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关于赞同宣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 164号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校正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相关部门会审,现赞同宣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推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撤消。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原由住所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详尽讲解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所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五日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下卫惹祸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拟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讲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一致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照,是相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督查、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定遵守国家相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正确办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进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县级医院建设规模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9)第六章医疗设备 (12)第七章相关指标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综合医院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城市医疗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应该包括医疗设施、医疗设备、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医院能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医疗服务。
首先,医疗设施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础。
医院的建筑结构、布局设计、卫生条件等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医院建筑应该注重环境卫生,保证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医院的布局设计也需要考虑到患者就医的便利性和医疗流程的顺畅性。
其次,医疗设备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
综合医院应该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影像诊断设备、手术设备、检验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选用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医疗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另外,人员配置也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关键环节。
医院需要拥有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他们应该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除此之外,医院的管理制度也是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院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医院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引导医疗机构按照标准建设和管理综合医院。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院建设和运营符合标准要求。
专业人士应该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指导。
总之,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的标准体系,才能够确保医院能够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1_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
A 5.3.2.1.A.1
5.3.3根据《护理分级》(WS/T 431-2013)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护理措施。
护理
5.3.3.1依据《护理分 级》(WS/T431-2013) 制定分级护理制度, 根据分级护理制度, 实施护理措施。
C
B A
5.3.3.1.C.1
5.3.3.1.C.2 5.3.3.1.B.1 5.3.3.1.B.2 5.3.3.1.A.1
科护理人才。
A 5.2.5.2.A.1
三、临床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5.3.1依据《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护理工作,优质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5.3.1.1.C.1
5.3.1.1.C.2
护理(管 理1、管 理2)
5.3.1.1优质护理服务 落实到位。
C
5.3.1.1.C.3 5.3.1.1.C.4
A 5.5.3.1.A.1
5.5.3.2有新生儿室护
5.5.3.3.C.1
护理
理管理制度、规范、 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护理常规,有突发 事件的应急预案或流 程。
C 5.5.3.3.C.2
5.5.3.3.C.3
B
5.5.3.3.B.1 5.5.3.3.B.2
A 5.5.3.3.A.1
5.5.3.4.C.1
督。
B
5.5.1.4.B.1 5.5.1.4.B.2
A 5.5.1.4.A.1
5.5.2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有消毒供应中心(室)护理质量管理与监测的有关
5.5.2.1消毒供应室建
5.5.2.1.C.1
筑布局合理,设施、 院感(护 设备完善,符合相关
C 5.5.2.1.C.2
理)
规范要求。工作区域 划分符合消毒隔离要 求。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
创建“二级甲等医院”评审标准及评价细则一、医院管理(228 分)项目内容评审标准分值检查方法判定结果扣分得分扣分原因(一)科室设置 (10 分) 1.职能科室:设办公室、医务科、质控科、院感科、门诊办、护理部、人事科、财务科、总务科、信息科等。
3 查人事资料和职工花名册。
①标准中所列科室齐全,每缺一科扣1 分;②科室主任配备齐全,每缺一科扣0.5 分。
2.临床科室: 一级临床科室: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医科、麻醉科、皮肤科、感染科、重症医学科、预防保健科。
二级临床科室:内科:应有4 个以上专科,设消化、心血管、呼吸、血液等。
外科:应设3 个以上专科,设普外、泌尿外科、骨科等。
妇产科:设妇科、产科。
儿科:设儿内科、新生儿科。
3 同上。
一级科室每缺一科扣1 分;二级科室缺科扣0.5 分。
3.院级重点专科:全院应有3 个以上重点专科,每个重点专科具有20 张以上床位数和必要的医疗设备。
1.5 同上。
每缺一个重点专科扣1 分;每科床位数少于20 张扣0.5 分。
4.医技科室:设药剂科、检验科、输血科(血库)、病理科、影像科、理疗(可与康复科合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内窥镜室、营养室、超声、心电图等。
2 同上。
每缺一科扣0.2 分。
5.其他科室:图书馆(室)、病案统计室。
0.5 同上。
每缺一室扣0.5 分。
2 项目内容评审标准分值检查方法判定结果扣分得分扣分原因(二)人力资源 (20 分) 1.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与编制床位数保持一致。
1 查资料。
超过10%扣0.5 分,超过20%不得分。
2.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1:1.3-1.5;床位与病床护士之比≥1:0.43。
4 听汇报、查资料。
人员编制、人员学历、资历、专业年限、技术职务、职称任命、人员编制。
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每低0.1 扣2 分,床护比低0.01 扣1 分。
3.卫技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的75%,护理人员占卫技人员的50%。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年版最新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18版征求意见稿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2018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综合医院设计标准
综合医院设计标准
综合医院是城市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标准直接关
系到医院的功能性、舒适性和安全性。
在进行综合医院设计时,需
要充分考虑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人性化需求,同时结合现代科技和
医疗理念,以确保医院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首先,综合医院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患者和医护人员的舒适感。
在医院的室内设计上,要注重采光、通风和空气质量,同时考虑到
医院的安静和整洁。
医院的走廊、病房和手术室等区域的设计应该
符合人体工程学,保证患者和医护人员的舒适度和工作效率。
其次,综合医院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医疗服务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医院的布局应该合理,各个科室之间的距离要尽量缩短,方便
患者和医护人员的交流和协作。
此外,医院的设施设备也需要精心
设计,以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疗诊疗效率。
另外,综合医院的设计还需要考虑到医院的安全性和紧急情况
的处理。
医院应该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患者和医
护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地撤离。
医院的消防设施和医疗
设备也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以保障医院内部的安全。
最后,综合医院的设计还需要考虑到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医院应该注重节能减排,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医院的设计也应该考虑到未来的扩建和改造,以适应医疗服务的发展和变化。
综合医院的设计标准直接关系到医院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因此在进行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需求和标准。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才能够确保综合医院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安全舒适的医疗服务。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恃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曰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完整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上海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上海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说明为推进现代化医院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遵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要求,依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医院评审标准、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医疗服务能力指南,根据当前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和卫生政策导向,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上海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
本标准由四类标准组成:第一类为必备标准,为医院评审的必备条件。
评价医院公益性、依法执业和落实医改要求等内容,共20条,被评审医院必须逐条通过,为“一票否决”指标。
第二类为准入标准,评价医院运行、医疗服务能力、人员结构、重点学科与人才梯队、科研教学能力等内容。
三级甲等与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标准分开制定,满分均为100分。
合格线:三级甲等综合医院90分,三级乙等综合医院85分。
第三类为管理标准,评价医院的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等内容。
共包括七个章节:医院功能与任务、医院服务、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医院管理与医院管理统计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7节253条442款,用于医院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采用“ABCDE”的表述方式,A为优秀、B为良好、C 为合格、D为不合格、E为不适用(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评价原则:全部符合C级要求者,方可进行B级评价;全部符合B级要求者,方可进行A级评价。
合格要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C级≥90%,B级≥60%,A级≥25%”,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为“C级≥80%,B级≥50%,A级≥15%”。
第七章共7节,为医院管理统计指标,采用医院上报及数据复核的方法,用于对医院管理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第四类为技术标准,评价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
评价方法分为专科能力评价和病种、技术项目覆盖率评价。
《2018年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18年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说明》第⼋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整体规划。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物⼒等条件,⼀次或分期实施,其⽬的就是控制浪费、随意建设导致布局不合理、流程不科学、运⾏不经济等违反管理科学和医院⾃⾝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
第九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和指标的关系。
第⼆章建设规模与项⽬构成第⼗条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分级。
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实践证明,在同⼀区域,综合医院规模过⼤,会产⽣患者过于集中、⼯作⼈员过多,管理难度加⼤、医疗环境和服务质量下降、综合效率及效益偏低等诸多问题。
因此,综合医院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平、医疗卫⽣资源现状和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因素,按照区域卫⽣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
第⼗⼆条⽇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确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房⾯积的重要依据。
实践证明3:1的诊床⽐基本符合实际。
当综合医院的⽇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值超过3:1时,可按照对应⽐例增加相应的门(急)诊、医群众对服务获得感的⾓度,强化了舒适的医疗环境、病房的朝向和通风、活动场地等要求;根据现场调研,由于前期设计中低估了停车设施的需求,多数综合医院存在停车难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患者满意度低下的主要原因之⼀。
为提升新时代就诊患者的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本次修订中,保留了关于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要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依据相应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宜按照1辆/床的标准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分配地上、地下停车⽐例。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18版征求意见稿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018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
600
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
450
X 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Cyberknife)
450
直线加速器
470
X 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含 PET)
300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
150
X 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260
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教学医院 10
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实习医院 2.5
第二十七条 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的综合医院,根 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 1000 平方米/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 面积,按照 10 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 12 平方米/人的标准 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建 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的诊 疗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 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楼、医 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 设。
第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 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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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
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用房等。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医院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六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
二、应急救援路线合理,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
六、设置传染病门诊的综合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七、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医护人员的康复、活动场地。
八、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1.0 ~1.5。
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
第二十条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七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
第二十三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表3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2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预防保健用房应按编制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5m2的标准增加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50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动物实验室。
开展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照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m2增加相应的实验用房;承担、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六条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二十七条承担全科医师规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化培训等的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第二十八条综合医院图书馆按照编制职工2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活动用房按照编制职工1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院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 m2/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综合医院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的诊疗环境。
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规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
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
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
三层以上医疗用房电梯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电梯。
第三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及地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七条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和婴儿整理台等。
第三十八条门急诊、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护人员休息区等,注重人文关怀,为医务人员提供必须保障。
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的室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用坚固、环保、安全的材料,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和有尖锐棱角的家具,室空气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
二、室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修。
三、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四、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检验科、血库、病理科等用房的地面用材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防尘、防静电。
五、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六、厕所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玷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洗手池和便器宜采用非手动开关。
男女卫生间的便器设置比例应小于或等于1:2。
儿科等区域卫生间应设置儿童卫生间或儿童专用洁具等。
门诊区域应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
七、儿童诊疗区域的门窗、家具和楼地面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检查、治疗用房应满足使用人群的隐私要求,注意开门方向,宜设闭门器。
房间宜设置隔帘或屏风。
第四十条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
主要建筑物,应设置管道井并根据需要设置设备层。
设备层及主要管道沟应考虑设备系统及干管维修和通风,并采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50052)及有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要求。
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确保医院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在室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绿化植物配置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医疗设备第四十五条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诊断、疾病预防、康复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促进区域卫生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