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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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篇一:最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辟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辟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辟但开辟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辟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辟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辟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问询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辟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导致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辟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辟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辟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马政办秘〔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为,显化国有划拨土地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以下简称划拨价款)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

划拨价款依据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具体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等分项。

二、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开区(北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50万元/亩;马鞍山经开区(南区,原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30万元/亩。

土地实际取得成本高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三、有关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四、划拨价款原则上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清;确需分期缴纳的,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

五、对于已由用地单位先行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的土地,相关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六、对于跨区域的同一项目划拨用地,可由各区(开发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各自计算划拨价款并各自缴纳;也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有关分局牵头办理,明确各区域划拨面积和土地划拨价款,由用地单位统一缴纳。

2022年安徽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2022年安徽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2022年安徽省土地管理方法全文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标准的各种法律标准的总称。

安徽省为了更好的管理土地,特出台了最新的土地管理法。

欢送阅读下文!2022年安徽实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土地面积五千亩以上的农、林、牧、渔等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二章土地权属确实认和变更第五条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凡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因买卖、转让房屋和地上其他附属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和换证手续。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另行安排;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使用证:(一)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者原承包的土地;(二)已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三)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五)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六)铁路、公路、机场、矿场、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2022年国土资发(2022)24号文件

2022年国土资发(2022)24号文件

2022年国土资发(2022)24号文件2022年国土资发(2022)24号文件一、前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国土资源环境,积极推进国土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经国土资源部党组研究决定,印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办法》。

二、总则本办法合用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行为,包括国土利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

三、国土利用(一)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1.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国土空间结构调整、构建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基础性文件。

2.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划、空间规划等要求,并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1.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土地价值最大化并保护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2. 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经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应当按照像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征用和补偿1. 土地征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2. 对于土地征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赋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四、矿产资源管理(一)矿山规划和设计1.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当地资源环境特点和规划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采矿方法;2.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依据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尽可能减少土地开采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和管理1. 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健全的权益确权、评估、登记等制度;2. 矿产资源权益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巡查、评估、处置等制度,有效维护矿产资源权益。

五、其他规定(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服务指导制度、纠纷调解制度等,开展公益性服务。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严格打击。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A.45天B.30天C.15天D.10天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该抵押权登记的,登记具有对抗效力B.抵押权自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C.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并登记的,该登记具有生效效力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设定抵押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一旦确定,下列()情形均属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A.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B.未届清偿期的主债权C.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债权D.尚未发生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E.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不论其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但是在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4.国家决定对土地征收的,首先由()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A.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B.市、县人民政府C.国务院国土资源部D.市、县土地管理局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国家决定征收土地的,首先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

房地产开发土地政策目录1、土地管理 .....................................................................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1)1.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4 2、土地取得 ..................................................................... (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9)2.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9)2.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0 3、房地产开发 ..................................................................... (11)3(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13.3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13)3.4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13)3.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14)4、房地产调控 ..................................................................... (15)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15)4.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16)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61、土地管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所有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022年规划自然资源下放审批事权实施细则

2022年规划自然资源下放审批事权实施细则

2022年规划自然资源下放审批事权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区自然资源领域下放审批事权办理,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下放审批事权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审批事权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一)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不含高新区直管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细则。

(二)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能够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的可不提供);3.勘界报告(勘界界线需提供TXT文档格式电子版,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现状地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比例尺1:500,原件4份,附电子文档);4.土地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安置完毕说明材料(原件1份),划拨土地成本、征地统筹费发票(复印件1份);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和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除外,原件1份);6.按《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要求的意见(原件1份);针对教育、体育等公益项目需提供非营利性组织登记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非营利性说明材料(原件1份);保障性住房项目需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确认文书(原件1份);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需提供有审批权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审查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办理程序:申请及受理、审查及批准、发件及归档。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同步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申请。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2〕15号):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土地划拨管理规定(3篇)

土地划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划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

土地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有偿或者有偿有偿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划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三)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四)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划拨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土地划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土地划拨申请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划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申请土地划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说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土地划拨审批第九条土地划拨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申请材料;(二)土地划拨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五)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报上级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土地划拨实施第十二条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期限;(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颁布日期1998.02.17实施日期1998.03.0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唐政办字〔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对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新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实际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之和收取划拨土地价款。

二、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收回、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价款收缴标准为现状建设用地取得成本;成本低于相应区域征地区片价或无法核实具体成本的,按征地区片价收取划拨土地价款。

三、单独选址的项目,土地划拨前用地单位已实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的,在用地单位提供相关凭证后不再另行收取。

四、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类项目、回迁安置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单位代建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教育、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类项目,划拨供地前已使用财政资金补偿到位的,可以不再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五、有用地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特定项目或地块有明确意见的,按相关意见执行。

六、上述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适用范围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区。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收入收缴标准的通知》(唐政函〔2012〕132号)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经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经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解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解读

(四)预算代码及科目: 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 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 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五)入库级次: 1.自治区:地(州、市)100%、县(区)级100%; 2.兵 团:中央100%
(六)计费方式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总成交 价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 ;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改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缴的土地 价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九)违约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 办发〔2006〕100号)规定: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 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 方国库。
(二)一般业务征收管理 一般业务征收管理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四)资金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 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 ,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 理,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库〔2021〕73号)后 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流程》征收管理。
(三)欠费征缴管理 欠费征缴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税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清 理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根据处理结果及补签的合同、协议办理交 接后,由税务部门征缴。 自治区税务局、自然资源厅已联合拟定欠费征缴办法,进一步明 确欠费移交时间、使用的《欠费清册》、《欠费台账》等,联合自然资 源部门一并下发执行。

2022年划拨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

2022年划拨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

2022年划拨⼟地出让⾦标准是什么我们知道,如果是划拨⼟地的,想要修建房屋进⾏交易买卖的,需要缴纳⼟地出让⾦。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划拨⼟地出让⾦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划拨⼟地出让⾦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地使⽤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关系,⼀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地使⽤权约在15平⽅⽶左右,⼩⾼层⼀般约在六七平⽅⽶左右,⽽⾼层建筑则更少。

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地使⽤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地出让⾦⾃然也就⽔涨船⾼。

(⼀)个⼈住房划拨国有建设⽤地使⽤权转让应补交的⼟地出让⾦标准1.1990年5⽉19⽇以前取得划拨⼟地使⽤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地出让⾦。

2.1990年5⽉19⽇(含当⽇)以后取得划拨⼟地使⽤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地出让⾦。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新村、⼩⼭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地出让⾦,按签订出让合同之⽇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地出让⾦。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期⽇、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市场时,不再补交⼟地出让⾦。

案例:市民王先⽣有⼀房改房,地址位于**区**新村X号,⽤地⾯积15平⽅⽶,已取得⼟地使⽤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现需补办出让。

该宗地位于***市中⼼市区住宅⽤地级别图⼀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

其⼟地出让⾦计算⽅法:⼟地出让⾦=5670元/平⽅⽶×15平⽅⽶×10%=8505元。

(三)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地出让⾦标准由政府统⼀实施的拆迁安置房,按申办转让⼿续之⽇的标定地价计算:1.被拆迁户原⼟地为1990年5⽉19⽇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地使⽤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地出让⾦,按申办转让⼿续之⽇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地出让⾦。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转移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在我国,划拨土地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土地产权的变更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本文将详细阐述划拨的法律规定,包括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收回等内容。

二、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土地。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等。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三、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土地申请。

2. 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划拨条件。

3.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 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对划拨土地进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划拨土地的收回1. 违反法律法规: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予收回划拨土地。

2. 建设项目完成:划拨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将土地交还国家。

3. 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使用划拨土地,且连续闲置超过两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划拨土地。

2022年-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

2022年-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

2022年-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受范围限制B.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明确的期限C.城镇范围内的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D.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家法律行为而获得的权利【答案】 D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适用范围是()。

A.一般农村B.城市郊区C.少数民族地区D.城市土地【答案】 A3、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最基本的取得方式为()。

A.无偿使用B.低价转让C.有偿转让D.有偿使用和无偿划拨【答案】 D4、对()的征收,标志着对国有土地无偿、无期限使用,无土地市场的不合理土地使用制度的突破,是我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A.农地使用税B.城镇土地使用税C.物业税D.城市房地产税【答案】 B5、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行使收益权时受到()等方面的限制。

A.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B.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C.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D.集体土地所有者向非农业性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答案】 A6、我国大陆立法对对空间权的态度是()。

A.有专门的立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有所规定C.尚未涉及D.《物权法》专门规定了空间权【答案】 B7、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该抵押权登记的,登记具有对抗效力B.抵押权自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C.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并登记的,该登记具有生效效力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设定抵押【答案】 C8、()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A.土地确权B.土地登记C.土地政策D.土地协议【答案】 A9、关于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必要法律手段B.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采取形式主义的登记体例C.广义地看,确定土地权利归属是登记的过程D.狭义地看,土地登记是土地确权的一个阶段【答案】 A10、以下关于我国历史上土地权利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南府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4日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为了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宁市城区(武鸣区除外)、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按土地级别楼面基准值系数修正法计算收取,计算公式为:应交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级别基准值×用途修正率×楼层修正率×临街类型修正率。

四、土地级别划分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为准。

五、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按六级的60%征收。

六、同一道路两旁的出租铺面,级别低的按高一级别的标准收取。

七、单行线区域临街类型修正率统一按背街(0.6)比例系数收取。

八、土地用途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为依据。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万达小学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万达小学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万达小学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梧政函〔2022〕120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万达小学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梧州市万达小学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请示》(梧自然资报〔2022〕29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你局制定的《梧州市万达小学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请依法组织实施。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划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缴清划拨土地价款,否则本批复自动失效。

2022年6月29日附件梧州市万达小学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经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拟将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C—02—05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梧州市万秀区教育局,用于建设梧州市万达小学建设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拨宗地概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宗地位于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C—02—05地块,土地面积为40171.23平方米(折合60.2568亩),土地用途为中小学用地。

(二)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C—02—05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梧自然资规设〔2021〕135号)要求,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如下:1.用地使用性质:中小学用地。

2.容积率:≤0.8。

3.建筑密度:≤30%。

4.建筑限高:≤24米。

5.绿地率:≥30%。

6.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27.6米高程为基准面,以53米高程为上界限,以17.6米为下界限,高差为35.4米。

本条款高程为56年黄海高程基准,且可根据现场地形地貌适当调整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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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
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
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
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
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
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
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
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
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
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
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有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
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
之出租。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
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
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材料。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
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
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
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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