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信息系统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的要求(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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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息系统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的要求(通用版)
监管信息系统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的要求如下:
1、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宜具有定位功能;
2)设备应具有自检功能;
3)设备应采用防水、防尘、防爆等密封设计;
4)设备安装区域宜进行防水、防潮、防尘、防腐蚀、防爆处理;
5)设备应有备用电源。
2、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能实现无线或有线网络传输数据的功能。
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应采用开放的数据通信协议传输质量监管数据,在传输前宜在设备端经过压缩、编码等预处理,并宜采取加密措施;
2)设备应能实现多数据类型的同时传输;
3)能设置分类数据传输的优先权和速率限制。
4)设备应具有数据断点续传功能。
3、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传感器、控制器报警阈值的自定义功能。
4、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宜能实现远程终端对其发起的操作控制命令。
5、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对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应具有不可抵赖性,设备在读写数据时应记录操作日志。
6、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可靠性。
设备应有较强容错能力,工作稳定、可靠。
7、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安全性。
设备应能根据自身的访问权限和控制权限进行严格
的限制。
8、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抗干扰性,具有免受其他网络或设备干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