应当向上交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相关持股情况。

存在多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应当分别填写本表。

备查文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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