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转让有关法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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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可不可以转让

划拨土地可不可以转让

一、划拨土地可不可以转让土地性质有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两种。

划拨土地买方办理土地证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拿到了土地证才能成为出让。

国有出让土地、出让用地,通俗的讲是国家把地卖给个人,在一段时间内享受在这个土地享受权益。

有工业出让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让是70-80年。

出让年限过了以后国家收回土地。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划拨土地可不可以转让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使用期限吗1、划拨土地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虽然该条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性表述,但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无对某种划拨用地设定使用期限的例外规定。

即,只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均无使用期限的限制性规定。

这样的制度安排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有关。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有三点具体理由:1、首先应该认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

我国物权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划拨作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合法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用益物权。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0•【字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与划拨有关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

但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开发、利用城市国有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均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不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下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统一征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用,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城市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国有土地权的转让模式和操作标准流程

国有土地权的转让模式和操作标准流程

国有土地权旳转让模式和操作流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旳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1、以出让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商定支付所有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商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旳,完毕开发投资总额旳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旳,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她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旳,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公司、其她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合法旳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旳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 条、第39 条《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 条(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以出让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旳,要商定建筑物转让旳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与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与否变化土地用途、成交价格与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旳,要商定建筑物转让旳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与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否符合都市规划规定;(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旳土地收益上缴国家;(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6)登记发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1、必要旳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旳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算。

划拨土地能否转让,有什么规定?

划拨土地能否转让,有什么规定?

Life is to break free from the confusion, and new confusion will usher in, requiring us to continue to break fre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划拨土地能否转让,有什么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拥有完整的使用权,对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备直接处置的权利。

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受理和审查。

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

签订转让合同。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要提前进行申请,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的规划做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划拨和出让,前者是无偿取得的,后者是有价交换。

因此对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管理相对严格,下面为大家解答划拨土地能否转让?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1、有两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两种方式有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划拨只能适用于公益或国家核心的工程项目。

规定了只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的事业用地;国家核心扶持的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体现出其公益的目的。

3、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直接由政府的批准产生的,只要交纳征用的补偿安置费用后就可取得使用权,并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以及签订合同。

4、根据法律规定,用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了有另有的规定以外,是没有使用期限上的限制的。

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的用地为70年,若到期之后则为有偿使用。

二、划拨土地能否转让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取得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是有允许进入市场。

2017年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2017年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就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她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她经济组织与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与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转移给她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等出售就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就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就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就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租赁给她人使用,由她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就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几个问题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几个问题

2023-11-06contents •划拨土地使用权概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政策和法规•结论和建议目录01划拨土地使用权概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授予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需支付少量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的用途,划拨土地可分为公益事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等。

根据土地的性质,划拨土地可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划拨土地。

划拨土地的用途和限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划拨土地主要用于公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的建设,其用途受到严格限制。

0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土地达到一定的成熟度、地上建筑物达到一定的建设进度等。

具体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

程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过申请、审批、公示等程序。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等。

审批通过后,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转让的收益分配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数额通常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用途、区位等因素确定。

收益分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益主要由受让方和出让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

转让的限制和违规责任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如受让方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出让方需保证土地无权属纠纷等。

违规责任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如未经审批擅自转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将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可能面临罚款、收回土地等处罚措施。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通知-拉政发〔2016〕178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通知-拉政发〔2016〕178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通知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通知拉政发〔2016〕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为依法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实际,现就规范国有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或转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土地的供应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以市场化为原则,减少划拨供地的范围;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和转让,有条件的必须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必须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因此,我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以市场化为原则,严格限定协议出让的范围,并依法收缴土地出让金。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以市场化为原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下列划拨国有土地及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协议出让范围的划拨国有土地办理出让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再通过招拍挂供地的方式推向市场:1.国家机关办公用地、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用地、军事用地及用于维稳等特殊用地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出让的;2.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3.原用地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含联合开发进行经营性建设的用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的;4.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出让范围的划拨土地申请出让的。

国有划拨土地管理规定

国有划拨土地管理规定

国有划拨土地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2004-11-25 | 作者: | 来源: | 【大中小】【打印】【关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文号】: 〔1992〕第1号【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2-3-8【施行日期】: 1992-3-8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王先进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2〕15号):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实施日期】202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一、关于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土地使用权划拨时,土地使用者未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支付土地收益,且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对于政府而言,土地使用权划拨属于一种无偿的行政配置方式,因此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上述可以划拨的四类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因此,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划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但是如果再次上市交易后按普通商品房年限计算,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

划拨土地是开发商通过划拨的形式的取得的,一般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用来给村民盖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那么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是经济适用房那么在再次上市交易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才可以出售。

划拨土地的房屋由于土地成本较低,起相对价格也较低,但是大多不是正规商品房,无法办理全产权房产证,如遇到拆迁等问题,能否得到补偿将会是一个未知数,建议谨慎购买.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什么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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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什么划拨土地房产过户的条件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二手房过户事宜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需要先征得政府部门的同意才能将房产转让,补缴完地价款才能过户的。

比如像房改房过户的就是需要先去补齐土地出让金才可以正常交易过户,经济适用房过户是需要房子满足五年获取到完全产权才能够转让交易。

那么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划拨土地房产过户。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它是计划经济的特定产物,大部分都掌握在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者手中,并与房屋产权有着紧密结合,形成了房地产,从而游离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与控制,隐形变相交易,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的流失。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目前,在我国有关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规范房地产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两个方面。

从适用的对事效力看,前者既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又规范房屋产权,后者主要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房随地走的原则下,附带的规范着房屋产权,因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从适用的空间效力看,前者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超出城市规划区,在没有其他规范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予以参照执行,且有法规的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划拨用地应依法使用

划拨用地应依法使用

划拨用地应依法使用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5年第2期申立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对国有划拨用地的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首先经有关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综上,本案例中,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不应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

划拨地出让合同协议书

划拨地出让合同协议书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依据及出让手续,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时,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如果政府批准转让,受让方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此时转让方需要
将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其他处理。

2. **国务院28号文件的规定**:
- 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的28号文件中规定,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 如果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政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3. **具体操作程序**:
- 在实际操作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先获得政府的批准。

-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相关法规完成土地使
用权出让手续。

- 此外,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相关规范,进行公开交易和缴纳土地出让金。

针对具体的城市或地区,如盘锦市,当地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商业房屋转让与土地划拨使用性质的冲突。

这些实施方案通常会简化程序,为市民提供更加明确和便捷的办事指南。

因此,如果您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手续和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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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转让有关法规先后顺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施行
2.《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费暂行办法》
1991年5月25日发布施行榕政综〔1991〕112号
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已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4.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1992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1992]国土[办]字第150号
5.《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见[1992]国土[建]字第7号文
6.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1993年9月2日发布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7.《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
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69号
8. 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发布施行财综字〖1999〗113号
9. 《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发布施行闽财综〔1999〕163号
10.《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中土地出让金计算问题的通知》
闽土〔2000〕015号
1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1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6月21日榕政办[2005]101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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