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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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1.05
•【字号】厦价房[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价房[2012]1号)
各区征收办、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确定工作,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实行年度考核准入制,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机构不予推荐。
有意向参与下一年度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评估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
第四条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应遵循“自愿报名、审核公示”的原则。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并于每年1月份将推荐目录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及时将不良信息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网站上公示,完善评估机构的诚信档案。
第六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情况,出具指导性意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信誉良好,资质、条件符合项目要求的评估机构。
第七条负责征收的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评估机构推荐指导性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的修改定稿与房屋征收公告一并公布。
第八条已承接多个项目且再承接新项目有困难的评估机构应及时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不再承接新项目的书面申请,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此情况列入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根据厦门市房屋征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可选用简便的标准房指导公式计算住宅房屋补偿价,也可选择分户评估计算补偿价。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后,不得再用标准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结算。
若政府要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人选择标准房指导公式计算住宅房屋补偿价时,由被征收人从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中协商选定5家评估机构,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标准房市场评估价。
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未能选足5家评估机构的,不足的机构数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从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中随机公开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含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根据需要可以分别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中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按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从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中选定,或者采取随机公开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在随机公开抽取确定评估机构时,应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及公证
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确定后,市或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确定的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太大的,经市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承担的评估机构必须就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统一。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暂停其列入评估机构推荐目录,暂停期限为1年: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的;
(二)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明显重大技术问题的;
(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的;
(四)拒不按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禁止其列入评估机构推荐目录:
(一)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