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996]5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20
•【文号】建标〔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
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1〕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110-2021,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20日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 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位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合理布局、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上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但病床数量可分为 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 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一家综合医院的基本建设标准
建设一家一级、二级、三级综合医院的基本建设标准(参考)基本原则:凡是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总数都应大于等于20张。
一级综合医院的基本标准一、床位数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到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设置:至少应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等;(二)医技科室设置:至少应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等。
三、人员配置:(一)每张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 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 2条床单 2条枕芯 2个枕套 4个床头柜 1个暖水瓶 1个面盆 2个痰盂或痰杯 1个病员服 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审核验收标准(试行)
粤卫〔2004〕2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审核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年版)、《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及《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卫医字〔88〕6号)等文件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适应现代化医院建设的需要,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各地市以上卫生局及省属、部属、厅直医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广东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审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及评分表》),现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供应室审核验收及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核验收对象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未取得消毒供应室(中心)合格证或新建、改造(改建、扩建)后未更换消毒供应室(中心)合格证的消毒供应室(中心),及准备新建或改造(改建、扩建)的消毒供应室(中心)。
二、审核验收和管理权限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供应室的检查指导,供应室建设(新建或改造)的方案论证、审核验收(初审、复审)等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供应室管理工作,组织全省三级医院供应室新建或改造方案(图纸)的论证,组织二级及以上医院供应室的审核验收(复审)和供应室合格证的发放工作;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供应室新建或改造方案(图纸)的论证,组织二级及以上医院供应室审核验收(初审)和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供应室审核验收和供应室合格证的发放工作。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此标准,加强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及其他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单位供应室的建设管理。
三、供应室审核验收程序审核验收程序分为三步:(一)建设论证。
为避免盲目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在供应室新建或改造前,应将新建或改造方案和图纸报有关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卫生部、建设部有关综合医院供应室建设和管理的文件要求及我省供应室审核验收标准进行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医院根据论证后的意见进行建设。
供应室建筑布局讲义
各区域设置要求
一、污染区:设置围绕物品接收分类区、清 洗区、传递清洁物品的传递窗、洗污物回收 车的区域等,配置手工清洗池,专用传染物 品的清洗池、高压水枪、针头清洗机、超声 清洗机、污染物品分类台、污物回收车、清 洗消毒机、又去污、除热原、含酶等洗涤剂 和存物品设备。
各区域设置要求
二、清洁区:包括包装间,灭菌间,清洁物 品入口,清洁器、械敷料、车辆及一次性无 菌物品存放间,无菌物品下送车出入口,质 量监测室等;应配备有压力蒸汽灭菌器、清 洁物品装载车、器械包装台、敷料包装台、 敷料架柜、清洁物品转运车、有条件配备低 温灭菌器和干热灭菌器。
区域划分
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物品存放区和生活 区。要求各区分开,有实际屏障相隔,有各 自的设备配置,工作范围和功能。 1、污染区:是处理被病源微生物污染的医疗 器械物品的区域。 2、清洁区:是存放清洁物品的区域。 3、无菌物品存放区:是存放,灭菌物品和去 掉外包装的一次性无菌器材的区域。
Hale Waihona Puke 各区域设置要求 三、无菌物品存放区:包括无菌间、无菌物 品发送窗口。应配置有灭菌物品卸载车、无 菌物品存放架、无菌物品发放车、空气置换 设施等。 四、洗手设备:应是流动水,开关采用肘
人流、物流路线
1、人流、空气流由“洁”到“污”,物流由 “污”到“洁”,单向流程设置,强制通行, 不得逆行和交叉。
供应室建筑布局设置
供应室建筑面积标准
消毒供应中心(室)设计符合国家相关的消 毒隔离法规和标准 ,建筑面积与医院规模相 适应,床位与建筑面积之比达到1:0.7~0.9 ㎡(参照《关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996]547号)。100张床位以下医院最小建 筑面积为70 ㎡。
供应室建筑位置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de)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de)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de)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de)重要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综合医院(de)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de)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de)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第五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de)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de)同时,注重改善患者(de)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de)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de)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第六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de)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de)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第八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综合医院(de)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de)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de)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de)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de)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一条综合医院(de)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第十二条综合医院(de)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de)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de)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等.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de)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医院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de)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de)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六条综合医院(de)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de)特殊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de)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十七条综合医院(de)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二、应急救援路线合理,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de)前提下,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de)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五、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六、设置传染病门诊(de)综合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七、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医护人员(de)康复、活动场地.八、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第十八条综合医院(de)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第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 1.0 ~1.5.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第二十条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de)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de)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de)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de)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de)规定.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七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de)比例宜符合表2(de)规定.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de)比例(%)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de)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de)实际需要调整.第二十三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de)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表3(de)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表3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de)大型医疗设备,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5m2(de)标准增加预防保健用房(de)建筑面积.第二十五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de)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de)70%为基数,按每人50m2(de)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开展动物实验研究(de)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de)动物实验室.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de)综合医院,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m2增加相应(de)实验用房;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de)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第二十六条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de)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4(de)规定.表4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注:学生(de)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de)临床教学班或实习(de)人数确定第二十七条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de)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de)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个(de)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de)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平方米/人(de)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第二十八条综合医院图书馆按照编制内职工2m2/人(de)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内活动用房按照编制内职工1m2/人(de)标准增加建筑面积.院内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 m2/床(de)标准增加建筑面积.第二十九条综合医院停车(de)数量和停车设施(de)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de)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de)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de),应按有关规范增加相应(de)建筑面积.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de)原则,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de)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de)诊疗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de)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de)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de)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de)灵活性和改造(de)可能性.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de),应设有相应(de)防护设施.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de)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三层以上医疗用房电梯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电梯.第三十五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de)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综合医院(de)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de)相关标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de)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de)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七条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和婴儿整理台等.第三十八条门急诊、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护人员休息区等,注重人文关怀,为医务人员提供必须保障.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de)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用坚固、环保、安全(de)材料,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de)材料和有尖锐棱角(de)家具,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二、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修.三、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de)材料;有推床(车)通过(de)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四、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洗(de)材料;检验科、血库、病理科等用房(de)地面用材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防尘、防静电.五、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de)面层,相关(de)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de)材料.六、厕所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玷污、易清洁(de)建筑配件,洗手池和便器宜采用非手动开关.男女卫生间(de)便器设置比例应小于或等于1:2.儿科等区域卫生间应设置儿童卫生间或儿童专用洁具等.门诊区域应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七、儿童诊疗区域(de)门窗、家具和楼地面等应采取必要(de)安全保护措施.八、检查、治疗用房应满足使用人群(de)隐私要求,注意开门方向,宜设闭门器.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风.第四十条综合医院(de)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根据需要设置设备层.设备层及主要管道沟应考虑设备系统及干管维修和通风,并采取防水措施.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de)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有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de)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确保医院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在室内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de)标识系统.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绿化植物配置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de)围栏.第六章医疗设备第四十五条一般医疗设备(de)配置,应根据医院(de)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诊断、疾病预防、康复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de)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大型医用设备(de)配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充分兼顾技术(de)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促进区域卫生资源共享.第七章相关指标第四十七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de)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业务用房(de)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新建普通办公楼单方造价(de)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de)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第四十八条综合医院(de)人员编制,应按有关编制规定并结合医院(de)实际需要确定.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de)经济评价与后评估,应按国家现行(de)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与后评估(de)方法与参数(de)规定执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de)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de)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de)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de)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de),采用“可”.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de)写法为“应符合……(de)有关规定”或“应按照……执行”.。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0-2024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0-202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0-202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标110-2024》)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国综合医院发展现状和需求,以及医疗技术的发展趋势而制定的建设标准。
下面将对《建标110-2024》的主要内容进行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综合医院是指集诊断、治疗、康复、护理、预防、教学、科研等功能于一体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区域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
第二章建筑与设施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和医疗机构建筑规范,确保对患者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第五条综合医院应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包括诊断设备、手术设备、康复设备等,以满足各项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住院部应设有适当数量的病房,每个病房应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医疗设备,以确保患者的住院体验。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七条综合医院应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包括基层医疗服务、中层医疗服务和高层医疗服务,形成完整的医疗服务网络。
第八条综合医院应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综合医院应具备教学和科研功能,吸纳和培养医学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
第四章医疗管理第十条综合医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临床路径、质控体系、药品管理、医疗信息系统等。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医疗服务的发展。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应加强对医疗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环境与安全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病原体和医疗废物的处理,保障医疗环境的清洁和无菌。
第十四条综合医院应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
2008年10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以下简称“零八标准”)至今已近十年时间。
“零八标准”的发布施行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装备的现代化发展,医疗救治技术等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不断增大,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等矛盾日益凸显,对综合医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步入新时代,为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修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于提高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医院建设行为,为病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舒适的医疗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此标准作为参考。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现状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对改扩建项目制定了区别于新建项目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第四条本条明确综合医院建设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和医疗服务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水平。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实施的基本要求。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九月五日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五日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医院初步设计说明
1 总阐明1.1设计根据1.1.1国家有关规范、原则《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综合医院建筑原则》建设部、计委建标(1996)547号告知《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 0333-202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23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J-621-2023(地方原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23《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23其他有关国家、地措施规规范。
1.1.2国家□□管理局国□□计[□□] □号有关某医院可行性研究汇报旳批复。
1.1.3□□市都市规划管理局(□□)规管字□号某医院规划条件告知单。
1.1.4□□市规划管理局对某医院总体规划旳批复。
1.1.5医院筹建处□□□□年□月编制旳“医院工程规划设计任务书”。
1.1.6□□市都市勘测处□年□月编绘旳“院区地形图”(1:2023)。
1.1.7□□市都市规划管理局□年□月核发旳“钉桩坐标成果告知单”。
1.1.8□□市路口规划管理处意见单。
1.1.9□□部勘察设计总院编制“某医院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汇报”。
1.1.10某医院与我院□□□□年□月签订旳设计协议□设第□□□号。
1.2院区工程概况1.2.1院区位置某医院为一新建医院。
院区位于□□市某区一号小区旳西南。
院区东侧与某中心南院相邻,西侧为某研究所,南侧是都市规划路,北侧为小区道路。
1.2.2院区范围与现实状况院区用地南北长140m,东西长165m,呈长方形院区内东北角原有一座煤气调压站,以于保留。
整个院区地势为西北高,东南低。
自然地形最低标高61.48m,最高标高62.72m。
1.2.3院区建设场地地质、气候条件当地区最冷月平均温度-4.6℃,最热月平均温度25.8℃;整年主导风向北西北,夏季平均风速1.9m/s,冬季平均风速2.8m/s;日最大降雨量244.2mm,平均年总降雨量627.6mm;最大积雪深度24mm,最大冻土深度850mm。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1.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1 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15)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正式版)
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来自网络(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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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
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五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9配置。
第十八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25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
第十九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第二十条核磁共振成像仪等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一条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二十三条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在符合安全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采用管线共架、共杆、共沟的布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占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每位学生30、教学医院每位学生25,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另行增加科研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停车场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辆和自行车占地1.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
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同时规划带眷职工住宅的建设用地。
其中各类专业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应在医院的附近。
第二十八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筑覆盖率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扩建综合医院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方可建高层。
第三十一条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其他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宜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并符合患者生理、心理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良好的产品;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有患者通过的门和走道宜采用“无障碍设计”,康复科应设有扶手或拦杆。
第三十四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轻质板材;装饰材料不应使用壁纸;踢脚板应与墙面平;手术室和产房的内墙,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耐腐蚀的相宜材料并装修到顶;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宜采用防滑地板铺装;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第三十五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七条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八条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检验科等科室应设置局部空调。
手术室尚应考虑设置空气净化设施。
第四十条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医院设备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任务,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内医用家具的装备,可参照《综合医院家具装备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
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和闭路电视系统。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五条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倍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
第四十七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
第四十八条综合医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参照表8的指标。
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200~400床为1∶1.4~1.5,500~800床为1∶1.6~1.7;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
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