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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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课件: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特别是诉前准备工作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中涉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仲裁及执行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职责(一)主任主任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承担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方案具有审批权;对主、协办律师的人员选定及案件分配、承办律师间的争议裁决享有最终决策权。

(二)办公室办公室作为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对案件的收案审查、各类文书的签发登记等承担责任。

(三)承办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由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代表事务所代理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案件的诉讼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主办律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工作。

(四)律师助理律师助理作为律师的助理人员,协助律师完成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各项辅助工作,向承办律师负责。

第二章分则(工作程序)第四条收案审查(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案例一:日用友捷诉青年商用车买卖合同纠纷(二)利益冲突的查询以及利益冲突解决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准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1、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情况如实告知准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2、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法发(2009)40

法发(2009)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重要力量,律师在合同审查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指导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了相关的操作指引。

以下是该指引的详细内容: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准则1.合同的自由与公正原则。

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合同的真实性原则。

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反映实际意图。

3.合同的合法性原则。

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约束力原则。

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的审核步骤1.了解合同背景。

律师应该了解合同的缔约方,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以及合同关系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和经济环境等因素。

2.审查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合同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评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审查合同的商业合理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商业常理,是否存在商业风险,并评估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

4.合同的约定关键内容审查。

律师应特别审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如对方的履约能力、违约赔偿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5.审查合同的完整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确保合同各项内容的一致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6.提出意见。

在审查合同后,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同的改进建议,并指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提供解决方案和风险控制建议。

三、合同审查的质量保障1.律师应当保证独立性,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相关规定,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受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承担的义务。

2.律师应当保密合同审查的相关信息,确保合同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的保密与安全。

3.律师应当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合同审查能力,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四、合同审查的收费标准1.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依据合同审查的工作量、难度、审核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 合同指引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 合同指引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合同指引1.1 甲方(委托方)1.1.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律师)1.2.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 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背景与目的2.1 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2.2 合同目的在于确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合同目标)。

服务内容与范围3.1 法律服务3.1.1 描述乙方需要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诉讼等。

3.1.2 确定服务的时间安排和完成标准。

3.2 服务范围3.2.1 详细列出涉及的法律领域和具体事项。

3.2.2 确定服务期限及可能的延期情况。

费用与支付4.1 律师费用4.1.1 确定乙方的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如按小时计费、按项目计费等)。

4.1.2 描述费用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如预付、月结等)。

4.2 费用明细4.2.1 列出可能的额外费用和费用结算方式。

4.2.2 确定费用发票开具和交付的程序。

保密与责任5.1 保密义务5.1.1 确定乙方需保守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5.1.2 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泄露的信息范围。

5.2 责任与免责5.2.1 描述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5.2.2 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责任免除条款。

合同终止与解除6.1 解除条件6.1.1 描述因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6.1.2 规定解除合同时的通知期限和程序。

6.2 提前终止6.2.1 规定双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及程序。

6.2.2 确定提前终止合同时可能的补偿或赔偿条款。

争议解决7.1 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聘请律师合同模板(6篇)

聘请律师合同模板(6篇)

聘请律师合同模板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

一、专项条款1.1.法律服务范围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诉讼案件]代理委托人就案件的进行诉讼。

[非诉讼案件]就事宜或项目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1.2.代理权限委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1.3.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1.4.律师费律师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1)定额律师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

(2)按标的额计算律师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律师费,收费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总额为元。

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3)按时计算律师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时元;其他律师每小时元;律师助理每小时元;秘书每小时元。

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0.1小时。

(4)其他计费方式1.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与办理委托事项密切关联的各项支出,该等其他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承担。

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1)长途电信费用:(2)文件快递费用:(3)复印费用:(4)外地或境外差旅费:(5)其他:1.6.费用支付1.6.1.律师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支付:(1)根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委托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做到合法、规范、高效地执行合同审查任务。

第二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原则,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保持商业秘密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的预见和管控,全面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关注表面条款的合法性,还要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律师应当遵循客户意愿原则,充分与客户沟通,依法进行合同审查,向客户提供合同相应的合法意见,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合同的审查要求和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人的期望和诉求。

第七条律师在开始合同审查前,应当向委托人索取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辨别核对,确保审查的对象正确无误。

第八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

第九条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的完整性,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

第十条律师在完成合同审查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审查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提高效率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利用各类工具,如模板、软件等,提高审查效率,并主动与业务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

第十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的事实基础,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信息,提高对合同效力的评估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法〔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法〔202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诉讼便利以及提升司法质效的更高需求,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商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

该示范文本自2024年3月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过程中,请注意以下问题:一、充分认识发布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

制作起诉状、答辩状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实现庭审优质化的前端要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关系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此次发布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常见多发的民事纠纷类型,为当事人起诉、答辩提供规范全面的诉讼指引,方便人民群众聚焦诉讼请求、争议问题、事实理由,有针对性地提供诉讼材料,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审判质效的更高需求,加快推进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起诉状、答辩状规范化工作的价值取向、重要作用,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9)

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9)

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9)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继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定制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3条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律师承办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本指引旨在为上海律师办理继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及借鉴,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案件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接待遗嘱咨询第6条律师可以释明的内容6.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6.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所立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

6.3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处分财产的范围。

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的物品的内容无效。

6.4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财产内容变化的可能。

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5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5种遗嘱形式不同而导致的法律结果及遗嘱效力。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4.11.09【实施日期】2014.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本指引于2014年1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9年8月汇编)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

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

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2.1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操作指引

买卖合同(样本)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标的及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方式、时间、地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商品:__________________1.2 商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1.3 商品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1.4 商品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1.5 交货方式:1.6 交货时间:1.7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2.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对其质量承担责任。

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有权在验收期内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方进行更换或退货,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2 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3.1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前,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货款:__________________3.2 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4.2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5.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卷 宗 目 录 顺 序(参考)

卷 宗 目 录 顺 序(参考)

卷宗目录顺序一、刑事卷1、收案报告(承办律师、协助律师、批准人签字)2、收费凭证(发票)3、委托合同或指定书、律师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含风险提示)4、阅卷笔录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6、调查材料7、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8、集体讨论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12、裁定书、判决书13、上诉书、抗诉书14、结案报告二、民事代理卷1、收案报告(承办律师、协助律师、批准人签字)2、收费凭证(发票)3、委托代理协议(不持有原件)、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状及证据材料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律师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含风险提示)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与法院裁定书等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状15、结案报告三、法律顾问卷1、聘方的申请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与有关材料(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7、工作小结四、其她非诉讼法律事务1、收案报告2、收费凭证(发票)3、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不持有原件);4、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律师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含风险提示)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6、调查材料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8、工作小结行政诉讼代理与仲裁代理卷宗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宗排列。

涉外类卷宗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宗顺序排列。

律师所工作流程(附登记表)

律师所工作流程(附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附律师工作登记表)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一)接待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

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

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

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

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聘请律师合同范本(5篇)

聘请律师合同范本(5篇)

聘请律师合同范本委托人:_____受委托人:_____甲方与_____因_____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购买_____股票的全部交易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五、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

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六、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当向乙方支付民事起诉书请求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七、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十一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九、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民事商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5篇

民事商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5篇

民事商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民事商事案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事项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________担任甲方在案件中的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法律事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代理权限1. 乙方代理甲方参与案件的起诉、应诉、调解、执行等法律事务。

2. 乙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签署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

3. 乙方有权代理甲方收集证据、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三、代理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之日止。

案件终结的认定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生效为准。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费用: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X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如甲方需要乙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垫付及返还事宜。

3. 若因案件需要延期或增加代理事项,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相关费用。

五、甲方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陈述案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判断,不得要求乙方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及相关费用。

六、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遵循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

2. 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告知案件进展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支付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2. 若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试行)》.doc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试行)》.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07年1月25日全国律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新建商品房买卖第一章概述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买受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商品房认购(预订)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第三节商品房预售第四节商品房现售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第七节购房贷款第八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第九节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第十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第四章律师办理为开发商出售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商品房认购(预订)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第三节商品房预售第四节商品房现售第五节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部份内容亦适用于现售合同)第六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第七节购房贷款第八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第九节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第十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第十一节特别事项第三编二手房买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为买方购买二手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对二手房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三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第四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第五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第三章律师为卖方出售二手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对二手房是否符合出售条件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三节购房款的支付第四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第五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第六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第四章律师为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介入的二手房买卖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编商品房抵押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为债权人接受房产抵押提供法律服务第一节对抵押房屋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抵押合同第三节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第四节最高额抵押第五节抵押的效力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三章律师为债务人及抵押人提供法律服务第五编商品房租赁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出租人与出租房屋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五章房屋转租第六编附则第一编总则1.1 制定目的为规范和促进全国房地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正确指导缺乏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的经验或经验不足的律师在参与此类业务活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制定本指南,供全国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作指导和参考。

聘请律师的情况以及步骤

聘请律师的情况以及步骤

一、应该聘请律师的情况:从总体上讲,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聘请律师:1、从事一般的民事活动,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处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如:权利的取得、转让、交易、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商务谈判等等。

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是为了防范法律纠纷,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减少纠纷,另一方面确保在纠纷发生时使自己处于最有利的法律地位。

在公司上市、股票发行等特定法律事务中,法律法规要求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介入,也正是出于这种“防患于未然”的考虑。

2、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

纠纷的发生是矛盾激化的结果,解决纠纷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处理纠纷的丰富经验,在充分了解利弊、权衡得失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恰当的解决方案和解决途径。

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减少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防范纠纷和解决纠纷都非常重要。

尤其是防范纠纷,常常不被重视。

而实际上,防范纠纷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聘请律师的步骤第一步: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律师。

要注意查看“律师事务所”的两证:一是有无《营业执照》,二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看清是否经过了省司法厅的年检。

必要时还要看看“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观察其管理工作是否正规,人员是否齐备等。

要注意的问题是:(1)即使是亲朋好友推荐的律师,也要到“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办手续,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律师个人私自收案。

(2)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门口找的,有可能是假律师。

第二步:选定1—2名好的承办律师。

无论是律师事务所给你推荐的律师、亲朋好友推荐的律师,还是从其方面了解的律师,对于想聘请的律师都要注意审查:1、查验律师的证件。

应当请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并注意查看其律师执业证是否经过了今年省司法厅的年检注册(有年检标记)。

要注意的问题是:(1)无《执业证》证或有《执业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只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执业证书》的,还不是律师,不能从事有偿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十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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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2009)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时间:2010-01-25作者:业务部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引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签订等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聘请律师合同;变更或增加委托事项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办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委托人关于本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对于上述内容,律师事务所可以展板、网络或宣传手册等方便客户知悉、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方式予以明示。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还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内容:(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依照法律,尊重事实。

(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专业中介机构,不是争议裁决的法定机构,无权决定争议事项的裁判结果。

第六条谈话笔录是反映案情的重要渠道,也是律师与委托人信息交流的证明资料。

律师应当对委托事项涉及的主要内容制作谈话笔录,笔录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委托人和律师的原话原意。

第七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接受代理会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排查。

同一家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案件,同一家事务所的律师必须在获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担任双方的代理人。

律师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或其已聘请的代理人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或其聘请的代理人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将这种关系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协商办理更换承办律师的手续。

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当由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解除其中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非诉讼案件中,同一家事务所的律师必须在获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继续担任双方的代理人,否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十条曾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提供过法律服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该等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去办理同一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

曾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提供过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其后法律事务中使用其在上述前一法律事务中获知的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他人所共知)。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1)持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持有《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的人员;(3)持有《实习律师工作证》的人员;(4)持有《律师助理工作证》的人员;(5)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6)律师执业证书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当年度注册的人员;(7)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8)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或者被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律师;(9)其他公民、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原来指定的承办律师不能依照已经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履行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承办律师。

若联系不上委托人或委托人不愿意变更承办律师的,相关处理办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事项的特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律师服务费第一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为3000-12000元/件。

第三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第四条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第五条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预付部分代理费,或待案件判决或执行后,委托人按照胜诉或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

对双方而言,此种代理方式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六条委托人可以与律师事务所事先约定其他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结案时不再据实结算。

如无事先约定,则按照本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

律师事务所经审核,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应当核减。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并经协商一致确认。

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增加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使用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

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其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结算上述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民事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反诉案件,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

下列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2)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新类型案件;(5)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7)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8)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可减半收取。

第四章附则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是为律师提供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附:民事案件律师聘请合同的具体内容(民事案件聘用律师合同范例)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一、专项条款1.1. 法律服务范围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诉讼案件]代理委托人就案件的进行诉讼。

[非诉讼案件]就事宜或项目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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