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办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第八条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津教规范〔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要求,我委经研究,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做出修改。
现予发布。
2019年4月30日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适用本标准。
设立民办托幼点、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幼儿临时看护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设立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河东政办函〔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8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4号)文件精神,促进河东区民办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监管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河东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卫健、政务服务、网信、街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一)依法审批登记。
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审批。
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进行招生。
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天津市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与备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确保合法经营。
机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
2. 教师资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通常要求教师具有相关学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 培训课程设置,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与学生的年龄、学科特点和需求相适应。
课程内容要科学、合理,并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相关规定。
4. 教学设施与安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同时,要确保教学设施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5. 费用公示与合理定价,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公示培训费用,并合理定价。
费用公示应包括培训项目、费用标准、退费政策等内容,确保家长和学生了解费用情况。
6. 教学质量监管,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包括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学生满意度等方面。
机构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7. 诚信经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不得散布违法违规信息,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总之,天津市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注册备案、教师资质、课程设置、教学设施与安全、费用公示与合理定价、教学质量监管以及诚信经营要求等方面。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提高教学质量,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引智〔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科技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科技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更好地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科技局、市教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培训行为第四章场所及相关安全保障第五章收费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依规设立,面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举办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非学科培训的民办法人单位。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具有符合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津价费[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二OO六年七月三日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_条例_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发展,对于规范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十分必要。
下文是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办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第八条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之相适应的,稳定、集中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楼层不得高于六楼的非住宅性用房,不得使用简易住房、住宅用途房、仓库、地下层、停车场、无施工许可证建造房屋、无产权证等房屋场所进行办学。
使用公办校园进行办学活动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与校园签订租赁合同。
其中、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必须有专用教室。
2.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
3.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专业杂志、报刊不低于5种。
(二)校长及师资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2.有与办学层次、培训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所有教师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
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5。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4.有具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办学经费
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
2.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培训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天津民办高中的办学要求
天津民办高中的办学要求
天津民办高中的办学要求可以说是非常严格和全面的。
根据相关法规和指导性
文件,民办高中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办学要求,以确保学生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
天津民办高中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
学校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
审核和批准,并且确保校舍、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合理配置,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民办高中需要拥有合格的师资力量。
教师队伍应由合格的教育专业人员组成,
并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和相关教学经验。
学校应设立健全的教研机构,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民办高中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合理安排课程
内容和教学进度。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课程,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培养目标。
民办高中还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学校应该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包括
社团组织、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促进学生的兴趣培养和综合素质提升。
天津民办高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督体系。
学校应定期进行教
学评估和学生成绩评定,以监测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质量。
此外,教育主管部门也会定期进行督导和检查,以确保学校合规运行。
天津民办高中的办学要求从多个方面保证了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要求旨在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机会,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教育成果和个人发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津教委〔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各区教育局: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委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重新梳理,现将《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第六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教委[2014]6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4]63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完善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民办j}学历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不断适应政策法规的新要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标准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1号)精神,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为保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后的办学经费,建校时举办者应当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开办资金,注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设立后由负责验资单位将开办资金汇到学校账户上。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并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不得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专业设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试验实习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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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天津市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以
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 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必须设立注册资本。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2. 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为确保教学水平,保障师生的学习生活,同时为了保证教育培训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面积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要求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同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 教学设施和设备齐全
为满足教学和师生的教学需要,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完善的教学
设施和设备,包括电脑、投影仪、教学板、储物柜、书柜、课桌椅、儿童玩具等。
同时,
机构内部需要设置独立的教室,保证教学质量和安全。
4. 师资力量强大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是影响教育培训服务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因素。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一支具备高学历、高职称、高教育经历等多种素质的教师
队伍,提高教育培训服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5. 安全保障制度完善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还规定,机构应加强安全保障,设立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师生的自
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