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佳木斯市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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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佳木斯市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19
•【字号】佳政办发〔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8.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佳木斯市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
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佳政办发〔201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居民用电安全,防止《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取消后出现的小区“用电弃管”等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佳木斯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和管理。

(二)考虑供电工程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在国家和省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前,由
佳木斯供电公司统一负责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先期建设和后期管理维护。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针对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由供电公司和开发企业遵循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商定,如出现分歧,可请第三方机构审价,原则上不高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佳木斯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2015〕259号)中规定价格的85%,即:综合造价不高于80元/平方米。

供电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供电工程设计、图纸审核、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可靠供电。

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制。

工程涉及的费用由开发企业纳入建设成本,不得向用户另外收取。

(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以及房屋登记前,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应建设合格并投入运行。

(四)在开发建设单位正式供电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允许违规进行居民入户。

对没有按规定同步建设供电工程建设项目,给居民造成供电安全隐患的开发企业,实行“前事不清,后事不办”的原则,不允许其开发建设新的项目,供电公司不得受理其新的开发项目用电申请。

二、建设范围及标准
(一)本意见所称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20千伏)电源出线起点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装置 (含表箱和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二)供电工程专用供电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共用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采用10千伏(20千伏)供电的,其10千伏(2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公用供电设施的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出,分表计量;采用0.4千伏低压供电的,可从箱变、配电室低压开关柜引出,分表计量。

专用供电设施与共用供电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三)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民用建筑电气
设计规范》(JGJ 16-2008)、《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613-2010)及国家行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住宅项目内居民用电负荷基本配置标准如下: 住宅建筑面积S≤50㎡的按5千瓦/户配置;50㎡<S≤90㎡的按7千瓦/户配置;90㎡<S≤120㎡的按9千瓦/户配置;120㎡<S≤160㎡的按11千瓦/户配置;160㎡<S≤200㎡ (含)的按13千瓦/户配置;建筑面积超过200㎡的,面积每增加15㎡,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四)供电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供电工程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三、规划与管理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电工程,包括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配电室、环网柜用地(用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及线路走廊等供用电设施的规划管理,负责将供电工程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位置、线路走廊给予保护,如需调整,应当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已经建成的供电设施的迁移改造相关费用,本着“谁主张,谁负责费用支付”的原则进行实施。

供电企业要按照规划的位置、走廊进行建设,如需调整,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供电工程供电方案纳入项目详细规划,供电工程与住宅土建本体同步规划设计,一并审查批准。

供电公司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三)供电工程中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规划手续办理由开发建设企业在项目规划阶段同步办理。

(四)供电工程建设应与城镇电网规划衔接,供电公司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供电工程供电设施建设纳入城镇电网发展规划,适度超前建设,保障供电工程居民用电需求。

四、工程建设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电公司提交用电申请,供电公司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双电源3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

(二)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签订《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委托管理协议书》,供电公司依据委托开展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资的相关工作。

(三)供电工程由佳木斯供电公司统一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四)供电公司组织各专业部门对供电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供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可靠供电。

(五)为提高透明度,供电工程造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实结算。

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标准》及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定额项目不明确部分参照当期省住建厅发布的《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设备材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当期《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执行;人工、机械费按照当年政府结算文件规定计取,并按当地人工费市场价格调差。

工程造价结算出现争议时,开发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审计,以评审机构的审计结果确定造价。

供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佳木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纳入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范围。

(六)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供电工程用地红线以内相关设备用房等供电设施配套土建工程建设,供电工程用地红线以外至10千伏电源接入点电力线路管沟,应当按照市政建设有关管理规定和电网规划统一建设,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五、维护管理
(一)新建小区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由供电公司负责。

(二)新建小区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公司抄表到户。

(三)开发项目内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公司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为供电企业维护和管理提供方便。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实施前已纳入原《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收费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未纳入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若国家或省出台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管理规定,按上级政策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抄送:市委办,佳木斯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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