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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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代表立约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署。
第一条合作双方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二条合作项目
2.1甲、乙双方同意:组成联合体参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具体的名称可能与招标文件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以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名称为准)的投标工作。
2.2关于联合体的约定。
2.1.1甲、乙双方将组成非法人联合体(“联合体”,甲方或乙方分称为联合体各方,合称为联合体双方),联合体为共同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而成立。
2.1.2联合体名称为: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招标项目投标联合体(暂定)。
2.1.3双方确认,除本协议书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双方就本项目是不可撤销的、独家的合作关系。
自本合同签订之后至本项目中标人确定并签署特许权协议之前,联合体各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
a.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投标;
b.与本联合体之外的任意一方或多方(包括甲、乙双方的关联公司)联合进行投标;
c.将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联合体外的任意一方或多方;
d.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建立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
e.退出投标或在联合体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单位签署特许权协议。
2.3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体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单位的要求。
2.4基于投标需要,甲、乙双方将在招标单位发出正式的招标文件后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
作为投标文件之一提交给政府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
双方确认:该《联合投标协议书》内容如有与本协议内容存在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甲方担任联合体的牵头人,乙方作为技术支持方参与投标文件准备及编制。
3.2参与项目投标所需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投标文件的准备、公关差旅费等等,乙方人员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担负。
3.3甲、乙双方应各自提供能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3.4项目投标文件由甲方负责制定完成,就本次投标提交给政府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的投标文件,如涉及乙方权益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认可同意。
所有联合体与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之间的信件都应由甲方寄出,并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对外承担的一切法律后果责任,均由甲方负担,即或是受损第三方向联合体或乙方主张权利而实际造成乙方损失的,最终甲方应向乙方做出等额补偿。
3.5双方均对本次投标文件所陈列并涉及的一切技术内容及数据指标等负有绝对的保密责任,除由甲方负责向有关政府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提交作为竞标审查使用外,任一方不得再向任何其他方进行披露本次投标文件内容,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悖于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时,双方应重新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修改本协议。
第四条合作利益分配
4.1一旦本联合体中标,符合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由甲方负责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乙方应放弃对项目公司出资的权利,不享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4.2一旦本联合体中标,则甲、乙双方签署的附件2《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总承包服务合同》即刻发生法律效力,由乙方依法负责本项目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等工作。
4.3乙方负责的焚烧炉和余热锅炉的建设规模为:垃圾焚烧炉处理规模为1800吨/日,采用4*450吨/日的焚烧处理线(按进厂垃圾量计算)。
垃圾焚烧炉应采用乙方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驱动逆推式炉排焚烧垃圾技术。
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应选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在国内有稳定运营、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工程实例。
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的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工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质量和工程时间要求。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违反行业规范赶超工程进度。
4.4甲方将本项目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发包给乙方完成,将向
乙方支付总承包款项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
支付方式与进度如下:
在本项目获得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具备相关职能的政府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核准批复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第一批设备(1#锅炉钢架及平台)交货完成后的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
在每套炉排部件冷态试车时,邀请业主来工厂验收,验收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四套则为合同总价的20%;
第一次DCS全厂控制系统设计联络会召开后的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设备交货完成后的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
在完成72+24小时试运行后的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
质保期(货到现场18个月或设备72+24小时试运行合格后12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结束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
以上价格为固定价格包含甲方按照约定进行的设备设计、生产、采购、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等所有费用。
上述价格包含的乙方供货范围见附件1:《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供货范围》。
4.5甲方承诺,乙方承包本项目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的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
工作,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不受甲方和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的干涉,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工作,协调好乙方与本项目其他承包商的施工与安装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
倘若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所作的声明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
合作期间,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外,并有权解除协议。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单独投标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投标本项目,将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4.4款确定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总承包款项50%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在中标后未与乙方实际履行本项目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总承包合同的,将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4.4款确定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总承包款项50%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违约金比例的确定是双方对BOT项目投标合作的商业价值、预期利益与风险进行充分估量的基础上确定的,双方确认: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比例,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以及价值公允因素。
中标后若甲方无能力履行本项目,在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乙方可与政府方面签署特许权协议履行本项目,并不因此而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一方无力控制而使其无法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禁令或行动、暴动、战争、敌对行为、公开骚乱、火灾、水灾、地震、台风、海啸或其它自然灾害。
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而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损害。
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一方对另一方因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停止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违约,声称因
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约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有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努力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发给另一方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倘若在上述通知发出日后三十(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并通知另一方,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委”),在进行仲裁。
仲裁应以中文进行。
仲裁庭应采用本协议签署日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每一方应与另一方合作,并仅在遵守对其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向另一方完全公开或让另一方完全接触要求得到的上述诉讼有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由败诉方承担。
解决纠纷期间,双方在其它各个方面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诠释、执行、修改、终止和争议的解决均受协议生效日已公布的中国法律的管辖。
如本协议生效日后中国公布任何新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或对任何中国既存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作出修改或解释,致使任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双方应立刻共同协商,尽最大努力作出必要的调整,以维持每一方因本协议而取得的经济利益,使之不低于上述法律、法规或条例未公布、修改或解释前每一方应可获得的经济利益。
第九条其他
本协议的生效: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双方应诚实、信用地履行。
双方仅能通过由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修订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合作主题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本协议主题事项有关的任何
口头、书面协议和通信。
任何一方按本协议规定发出之通知或其他传达应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公认的速递公司或传真送至另一方如本协议首文所明载的地址。
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供货范围》
附件2:《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余热锅炉和全厂控制系统总承包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
授权签署:授权签署: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2)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3、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4、合同对方为法人:
(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
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5、合同主体的考察方法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 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 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
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2)、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
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
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
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二、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合同形式:
1、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3、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
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
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
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4、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5、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6、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五、签定合同时还应注意到重要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
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4、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
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5、有行动必留痕
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
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6、慎用善用公章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7、慎用授权文书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
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8、离职通知相关客户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9、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
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10、注意定金条款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
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