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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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

前言

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

2016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床位规模 (2)

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

第五章建筑标准 (6)

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

第七章医用设备 (7)

附件条文说明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指引是编制、评审和审批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标准指引是政府投资的新建医院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改、扩建医院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各类医院的建设,除遵照本标准指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建设的标准、规范与相关政策。

第六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网点布局、建设规模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实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七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合理确定服务半径,使患者就医方便可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选择适宜的建设地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用地面积,使医院有良好的院区环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前期策划、方案设计到建设施工,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切实改善患者、陪诊家属的就医、陪护条件以及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需求、考虑未来发展、理念适度超前的原则,切实做好医院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工艺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和交通影响评价等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当前和未来发展需要,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保持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使各类医院始终处于规模适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的良好状态。

第二章床位规模

第十一条综合、中医、儿童、妇产等各类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00床、400床、600床、800床、1000床、1200床、1400床、1500床及以上八档。

第十二条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外科等医院的建设规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各类医院的编制床位数,宜按其与日均门(急)诊量的比值(以下简称“诊床比”)确定。各类医院的诊床比宜符合表1的要求,也可按本院或同类医院近3~5年日均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表1各类医院“诊床比”参照表(人次/床)

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各类医院项目的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七项基本设施用房,以及科研用房、教学用房、健康体检用房、夜间值班宿舍、停车库和人防医疗工程用房等。

第十五条七项基本设施用房。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中医医院的基本设施应增加药剂科室和中药制剂室用房,精神病医院的基本设施应增加工娱用房。

各类医院七项基本设施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各类医院七项基本设施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2/床)

注:床位规模大于1500床时,大于部分的床均建筑面积使用1500床规模指标。

第十六条七项基本设施各项用房所占面积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七项基本设施各项用房所占面积比例

注:各项用房占七项基本设施用房面积比例,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科研用房。600床及以上规模的医院或设有经过批准的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承担国家、省和本市等医学科研任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科研用房。

各类医院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另行配建适宜规模的动物实验用房。

第十八条教学用房。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临床医学院和承担临床实习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教学用房。

各类医院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以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学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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