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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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1、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XXXXX公司
技术档案管理标准
1、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XXX有限公司技术档案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有限公司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2国务院颁发《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2.3国家档案局《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4《电力工业系统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细则》;
2.5《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3、管理职能
3.1技术档案是本公司在生产、经营、技术、科研管理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等技术文件材料,由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3.2技术档案管理由受主管经理和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3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编研等工作,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为电力建设和科研服务。
3.4公司各有关生产技术、基建、计划、设计、供用电、技术、物资供应等部室及生产单位等,对本单位产生的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负责,做好收集、整理、鉴定、分类,并达到系统、完整、准确的要求,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3.5技术档案管理基本任务
3.5.1制定技术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3.5.2做好技术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编研和利用工作。定期查看技术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3.5.3指导监督技术档案管理网络的工作。
3.5.4编制本公司技术档案保管期限表,按技术档案实用价值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3.5.5技术档案复制,要经公司分管生产领导的批准方可进行复制。
3.5.6凡借出的技术档案,严禁在技术档案上涂改、勾画、随意拆卷等不良行为。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4.1.1根据《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公司
生产、基建、科研活动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的种类,制定本公司技术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4.1.2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4.2凡是在工作查找、经验总结、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技术文件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凡在一定时期内有保管价值的技术文件材料列为定期(长期或短期)保管;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技术文件材料,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4.3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档案存归内容及保管期限表)4.4归档时间
4.4.1新建、扩建、改建和增建工程图纸、技术文件资料,工程主管部门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档案室归档。大型新建工程可按工程的阶段性,定期分阶段向档案室移交。
4.4.2重大技术改革方面的技术文件,在取得成果经项目负责人审定后,30天内归档。
4.4.3有关技术会议方面的技术资料,应在会议结束后15天内归档。
4.4.4外购或内购设备的随机文件,在设备开箱当场验收后归档。
4.4.5凡公司职工外出学习、考察或参加研讨会带回的材料
应当及时交档案室归档。否则计财科不予报销费用。
4.4.6技术管理性文件,在次年六月未前归档。
4.4.7规程、制度及各种技术成果照片可随时归档。
4.5归档要求
4.5.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完整成套、真实准确,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4.5.2案卷封页的诸项目、备考表,应填写清楚,标题准确,文字材料依次编页,并编写卷内目录。
4.5.3纸质优良,图面清楚,字迹工整,签字完备,归档的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严禁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其规格为260*184mm或297*210mm的办公标准用纸。4.5.4凡需归档的技术材料,底图和蓝图一并归档,重要的蓝图可归档两份。技术管理文件材料可归档一份,对于重要的需永久保存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归档两份。竣工图必须加盖竣工图章,并有工程负责人签字,标明竣工日期。
4.5.5蓝图按规定幅面折叠后装入袋或盒。
4.5.6归档时必须办理归档手续,由归档单位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当面查点清楚,交接双方签字,各留一份。
4.5.7凡应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等,不按期归档者,按公司综合月奖考评标准给予扣奖。
4.6鉴定和销毁
4.6.1鉴定工作根据“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准确的判定档案的存毁。
4.6.2鉴定工作由主管领导,专业技术人员、档案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并注明鉴定日期。
4.6.3销毁时需要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注册上签字,销毁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4.7保密要求
4.7.1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档案及保密法规,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保守国家机密。
4.7.2秘密以上档案,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内查阅,公司或档案部门领导同意借出的,也要履行登记手续,借阅人必须按期归还,档案人员应及时收回。
4.7.3外单位来档案室查阅秘密以上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公司或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4.7.4无论公司内外人员因工作需要,须抄录秘密以上档案的,要经公司或档案部门领导批准方可抄录。档案人员有权当场了解抄录情况。
4.7.5任何人不得将秘密以上档案携带在身参观、游览和办私事。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出档案携带外出,须经公司或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保管。
4.7.6秘密以上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执行销毁制度,指定专人在指定地点销毁,同时必须有二人监督,以防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