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doc
卫生部医院建设标准
卫生部医院建设标准医院是人们生病时的避风港,是医治疾病、挽救生命的地方。
因此,医院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卫生部医院建设标准是对医院建设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它涵盖了医院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设计、设备配置、医疗服务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来介绍卫生部医院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医院的建筑设计是医院建设的重要环节。
卫生部对医院建筑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建筑结构、空间布局、通风采光等方面。
医院建筑必须符合防火、防震、防污染的要求,同时要保证医疗区域的安全和隐私。
此外,医院建筑还必须考虑到患者、医护人员和家属的便利性,确保各个区域的畅通和便捷。
其次,医院的设备配置也是卫生部医院建设标准的重点之一。
医院必须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诊断设备、治疗设备、护理设备等。
这些设备不仅要满足医疗需求,还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行业的最新要求。
同时,医院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以及及时更新和更新设备。
此外,卫生部医院建设标准还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提出了严格要求。
医院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多个方面。
医院还要建立科学的医疗流程和规范的医疗操作程序,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同时,医院还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总之,卫生部医院建设标准是对医院建设的全面要求,涉及医院的各个方面。
医院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来进行建设,确保医院的安全、舒适和高效运转。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健康的需求,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希望各医院能够重视卫生部医院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为人民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卫生部——县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终稿
县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送审稿)目录第一章医院功能与任务 (4)一、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实施公立医院改革有关工作 (4)三、为群众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 (5)四、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6)第二章专业科室设置 (6)五、专业科室设置 (7)六、加强中医科建设 (7)第三章人力资源配置 (8)七、人员配置 (8)第四章医院运行管理 (9)八、医院文化建设 (9)九、依法执业 (9)十、职能管理 (9)十一、人力资源管理 (10)十二、财务与价格管理 (11)十三、医学装备管理 (12)十四、后勤保障管理 (12)十五、建筑管理 (13)十六、信息管理 (14)十七、应急管理 (15)十八、医德医风管理 (16)第五章医疗质量与安全 (16)十九、组织管理 (16)二十、管理制度 (17)二十一、“三基、三严”培训与管理 (17)二十二、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18)二十三、临床医学、医技技术能力 (19)二十四、急诊管理 (19)二十五、门诊管理 (20)二十六、住院管理 (21)二十七、手术管理 (22)二十八、重症医学科管理 (22)二十九、麻醉管理 (23)三十、感染性疾病科管理 (23)三十一、医院感染管理 (24)三十二、临床用血管理 (25)三十三、药事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 (26)三十四、临床实验室管理 (27)三十五、病理科管理 (28)三十六、医学影像科管理 (28)三十七、血液透析管理 (29)三十八、病历(案)管理 (29)三十九、介入诊疗管理 (30)第六章护理管理 (31)四十、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31)四十一、护理管理制度 (31)四十二、护理服务质量 (31)第七章对口支援工作 (32)四十三、与三级医院建立对口关系 (32)四十四、业务工作管理 (33)四十五、发挥对乡镇卫生院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33)第八章监督评价 (34)四十六、院务公开 (34)四十七、病人满意度调查 (34)四十八、社会监督评价 (35)四十九、医院职工满意度调查 (35)五十、投诉与纠纷管理 (36)第九章监测指标 (36)五十一、监测指标 (36)附件1 县级综合医院临床医学技术项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1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4年版)任务分解.pptx
(五)医院针对医务人员开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患沟通等培训,相关医务人员能够知晓并遵循。(责任部 门:医疗管理工作组、护理管理工作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组)
七、投诉管理
(一)实行《医院投诉管理方法(试行)》,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特地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 医务人员投诉,刚好处理并答复投诉人。(责任部门:医疗管理工作组、护理管理工作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组、 后勤管理工作组)
四、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限制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正确配置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为执行手卫生供应必需的保 障与有效的监管措施。(责任部门:院感管理工作组、后勤管理工作组)
(二)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循手卫生相关要求。
(责任部门:院感管理工作组;执行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
(六)严格限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责任部门:院办)
三、担当政府指令性任务
(一)依据政府指令担当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安排,有实施方 案,专人负责(责任部n:发展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担当传染病的 发觉、报告、救治、预防等任务(责任部门:预保科;执行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
(二)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同时公布上级部门投诉电话。(责任部门:行政管 理工作组)建立健全投诉档案,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责任部门:医疗管理工作组、护理管理工作组、医疗服务管 理工作组、后勤管理工作组)
(三)依据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责任部门:全院各科室)
(四)对全体员工进行纠纷防范及处理的特地培训。(责任部门:医疗管理工作组、护理管理工作组、医疗服 务管理工作组)
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任务分解
一、医院设臵、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臵规划的定位和要求(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 ,规模适宜。
(二) 医院有承担服务区域内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臵能力医学影像与介入诊疗部门可提供 24 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三)临床科室一、二级诊疗科目设臵、人员梯队与前列。
力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重点科。
二、医院内部管理机制科学规范(一)坚持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按照规范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做到制度、师资与经费落实,做好培训基地建设。
(三)将推进规范诊疗、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作为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的重点项目。
(四)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
(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得到优先合理使用(六)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三、承担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协作等政府指令性任务(一) 将对口支援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 (以下简称受援医院) 和支援社区卫生。
(二) 承担政府分配的为社区、农村培养人材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
(四)建立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绿色通道”。
(五)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社会活动。
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内,医院应当建立与实施双向转诊制度及相关服务流程。
(七)根据《统计法》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数据真实可靠。
四、应急管理(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
服从指挥,(二)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机制(三) 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试行)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8) 建标字第 263 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年10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05
•【文号】建标[2008]164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6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综合医院是城市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综合医院建设中,需要合理规划、科学设计、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以确保医院设施、设备和服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首先,综合医院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在医院建设的初期阶段,需要进行严格的规划设计,确保医院建筑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医疗服务符合国家医疗质量管理规范。
同时,医院建设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医疗废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医院在建设过程中不仅满足医疗需求,也符合环保和安全标准。
其次,综合医院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患者的利益。
在医院规划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医院的功能布局、科室设置、病房规划等,以满足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
同时,医院建设还需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就医体验,提供舒适、便利的医疗环境,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细致的医疗服务。
另外,综合医院建设还需要注重医院设施和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场所,其设施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在医院建设中,需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规范,确保医院设施设备的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为患者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障。
最后,综合医院建设还需要注重医院管理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其管理和人才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在医院建设中,需要注重医院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医疗人才队伍的培养,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合理规划、科学设计医院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医院的功能发挥,为社会和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1. 引言综合医院是一个重要的公共设施,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和救治患者。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医院的建筑设计符合医疗要求和安全标准,提供高效、舒适和安全的医疗环境。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点和指导原则。
2. 建筑功能分区设计要求综合医院的建筑功能分区设计是医院建筑设计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建筑功能分区设计的要求:2.1 临床区• 2.1.1 为了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临床区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和客流通道,与其他区域相互隔离。
• 2.1.2 临床区内应设置各种临床科室,如门诊、急诊、住院部等,并在设计中考虑到不同科室之间的功能关联性和便利性。
• 2.1.3 临床区的设计应注重公共空间的舒适性和可访问性,如候诊区、走廊、电梯等。
2.2 行政区• 2.2.1 行政区应设置在综合医院的中心位置,便于管理和监督医院的运营。
• 2.2.2 行政区的设计应合理安排办公室、会议室等功能空间,方便行政人员的工作和交流。
• 2.2.3 行政区的设计还应考虑到与其他区域的联系,如医务科室、护理部门等。
2.3 医技区• 2.3.1 医技区包括放射科、检验科、手术室等,应设置在综合医院的便利位置,方便患者和医护人员的使用。
• 2.3.2 医技区的设计应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提供必要的设备和防护措施。
• 2.3.3 医技区的通风和排水系统应符合相关规范,确保无菌和无污染的工作环境。
3. 建筑安全设计要求综合医院的建筑安全设计对于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筑安全设计的要求:3.1 防火安全设计• 3.1.1 综合医院的建筑材料和构造应符合防火标准,以减少火灾和火灾蔓延的风险。
• 3.1.2 综合医院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 3.1.3 综合医院的建筑布局应合理,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进行紧急疏散。
3.2 地震安全设计• 3.2.1 综合医院的建筑应符合地震安全设计标准,经得起一定程度的地震振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1•【文号】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卫生厅局:为指导各地做好汶川地震灾后卫生系统恢复重建工作,我部紧急整理、完善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装备标准,其中部分建设标准尚待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程序。
鉴于灾区医疗卫生机构恢复重建急需,现先汇总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目录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二、《县级综合医院主要医疗设备装备品目》(2008年讨论稿)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四、《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五、《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八、《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年讨论稿)九、《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含装备标准)十、《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含装备标准)十一、《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年报批稿)十二、《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年讨论稿)十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十四、《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含装备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1991年1月开始,历时3年多,完成《综合医院建
设标准》的编制工作,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开始,历时3年多,完成《综合医院建 设标准》的修订工作,报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审批
1949年
演进过 程
建 国
15年
1964年 提出“控制指标” 1979年 施行“建筑标准”
15年
领导部门: 主编单位: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国家发改委社会事业司 北京市卫生局 中元国际工程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刘富凯
辛春华 梁建兰
北京妇产医院
中元国际 中元国际
副院长 经济师
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 助理工程师
修订工作的原 则 “九六标准”的现有框架结构是比较合理的,
2692所
12853所
53年间增加了3.77倍
综合医院的地位和任务
承担着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 承担着医疗工作中急、难、险、重病人的抢救治
疗任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全国卫生部门综合医院机构、床位、人员情况统计
2000年 全国医院数量(所) 其中综合医院(所) 16318 11872 2001年 16197 11834 2002年 17844 12716 2003年 17764 12599 2004年 2005年 18393 12900 18703 12982 平 均
14、麻风病医院
15、职业病病医院
16、骨科医院
17、康复医院 18、整形外科医院 19、美容医院 20、其他专科医院
(二)医院类别的“合并同类项” :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1.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1 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在当今社会,综合医院作为提供全方位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不仅关乎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也直接影响到医疗卫生机构的形象与影响力。
本文将就综合医院建设的标准内容、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内容1.建筑规划与设计:–医院的总体布局应充分考虑患者就医便利性和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合理设置各科室、急诊通道等。
–建筑结构应符合医院功能需要,满足防火、防震等相关规定。
–设计风格应体现医院功能定位,注重绿色环保理念。
2.医疗设备配备:–合理配置各类核心医疗设备,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安全、有效的使用。
3.医护人员配备:–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配备要充足,保障医疗服务供给。
–重视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4.卫生保洁标准:–配备专业的清洁人员,定期对医院进行清洁消毒。
–建立严格的感染控制制度,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5.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1.服务质量:–提供全面、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和照顾。
2.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规范医疗流程,提高医院运营效率。
3.人性化服务:–关注患者需求,提供人性化的服务,让患者感受到温暖与关怀。
4.医疗安全:–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
5.技术创新:–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注意事项1.规避风险:–建设前需进行综合风险评估,避免安全隐患。
2.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空间和设备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环保理念:–建设过程中注重环保,选择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科学规划:–建设需符合当地医疗需求和规划,注重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5.社会责任:–医院建设过程中需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jgj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最新资料,WOR文档,可编辑修改】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8) 建标字第263 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 城科字第224 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 城设字第154 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 年10 月 4 日第一章总则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设置门诊和服务24 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国家和专JGJ37-87, 以及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二、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2021年卫生部一级综合医院设置标准
2021年卫生部一级综合医院设置标准卫生部规定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标准:
1.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至99张之间。
2.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必须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和预防保健科。
医技科室:必须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和消毒供应室。
3.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以及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
等卫生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4.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5.设备:
必备设备:心电图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必要的手术器械、妇科检查床、离心机、电冰箱、万能手术床、恒温培养箱、显微镜、紫外线灯和X光机。
其他设备:洗胃器、药品柜、呼吸球囊、高压灭菌设备、冲洗车、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等。
每张床还应配备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以及痰盂或痰杯1个和病员服2套。
以上是卫生部规定的一级综合医院设置标准。
医院应该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以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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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1
前言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
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
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
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
黄云树、梅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8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
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
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
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 2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 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 2
/学生)
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 2
)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停车
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
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
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
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
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