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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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导引第三章地方标准第四章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五章标准的区域融合和国际化第六章标准的实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及工程经济有关标准,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建设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环高效。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工作重大事项,将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统筹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三)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四)统筹管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深水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防洪(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不含自来水厂及其厂区内供水管网工程)、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水务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上述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收件确认。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统一标准,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服务事项,统一全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二)负责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述工程包括市投市建的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核备且由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社会投资水务工程;(三)将其所负责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信息告知市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务工程开工备案。

深圳市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工作探索 JC 120308

深圳市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工作探索 JC 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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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市场化运营的背景
背景情况 方案介绍 成果及监管体系
1.排水管理现状 运营监管机构 原特区内排水管网由深圳市水务集团负责运营,市水务局负责监管; 原特区外排水管网的运营主体各不相同,监管机构由市、区、各街道 办三级组成(详见图一)。

人员现状
原特区内官网运维人员充足、专业化程度较高;原特区外编内 人员数量较少只负责管理工作,具体的管养维护基本都由临聘人 员或外包单位负责,人员整体素质较低,专业技术人员少,难以 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养护。
理顺了管理体制,实现了管养分离; 建立了职责明确的监管机制;
建立了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街道不再直接负责管网养护工作,主要承 担辖区管网运营监管职能,负责对运营单位管网养护进行日常监管,协助区水 务部门进行季度考核,并对每月运营服务费支付审批提出意见;区水务部门直 接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履约情况,对运营单位定期检查和考核,审批运营服务费; 市水务 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体系,指导和协调各区水务部门落实好 管网清疏养护工作,定期对管网运营企业进行特许经营评估。
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的尝试
深圳市水务局 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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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推行市场化运营的背景 • 市场化运作方案介绍 • 市场化工作成果以及监管体系
1
一、推行市场化运营的背景
背景情况 方案介绍 成果及监管体系
1
排水管理现状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3
市场化运营的基础条件
2
一、推行市场化运营的背景
背景情况 方案介绍 成果及监管体系
街 道 城 管 办
大 工 业 区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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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市场化运营的背景
背景情况 方案介绍 成果及监管体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1)
十、 关于本通知的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 年 5 月 27 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27 日印发
六、部门职责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 加强对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 加强对工程勘察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省、市政务事项管理系统 中调整行政许可条件。 七、质量管控 各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双随机、一公 开”抽查机制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勘察现场作业情况及 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抽查,抽查重点为:大型建设工程、超限 高层建筑、深基坑、桥梁、隧道、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安
对抽查或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各部门应当 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并 录入管理系统。
八、关于信用评价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 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开 展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并按规定将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制定定标工作规 则时可以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作为择优因素。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信用评价情 况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九、关于新旧政策衔接
全的工程项目,以及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勘察、 设计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
各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对勘察现场作业及勘察、设计文件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支 持。
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现场检查中,应当抽查施工现 场使用的设计文件,核查其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出图时间、 施工许可信息与管理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深圳市) SZDBZ 37-2011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深圳市) SZDBZ 37-2011
ICS:01.140.20 A 14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 37—2011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2011 -04 -29 发布
2011 -05 -10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SZDB/Z 37—2011
目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职责的界定 ........................................................................ 4 5 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及归档要求 .................................................... 5 6 竣工图的编制 ...................................................................... 7 7 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 ................................................................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验收用表 ........................................................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工程项目划分确认申报函与划分方案格式 ........................... 38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外观评定表 ..................................................... 41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 48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工程档案审查表 ................................................. 5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深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深圳市设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291件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第一类《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等27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二类《关于停止执行“深革发〔1981〕117号”文的通知》(深革发〔1981〕200号)等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一、第一类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4件)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2.关于取消市卫生系统收取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的通知(深府〔1992〕144号)3.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4.关于保护朱坳山雷达站,制止在朱坳山山底挖土取石的紧急通知(深府〔1993〕420号)5.关于加强我市东部岸线集装箱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440号)6.关于中央各部委各地政府驻深圳办事机构人员办理深圳市集体工作户口的通知(深府办〔1993〕98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231号)8.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4〕119号)9.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5〕2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23号)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1996年2月27日)12.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府〔1997〕63号)13.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14.关于深圳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15号)15.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7〕235号)16.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深府〔1997〕246号)17.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309号)18.印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5号)19.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府〔1998〕91号)20.转发市文明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166号)21.关于加强对进出我市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8〕63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5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2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96号)25.关于印发东门商业步行街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9〕95号)26.批转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0〕43号)27.关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通知(深府办〔2000〕47号)28.关于印发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28号)29.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的通知(深府〔2001〕94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86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32.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府〔2002〕148号)33.转发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的通知(深府办〔2002〕41号)34.关于落实广东省政府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2〕83号)35.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全面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2〕114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2〕122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38.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3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2004年1月6日)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深府〔2004〕48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73号)43.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92号)4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45.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68号)4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4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48.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1号)49.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深府〔2005〕11号)50.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51.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5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7号)54.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71号)5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92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137号)57.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175号)58.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0号)59.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60.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2号)6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62.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64.关于调整水务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深府〔2006〕114号)65.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66.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140号)67.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147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69.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93号)7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13号)71.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72.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73.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74.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7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72号)76.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13号)77.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81号)79.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下阶段安排的通知(深府办〔2006〕189号)80.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194号)81.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7〕153号)82.关于印发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深府〔2007〕248号)83.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84.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31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1号)8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68号)87.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深府办〔2007〕183号)88.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84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0号)90.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49号)91.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92.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55号)93.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57号)94.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5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65号)96.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70号)97.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80号)98.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99.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5号)10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10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深府办〔2008〕41号)102.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88号)103.关于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意见(深府办〔2008〕91号)104.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08〕97号)105.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2号)106.关于原基建工程兵退休人员一次性慰问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7号)107.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10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109.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110.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111.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112.关于印发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180号)113.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深府〔2009〕203号)114.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206号)115.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38号)116.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117.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9〕5号)118.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构建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9〕12号)119.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15号)120.关于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9〕24号)121.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37号)122.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123.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73号)12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74号)125.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深府办〔2009〕82号)126.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119号)127.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深府〔2010〕4号)1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处理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8号)129.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130.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131.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132.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133.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134.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21号)135.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136.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137.关于推进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的意见(深府〔2010〕190号)13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139.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轨道交通的通告(2010年12月1日)141.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0号)142.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3号)143.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144.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91号)145.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99号)146.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147.转发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08号)148.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149.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150.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1〕37号)151.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深府〔2011〕44号)152.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48号)15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1〕92号)154.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120号)155.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24号)156.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157.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号)158.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77号)159.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160.关于印发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210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2011年4月8日)162.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163.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1〕37号)164.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165.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166.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8号)16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168.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169.转发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96号)170.关于做好驻深部队异地退役士兵返深入户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102号)171.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172.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173.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12〕50号)174.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175.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176.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3号)177.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4号)178.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17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的意见(深府〔2012〕128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18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43号)18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183.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35号)18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2〕40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53号)186.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18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78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189.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3号)190.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191.关于印发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5号)19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9号)193.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58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学院建设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25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3〕64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总体及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2013〕66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99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20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3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20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5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8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9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深府函〔2013〕11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函〔2013〕217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深府办函〔2013〕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22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34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88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15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48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2014〕4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人,可请求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八条承接保密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可由市保密机关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

第九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施行日期】2022.1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2年11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2年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调整至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

”二、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第二款修改为“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对区级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款中的“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修改为“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等部门”。

三、第八条修改为“计价标准是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参与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四、第九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组织采集全过程造价数据,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民法典》第12条的反思与重塑——以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为视角

《民法典》第12条的反思与重塑——以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为视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1年第2期《民法典》第12条的反思与重塑—以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为视角—马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民法典》第12条遵循浓厚属地主义的立法范式,将对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之域内适用产生严苛阻碍与限制,应究其价值根源并予以规范矫治。

历史演进中民法效力上的严格属地主义之价值已饱经主流学说批判,我国《民法 典》之保留实属师法苏俄民法的残余,应予更正;而法院亦已对严格属地主义之价值判断产生动摇,尝试通过整合与重构的方式突破该原则的限制。

反思《民法典》第12条价值失衡前提下,规范重塑存在可能。

从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的本质特征出发,《民法典》第12条留有从宽处理之规范空间,其可为特区先行、变通法之适用提供全新的法效力外溢准用范式。

价值之“破”与规范之“立”,是《民法典》第12条价值与规范回应的逻辑。

关键词:属地主义;深圳特区;法效力;从宽解释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12条之效力范围条款作为一般性规定,体现了浓厚的属地主义情节。

⑷由于部分民商事规范特有之法效力逻辑,若完全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条,则该民商事规范不能发挥预期规范功能。

一般而言,民法规范在地域效力上产生冲突,是因为民商事行为涉及国外利益,具体言之,乃是当事人、争议事由乃至争议标的物与国外相牵连。

此时,需要处理行为所涉及的不同国家民商事规范的效力问题,即国际冲突法问题。

但同时,由于我国中央与地方存在着差序格局立法模式,经济特区作为法治引领与供给高地,需要进行外溢性的立法示范与实施,⑵如若仍旧延续《民法典》第12条的绝对属地主义的价值与规范解释路径,亦将导致经济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之效力受到严格约束与排挤。

此种现象以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①的域内适用体现尤甚。

有关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之法效范围界定,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否定说认为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乱法制统一、造成了法律冲突,应当严格限制严⑷旳同"啃定说认为深圳特区作为改革开放政策洼地,在民商事立法上应然地具有极强的先行与变通力度,应当承认其域内的普遍法效力o[8](K3)[9][10]中央层面的政策文件认同了肯定说的观点,这在2019年2月与8月中央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大湾区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予以了明确。

水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浅析

水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浅析

1 信用信息体 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1 )信用 信 息收 集渠 道 不 畅 。完善 的信用 信 息 构成极 其复杂 ,由行政 处 罚、资格 资质 、招 投标 、 合 同履行 程序 、质量 、安全 、人 员资质 、检测 、其 他方 面相 关信 息等 9个方面 信用 信息 组构 ,且信 用 信 息又分 散在相 关 的行政管 理部 门、资质 资格 管理
等方 面 的优 势 ,做到 水务 行业 与相 关业务 监 管部 门 对建 筑 市场主 体违 法违 规 行为 的 日常 处 罚、不 良行 为 、 良好行 为记 录数 据 的 同步管理 和对 接 。提 高水 务信 用信 息 收集 能力和 水平 ,彻 底 改变 目前依 靠人
行业协会数量繁多,管理混乱,这些协会评 出来的 奖 项名 目过 多 ,评 奖过 程缺 乏有 效 的监 管等 问题 ,
[ D O I 编码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 1 3 0 5 . 2 0 1 3 . 0 4 . 0 0 8 【 中图分类号 】 F 2 0 3 【 文献标识码 】 B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1 3 0 5( 2 0 1 3 )0 4 — 0 0 2 4 — 0 2
挂靠资质、拖欠农 民工工资等现象 ,给水务行业 的监管工作带来 了严峻 的挑 战。本文从水务信用信
息体系建设存在的信用信息收集不畅 、认定标准不统一 、信用信 息建设各部 门之 间没有统 一的衔接 机制、信 用信 息制度建设等方面 问题进行 了分析,并提 出了几点建议 。
【 关键词 】 水务;信用信 息;体系建设 :浅议
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招投标、质量、安全等各管
理 部 门。在 当前各 相关 部 门之 间 的信用信 息垄 断严 重 的情况 下 ,信用 信 息的收 集过程 相 当困难 ,且时 效 性也很 差 ,往往 造成 收集 到的信 息 己超 过 处罚有 效期 ,直 接 导致 了水务信 用信 息评 价结果 不 能客观 反 映企业 真实 的诚信 行为 ,信 用信 息评价 结 果存在 片 面性 。 ( 2 )信 用信 息认 定标准 不一 。 没有 相应 的规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项投诉。

供排水企业对居民小区水务设施管理研究——以广东省深圳市为例

供排水企业对居民小区水务设施管理研究——以广东省深圳市为例

R E A LE S T A T EG U I D E |13供排水企业对居民小区水务设施管理研究以广东省深圳市为例朱文军 (深圳市宝安排水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518000)[摘 要] 水务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市民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垄断性㊁公益性等特点㊂选择市场化或者国有化运营,应参考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㊁政策及历史背景㊂供排水企业出现整合化趋势,在解决覆盖范围的问题之后,通过以下措施推进供排水服务均等化:一是加大对水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投入,消除由于发展不均衡㊁房屋产权属性等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差异;二是通过补偿或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使供排水管网权属方将运营工作移交至专业性更高的水务企业;三是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杜绝供水涨价,规范排水行为㊂[关键词] 供水;排水;水务;二次供水;优质饮用水;特许经营[中图分类号]U 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563(2023)12-013-03前言深圳市于2010年获得批复,将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㊂为了缩小原特区内与原特区外供排水服务的差异,深圳开启了原特区外排水管网运维服务市场化的探索㊂随着经济不断发展,龙华㊁光明㊁坪山相继由新区升至行政区,2018年正式取消 二线关 ,关内外的供排水企业构成和管理范围再次迎来了变革㊂本文以此为契机,从供水及排水两方面探讨对居民小区(含城中村)相关水务设施管理边界的变迁及思考㊂1 供水方面1.1 企业性质和技术力量方面,在取消 二线关 以前原特区内主要由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与市国资委合资的深圳水务集团负责供排水运营,由于原特区内的发展相对较好,资金投入方面更加充裕,水务集团旗下位于福田区的梅林水厂和黄木岗水厂于2006年已具备深度处理能力,可对附近的小区供应达到直接饮用标准的优质自来水,在同一时间,原特区外的自来水公司由区属企业㊁村股份公司㊁民营企业构成,村镇及民营企业所管理供水企业的虽然在水价上没有区别,但由于企业性质决定这类企业需要对股东负责,以盈利为目的,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将优先用于铺设可提高与供水量直接相关的可以提高供水覆盖范围的管网,而对于提升出水稳定程度和出水标准方面的资金投入意愿较低,出水标准和供水稳定性相较原特区内稍弱㊂部分村级水厂应对原水水质波动的能力较弱,截至完成整合前,出水仍然无法满足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 B 4403/T60 2020)[4],仅能达到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G B 5749-2006)㊂1.2 无论是原特区内还是特区外,都存在一些共通的问题㊂深圳仅有约30%的居民居住在占深圳住房面积54%商品房公租房等花园小区内,剩余的近70%的居民生活在城中村之中,自来水由房东或村股份公司开户,再通过二次加压到居民住所㊂虽然水费是全市统一的价格,但是这是对开户者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此之后到实际用水者期间产生的加压费及其他的费用㊂由于多数城中村未按要求进行建设及验收,本身对管材等水务方面的附属设施把控不严,水表到实际用水户之间的管道等供水设施同理也由房东或村股份公司等管理者进行维护管养,管理者在专业知识方面相较于供水企业不足,在人员投入和资金投入方面也缺乏动力,在水表到实际用水户之间的环节可能就因管道锈蚀㊁渗漏造成的漏损及污染,居民的水表也是由管理者安装维护,用水量的计量精确程度有待商榷且缺乏认可,就结果而言是居民缴纳了更多的水费,却用到不符合出水标准水压及水质的自来水㊂1.3 供水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与民生息息相关,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为了应对企业性质的问题,提升公共事业服务水平,深圳市国资委于2020成立了市环水集团,并对市水务集团的威立雅部分股份进行了回购,将企业性质由合资变成了国有企业,各区所属的自来水公司与环水集团大致按照各50%的比例成立负责该区域供水的分公司,将各区的自来水厂进行了升级改造和整合,对于村级自来水厂则由各区推进整合工作,根据评估价格给予产权方补偿后移交新成立的自来水公司运营或在保障该区域供水的前提下调整为加压泵站或关停[1]㊂1.4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的通知“(深发 2019 3号)[6]提出,深圳将于2025年实现全市范围的直饮水覆盖工作,因此供水管网及二次供水设施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提升改造,为此分别实行由市㊁区㊁供水企业按比例出资的针对花园小区的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和针对城中村的社区管网改造工程,按照‘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 J G16[7]所要求的管材对供水管网进行升级改造,同时按照‘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S J G79[8]的要求,推进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完成上述改造后,用户水表之前的设施将移交供水企业进行管养,实现抄表到户㊂2022年底深圳司法局开启了‘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及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草案)“[9]征询意见工作,拟通过立法约束房东等管理者擅自加价收取水电燃气费用的行为,如该规定得到通过,出于失去获得中间价收益时降低成本的考量,预计将可提升管理者移交供水管网至供水企业的意愿㊂2 排水方面2.1 企业性质方面,跟供水类似,取消二线关之前原特区内由威立雅合资的市水务集团特许经营(后股权变更事宜不再赘述),关外的排水设施在2010年之前由城管㊁街道等部门管理,2010年,根据‘关于原特区外四区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的意见“[10],以‘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标准“(S Z D B /Z 25-20090)[11]为基础进行公开招标,由市场化国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14 |R E A LE S T A T EG U I D E企㊁民营企业通过招投标后获得运营权,费用上限为15800元/公里(每年),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及配套资金政策,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实现了对管理体制梳理及提升了管养水平㊂随着时间的推移,原特区外的经济迅速发展,在取消二线关的前夕,当时排水设施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和费用上限已经无法满足关外发展㊂原有的招标采用的是5+3的方式,即运营方在一个标段最长时间为8年,运营的企业也不仅仅是只有这一项业务,而运营用到的部分设备㊁特种车辆及信息化系统用途相对单一,难以投入到其他业务之中,运维管网还需要大量的一线工人进行巡查㊁维修及清疏作业,也难以投入到相关公司其他的业务之中,企业没有足够的决心和信心加大人员设备的投入,致使排水设施运维方面的在达到一定效果后提升趋缓㊂部分行政区因为面积或管网长度等原因,被划分为几个标段后分属于不同的企业运营,难以在公司层面及时协调以及相互支援配合㊂企业对于需要工程整治的易涝点也缺乏改造的动力,同期财政支付给特区内的每公里费用约为原特区外的2.5倍,深圳有许多市民如同候鸟一般,在特区内上班特区外居住,即使不知道企业性质和资金情况,也能清晰地感受到居住环境尤其是汛期两边的差异㊂即使特区扩大至全域,看得见的关卡也将陆续取消,但是看不见的关卡依旧带来割裂感,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趋势不符[3]㊂2015年开始各区陆续成立区属排水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逐步接过了市政及小区排水管网㊁泵站及河道的运营工作㊂特区外的管网运维费用也逐渐提升与特区内相近水平,以宝安区为例,费用为36800元/公里/每年(小区则为31000元/公里/每年)㊂得益于运维费用的提高,人员配置与车辆设备配置上相比此前都有显著的提升㊂2.2 加大管理覆盖范围,根据‘深圳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方案“[12]㊁‘深圳市排水管理进小区实施方案“[13]及‘深圳市治水提质指挥部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推进排水管网正本清源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治水指 2017 1号)[14],各区相继开展 污水零直排 排水管理进小区 正本清源 等行动㊂有别于以往通过修建截污箱涵进行雨污分流的方式,上述的行动更能从源头上进行雨污分流,有利于末端的污水处理厂运作以及减少对污水入河的情况发生㊂具体的开展方式,一是通过工程改造等方式进行雨污分流,新建市政及社区管网,将原本混流管中的雨水及污水进行剥离㊂二是小区在工程改造符合雨污分流的原则后,运营单位从物业(城中村等无物业的小区则是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管理主体中接手小区管网运维,提供更专业的运维管理,对于小区居民或社区反馈的积水点和排水设施损坏等情况能及时进行清疏和工程整治㊂三是根据‘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做好排水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深水函 2021 10号)[15],排水许可行政审批由市级下放至区,区排水企业参与至其中,利用自身的片区工程技术人员对排水户的预处理设施进行核查和指导排水户整改,协助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或备案㊂确保排水户产生的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放至污水管,从而提升了污水收集率,利于末端的污水处理厂更好的运行[2]㊂2.3 利用人员设备配置提升契机,构建排水管网网格化,将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下沉至社区,加强与社区的联动,同时完善信息系统,将管网㊁排水户㊁河道等相关信息录入G I S 系统,与对外的咨询投诉渠道进行关联,将投诉处理的响应时间缩短㊂汛期时可利用信息平台及时沟通和调度人员及车辆设备,更快地到达积水点进行处置㊂表一 供排水性质和服务范围变更表原特区内供排水企业性质变更水务集团(罗湖㊁福田㊁南山㊁盐田)变更前企业性质变更前企业性质变更后成立的排水管网子公司合资(市国资委㊁法国威立雅)市属国企环水管网科技有限公司原特区外排水企业性质变更类型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123各街道事业单位等深水咨询(民营企业)区属国企(宝安排水㊁龙华排水㊁龙岗排水等)大通水务(市场化国企)市㊁区国资委控股(光明环水集团)国祯环保(市场化国企)市㊁北京国资委控股(坪山排水)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及二次供水改造㊁社区管网改造工程实施前后对比自来水厂供水管网二次供水加压水表改造前供水企业(含村镇)供水企业(含村镇)小区物业供水企业抄表部分仅到小区及社区改造后供水企业(不含村镇)供水企业(不含村镇)供水企业供水企业抄表到户3 总结3.1 水务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市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垄断性㊁公益性等特点㊂选择市场化或者是国有化运营,应参考所在地区的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及历史背景,在达到一定的建设和运维水平后会出现服务水平和收益增长趋缓,投入和技术水平要求增高的特征,回报低或者回报周期长㊂政府监管下的民营企业和外企在起点低时可以起到技术和资金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达到一定的规模之后,加大投入无法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时,应由市或区国有资本企业接手进行特许经营,从而在确保资金合理合规的情况下加大投入,使得市民在没有感知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R E A LE S T A T EG U I D E |15到直接支出增加的同时获得更优质的服务㊂3.2 供排水企业出现了整合化的趋势,一方面是股权架构倾向于区国资委与市水务集团合资成立区供排水企业,另一方面则是供排水企业在一些区合并形成环水企业(以光明区为例)㊂3.3 供排水服务在解决覆盖范围的问题之后,通过以下措施推进供排水服务均等化:一是加大对水务设施建设及运维的投入,消除由于发展不均衡㊁房屋产权属性等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差异;二是通过补偿或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使供排水管网权属方将运营工作移交至专业性更高的水务企业;三是制定及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杜绝供水涨价,规范排水行为㊂图一 尼泊尔国王乘船离开酒店㊃深圳㊃19933.4 1993年,尼泊尔国王到访深圳,被暴雨困在香格里拉酒店后,民兵驾船从酒店二楼阳台救援㊂重要的外宾尚且如此,更不用说普通的居民了㊂今天的深圳无论是饮用水还是内涝治理亦或是水环境都有了显著的改善㊂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不仅仅体现在如同国贸建设一般的速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还应该反映在供排水管线建设和管理运维服务,如果说改善住房条件的制约太多,那么将供排水运维服务这项与居民息息相关的最基础的民生工程向居民靠近和延伸,将更好地体现 来了就是深圳人 的公平感㊁获得感和幸福感㊂参考文献[1] 丁旭,丁晓欣,高静思,等.深圳市供水管网改造及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探讨.[2] 李威,梁毅.深圳市原特区外地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建设实践.[3] 叶亚丽.关于排水管网维护管理的若干建议的提案.[4]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 B 4403/T60 202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B 5749-2006).[6] ‘中共深圳市委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的通知“(深发 2019 3号).[7] ‘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 J G16.[8] ‘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S J G79.[9]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及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草案)“.[10] ‘关于原特区外四区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的意见“.[11] ‘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标准“(S Z D B /Z 25-20090).[12] ‘深圳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方案“.[13] ‘深圳市排水管理进小区实施方案“.[14] ‘深圳市治水提质指挥部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推进排水管网正本清源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治水指 2017 1号).[15]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做好排水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深水函 2021 10号).(上接第12页)5.3 健全环境检测责任意识体系的构建首先,为了确保环境检测和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资格等级进行评估,确保其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6];其次,要对环境检测工作中的造假等问题进行严肃的处罚,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与问责机制,明确职责㊂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不同岗位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得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内容更加明确,对自己的工作职责有更清楚的认识㊂只有建立健全的环境检测责任体系,才能有效地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㊂结束语环境保护离不开各行业的发展与支持,而我们国家目前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对环境的要求很高,我们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㊂环境检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先决条件,是保证环境治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在环境检测工作中,要求相关从业人员不仅具备专业的检测水平,还要树立严格的检测责任意识,提升样本采集的科学性,使样本不受环境影响㊁避免二次污染,并要进行科学保存㊂要积极研发应用新技术,环境检测技术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积极应对发展中产生的新的环境问题,不断探索新的治理方法,全面提升监测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问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㊂参考文献[1] 魏双利,葛良赋,郑永长.浅析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J ].西部皮革,2023,45(02):145-147.[2] 冷艳秋,薛晓东,杨玉.环境检测的特性及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J ].清洗世界,2022,38(09):193-195.[3] 彭兵.浅析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J ].清洗世界,2022,38(07):117-119.[4] 黄文军.简析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J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2,3(13):70-72.[5] 王美丽.探讨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J ].清洗世界,2021,37(12):116-117.[6] 李慈花.浅析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J ].智能城市,2021,7(22):112-113.Copyright ©博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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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
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1.03.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
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2月26日印发的《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下称《标准》),现予印发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标准》自2021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与《办法》一致,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水务局
2021年3月8日附件下载
《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pdf。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务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务工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筑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报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以下情形可不适用本规程:(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价款500万元以下的;(二)工期在2个月以下的;(三)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应急工程项目的。

在前款情形下,施工单位仍需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做好工人工资的发放流程管理,保证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开展检查落实。

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对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查。

存在第一款情形不适用本规程的,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提供合同、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合作出资单位等。

本规程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等单位。

本规程所称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劳务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按照项目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劳务工人工资。

专用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该账户除发放劳务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31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31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层以上单位:《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户供水设施是指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及居民等(以下统称“建设者”)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联的供水管道、储水池(箱)、加压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的分界点是用户水表。

建设者或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将用户水表以及用户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间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但高层建筑的供水加压设施除外。

第四条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办理程序是:(1)建设者或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向供水企业提交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完成移交准备工作;(2)供水企业安排移交工作计划,交接双方协商完成移交工作;(3)交接双方签署“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书”(见附件二)。

移交协议书应抄送市(区)水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者应向供水企业办理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并负责对所移交的供水设施保修一年。

建设者无故不办理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供水企业不受理相应用户用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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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一)良好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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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主体——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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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主体——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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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场主体——供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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