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 16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

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

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

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

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

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

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

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

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

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

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

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

— 1 —

600 床、7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种。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

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

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

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

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

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

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

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规模

200~300 床400~500 床600~700 床800~900 床

1000 床建筑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 2 的

规定。

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部门

急诊部

门诊部

住院部

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

15

39

27

8

4

4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 2 —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20m2配置。

第十九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

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