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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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检测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13年以来,市住建委根据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通知》(宜市住建〔2013〕117号)文件,连续多年持续开展了相关检测工作。

该项工作对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近期,市住建委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的项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混凝土强度
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强度检测以竖向受力构件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主体结构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其中底层及顶层必检。

C45以上(含C45)等级混凝土检测方法宜采用钻芯法检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路面按每5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折强度,箱涵按每2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压强度,桥梁按构件数量的10%抽检混凝土抗压强度。

(二)现浇楼板厚度
楼板厚度检测应包括每种设计厚度的现浇楼板。

地下室、半地下室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

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F的要求。

(三)钢筋数量及间距
钢筋数量及间距检测以梁、板、墙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

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

(四)钢筋保护层厚度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应以梁板类构件底部钢筋保护层为主。

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少于构件数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

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

(五)城市道路路基弯沉、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和压实度
城市主干道,按规范规定检测数量的10%抽检路基弯沉、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厚度和压实度。

(六)钢结构焊缝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进行内部缺陷的探伤检验,探伤比例一级焊缝为10%,二级焊缝为2%。

三、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的判定及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混凝土强度
1、混凝土构件回弹检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但不低于设计强度的95%,经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的,则视为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混凝土构件回弹检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的95%,则视为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构件进行钻芯检测。

钻芯检测结果达到设计强度,则视为混凝土强度能够满足设计要求。

2、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结果低于设计强度,施工单位应对该构件进行技术处理,并委托检测单位对与该构件同批次的混凝土构件进行批量检测。

批量检测结果低于设计强度,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3、混凝土构件因设计要求不能采用钻芯法检测其强度,施工单位应按回弹强度对该构件进行技术处理,并委托检测单位对与该构件同批次的混凝土构件进行批量检测。

批量检测结果低于设计强度,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二)现浇楼板厚度
1、楼板检测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则视为楼板厚度满足设计要求,但对于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不合格点,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2、楼板检测合格率小于70%时,则视为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3、楼板检测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板进行检测,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仍可视为楼板厚度满足设计要求,但对于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不合格点,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小于80%时,则视为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4、楼板厚度检测不合格,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对其它未检测的楼板,应委托检测单位按该批楼板总量10%的数量进行抽测。

抽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三)钢筋数量及间距
钢筋数量及间距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对其它未检测的构件,应委托检测单位按该批构件总量2%的数量进行抽测。

抽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四)钢筋保护层厚度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则视为合格,但对于偏差值大于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不合格点,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率小于80%时,则视为不合格。

3、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仍可视为合格,但对于偏差值大于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不合格点,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小于90%时,则视为不合格。

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不合格,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对其它未检测构件,应委托检测单位按该批构件总量2%的数量进行抽测。

抽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五)道路路基弯沉、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和压实度
道路路基弯沉、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和压实度检测不合格,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对其它未检测部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加倍抽测。

抽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六)钢结构焊缝
钢结构焊缝检测不合格,施工单位应予以返修至检查合格。

对其它未检测焊缝,应委托检测单位加倍抽测。

抽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予以返修至检查合格。

四、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基础(路基)分部验收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参建各方形成检测方案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应(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向监督机构报送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五、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图纸和现场检测条件,配合完成检测工作。

六、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依据检测方案对工程实体检测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

七、检测单位应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开展现场实体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实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反馈检测信息。

八、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审核,并加强对实体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未进行实体检测或实体检测不合格而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的工程,不得进行相应(子)分部工程验收;结构实体进行技术处理需加固补强的,应对责任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分,并上报主管部门建议实施行政处罚;检测单位有超越资质、虚假检测行为的,应上报主管部门建议予以不良行为记分,并实施行政处罚,取消从事此类实体检测工作的资格。

九、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市住建委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通知》(宜市住建〔2013〕117号)同时废止。

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迅速发展,对保证工程顺利建设、提升工程建设质量起到了较好作用。

但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仍然存在市场无序竞争、检测行为不够规范、检测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检测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高品质高质量房屋建筑需求日益增长,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也逐年升温。

近年来,工程质量类投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加之新冠疫情冲击影响,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工程质量检测在夯实工程质量基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一定要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方位推动厦门高质量发展超越、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工作总要求,提高政治站位,规范检测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意识,不断加大关键部位、重要环节巡查检查力度,严控主要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检测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压实主体责任
(一)建设(代建)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代建)单位承担着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

一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所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二是根据《关于推动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代建工程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建规〔2021〕2号-协),相关工程检测费列入项目常见二类费用清单,由建设(代建)单位统筹列支。

三是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是项目开工前,建设(代建)单位应牵头相关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检验计划。

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相关规定要求。

建设(代建)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项目相关各方的检测行为实施管理。

(二)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认真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相关进场资料,做好相应见证送检工作。

二是严格落实旁站制度,实体检测时应做好旁站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留存影像资料,确保构件(部位)信息准确,检测过程真实可靠。

三是结合旁站记录、报告台账等相关资料,对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四是对检测不合格项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三)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场验收,建立工作台账,并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送检。

二是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代建)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检测报告经建设(代建)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及时进行归档。

(四)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一是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是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三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规范检测行为
(一)强化检测溯源管理。

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测溯源管理,检测样品的制取应有代表性;桩基检测应严格核实桩位,静载试验应保证全过程视频监控;结构实体检测应核实构件信息,做好标志标识。

检测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检测管理及试验室内部质量管控,提高检测自动化、数据自动采集能力。

(二)强化问题上报机制。

检测机构应依法依规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检测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机构。

(三)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人员廉政风险管控细则,确保检测人员廉洁自律。

建设(代建)单位应在检测委托合同明确检测人员廉政要求,对建设工程检测过程中出现的检测人员廉政问题,认真组织核实查处,情况属实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行业监管
(一)加强工作联动。

市、区两级质量安全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共同构建“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1号令)、《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20〕5号)及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的通知》(厦建工〔2016〕15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全覆盖、季检查、年总结”的工作模式有序有力推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为检查。

年初制定全覆盖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季度通报,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三)加强责任追究。

对检查中发现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检测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

对问题突出、存在恶意压价或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延伸至其承接业务的我市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四)加强结果应用。

每季度检查结果通报给我市国企建设(代建)单位,引导建设(代建)单位选择信用较好的检测机构。

对存在违规委托检测业务或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进行约谈、警示、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

建设(代建)单位为我市国企的,视情况抄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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