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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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县级医院建设规模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县级医院建设规模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9)第六章医疗设备 (12)第七章相关指标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

2008年10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以下简称“零八标准")至今已近十年时间。

“零八标准”的发布施行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装备的现代化发展,医疗救治技术等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不断增大,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等矛盾日益凸显,对综合医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步入新时代,为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修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于提高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医院建设行为,为病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舒适的医疗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此标准作为参考。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现状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对改扩建项目制定了区别于新建项目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第四条本条明确综合医院建设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和医疗服务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水平.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二、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 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 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 定。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 教学设施。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 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 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 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案例1按200张床考虑,案例2按700张床考虑



案例2:武威市人民医院新建门诊大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复 的).docx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 设计任务书执行。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学 习 课 件
一、适用范围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 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 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 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如《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 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案例1:天祝藏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终稿.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9)第六章医疗设备 (12)第七章相关指标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目录(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医疗建筑面积指标(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

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0-2024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0-2024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0-202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0-202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标110-2024》)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国综合医院发展现状和需求,以及医疗技术的发展趋势而制定的建设标准。

下面将对《建标110-2024》的主要内容进行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综合医院是指集诊断、治疗、康复、护理、预防、教学、科研等功能于一体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区域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

第二章建筑与设施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和医疗机构建筑规范,确保对患者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第五条综合医院应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包括诊断设备、手术设备、康复设备等,以满足各项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住院部应设有适当数量的病房,每个病房应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医疗设备,以确保患者的住院体验。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七条综合医院应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包括基层医疗服务、中层医疗服务和高层医疗服务,形成完整的医疗服务网络。

第八条综合医院应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综合医院应具备教学和科研功能,吸纳和培养医学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

第四章医疗管理第十条综合医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临床路径、质控体系、药品管理、医疗信息系统等。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医疗服务的发展。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应加强对医疗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环境与安全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病原体和医疗废物的处理,保障医疗环境的清洁和无菌。

第十四条综合医院应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10-202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10-202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10-2021 综合医院是指能够提供全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具有多科室、多专业、多功能的特点。

为了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制定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该标准共分为六章,包括综合医院的基本条件、用地与建筑、医疗设备与器械、医疗服务能力、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重点强调了综合医院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科学的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以及优秀的医疗技术和人才资源。

在用地与建筑方面,标准明确了综合医院用地、建筑面积、功能分布等要求,以及医院景观设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在医疗设备与器械方面,标准列举了常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配置要求,包括手术室、检验室、放射诊断室等设施的要求。

在医疗服务能力方面,标准强调了综合医院应具备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专业医疗服务的能力,包括普通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的设置要求。

在管理与服务方面,标准明确了医院管理组织架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医院文化建设、医院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标准还对建设过程中的环保要求、消防安全要求、医疗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标准的制定,将有力推动综合医院建设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在当今社会,综合医院作为提供全方位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不仅关乎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也直接影响到医疗卫生机构的形象与影响力。

本文将就综合医院建设的标准内容、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内容1.建筑规划与设计:–医院的总体布局应充分考虑患者就医便利性和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合理设置各科室、急诊通道等。

–建筑结构应符合医院功能需要,满足防火、防震等相关规定。

–设计风格应体现医院功能定位,注重绿色环保理念。

2.医疗设备配备:–合理配置各类核心医疗设备,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安全、有效的使用。

3.医护人员配备:–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配备要充足,保障医疗服务供给。

–重视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4.卫生保洁标准:–配备专业的清洁人员,定期对医院进行清洁消毒。

–建立严格的感染控制制度,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5.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1.服务质量:–提供全面、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和照顾。

2.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规范医疗流程,提高医院运营效率。

3.人性化服务:–关注患者需求,提供人性化的服务,让患者感受到温暖与关怀。

4.医疗安全:–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

5.技术创新:–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注意事项1.规避风险:–建设前需进行综合风险评估,避免安全隐患。

2.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空间和设备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环保理念:–建设过程中注重环保,选择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科学规划:–建设需符合当地医疗需求和规划,注重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5.社会责任:–医院建设过程中需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21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21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21年版。

最新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21年版最新版)第一章总则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了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规定,综合医院的建设需要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规定,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综合医院的建设还需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需要综合平衡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后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根据病床数量分为6个级别,从200张床以下到1200~1500床及以上。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也在不断完善。

综合医院是为社会提供更为完善、更安全、更有效的医疗服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改善民生水平而设置的。

它必须符合一定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同时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水平。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结构与功能要求1、综合医院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使之能够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

2、综合医院应配备先进的多学科综合门诊,实现各科疾病的就医服务及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综合医院应具备一定的床位数,使患者在入院住院期间能够获得全方位医疗服务。

4、综合医院应有配备完善的医学检验设备,以实现精准医学和医学咨询服务。

5、综合医院应具备全面的药物资源,以满足药学服务需求及提供优质药物给患者们。

二、建筑设施要求1、综合医院应根据医疗设施和服务需求,确定建筑区域,合理设置医院服务场所及相关设施;2、综合医院的外部环境应设置宜人的绿色环境,使患者们能够得到舒适的就医环境;3、综合医院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医疗服务安全要求,实施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确保患者及医护人员的安全;4、综合医院应具有良好的噪音控制,确保患者们能够得到舒适的就医环境。

三、管理制度要求1、综合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及管理制度,以保证患者能够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2、综合医院应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法》及医疗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及质量;3、综合医院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保障患者及医护人员的安全,落实职责;4、综合医院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使患者及医护人员能够在日常工作中相互沟通,更好的服务患者。

总之,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旨在建立一个安全、优质、完善的医疗服务环境;致力于提供更为可靠、更有效的医疗服务;不断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改善民生水平,为社会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1.医院附近环境保护良好,空气质量按国家规定控制,安静舒适;2.医院雨污水收集、循环使用系统设计符合当地卫生部门要求;3.完成的围墙及围墙风水嵌垒;4.临街面及外围墙面不低于现行规定,现有环境满足设计要求;5.综合医院设置及保护环境安全、良好、整洁。

1.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2.药房、护理站、检验科、物理治疗科、病理及病理消毒室、急诊科、X射线室等医院的其他设施;3.配备有专业的护士和护士团队;4.住院部床位、门诊急诊部、各科门诊人流量控制合理;5.应急处理设备齐全,火灾报警设备完善;6.相关技术资质及技术质量要求;7.医院配有完善的安全护理卫生设施,便利且安全。

1.充分体现空间多层次结构,明亮通风,采光好,绿色街区树木多;2.建筑品质符合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3.室内装修符合建筑机能要求,装饰效果柔和舒适,内部空间灵活;4.电厂、冷链、空调等设备符合安装、规范要求,能满足医院各种设备和功能的需求;5.建筑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质量标准;6.满足综合医院隔离、消毒、杀菌要求;7.满足综合医院供电、排水、排烟设施配备要求。

四、综合医院生物医学科学专业设施:1.医学咨询室;2.医院研究室,完成基础和应用研究工作;3.电子显微镜室,提供细胞分析和蛋白质分析的能力;4.影像学室,提供多模式影像应用;5.生物物理实验室,提供药物研究;6.药剂学实验室,为研发分析及临床应用提供数据支持;7.分子生物学室,提供基因进化、系统学分析、蛋白质与细胞组分类及基因表达分析;9.医疗视频会议室,提供医疗研究及跨学科会议的设施和设备;10.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咖啡厅、就餐厅、阅览室、休息室及行政办公室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9年版 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9年版  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9)第六章医疗设备 (12)第七章相关指标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01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018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
600
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
450
X 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Cyberknife)
450
直线加速器
470
X 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含 PET)
300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
150
X 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260
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教学医院 10
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实习医院 2.5
第二十七条 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的综合医院,根 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 1000 平方米/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 面积,按照 10 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 12 平方米/人的标准 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建 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的诊 疗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 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楼、医 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 设。
第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 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九月五日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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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 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lt;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gt;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五日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 1 —600 床、7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种。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建设规模200~300 床400~500 床600~700 床800~900 床1000 床建筑面积指标8083868890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部门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3153927844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 2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医院分类面积指标附属医院8~10教学医院4实习医院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项目名称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X 线造影(导管)机血液透析室(10 床)体外震波碎石机室洁净病房(4 床)小型(1~2 人)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310300260310400120300170高压氧舱直线加速器核医学(含ECT)中型(8~12 人)大型(18~20 人)400600470600核医学治疗病房(6 床)钴60 治疗机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制剂室230710120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3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 的规定。

表5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建设规模200~300 床400~500 床600~700 床800~900 床1000 床用地指标117115113111109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4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

综合医院建筑的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综合医院的门急诊、病房、重诊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八条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综合医院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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