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第一条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一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一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符合《规定》所列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执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答辩。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专业知识答辩。
第五条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须具有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临床经验。
不符合条件者,须在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临床实习一年,经院方证明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
第七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住所;(二)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四)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深圳市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
深圳市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
该文档旨在为综合医院提供等级评审标准,确保医院的医疗标准和服务质量达到一定水平,以确保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标准如下:
第一章医疗质量管理
1.1 医疗质量管理基础
医院需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可控、可管理和可持续性改进。
1.2 医疗质量绩效评价
医院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绩效评价体系,周期性监测、分析医疗质量运行情况和效果,从而提高医院医疗质量水平。
第二章医疗服务与管理
2.1 医疗服务水平
医院需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流程,提供规范化、人性化、高效率医疗服务,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2 医疗设备管理
医院需建立完善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齐全、满
足医疗需求、经常维护,并具备调试、检修、保养和能力。
2.3 医疗卫生环境
医院需保持医疗卫生环境洁净、卫生,并建立相关制度,尽可
能实现杀菌消毒、通风、除臭、防霉、控制噪声和保护水质等环境
需求。
该文档将对医院等级评审提供帮助和指导,并规定了一系列要求,帮助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
疗保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卫医政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医政发〔2009〕4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6【实施日期】2019.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第四章医疗执业管理第五章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六章医疗监督管理第七章行业自律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附件一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城市两级医疗服务功能体系,全面提高医疗资源配臵效率,促进全市医疗事业均衡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臵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市委市政府《深圳市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市政府《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城市规划组团为单位,全面加快以区域医疗中心和基层医疗服务网络为架构的城市两级医疗服务功能体系建设,促进各城市规划组团医疗资源均衡化布局,全面提高医疗资源的配臵效率。
继续实施适度放开医疗服务市场的策路,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具体目标如下:(一)完善服务体系。
进一步明确区域医疗中心和基层医疗服务网络的组成机构和服务功能,构建区域医疗中心与基层医疗服务网络之间的紧密分工合作关系。
区域性医疗中心由城市规划组团区域内的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构成,包括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负责危急重症、疑难病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护以及技术指导,负责医学科研教学和重点学科群建设任务,负责跨区域辐射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健康服务等服务功能。
基层医疗服务网络是城市规划组团区域内的一级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及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诊所、医务室、护理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共同组成基层医疗服务体系。
主要负责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负责社区康复、社区保健、社区健康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服务功能。
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功能完善、运转规范、协作有序、适应需求的城市两级医疗服务功能体系。
(二)增加服务资源。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完成卫生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增加特区外卫生资源的供给。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第四章医疗执业管理第五章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六章医疗监督管理第七章行业自律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和发展创新的原则拟定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doc
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假设干规定导语: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下面是提供的深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假设干规定,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标准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安康开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在特区单独或者联合开办,面向社会的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安康效劳的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标准,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视。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议。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开展规划及布局合理、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效劳便捷的原那么,制订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定期公布。
第六条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七条筹建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
第八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筹建申请,并将筹建申请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对其技术水平、执业条件等方面进行评议。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议结果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深圳市卫计委公布《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INDUSTRY VIEWPOINT / 行业视点
亿元,血站类建设项目54个,共7亿亿元。
按省份统计,四川59个项目获财政投河南43个项目获得财政投资19.7亿元,这是国家《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后首批下达的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涉及健康扶贫、公共卫生和妇幼保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儿科医疗服务能力,缩小区域间医疗技术水平差距,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和均衡发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此前印发的《关于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及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除设置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外,还将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
深圳中医门诊部设置标准
深圳中医门诊部设置标准深圳中医门诊部的设置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考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配置,中医门诊部的人员配置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门诊部应该配备有合格的中医医生、中医药师、护士等专业人员。
他们应该具备相关的中医医学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全面的中医诊疗服务。
2. 诊疗设备,中医门诊部应该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例如中医诊断仪器、中药煎煮设备、针灸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配置应该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能够满足中医诊疗的需要。
3. 诊疗环境,中医门诊部的诊疗环境应该干净整洁,符合卫生标准。
诊室应该有足够的空间,配备必要的家具和设备,以提供良好的就诊体验。
4. 医疗流程,中医门诊部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流程,包括患者挂号、医生诊断、治疗方案制定、用药指导等。
医疗流程应该合理高效,以提高患者就诊的便利性和诊疗效果。
5. 药物管理,中医门诊部应该建立完善的药物管理制度,包括中药的采购、储存、配制和使用等环节。
药物的质量应该符合相关标准,使用药物的过程应该符合规范,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6. 患者隐私保护,中医门诊部应该重视患者隐私保护,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密。
医生和工作人员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7. 质量控制,中医门诊部应该建立质量控制机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通过持续改进和提高,提供高质量的中医诊疗服务。
总之,深圳中医门诊部的设置标准应该涵盖人员配置、诊疗设备、诊疗环境、医疗流程、药物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以确保提供全面、规范、安全的中医诊疗服务。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患者的权益和提高中医诊疗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前言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
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
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床位规模 (2)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6)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第七章医用设备 (7)附件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深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规范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前言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
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
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床位规模 (2)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6)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第七章医用设备 (7)附件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讲述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之一,医疗卫生事业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的日益增长,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本文将对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研究,探讨其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背景和意义1. 城市化进程加快:随着深圳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对于医疗服务需求也日益增加。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对于满足居民就医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和设置医疗机构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通过科学合理地划定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等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可以使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并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3.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制定还可以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通过设定合理的标准,可以保证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提高居民就医体验和满意度。
4.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合理设置医疗机构,可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科学规划和布局,可以保证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等设施之间协调发展,避免资源过度集中或者过度分散,从而实现整体上的平衡发展。
三、深圳市现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析1. 区域布局:深圳市根据城市规划和居民就诊需求,在各个行政区域合理设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医院。
例如,在中心城区建设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综合性大型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等高水平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综合性大型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等高水平医院,而在郊区和新城区则建设基层医院和社区诊所,以满足居民就医需求。
2. 医疗资源配置:深圳市在医疗机构设置中注重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通过科学规划,保证高水平的医疗机构集中在城市核心区域,而基层医疗机构则分布在各个社区,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此外,深圳市还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前言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
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
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床位规模 (2)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6)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第七章医用设备 (7)附件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指引是编制、评审和审批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标准指引是政府投资的新建医院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改、扩建医院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各类医院的建设,除遵照本标准指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建设的标准、规范与相关政策。
第六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网点布局、建设规模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实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七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合理确定服务半径,使患者就医方便可及。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选择适宜的建设地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用地面积,使医院有良好的院区环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从前期策划、方案设计到建设施工,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切实改善患者、陪诊家属的就医、陪护条件以及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需求、考虑未来发展、理念适度超前的原则,切实做好医院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工艺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和交通影响评价等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当前和未来发展需要,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
在实施过程中,应保持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使各类医院始终处于规模适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的良好状态。
第二章床位规模第十一条综合、中医、儿童、妇产等各类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00床、400床、600床、800床、1000床、1200床、1400床、1500床及以上八档。
第十二条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外科等医院的建设规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各类医院的编制床位数,宜按其与日均门(急)诊量的比值(以下简称“诊床比”)确定。
各类医院的诊床比宜符合表1的要求,也可按本院或同类医院近3~5年日均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表1各类医院“诊床比”参照表(人次/床)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第十四条各类医院项目的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七项基本设施用房,以及科研用房、教学用房、健康体检用房、夜间值班宿舍、停车库和人防医疗工程用房等。
第十五条七项基本设施用房。
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
中医医院的基本设施应增加药剂科室和中药制剂室用房,精神病医院的基本设施应增加工娱用房。
各类医院七项基本设施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各类医院七项基本设施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2/床)注:床位规模大于1500床时,大于部分的床均建筑面积使用1500床规模指标。
第十六条七项基本设施各项用房所占面积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七项基本设施各项用房所占面积比例注:各项用房占七项基本设施用房面积比例,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科研用房。
600床及以上规模的医院或设有经过批准的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承担国家、省和本市等医学科研任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科研用房。
各类医院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另行配建适宜规模的动物实验用房。
第十八条教学用房。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临床医学院和承担临床实习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教学用房。
各类医院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以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学生人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为基数,按每人18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第十九条健康体检用房。
600床及以上规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健康体检用房。
各类医院的健康体检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健康体检用房面积指标(m2)注:床位规模大于1500床时,健康体检用房面积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夜间值班宿舍。
各类医院可配套建设医务人员夜间值班宿舍。
医务人员的夜间值班宿舍,应以每天急诊部与住院部临床夜班医务人员的数量为基数,按每人建筑面积12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第二十一条停车设施。
各类医院可按相关标准配建停车设施。
各类医院应按每张病床1~1.8个停车位的标准配建停车库,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
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可参考表5指标。
表5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参考指标(m2)第二十二条人防医疗工程。
各类医院应按民防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建人防医疗工程。
人防医疗工程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等级,应按照民防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定,并与地下停车库合并设置。
第二十三条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房。
在医院建设项目的门诊部设施中,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房,用于感染性疾病患者的筛查诊断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确需在非传染病医院的院区内建设感染性疾病患者住院病房的项目,应经过专项审批并按《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风雨连廊。
各类医院建设项目,可适当设置风雨连廊。
风雨连廊的建筑面积宜结合实际需要及建筑方案确定。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各类医院的选址与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二、交通便利,院区四周至少有两条城市道路可供医院出入,尽量临近公共交通站点。
三、环境安静,不邻近学校、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地形规整,适宜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布局。
五、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地区。
六、远离污染源(污水、污物、噪声、高压走廊等)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储存场所。
七、满足医院功能需求,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第二十六条各类医院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深圳的气候特点,保证门诊、住院等主要建筑具有良好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与采光条件。
二、按照医院自身的专业特点,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安排医疗流程,有效组织人流、物流、信息流。
第二十七条各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在保障医院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环境适宜的基础上,按照集约利用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各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包括医院主要功能用房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以及各类车辆的停放场地等。
第二十九条各类医院的用地规模,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配置,综合医院床均用地面积为80~117平方米/床。
各类医院的用地规模,需满足医院医疗、科研、教学与预防等四项功能的需要,并符合绿色医院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条新建医院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不宜高于1.8,绿地率不宜低于30%。
改、扩建医院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不宜高于2.5,绿地率不宜低于25%。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三十一条各类医院的建设,从规划设计到建筑施工,从建筑材料到设备安装,从主体建筑到配套设施,从室内外环境设施到标识系统,应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为医院建成后的安全运营及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十二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宜以多层为主。
建设用地紧张、床位规模超大、需要建设高层建筑的医院项目,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合理设置高层建筑之间的交通联系设施和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逃生疏散设施与场地,充分保证患者、医务人员等各类人群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各类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应选择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与设备。
第三十四条各类医院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考虑标识系统、通讯基站、楼宇清洗、医院标志(牌)及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安装位置与必要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各类医院项目应建设消防与安防监控,以及支持保障设施运行的智能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重视解决竖向交通,按高峰时段的人流、物流需求,合理配置各类电梯和物流传输系统,并采用既提高使用效率又相对节能的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在院内人群聚集与等候时间较长的区域,应采取吸音降噪措施,以保障相对安静的诊疗环境。
第六章信息化系统第三十八条各类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医院体系结构、管理模式和运作程序,满足医院一定时期内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等的需求。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并满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息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应根据不同级别和类型医院的具体要求,充分作好需求分析,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一次或分期实施。
应达到“容量可扩充、用户可识别、业务可区分、质量可控制、系统可管理”的目标,并满足今后3~5年发展需要。
第四十条各类医院的信息化系统,应实现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与处理等的自动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形成功能齐全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结构完整的临床信息系统,具备开展远程医疗及院际间互联互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